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买房假结婚协议书word范文 10页.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830786 上传时间:2023-01-1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6.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品文档买房假结婚协议书word范文 10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精品文档买房假结婚协议书word范文 10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精品文档买房假结婚协议书word范文 10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精品文档买房假结婚协议书word范文 10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精品文档买房假结婚协议书word范文 10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精品文档买房假结婚协议书word范文 10页.docx

《精品文档买房假结婚协议书word范文 10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文档买房假结婚协议书word范文 10页.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精品文档买房假结婚协议书word范文 10页.docx

精品文档买房假结婚协议书word范文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买房假结婚协议书

篇一:

延迟备案的相关法律咨询

规避“限购令”的购房行为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风险很大

对日益突出的房价问题,国务院不断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201X年4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通知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这也就是俗称的“限购令”。

但是,“限购令”并未限制住房价。

201X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X〕1号),通知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通知并就限购措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3月2日,福州版“新国八条”细则公布,并没有如悲观者所预料的,进一步扩大限购范围和区域,只是重申去年出台的“限购令”,对买房资格、购房套数进行限制。

福州版国八条细则出台已十多天,记者走访了福州多出售楼部,看房购房的人仍不在少数,而其中也包括一些“限购”对象。

据了解,自去年4月份中央出台楼市调控政策开始,针对调控中的限购政策,坊间就开始“见招拆招”,假离婚、借名买房、假结婚骗户口等招数比比皆是。

另外,目前已有一些不具购买“资格”的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暂不办理备案手续,那么这种规避政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购房者和开发商是否存在风险呢?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的李文希律师。

记者:

该规避“限购令”政策的做法中,购房者不符合购买条件,仍旧与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李文希:

对于不符“限购令”政策规定购房条件的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暂不办理备案手续这种行为,我们首先要明确这种做法违背了政府出台“限购令”政策的目的,会影响到“限购令”政策的调控力度。

但“限购令”对于合同效力是否有影响,还要看“限购令”的性质。

“限购令”实质上是政府采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是以行政和经济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从法律角度,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限购令”以及福州市执行国务院政策出台的具体限购措施(福州版“新国八条”细则),不属于“行政法规”,更不属于“法律”,而是“政府政策”。

而且从福州版“新国八条”关于限制购房数量的规定来看,实质上是通过不予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来实现的“限购”的。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无效。

因此,正常情况下,合同在买受人和开发商签订后就生效了。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上面已经提到,“限购令”属于政府的行政调控手段,属于政府政策,不是法律法规,因此,不能以违反“限购令”作为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另外,关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记者:

既然合同有效,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购房者和开发商就有保障了?

李文希:

要明确“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样存在风险。

合同的双方,包括购房者和开发商,都有可能因为自身原因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没有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和开发商就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向对方主张权利了。

问:

与正常的备案合同相比,这样的做法对于购房者和开发商存在哪些主要风险?

李文希:

从相关法律规定和政府调控政策等等角度来看,我们认为,未备案合同的风险远远大于正常的备案合同,主要有:

1、购房户的权属风险。

在合同根据“限购令”的规定无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购房户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来支付购房款、房屋的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亦无法办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必须经过法定登记机关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变动情况记载在房屋登记薄上,方能发生物权效力。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不到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如房屋买卖因违反“限购令”没有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对购房户而言则存在开发商“一房二卖”、擅自抵押、被法院查封等法律风险,从而引发纠纷。

2、房价波动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对于开发商而言,采取上述销售方式可以在“限购令”的不利形势下加大销售,加快资金回笼。

对于购房户而言,接受这种购买方式大都是预期房价不会低于现在的购买价格。

但一旦“限购令”持续期间出现房价下降的情形,且房价下跌的幅度大于其违约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则购房户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纠纷将会大面积出现。

当然,如果届时出现房价大幅上涨的局面,开发商也有可能从获取更大利益的角度单方解除合同。

3、政策持续期限及变更情况不确定的风险。

目前对于限购令的持续期限、后续政府是否会出现更严格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等政策走向均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因此,如果“限购令”的持续时间超出购房户的心理预期,购房户认为已经无法正常获取房屋产权,也很有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引发纠纷。

篇二: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借名购房要选择可靠之人并签订书面协议

房产律师团

本期出场律师: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

利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是许多购房者的首选,但受条件所限,如部分年纪较大的购房者往往被排除在按揭贷款申请范围之外。

于是,父母借用子女的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经常出现。

市民刘先生就认为这是一种安全、稳妥的手段,但刘先生自己掏钱借用女儿名所买的房子在女儿的婚姻风波中险遭分割。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律师介绍,在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判决子女将购房款返还给父母,但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房产确认权利之诉成为此类纠纷中的最佳选择方案。

买房借用女儿名字

首付、按揭父亲逐笔付

201X年9月,某高校退休老师刘先生欲在沙河口区的某新开发小区购买一套面积为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由于刘先生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房屋款项,就想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购买,而当时已退休的人员不能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为此,刘先生就和女儿、女婿协商借用了女儿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女儿的名义交纳了首付,并以女儿的名义交纳了其他费用。

银行贷款审批后,该房屋全部银行贷款的清偿,都由刘先生亲自去办理并自己支付。

该房屋所涉及的相关款项,都是刘先生和老伴独自支付的,并且银行取款单、买房协议、还款凭证、文书的签字等凭证原件都在刘先生处保存,女儿和女婿没有支付过任何的款项。

房屋交付后,刘先生和老伴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

201X年下半年,刘先生看到女儿与女婿经常吵架,虽经说合,但效果不佳。

刘先生和老伴担心自己出资以女儿名义购买这套房屋的安全性问题,因此与女儿签订了一份借女儿名义购买商品房的协议书,约定该房屋是借女儿名义购买的。

女儿离婚女婿要分割借名房产

201X年,刘先生担心的事情终于出现了,女婿到法院起诉要和女儿离婚,并且女婿还主张要平分刘先生借用女儿名义购买的该房屋。

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屋,刘先生将女儿、女婿告上了法院,请求确认女儿名下的该房屋归刘先生所有。

在法庭上,女婿认为,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

不论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物权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房屋,已登记在配偶名下,并持有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故配偶应是该房屋的合法有效的权利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201X年刘先生与女儿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虽然女儿拥有产权证,但不能提供其对该房屋实际享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

根据所签订的协议及从履行情况看,可以明确刘先生是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该房屋。

根据付款凭证来看,刘先生持有交付房款的发票原件,房款来源的凭证,还持有储蓄存款存折的原件,并能够证明每月实际存款的数额等情况。

因此,法院认为刘先生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和月供。

至于房屋产权证具有证据资格,但不能直接决定实体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产权证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情况不一定吻合。

最终,法院判定涉案房屋归刘先生所有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在《物权法》施行后,一旦房屋发生名义权利人和实际权利相冲突的情况,“确权之诉”是获得房屋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与方式。

刘甲明介绍,判断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从财产的来源、财产的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人们常说: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发生权利错位时,公民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

若确因种种原因,而需要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则一定要选择自己信赖的、可靠的人,

而且在借名购买房屋进行实际操作之前,权利人一定要和被借名人签订书面协议,将借名购房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若被借名人是已婚的,则相关协议还应当让其配偶签字予以确认。

若一旦变更名字时机成熟,则权利人应及时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防止房屋权属争议与诉讼的发生。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为了打击投机、投资买房,针对高房价,国家多部委再次打出“组合拳”,展开了新一轮楼市调控,矛头直指多套房购房者。

作为“新五条”、“新国八条”、限购、限贷、银行加息等是层出不穷,外加各地遏制房价上涨、相关限制购房措施的陆续出台,使得大多数手头攥有闲置资金的投资客一时间只能望房兴叹。

为了应对政策,一些购房者试图用“借名买房”的方式规避高首付或“限购令”。

在中央颁布了?

新国八条?

、?

限购令?

以后,希望通过钻政策的空子,投机买房的人还想尽了乱七八糟的法子。

”诸如:

找个临时的挂靠单位,补交养老保险获取购房资格;假离婚假结婚谋取购房资格;以单位名义购房,再转卖个人;制造虚假诉讼,以资抵债牟取房产等等伎俩。

其实,诸如此类的借名买房现象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因借名买房出现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笔者就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一、借名买房的原因分析

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

实际出资人为何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

(一)规避法律或者政策。

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

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

再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

(二)贪图便宜享受优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

还有单位建集资房的,价格实惠,但单位员工却没有经济实力,单位有明文规定,集资房只对本单位员工出售,所以购房人与员工私下签订买房协议,以该员工的名义先签订购房合同,所有房款均由购房人支付,并另外给该员工一定的转让费,待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根据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

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四)简便手续,减少税费。

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

二、借名买房的风险分析

(一)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最后,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

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

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

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

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

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

“借名买房”者,一定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最后落得房财两空。

三、借名买房的风险防范及建议

“借名买房”在很多人看来这仿佛是一种规避政策、“曲线购房”的有效方法,并且不少经历了此种途径的购房者也的确从中节省了部分购房成本,达到了投资房产的目的。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投资者广为效仿的“借名买房”操作过程中,人们对其暗藏的风险似乎都没有太多的防范意识。

“我们双方要签订协议,协议上写明了房款是由我来支付,并明确了房产的最终归属权,应该不存在产生纠纷的问题,即便万一对方反悔,我还可以通过协议,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购房者在谈起“借名买房”的风险时,一般都坚定地认为双方签订的一纸协议能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还有是借用父母、兄弟、姐妹等亲戚的名义贷款买房,所以连一纸协议都省去了,两人只是口头达成了“君子协定”。

“他是我亲父母、兄弟、姐妹等,不会有什么风险,我借他们的名义,大家都知道,绝对不可能发生房子产权的纠纷。

”购房者一般都认为,亲情的关系能有效杜绝暗藏的风险。

但不知道如果以后政策有变,被借名者因此次购房记录而导致其今后无法贷款买房该如何是好时却未注意。

相对出资者对于购房风险的疏忽,被借名者就更无所谓了。

“钱是人家出的,产权书上写的是我的名字,他都不怕,我怕什么。

”被借名者常如是说。

房产涉及物权,目前购房采用的是房产登记制度,即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

为规避国家房产调控政策,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处理方式稍有不同,引发的风险也不同。

所以,在借名买房之前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并做好防范。

很多购房者借名买房,首先想到的是父母,认为这样风险最小。

借用父母名义买房,我国

法律认定房产归属主要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或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如果父母不止一个子女,则意味着今后兄弟姐妹将享有房产的同等继承权。

其次,借亲戚朋友名字买房,双方签订相关协议规避风险。

“借名者”和实际购房人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应视为一种合同关系,但其中并不涉及物权。

如果房价上涨或其他原因,“借名者”将房产进行过户交易,即使最终法院认可了双方协议的效力,但已过户交易的房产将无法追回。

此外,出借姓名的名义产权人也一样承担着风险,出借自己的名义购房或按揭贷款,就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

即使以后将房产过户出去,这些记录也不会消除,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买房能否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

另外,如果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还会有损个人的诚信度,导致今后贷款受阻。

实际出资人应当保证在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并在合同中注明:

“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

”等特殊条款,且要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

因为,一旦登记购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人是事实购房人。

实际出资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记不实可最终得以纠正。

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产权证又是登记购房人的,实际出资人只能主张事实上的借款关系要求登记购房人返还房款。

即便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记购房人违反该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产,事实购房人并不能追回该房产,导致购买房屋的目的落空,所以,在借名买房的合同中最好约定登记购房人不过户房屋、迟延过户、将房屋卖给他人等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名买房中的登记购房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往往存在特殊的关系,登记购房人的诚信、资金状况、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好坏等情形决定了实际出资人购房的风险的大小。

在借名买房时,应当对登记购房人进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诚信情况、为人处事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可能,完全可以让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应付国家调控政策而“借名买房”的行为可能面临多重风险,购房者应谨慎对待。

国家的政策,其本质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和谐公平,所有这些为了个人私利而破坏规章制度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况且任何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私下协议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笔者建议那些打算投机买房的人,与其冒着房财两空的风险铤而走险,不如堂堂正正选择其他的投资渠道。

(作者单位: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房产证上的人是名义上的买房人,而实际房主是另外一个人。

双方心知肚明甚至签订了协议说明是借名买房。

但这些协议到了法庭是否被认可呢?

法院又如何判决这些借名买房纠纷呢?

对于“借名买房”纠纷,法院判决的原则是,依据《物权法》规定,以房本上的名字为准,即房本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

如果出资人能证明自己出资或者装修等,则由对方返还出资人的全部出资。

审理过多起该类案件的陈历杰法官解释,退还实际买房人的出资(包括几万元的买号费或者借名费等),是按照当时买房时的房价退还的,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退还,这样实际买房人就非常吃亏。

因此,法官提醒买房人,借名买房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用他人姓名买房(或者买房

号)有一定风险,出借姓名的人一旦失去“诚信”反悔,买房人则无法用法律手段来惩罚这种“不仗义”的人。

(《法制晚报》201X.12.29杨京瑞文)

借名买房的代价

北京的刘小姐花了几十万买了一套房子,住了两年多,却突然被人告了,说这房子根本就不是她的,房主另有其人。

刘小姐觉得很奇怪:

自己的买房手续都很齐全,为什么会惹来这样的官司?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刘苗,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

她从东北来北京打工多年,一直在外租房。

201X年她花了多年的积蓄终于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

然而今年二月的一天刘苗却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有人起诉她占了别人的房子。

刘苗:

我记得当时我听完了之后,我觉得我非常震惊。

起诉刘苗的人叫王学梅,是她一位同事的妻子。

刘苗:

我觉得我怎么会有官司呢,我觉得这个很莫名其妙我很奇怪,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事儿发生,而且我对王学梅这个人也不了解。

记者在刘苗那儿看到了房屋的产权证,上面确实写的是刘苗的名字,发证日期是201X年6月,刘苗没有想到房产证都已经拿到手大半年了,却突然有人说房子不是她的。

刘苗:

这是一个真实的证件,现在的房屋所有人还是我刘苗。

房产证上明明写的是刘苗的名字,为什么会有人站出来说房主另有其人?

这个把刘苗告上法庭的王学梅究竟是什么人?

记者在王学梅的父母家找到了王学梅。

王学梅向记者拿出了一份购房合同,房子的地点也是天通苑68号,跟刘苗现在住的确实是同一套房子。

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X年7月3日,在购房人一栏及相关的地方都写着同一个人的名字:

彭泽奇,而彭泽奇正是王学梅的丈夫。

王学梅:

你看这个是彭泽奇签的字,这是房地产公司的章,这是7月3号办的房产,这是付房(款)的发票的复印件。

同一套房子,王学梅手里拿着购房手续说,这房子是丈夫彭泽奇出钱买的,房子属于自己,而刘苗却指着房产证上自己的名字说,她才是这套房子的合法主人。

从购房合同和房产证来看,这两份材料还都是真实的,那么,彭泽奇买下的房子怎么会跑到了刘苗的名下?

面对我们的疑问,

王学梅的表情显得十分无奈,她说由于夫妻间在彭泽奇闹离婚,她已搬回娘家居住。

她也是从别人的口中,才知道丈夫背着自己买了一套房子。

王学梅:

房子不是小件,不是随心买的两斤三斤的菜,那是一件大房子几十万,跟我商量都不商量?

王学梅连买这套房子都不知道,更不了解房子怎么到了刘苗那儿。

看来最清楚这个问题的人应该是彭泽奇本人,记者在彭泽奇的家门口找到了他,但是他拒绝对此事做出任何解释。

彭泽奇王学梅这对夫妇对于此事,一个是不愿意回答,一个是不知道情况。

我们只能回过头来接着找刘苗了解当时的情况,刘苗说其实事情并不复杂。

刘苗:

我们是在201X年的时候转让的。

刘苗告诉我们,房子原来的确是彭泽奇的,201X年彭泽奇把房子转让给自己。

刘苗:

在这个期间我们还签了一个购房合同协议。

篇三: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

熊圣久,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住开县九龙镇大明村一组

协议人:

李得菊,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开县汉丰三中村一组。

协议人熊圣久、李得菊双方于201X年10月28日在开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无子女,男方为了取得政府对移民土地安置费用的补偿,主动与女方提出来个假结婚,在结婚当时,男方熊圣久要求女方李得菊付给其现金伍仟元整,等待移民土地证件完善后,再与男方离婚,同时又由女方再付给男方叁仟元整。

(总共计币捌仟元的承诺)。

双方债权、债务、财产各自负责,互不关联的交谈、承诺,在此条件具备下,女方于201X年10月27日由福建乘飞机赶回开县,双方于次日即10月28日登记结婚,当时付给男方现金5000元,婚后女方认识到自己是受男方的花言巧语诱惑,实属上当受骗行为,骗取国家移民土地安置是触及法律行为。

同时彼此实属草率结婚,没有任何感情基础。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根本无法挽留婚姻的存续关系,特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婚姻的严肃性,夫妻感情且已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熊圣久与李得菊自愿离婚。

二、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及债务。

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三、女方李得菊于201X年11月2日付给男方熊圣久假结婚现金叁仟元,迄今为止,共计捌仟元整,熊圣久已收到。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