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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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何时通过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匡敦育工作行为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教育法j是《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与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根本

大法一该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

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和最终目的分别是什么?

l-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教育事业。

2·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是提高全民族素质。

3·制定《教育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i、教育法j的适用范围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其中包括根据不同教育分类标

准划分的不同类别的教育。

如: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各种学校教育和

非学校教育:

国家举办的各种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各种专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

育与普通教育:

残疾人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等。

同时考虑到军事学校教育具有不完全同于国

民教育的特殊性·还规定: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对不具

有国民性质的宗教学校教育,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教育法j的基本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教育的性质、方针、基本原则.教育制度、教师

与学生、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及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内容。

五、《教育法》中如何规定我国教育性质?

《教育法》规定: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

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六、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遵循我国宪法原则的基础上,我国《教育法?

规定了教育活动直遵循的基本原则。

些原则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本质特征。

1.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

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

成果。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

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5.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

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七、国家实行的基本教育制度包括哪些?

国家实行的基本教育制度有:

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

人教育制度;同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受;教育督导和

教育评估制度。

八、义务教育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2.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确立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合法地位。

2.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3.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各种考试。

十、什么是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十一、什么是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

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的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制度。

十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十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力包括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j.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觇: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十五、《教育法》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做了哪些规定?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吲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一Tj代表大会

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十六、《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同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

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七、《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八、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本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十九、《教育法》对哪些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

2.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破坏、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

为。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违反同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行为。

5.违反同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行为。

7.招生丁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

10.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1】.侵犯教师、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招收学员时有哪些违反国家规定的

情形(}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不具有办学资格和相应办学权限的主体乱办学、乱办班,违法招生。

2.擅自更改招生计划,超额、超计划招生。

3.违反有关规定,招收旁听生、试读生,办“超前班”或利用函授、夜大的生源计划办脱

产班。

4.应纳入统一招生范围的,不通过统一入学考试自行招生。

j.办专业证书班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降低入学条件。

6.弄虚作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进行欺骗招生或颁发混同于学历文

凭的学业证书。

7.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招收举办全日制住校或业余助学辅导班,违背办学与办考分离要

求的。

8.其他违反规定乱招收学员,给招生管理带来损害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巾教育行政部

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二十一、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有哪些表现?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招收学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主要是指主管或直接从事和参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

一招生T作的人员,违反招生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了达到

使考生或其他人员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招收录取等个人目的,故意采取隐瞒、虚构、篡改、

毁灭、泄露、提示、协助考生作弊等手段,在命题、印卷、评卷、调档、体检、推荐保送等环节中,

实施歪曲事实、掩盖真相、以假乱真等枉法渎职行为.使不J立被招收录取的考生及其他人员

被招收录取或使符合招收录取条件的考生及其他人员未被招收录取的情形。

根据《教育法≯规定,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南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

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是什么?

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的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各

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收费事

宜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收费的减、免等方面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收费标准,

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给受教育者的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情

形。

根据《教育法》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二十三、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

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中

会考等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及其他人员,在报名参考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

或在参加考试中,有抄袭、偷换试卷、请人代答等违纪行为的。

2。

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丁作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参加报名审查、

出题、试卷的印刷、接送、保管、监考、评卷、统分等考试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歪曲掩盖事实

真相,妨碍对考生资格的真实审查和对考生成绩的公正评判或故意纵容、包庇、协助考生作

弊以及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考试作弊后果严重的。

根据《教育法》规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四、哪些行为属于非法举办的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

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国家教育考

试管理机构的批准或授权,擅自举办各种国家教育考试,或设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点,或与境

外有关组织举办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范围的考试项目等情形。

根据<教育法》规定: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什么是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是记载某人在哪些学校毕业或者肄业.从而证明其学习经历的证明文件。

二十六、什么是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是表明某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证明文件。

二十七、其他学业证书是指什么?

其他学业证书是指证明某人某种学习情况的证明文书,如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等。

二十八、哪些行为属于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

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不具备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资格而发放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

2.伪造、编造、买卖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3.在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教育者和其他人员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5.滥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牟利的。

根据《教育法j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二十九、侵犯教师、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什

么?

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侵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3.侵占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受教育

者的财产所有权。

4.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根据<教育法》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何时审议通过和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教师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教师法》的立法依据可分为三个方面:

宪法依据、客观依据、政策依据。

1。

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j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对于

制定《教师法≯的依据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宪法中对知识分子队伍的规定是制定《教师法》的重要依据。

宪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

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教师是我国知识分子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宪法中有关教育工作的规定也是制定《教师法≯的重要依据。

宪法第十儿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

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毫在品德、智力、体

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中所规定的这些任务,都必须依靠教师来完成和实现。

因此,宪法

中有关教育。

r作的规定,为《教师法j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客观依据

据1993年对全国教师队伍的统计资料显示:

我国共有教师l046.j2万人,其中高

等学校教师38.78万人,中小学教师8H.84万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23.93万人;职

业中学教师26.17万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2.04万人。

工读学校教师16∞人,幼儿教

师83.6万人。

队伍如此浩大的广大教师,K期以来为社会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人才,为

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所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用

法律手段保证和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就成为广大教师和丰十会各界的强烈

呼声,也就成为教育行政部¨在管理中面临的迫切任务。

这是制定i教师法j的直接的

客观依据。

3.政策依据

党和国家有关教师和知识分子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制定《教师法j提供了重要的

政策依据。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

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i中指出:

“建设一支有足够数量、合格而稳

定的师资队伍.是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水平的根本大计。

为此,要采取特定的措施,

提高中小学教师与幼儿同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鼓励他们终生从事教育事业。

要下决心,

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T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使

教师成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

第二,关于知识分子的政策。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中掌握文化知识较多的一部分,是先进生

产力的开拓者.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起着特殊重要的作,{j。

能不能充分发挥广大知

识分子的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民族的盛衰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要努力创造出

更加有利于知识分子施展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

良好风尚。

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积极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对有

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给予重奖.并形成规范化的奖励制度。

三、制定《教师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制定《教师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2.制定《教师法≯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3.制定《教师法?

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4.制定t教师法÷是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的需要。

四、《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t教师法b规定:

“本法适用于存各级笛类学饺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__I:

的教师。

”明确规定了<教师法》的适『}j范围。

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1.本法适川的对象是教师

这里所说的教师必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

我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同公民凡遵

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

考试合恪,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是成为教师

的先决条件,不具备这一资格就不能担任教师。

2.本法适用的对象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饥构中的教师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还必须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职,才能成为‘教师法?

适用的对象。

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以

培养人才为根本目的,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公益饥构。

根据i教师法≥规定,各级各

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

教育、成人教育等在同民教育体系及学制体系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的专门性的教育机构。

法所说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除学校以外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主要从事教育和培养

人的活动的事业性组织。

3.本法适用的对象是专门从事教育教学]_作的教师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存在着从事各种不同丁作的人员.有炊事员、司机、

电工、勤杂人员等基本与教育教学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有为教育教学做辅助性]_作的人

员,如图书管理员、实验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还有鲁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如各科教

师、班主任等。

本法适用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人员。

五、什么是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存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依照i教师法j等国家法律规定,所

享有的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教师的权利可分为普通公民权和教师职业权

两个部分。

六、《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是指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

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学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学生管理权

是指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

教学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相适应的权利。

4.报酬待遇权

是指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管理权

是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T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卅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

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

是指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七、什么是教师的义务?

是指教师依照i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履行的职责,

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的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的一定行为。

八、《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规义务

指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

指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

教学T作任务。

3.思想教育l义务

指对学生进行宪法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同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

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指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指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

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水平义务

指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九、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

十、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合格的中国公民。

2.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4.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十一、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如何规定的?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

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谍教师资

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

技T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

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十二、提高教师待遇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1.提高教师待遇是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最基本的首要前提。

2.提高教师待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3.提高教师待遇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和世界性的趋势。

4.提高教师待遇必须强化国家十预.强调政府行为。

十三、《教师法》关于教师待遇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1。

教师的工资待遇

教师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资待遇。

_教师法?

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巾“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的规定.可以切实保证教师工资水平随着

国民收人的增长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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