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docx
《湘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湘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湘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
湘潭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
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规范教师行为,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主动性,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对本市辖区内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掌握教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从教情况,为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依据。
(二)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为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湘潭市成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组长:
陈利文(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
曾艳玲(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员:
刘汗青(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科长)
胡立忠(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赵学勤(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科科长)
黄文杰(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刘汗青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湘潭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属中小学、驻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复核、办结,并对县市区、园区注册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省教育厅对注册结果进行终审。
县(市)区教育局、园区社会事业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做好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办结等具体实施工作(园区教师的初审、办结工作在相关县市区的协助下进行)。
各中小学校做好本校教师定期注册工作的宣传、组织申请、材料审核、集体办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注册对象
定期注册的对象为:
1.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2.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教师,借调、交流在本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者;3.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为中小学。
所有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均应申请首次注册。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再申请首次注册。
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五、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合格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3.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4.公办有编在岗教师从2011年算起,按任教时间完成平均每年不少于3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新调入教师(含返岗教师)的学分原则上按上述标准执行;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定期注册合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对首次注册、定期注册当年年满55岁周岁以上的男教师、年满50岁以上的女教师学分一项可不考虑。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办理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注册:
1.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限期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原则上需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
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年度考核不合格;
2.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注册有效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六)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1.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2.补齐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3.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六、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二)暂缓注册者,暂可在原学校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限期消除暂缓情形。
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七、注册程序
我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行统一的程序和工作时间,教师应先申请首次注册,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
教师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0天内,申请办理下一次定期注册。
(一)个人网上申请
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完成注册申请,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完成后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1)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资格证,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且在2008年以前认定,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2)。
4.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学分证明。
5.五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还应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首次注册只需提供上述材料1、2、3、4项及上年度考核证明;定期注册时需提供材料1—6项。
(2)申请人到确认点现场确认,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校的确认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到指定的确认点,由确认点工作人员在确认网上核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是否准确,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中的复印件、证明件均需学校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属实)。
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装袋交所在学校(资料袋左上角粘贴申请人姓名、序号),所在学校将本校定期注册申请材料汇总表连同申请人材料袋,按照人事隶属关系上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初审
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进行公示,并报湘潭市教育局。
(4)复核
湘潭市教育局对本市初审的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教育厅。
(五)终审
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信息,将注册结论反馈至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
(六)注册办结
依据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终审结论,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注册结论章和公章,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同时,打印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粘贴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备注页上。
将贴好“注册贴”的教师资格证书按学校统一返还给申请人。
各初审机构应按省、市规定的初审时间,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八、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省、市教育部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相关要求
(一)定期注册工作不得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单位应成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是项常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安排适当的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是教育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紧密配合,相互协助,确保注册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
本文件自2015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3.2015年湘潭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间安排表
附件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单位:
报名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教师资格
种 类
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
发证机关
参加工作
时 间
教师职务
(职称)
本单位聘用起始日期
现任教学段
现任教学科
注册类型
第次注册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承诺:
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
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学校
(单位)
意 见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
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注册机构填写。
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1.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口具备口不具备
2.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口具备口不具备
3.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口具备口不具备
4.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口具备口不具备
5.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口具备口不具备
6.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口具备口不具备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口具备口不具备
注册机构
意 见
年月日公章
注:
本表一式两份。
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附件2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1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2
工作单位:
3
工作、政治
思想表现
4
热心社会
公 益
事业情况
5
遵守社会
公德情况
6
有无行政
处分记录
7
有无犯罪
记 录
8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9
考核结论
10
考核单位
(全 称)
(单位)填写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说明:
1.表中第1-2栏由申请人填写;第3—10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其中第7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本表必须据实填写,填写字迹应当端正、规范。
附件3
2015年湘潭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间安排表
湖南省注册开始时间:
2015年10月8日
湖南省注册结束时间:
2016年1月8日
湘潭市教师资格证统计核查时间:
10月16日—11月6日
湘潭市教师证补办、变更时间:
11月2日—11月13日
湘潭市教师资格注册网报时间:
11月5日—11月24日(8:
00——20:
00)
湘潭市教师资格注册确认时间:
11月16日—12月4日
湘潭市教师资格注册初审时间:
12月4日—12月15日(8:
00——20:
00)
湘潭市教师资格注册复核时间:
12月21日—12月25日(8:
00——20:
00)
湖南省教师资格注册终审时间:
12月29日—2016年1月8日
备注:
涉及注册的各项网上操作都需在工作日进行,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时)国家教师资格网站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