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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

 

公司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就是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得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乙方就是一家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可以为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得网络平台。

(3)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a)均为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得独立法人;(b)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得相应授权;(c)具备履行本协议所必须得资质与条件。

为保障双方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与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得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得原则,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第一条:

合作内容

(一)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约定得合作产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产品方案、合作产品推广与宣传等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合作项目内容》。

本次合作内容仅限于附件《合作项目内容》,后续如有新得合作产品,则以补充协议方式进行确认。

(二)甲方作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得合规得专业保险产品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得承保、理赔、配套系统对接等服务,以促成本协议项下得约定产品在乙方平台上进行展示与销售.

(三)乙方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甲方提供保险交易得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技术辅助服务,使甲方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并销售保险产品、接受用户之保险订单及提供相关保险咨询与用户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二条:

合作条件

(一)甲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合法、有效且符合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得全国性保险中介资质及相关证照。

2、提供上述第1项约定得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乙方认可.

(二)乙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合法、有效得营业执照。

2、提供上述第1项约定得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甲方认可。

3、乙方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得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

(2)具有安全可靠得互联网运营系统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得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3)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得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4)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得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5)中国保监会规定得其她条件。

4、提供上述第3项约定得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甲方认可,包括但不限于: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得许可证或网站备案证明;未受到相关行业行政处罚得证明;以及其她法律法规要求得证明文件。

5、如发生使乙方无法满足上述第3项各项条件得事件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单方面解除本合作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对其产生得一切损失。

第三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得规定,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违反法律、法规得,应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甲方得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提供得全部合格得服务。

2、甲方有权在协议期内对乙方得服务进行监督。

3、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得,甲方有权采取相应得措施。

4、甲方应在产品得合作中提供技术支持以完成技术对接.甲方应采取合理及必要得网络系统安全措施,保护自身技术系统得安全与稳定运行。

但由于可能存在得系统维护等方面得因素以及可能发生得不可抗力事件,乙方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

A、系统停机维护,且甲方提前通知乙方;

B、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以及网络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得;

C、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得;

D、由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得原因而造成得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5、甲方应协调保险公司,按其与用户签订得保险合同得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得有关规定,全面独立地对用户承担保险责任,并给用户提供投保、承保、理赔、退保等与保险业务有关得咨询与服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所经手得数据或资料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造成用户损失,甲方应当出面解决,乙方应积极协助并支持甲方恢复或取回上述信息。

6、甲方应协调保险公司,承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条件得用户得批改(含退保)工作,并及时妥善地按照与用户签订得保险条款对符合批改条件得用户办理批改。

乙方对甲方上述相关工作应予积极配合与支持。

7、甲方应负责提供网页嵌套或技术接口与乙方系统对接.

8、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合作业务活动所需得条款、保险单证、宣传材料等有关资料.甲方应对提供给乙方得资料得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9、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其有关保险展示方面得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拒不纠正得,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解除本协议.

10、甲方有权在其官方网站得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披露与乙方合作得相关信息,包括乙方得名称、商标、标示、网站名称以及网址、与乙方得合作业务合作范围、乙方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等。

11、甲方享有其它双方约定得权利、承担其它双方约定得义务.

(二)乙方得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得名称、标志、标识,且乙方对甲方名称、标志、标识等得使用仅限于为履行本协议。

2、乙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身份资料,包括合法得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办法得许可证或网站备案证明、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得证明等,并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承担因身份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与不完整而产生得一切责任。

乙方保证其有资质与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3、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全部合格得服务:

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得保险电子商务平台得开发、产品接入、功能优化等服务,并建立完善得互联网安全保障系统。

同时乙方保证在向甲方提供服务时而使用到得网络设备与网络安全产品已获得相关机构安全检测与认证合格。

4、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得期限及要求完成项目内容。

5、乙方应提供相应得技术支持确保客户所付保费将直接支付至甲方专有账户,如合作中涉及保险中介机构代甲方收取保费得,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确保客户所付保费将被支付至甲方授权得保险中介机构得账户。

6、乙方应当在产品得合作中提供技术支持以完成技术对接.乙方承诺在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得过程中不得非法获取甲方系统中得信息,不得损害甲方对属于甲方信息得自主权、支配权,不得利用提供服务得便利条件非法控制、非法操纵甲方得系统、甲方得设备,不得损害甲方对自己系统、设备得控制权,不得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得情况下擅自停止技术支持与相关安全措施等。

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所遭受得一切损失。

7、乙方应通过其网络平台以安全便捷高效得方式向甲方提供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得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采取合理及必要得网络系统安全措施,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保护自身技术系统得安全与稳定运行,并与甲方应用系统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甲方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但由于可能存在得系统维护等方面得因素以及可能发生得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乙方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但乙方应积极善意及时解决相关故障:

A、系统停机维护,且提前通知甲方;

B、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以及网络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得;

C、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得;

D、由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得原因而造成得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8、乙方应当在出现网络平台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时,及时安排负责人与乙方联系解决。

9、乙方应承诺在技术手段中实现对甲方客户数据与资料得安全保证,对收集到得甲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对使用乙方电子保险平台所产生得甲方客户得数据与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本协议项下服务之外得目得。

如违反约定乙方应赔偿给客户与甲方造成得全部损失。

乙方承诺履行有关法律要求得安全保护义务.

10、乙方应当在乙方网站平台及移动互联平台得显著位置列明以下信息:

保险产品得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甲方设有分公司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明确说明保险协议得订立方式如电子保险单形式等;保险费得支付方式,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得配送方式、收费标准;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保险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得支付方式;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与交易安全得保证措施等。

乙方应积极支持并配合甲方在乙方相关网站平台及移动互联平台展示上述信息,甲方需要在乙方网站上设置链接得,乙方应及时检查并确保链接得安全性与可靠性。

甲方有权在甲方官方网站披露乙方网络平台及移动互联平台(包括使用乙方商标、标识等),并披露与乙方得业务合作范围。

11、乙方应当在乙方网站平台及移动互联平台得合作产品销售网页向用户明确说明以下有关保险产品得信息:

保险产品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保险产品种类;保险条款、费率,突出提示与说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并以适当得方式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协议中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购买方法;索赔流程;投保人得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得后果;合作产品销售区域范围等内容.乙方应积极支持并配合甲方在乙方相关网站平台及移动互联平台展示上述信息,甲方需要在乙方网站上设置链接得,乙方应及时检查并确保链接得安全性与可靠性。

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在乙方网站平台、移动互联平台以及产品销售页面对相关产品信息进行披露。

12、乙方在其销售页面向客户介绍甲方得保险产品时,必须使用甲方提供得条款与业务资料,不得伪造、变更甲方得保险单证,不得修改、印刷甲方得宣传资料,并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得单证与资料.

13、乙方承诺不得从事本协议合作业务范围之外得甲方保险业务。

1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电子保险平台系统得建设、运行与管理,负责受理涉及由于乙方自身及第三方原因导致得电子保险平台系统问题得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得纠纷。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得数据或资料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造成用户损失以及甲方损失,乙方应当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15、乙方应遵守国家保险相关得法律法规与甲方有关保险业务相关得工作指导与管理,若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因乙方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6、乙方为甲方提供宣传服务得,宣传内容应经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发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发布或修改。

乙方用于本项目得全部宣传与展示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稿、软文稿与平台展示内容等),需提前5个工作日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等)确认后,方可正式对外发布、展示与宣传。

乙方不得使用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得宣传与展示素材,如出现任何法律问题,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甲方造成得所有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可为履行本协议之外得目得使用甲方得名称、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若因乙方未经允许使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得,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

在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完全停止使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得商标,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与合作项目相关得其她词语、标记、标志、符号与名称,并且不得使用与该商标相似并容易引起混淆得任何商标、版权、商品名称或产品名称。

17、乙方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甲方信息及乙方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甲方提供。

披露内容由甲方统一制定并授权乙方发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18、乙方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甲方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得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得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

除法律法规规定得情形外,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与个人。

19、乙方应协助甲方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协助并支持甲方对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得监控与报告,协助甲方对投保人账户进行核对,并协助甲方开展反欺诈监控与调查.

21、乙方享有其它双方约定得权利、承担其它双方约定得义务.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第四条:

反洗钱约定

(一)一方或其关联公司将依法合规采取合理措施积极配合其她合作方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

(二)根据系统得对接方式不同区分反洗钱责任义务得履行,若系统采取嵌套方式对接,由甲方负责履行反洗钱得相关法律责任与义务,乙方方提供相关支持与协助;若系统采取接口方式对接,乙方应确保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能够及时从乙方提供得电子保险信息平台获得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得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有关身份证件得影印件与复印件、交易操作轨迹等。

第五条:

禁止转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本协议项下之全部义务或其中一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执行。

第六条:

权利保证

乙方确保甲方不因签署本协议、接受或使用本协议中约定得事项侵犯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权利.如乙方违反本保证,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者甲方遭受索赔,乙方应负责解决并应当赔偿甲方为此而支付得一切费用以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得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得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以及向第三方支付得赔偿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一方或双方违约得,违约一方应当向相对方承担相应得违约责任。

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指定得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

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协议.

(二)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得陈述、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其她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得,违约方应负责解决,使其她方发生任何费用、额外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得,应当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密条款

(一)保密义务

双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得所有相关内容及其因履行本协议所获知得各种甲方具有保密性质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商务、技术、营销、发展规划、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前书面许可,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协议目得之外;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得双方方工作人员或其她第三方外,任何一方不向其她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且应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与本协议约定同等严格得保密义务。

(二)保密信息得返还

乙方在本协议中所受领得保密信息应及时返还甲方或在甲方监督下予以销毁。

乙方擅自留存备份信息,视为违反保密约定.

(三)保密期限

协议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之后仍然继续承担在此条款下得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有权对其她方故意或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得损失提出赔偿。

(四)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她任何方式披露关于她方正在合作及洽谈得内容.因对方书面同意以及国家、行政、司法强制行为而披露商业秘密得,披露方不承担责任;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得,披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得通知与协商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得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程度得说明.甲、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得影响程度,协商确定就是否终止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不可抗力得免责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对方遭受到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得一方有责任采取适当与必要地措施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得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得一方应当对未尽本项责任造成或扩大得损失承担责任。

(三)不可抗力免责得例外

协议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得,不能免除其责任。

(四)后续磋商与处置

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就不可抗力所造成影响程度甲方有权决定就是否继续履行或者终止本协议。

如果甲方决定终止协议,且甲方已经付款,乙方应将未交付部分得款项在5日内向甲方返还。

第十条:

协议变更

对本协议得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得终止

(一)协议特别终止得情形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乙方得破产清算组或相关管理人)提出终止协议而不向其提供任何补偿:

1、乙方破产、解散(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股东会决议解散、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被司法机关裁决解散等情形);

2、乙方发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得重大产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如系上市公司)被勒令停止上市;以及任何原因背负重大债务导致无履行能力;

3、乙方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或监管政策要求。

(二)甲方有权采取得措施

如果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甲方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得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三)协议终止后有关事项得处理:

1、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得行为所导致得任何责任,协议各方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

2、协议终止之前:

A甲方已经上传至乙方平台得保险产品信息尚未达成交易协议得,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时同时删除此项商品得相关信息;

B 甲方已经与用户就某保险产品信息达成交易协议得,乙方不可以删除该交易并应在合理范围内配合甲方得后续工作,但乙方有权在协议终止得同时将协议终止得情况通知该交易中得用户.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 法律适用

本协议得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与争议得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二)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得或与本协议有关得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得,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得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就是终局得,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其她

(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

(二)合作期限

本协议得有效期为__年.自本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如双方均未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项下得合作业务,本协议自动顺延一

(1)年.

若国家监管机构有相关法规出台时,本协议与其规定不符得,按其规定执行。

        

(三)文本数量

本协议一式_肆_份,其中正本_贰_份,副本_贰_份.甲方执_壹_份正本,_壹份副本;乙方执_壹_份正本,_壹_份副本。

第十四条:

协议效力

(一)附件得效力

无论本协议就是否有相反约定,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得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得法律效力。

当附件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二) 本协议得效力

本协议及协议附件(如有)就是甲乙双方关于本次交易所最终确定得全部内容,甲乙双方均承认其已审阅、理解本协议及协议附件得内容,并同意取代甲乙双方之间此前关于本次交易所做出得任何口头或书面得承诺.

(三)部分条款无效对协议效力得影响

如本协议得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被认为无效、违法、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则本协议得其它条款得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不受其影响.本协议将需根据相关得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变化进行适时调整与修改。

第十五条:

附件得组成

(一)附件为《合作项目内容》

(二)附件作为主协议得补充,为主协议得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内容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主协议一致。

甲方(盖章):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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