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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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设计、施工和管理。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临建设施

为方便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并根据工程进度随时拆除的办公、生活和生产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0.2临建区域

布置临建设施的区域。

2.0.3临时消防设施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用于扑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设施。

2.0.4安全疏散通道

火灾或意外事件发生时,人们迅速、有序、安全地撤离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

2.0.5附着式疏散通道

附着或支撑于在建工程结构或其临时设施上的安全疏散通道。

 

3总平面布局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设计,明确以下主要临时设施、场地的具体位置:

1现场围墙(档)及出入口,场内临时道路;

2给水管(路)网、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走向、高度;

3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材料堆场及库房、可燃及易燃材料存放场所、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主要施工设备存放区等。

3.1.2施工现场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且至少有1个出入口直接或通过场外临时道路与周边永久道路连接,并满足人员疏散、物料运输、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3.1.3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不应相互混杂。

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周转材料应分类堆放、存贮。

3.1.4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应布置在施工现场办公用房、住宿用房、可燃材料堆场、易燃易爆物存放库房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1.5易燃、易爆物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置专用存放库房。

3.1.6宿舍、锅炉房、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内。

3.1.7高压线下禁止布置临时建筑和易燃、可燃物存放场所。

3.2防火间距

3.2.1办公和生活临时建筑栋与栋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m,并排超过10栋时,应分组布置,每组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7m。

3.2.2有动火作业的临建设施距易燃、易爆物存放库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距可燃物堆场或库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距以可燃物为原材料的加工场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m,距配电房、发电机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7m,距办公和生活用房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5m。

3.2.3易燃、易爆物存放库房距办公和生活用房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距配电房、发电机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距可燃物堆场或库房、以可燃物为原材料的加工场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m。

3.2.4可燃物堆场或库房、以可燃物为原材料的加工场距办公和生活用房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7m,距配电房、发电机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

3.2.5配电房、发电机房距办公和生活用房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5m。

3.2.6可燃物露天堆放时,应按其种类分别堆放,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

不同种类的可燃物堆场间距不宜小于3m,当最小间距小于2m时应有防火隔离措施。

3.2.7同类可燃材料成垛堆放时,垛与垛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3.3消防车道

3.3.1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兼做临时消防车道时应综合场内交通运输、物料装卸、消防车通行等要求合理布置,满足消防车接近拟建建(构)筑物、办公与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存放区的要求。

3.3.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车道的端部设置边长不少于18m的矩形回车场或转弯半径不少于9m的回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5000m2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在装饰装修阶段应设置临时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在其长边一侧设置消防救援作业场地。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建构筑物,消防救援作业场地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作业要求;

3消防车道可利用现场周边满足消防车通行的临时或永久道路;

4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5消防车道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3.3不应占用、堵塞或封闭消防车道。

4施工临建设施

4.0.1现场办公、生活、生产临时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生活临时建筑不应超过3层,生产临时建筑应为单层建筑;

2临时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3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使用面积超过30m2的房间,其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2m;

4室内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

5房间门距楼梯口不应大于20m;

6临时建筑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4.0.2有动火作业的临时建筑、易燃易爆及可燃物库房和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启,且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4.0.3房间分隔为可燃材料时,应每隔30m用不燃材料设防火分隔。

4.0.4过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1m。

4.0.5楼梯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宽度不小于过道宽度。

5安全疏散

5.0.1在建工程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满足人员在火灾或其它紧急事件发生时,自作业场所安全疏散到安全地带的要求。

作业场所距安全疏散通道入口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5.0.2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于在建工程洞口位置或外侧搭设附着式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室内疏散通道、在建工程外侧附着式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室外地面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3疏散通道的坡度不宜大于200,如受场地限制,坡度大于200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踏步的高宽比不得大于1:

1;

4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5疏散通道出口不应设置大门和门槛,且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或其它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疏散通道应设置引导疏散的明显指示标识,相邻两道指示标志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0m,且疏散通道的转弯处、疏散通道与其它通道交汇处及疏散通道出、入口必须设置。

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7疏散通道应设有夜间照明,无自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有应急照明。

8疏散通道内不得堆放任何材料、设备、机具及建筑垃圾,不得敷设有碍人员疏散的管线,不应敷设除低压照明线以外的其它电源线和可燃气体管道。

9施工现场疏散通道不应随意更改。

5.0.3用作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的建筑楼梯应与同层水平结构同期施工。

5.0.4施工用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0.5在建工程外侧附着式疏散通道如搭设在外脚手架上,疏散通道所在位置的上、下方及左右5m范围内的外脚手架,须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搭设。

5.0.6在建工程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中央疏散指示标志应标示双向指示方向。

5.0.7建筑装饰装修阶段,应在作业层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6消防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6.1.2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并应合理利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6.1.3建筑高度大于32m或多层地下室或地上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器,其它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外给水系统和灭火器。

6.1.4无水源或极度缺水地区的施工现场,可不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但应按本规范第6.2.2条规定数量的2.0倍配置灭火器。

6.1.5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6.1.6隧道内作业场所应配备不少于5套防毒面具。

6.2灭火器

6.2.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可燃、易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现场办公、住宿用房;

5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6.2.2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

2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2.0倍进行配置。

3可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1.5倍进行配置。

6.3消防给水系统

6.3.1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

6.3.2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稳定、可靠地向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管网给水,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宜设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

6.3.3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其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小于10L/s计算,且应设置将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

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4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3给水管网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2MPa;

4室外消火栓沿现场主要临时道路、拟建工程、主要临建设施布置,距离道路边线不应大于2m,距拟建工程红线或临时建筑外边线不应小于5.0m;

5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6.3.5施工现场全部处于市政消火栓的150m保护范围内,可不设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6.3.6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一般由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竖管、阀门、软管等组成。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增设楼层高位水箱及水泵。

6.3.7消防水泵应根据消防用水量、扬程等因素选用离心泵或深井泵,每组水泵按照一用一备两台水泵进行配置;

6.3.8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层建筑面积均大于5000㎡时,应设置不少于两条消防竖管;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消防用水量、竖管给水压力或流速进行计算确定,消防竖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流量不应小于10L/s;

3严寒地区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竖管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6.3.9楼层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6m3,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

6.3.10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点;

2临时消防给水点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3每个消防给水点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4每个消防给水点配备2个出水阀门、1根给水软管及不少于2个消防水桶。

6.3.11隧道内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给水主管宜顺隧道纵向敷设,管径不应小于DN65;

2给水管网的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1MPa;

3临时消防给水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4隧道出入口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火栓。

6.3.12装饰装修阶段,装饰装修区域或部位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给水系统应能临时投入使用。

6.4消防电气

6.4.1现场取水泵、消防水泵的电源采用专用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的上端接入,并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6.4.2临时消防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2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6.4.3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2取水泵房、消防水泵房;

3安全疏散通道及其出、入口;

4无自然采光的作业场所;

5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6.4.4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疏散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3其它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6.4.5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6.4.6隧道内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沿隧道两侧设置,其高度不宜大于1.5m,间距不应大于20m,并应能保持视觉的连续。

7现场作业防火要求

7.1一般规定

7.1.1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

7.1.3易燃、易爆物应按计划限量进场,并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

易燃、易爆物的存放及使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火标志。

7.1.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

7.1.5现场动火作业应履行审批手续。

7.1.6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火作业。

7.2现场用火、用电、用气

7.2.1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

7.2.2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动火作业和吸烟。

7.2.3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7.2.4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点进行封闭、遮挡,并对可燃、易燃建筑材料进行清除或覆盖、隐蔽;

2动火作业时,按本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并设专人监护;

3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作业后应确认无火灾隐患。

7.2.5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动力、照明线路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

2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办公用房、住宿用房、非可燃和易燃材料库房内不应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和功率大于3KW的电气设备,可燃材料存放库房内不应使用热辐射照明灯具及功率大于60W的照明灯具,易燃材料存放库房内不应使用热辐射照明灯具及功率大于25W的照明灯具,可燃材料堆场及使用场所不应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易燃材料使用场所不应使用功率大于6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

4热辐射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材料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表7.2.5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材料的最小距离(m)

照明灯具功率

灯具与可燃材料的最小距离

灯具与易燃材料的最小距离

≤100W

1.0

1.5

>100W,≤200W

1.5

2.0

≥1000W

2.0

4.0

7.2.6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易爆气体的输送、盛装须采用专用管道、气瓶,专用管道、气瓶的附件如减压阀、压力表等须完整有效;

2气瓶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阴凉通风,环境温度不应超过350C;

3气瓶入库时,应对气瓶的外观、漆色及标志、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4气瓶存放时,须保持直立状态,并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小于1.5m。

5气瓶运输、使用过程中,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溜坡或滚动,并做到远离火源、避免高温、防止暴晒。

6瓶装气体使用前,应先检查气瓶的阀门、气门嘴、连接气路的气密性,避免气体泄漏。

7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应小于10米;8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完,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少于0.1MPa。

8消防安全管理

8.1一般规定

8.1.1施工现场防火实行统一管理,实行总承包模式的施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模式的施工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

8.1.2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

8.1.3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2技术管理

8.2.1施工单位应编制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可以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现场消防管理组织及人员配备;

3现场临时消防设施配备;

4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和措施;

5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布置图。

8.2.2施工单位应针对重大火灾危险源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策划或对策;

2应急准备;

3应急响应;

4现场恢复;

5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8.2.3施工人员进场时,现场安全管理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及主要防火措施;

3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8.2.4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以下与消防有关的内容:

1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施工过程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及采取的防火措施;

3初起火灾的扑灭方法及注意事项;

4逃生方法及路线。

8.2.5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8.2.6施工现场防火责任单位应做好并保存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8.3其他

8.3.1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保养及定期维护工作,对失效或损坏的消防设施予以及时更换或修复。

8.3.2严禁占用、堵塞、损坏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随意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志。

8.3.3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8.3.4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吸烟处,禁止流动吸烟。

8.3.5施工现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其上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3.6施工现场禁止明火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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