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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管理人员复习题

煤矿生产管理人员复习题

一、填空

新双基标准

1.各单位要制定安全“双基”实施办法、(建设标准)和(考核细则);并成立“双基”建设领导小组。

2.各单位未制定安全“双基”实施办法或办法缺乏可操作性,扣(1分);无“双基”建设领导小组,未成立办公室各扣(0.5分);相关领导1人不熟知标准扣(0.2分)。

3.“双基”建设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未召开会议扣(1分);无实质性内容扣(1分),会议内容一项落实不到位扣(0.5分)。

4.推行“012345”安全管理模式,实现(安全理念)、(机制)、考核三统一。

5.未推行“012345”安全管理模式扣(5分),安全理念、机制、考核一处不符合集团公司要求扣(1分)。

6.贯彻落实公司安全“零”理念体系,各煤业公司和60万吨以上的矿井分专业建立(安全“零”管理)统计台帐,安监部门建立(汇总台帐),体现安全管理“零”理念。

7.加强安全学习交流。

每年组织安全管理干部不少于(两)次外出安全考察学习。

8.安全管理干部外出学习要有提纲、有总结、有效果,考察报告规范,无学习计划扣(0.5分),无学习提纲扣(0.5分),少学习一次扣(0.5分),考察报告不规范扣(0.5分)。

9.认真落实国家总局33号令,党政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不少于(15)次,其他副职不少于(8)次。

10.国家总局33号令规定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11.每月正职带班不少于(5)次,副职带班次数由各矿根据情况确定。

四点班、夜班各(1/3),实行井下交接班。

12.安全管理干部下井或带班检查质量差扣(0.5分);检查隐患一条未实现闭环管理扣(0.5分)。

13.研究建立(矿井自主)、(系统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理、(员工自律)“五自”管理体系,实现矿井自主管理。

14.未研究建立“五自”管理体系扣(1分),每个层面没有具体抓手扣(1分),未量化考核扣(0.5分)。

15.“双基”建设要求实施两个规范分别是(《安全管理行为规范》)和(《岗位操作标准和行为规范》)标准。

16.认真落实“抓系统、系统抓”管理理念,突出部门、系统管理,对业务科室和矿井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逐月考核,严格奖罚。

无制度扣(1分),未对业务部门或矿井副职考核、未兑现奖罚各扣(1分)。

17.按照“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对机关科室及区队月度“双基”建设开展情况(分级)考核,考核率达不到100%扣(2分);奖罚兑现不及时,视情况扣(1-2分)。

18.小煤矿重组做到两权分离,安全管理到位。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矿井五职矿长不全扣(0.5分),安全管理人员1人无证或证件无效扣(0.5分)。

19.生产矿井制定安监员(准入制度)、安监员(绩效考核制度)和淘汰调离制度,并严格考核。

20.煤业公司对区域公司和生产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内业管理)和(安监系统)逐季考核,落实奖惩。

21.建立(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分工包保区队制度,每月每人至少参加

(2)次所包保区队班前会或安全活动,并提出要求或建议。

22.实施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矿井)、(区队)、(班组)三级安全考核体系健全,标准科学,可操作性强,逐月考核,严格兑现奖罚。

23.建立全矿统一的(班组长)选聘制度,制定(班组长)选拔任用标准,定期考核,实行(淘汰制)。

24.公司、矿井及各专业根据(自然灾害)程度和(管理装备)水平,制定标准化实施细则和达标及亮点工程创建规划,严格检查考核,落实奖惩制度。

25.员工必须按照规定全部接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6.员工要熟练掌握应知应会、必知必会知识,推行(“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安全确认制度。

27.本部及复工复产的资源整合骨干矿井,要制定(精细化管理)标准,推行安全(精细化管理),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有标准,严格考核。

28.采、掘工程必须有系统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现场条件变化时,应有(补充措施),并及时贯彻。

29.矿井图纸(齐全)、真实、(准确),逐月修改,能正确指导生产。

30.各单位要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台帐,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费用,严禁(挪用)。

3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上齐平巷、斜巷(乘人设备)或(助力装置),保证正常运行。

32.矿井要加强安全档案系统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填报安全管理相关信息。

一人次未及时填报扣(0.2分),未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一次扣(0.5分)。

33.外委单位(资质)齐全有效,(施工人员)素质符合要求。

34.建设单位必须与外围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纳入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35.各单位要按规定发放、使用(劳保用品),及时为井下职工清洗工装

36.区队、班组、个人安全考核体系健全,标准科学,可操作性强,(逐月考核),严格兑现奖罚。

37.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机制。

煤业公司(每季),专业及矿井(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38.煤业公司安监局、各专业和矿井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落实台帐。

39.矿井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矿井每月、专业每周不少于

(1)次安全检查。

每次检查必须由(矿长或分管矿长)带队,重点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机电、提升运输等重点环节。

40.安全检查有记录、有台账、有落实、有复查、有考核。

无制度扣(1分),一处不落实扣(0.5分);隐患未闭环管理每条扣(0.5分)。

41.矿井要加强瓦斯区域治理,建立(瓦斯抽采)效果评价体系,评价报告程序符合要求,内容真实可靠。

42.矿井要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风流中瓦斯浓度(>1.5%),扣0.5分;风流中瓦斯浓度(≧3%),一次扣1分。

43.建立矿井防治水效果评价体系,对矿井周边(小煤窑)、(老空区积水)和采掘工作面防治水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不准生产。

44.矿井供电系统完善,保护齐全、可靠,不使用(淘汰设备)。

45.发生事故,及时汇报,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

46.经鹤煤集团公司和上级部门检查,现场不得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上级对采掘头面、设备停产停运一次扣(3分);发现一条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扣(2分)。

47.发生一人(起)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扣(5分)。

48.发生一人(起)无责任工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扣(20分)并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安全质量结构工资。

49.坚持区队干部(24小时)值班、跟班制度和班前会安全教育活动,在交代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强调相应的安全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布置工作要有(针对性),现场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50.落实三级行政班子成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述(旬报制度),并落实到位。

51.“双基”建设指的是(基层建设)和(基础建设),“双基”建设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是(矿长)。

52.安全“双基”建设五化考核指的是:

(常态)化、(动态)化、(专业)化、(精细)化和(问题责任)化,考核率达到(100%)。

河南煤化2011一号文

1.2011年河南煤化的工作目标首先是(实现零死亡)。

2.2011年河南煤化要求煤炭企业实现(零死亡),并消灭(一级非伤亡)事故。

3.2011年1号文规定对顶板管理要力争做到(零片帮)、(零空顶)、(零冒顶),坚决杜绝零打碎敲事故。

4.健全三项机制即健全以安全业绩为导向的(用人机制)、以安全效果为导向的(奖惩机制)和以动态达标为导向的(考核机制)。

5.集团公司要求完善的四大体系是完善以科技投入为导向的(安全保障体系),以素质提升为导向的(职工培训体系),以强化管理为导向的(安全评价体系),以防灾抗灾为导向的(应急救援体系),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体系。

6.安全五自管理是指(矿井自主)、(系统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理、(员工自律)。

7.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做到“四个敬畏”,是指(敬畏矿工生命)、(敬畏安全责任)、(敬畏安全法规)和(敬畏安全规律)。

8.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管理人员转变领导方式,要坚持安全“三个一切”,具体是指(坚持安全高于一切)、坚持安全先于一切、(坚持安全重于一切)。

9.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理念创新,力争在(内涵拓展)和(融入管理)上取得突破。

10.基层建设的核心是(组织建设)。

11.基层建设的重点是抓好“八支队伍”建设即子公司、(矿井班子)、技术队伍、(区队班组)、职工队伍、(安监队伍)、(安全培训机构)、(群监队伍)。

12.基础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

13.基础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十八项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

14.标准化建设要按照(管理精细化)、(现场标准化)、(环境人性化)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质量达标。

15.标准化建设要以创建(亮点工程)、精品区域、(本安路线)为载体,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16.按照图纸资料齐全、数据记录详实的要求,矿井采掘工作面及单项安全工程,都要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17.严把职工入口关,变(招工)为招生,有条件的把技校毕业生作为最基本的用工条件

18.集团公司招收工人的前提条件是(智力)不是体力,提拔矿井党群干部必须有(安全生产经历),必须熟悉安全生产业务。

19.要推进专业队伍建设,明确(薪酬待遇),建立有效机制,加快中、高级技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队伍建设,鼓励员工岗位成才。

20.河南煤化安全管理的三个零容忍是安全事故零容忍、(安全隐患零容忍)、(不安全行为零容忍)。

21.2011年1号文规定凡发生一次2人或年内累计2人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分管副职(撤职),主要领导(免职),并在(两年)内不得担任同级别干部。

22.凡发生死亡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的,一律严肃处理。

执行“三个一律”(即安全结构工资一律扣除)、安全奖一律停发、(事故单位责任人一律重罚)。

23.要加大安全投入解决系统和(装备)隐患。

24.2011年安全1号文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分别是(创新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内容)和(创新考核方式)。

25.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费用,杜绝因投入不足造成安全隐患。

26.各单位要大力推广综采、综掘、岩巷作业线及(机房硐室)无人值守、皮带集中控制、(安全监测监控)等自动化、智能化数控技术与装备。

27.按照国发23号文要求,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促进提高隐患整改质量。

28.2011年安全1号文规定所有评价体系,都必须有(公司)及(矿分管领导)直接参与,不能一委了事。

29.2011年集团公司1号文要求各单位要完善以(防灾抗灾)为导向的应急救援体系。

30.要加强对职工的应急培训,强化应急意识,让员工熟悉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掌握在灾变时期撤退、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技能,提高应对灾变能力。

31.(隐患)排查与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过程。

32.各单位要对隐患排查的质量分级定期考核,对(重大隐患)、搁置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要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3.严格落实运输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斜巷)运输管理,确保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34.矿井要完善(双回路)电源系统,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可靠。

35.矿井要加强大型固定设备、(电气设备)的检测检验,保证检验率和合格率达到100%,确保正常(运转)。

36.严格落实生产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完善设备保护和(防护)设施,提高安全运行可靠性。

37.2011年安全1号文规定矿井机电运输做到电气(零失爆)、供电(零中断)、运输(零失控)、操作(零失误)、运行(零事故)。

38.各单位要开展专业安全评价,推行“设备准运证”制度,确保系统(本质)安全。

39.所有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所有权)与安全生产(经营权)分离,安全生产(经营权)独立。

40.所有兼并重组煤矿要按照(统一派驻人员)、统一安全理念、(统一安全管理)、(统一安全考核)的要求,强力推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模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2、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适用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5、(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7、《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8、《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9、(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10、(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11、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13、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14、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15、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1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17、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8、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遇到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2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23、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24、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25、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2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27、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28、(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29、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

(一)次监督检查。

3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31、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32、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3、对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4、对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5、对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6、对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7、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38、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9、对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照规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40、对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照规定处以(50万元)的罚款。

41、对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照规定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42、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照规定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43、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44、对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处以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5、对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处以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6、对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处以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7、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处以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8、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4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50、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国发26号文

1、宣传国办发26号文件的内容包括5个方面、20条内容。

2、防治煤瓦斯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有:

区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宏亮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3、防治煤瓦斯突出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有: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4、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包括: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5、区域瓦斯治理目标:

一年消突;二年治超;三年实现采、掘、抽平衡。

6、突出矿井管理的关键环节有:

通风系统稳定、抗灾性强;瓦斯治理措施得当,效果达标;关键环节管理必须到位;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

7、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8、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9、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10、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11、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12、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1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15、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6、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17、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18、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19、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0、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21、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22、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

23、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24、防突专项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5、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26、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27、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28、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29、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

30、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31、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32、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3、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规定;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34、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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