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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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

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

    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十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七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实行县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对推动党内民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浙江台州市围绕发挥县(市、区)党代会代表作用问题,加强探索研究,逐步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有效地调动了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推动党内民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明确代表职责,保障代表权益。

台州市规定,党代会代表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一般为五年,代表任职期满后,依据党内法规重新选举。

在代表职权方面,规定代表有八方面的职责与权利,主要是:

可以按程序提出代表大会和代表团会议的议题,听取和审议县(市、区)党委、纪委工作报告,选举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及纪委委员;可以对县(市、区)党委、党委职能部门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进行询问、质询和批评,参加届中民主测评;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对党的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参加有关民主议事或民主恳谈活动,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建议和意见;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参加党组织或代表团组织的相关活动;积极向选举单位或联系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宣传党代会精神,支持、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收集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及党员的意见、要求,并提出意见建议;定期向本选举单位的党员或代表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

同时,按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保障代表权益的措施,包括各级党组织要为代表履职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应当同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对代表提案、建议和意见必须限期予以答复,对侵犯代表权利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等。

二、健全代表活动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通过建立五项制度发挥代表的经常性作用:

一是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坚持重大问题、阶段性工作向代表通报,并定期编发《党内通讯》,建立代表工作网络平台,作为向党代表畅通党情的载体。

二是重要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各县(市、区)委及其职能部门在重大问题决策前,采取上门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征求代表意见;党代会召开15天前,把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印发给每位代表征求意见。

三是代表调研制度。

五年来,各县(市、区)委和代表团组织代表就一些重大问题开展了614次调研活动,形成调研报告623篇,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四是代表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制度。

每名代表联系一个基层单位、5至10户不同层面的党员群众户等,听取群众意见。

五是党内民主恳谈制度。

在县级领导干部代表中开展“恳谈日”活动,每月到所在选区与党员群众进行一次面对面交流。

在党代会会议期间,采取五项措施发挥代表作用:

一是实行代表提案制度。

近年来,共收到代表团或代表提案及意见建议1956件,有753件代表提案和建议、意见转化为党委决策或部门的政策文件。

二是建立代表大会发言制度。

近年来,共有125名党代表就党建、经济等有关问题作了大会发言。

三是届中新增“两委”委员票决追认。

三年来,各县(市、区)党代会年会共对52名党委委员、17名纪委委员进行了票决追认。

四是对“两委”委员进行民主测评。

全市累计13次对县(市、区)217名党委委员和134名纪委委员进行了民主评议。

五是审议同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三、加强代表教育管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各县(市、区)采取集中培训与代表团学习相结合的方法,每年至少对代表进行一次培训,目前已开展培训活动317次。

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每名代表在届期内至少向选举单位党员进行一次述职,并接受评议,评议不称职的要主动辞去代表职务。

三年来,共有2557名县(市、区)党代表参加了述职评议活动。

实行代表辞职制度,规定代表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原选举单位,引起代表结构中其代表性改变的5种情况,应辞去代表职务,空缺名额视情增补。

同时,针对代表任期内出现的新情况,对代表资格的确认、职务的暂停和取消、代表的增补等事宜作出规范。

如代表因涉嫌违法、违纪等行为,被纪委(监察)或司法部门立案侦查期间,经县(市、区)委批准,暂停其行使代表权利;代表被处以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等,取消其代表资格。

四年来,各县(市、区)因代表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暂停、终止代表职务和增补的代表累计达458人次。

 

湖南省委出台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据湖南日报12月20日报道,中共湖南省委近日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另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省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省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代表在省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主要方式有代表提案、提议、质询、询问、视察和调查研究、联系党员和群众、参加民主评议、征求意见、通报情况和列席会议等。

    《实施办法》规定,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位党代表将编入一个代表组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代表参加省委和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代表参加省委安排的活动所需经费和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同时,省委组织部将设立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日常服务等有关工作。

    《实施办法》要求:

省委常委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注意听取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应加强与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原则上每位代表都应有委员联系。

省委将有计划地组织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集中培训,代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

代表培训纳入党校培训规划,培训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实施办法》同时要求代表所在地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代表应向所在地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履职情况,主动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现将《湖南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

2008年12月4日

湖南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实行省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省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和履职方式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省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

代表在省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组织的活动,主要方式是:

    

(一)代表提案

    1.省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省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提案以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方式提出。

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2.省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并将办理意见通知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应根据不同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3.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4.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部署办理工作,并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

    5.承办单位在完成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向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总后,报省委,并以适当形式向省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二)代表提议

    1.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省委提出属于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2.省党代表大会代表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提议,由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转承办单位办理。

(三)代表质询

    1.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提出质询。

    2.省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

大会主席团负责受理质询,并决定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3.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

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代表的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4.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提出质询的代表要求撤回质询的,对该案的处理即时终止。

    5.受质询单位应认真办理,并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询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抄送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

    (四)代表询问

    1.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省委及其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

询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2.省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

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五)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

    1.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委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2.视察、调查研究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主要是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考察等。

    3.视察、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省委提交书面报告,为省委决策提供依据。

    4.代表在视察和调查研究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六)征求意见、通报情况和列席会议

    1.省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省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省委应当征求本届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下一届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3.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省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省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等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日常通报可通过简报、工作通讯等形式进行。

重要通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等形式进行。

    4.省委全会和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省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设电子邮箱、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以及在党员服务中心定期接待基层党员、群众等多种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基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八)代表参加民主评议

    根据有关规定,可安排有关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本省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省委、省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省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代表参加评议一般结合年度工作和换届考核工作进行。

    二、省党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代表编组

    1.每位代表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

代表编组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

    2.每个代表组由有关市、州党委和省直有关党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其有关工作。

    

(二)代表活动

    1.代表原则上以代表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省委及所在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职责。

    2.除省委统一安排外,各代表组可根据代表的职责和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

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活动。

    3.要不断探索、创新代表活动的形式和方法,丰富代表活动内容,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及时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积极推动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三、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一)组织机构

    设立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日常服务等有关工作。

    

(二)时间和经费保障

    1.代表参加省委和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2.代表按照省委安排开展工作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省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3.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工作经费和代表参加省委安排的活动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三)代表权利保障

    1.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在省党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

    (四)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所在地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可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代表应向所在地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履职情况,主动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五)省委常委和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联系代表

    1.省委常委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注意听取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应加强与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委员可联系代表组,也可直接联系代表,原则上每位代表都应有委员联系。

联系的名单应由省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备案。

    (六)代表培训

    省委有计划地组织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集中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代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

代表培训纳入党校培训规划,培训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七)代表证的使用

    为便于代表开展工作、参加活动,省党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

代表开展工作时应出示代表证。

    代表的权利与职责、代表的资格及其终止和停止等内容依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其他党内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和县市区党委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并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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