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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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法律思考

我国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法律思考

  【摘要】在家庭投资日趋倾向人力资本的时代,社会的竞争不再局限于有形资本竞争,无形资本的竞争更加激烈,人力资本也随之活跃在各个领域,当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与婚姻相挂钩的时候,则产生了新的问题。

探讨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问题不仅有助于保护女性在离婚时的合法权益,而且关乎人力资本在离婚时为人力资本投入更大的一方是否可以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也关系到了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公平性以及我国婚姻法中?

?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否能够实现。

确认人力资本在婚姻财产中的地位、完善立法和构建相应的机制则显得极有必要。

  【关键词】人力资本;分割;障碍;对策

  一、人力资本概述

  在夫妻财产分割中,人力资本愈来愈受关注,如何在离婚时合理分割夫妻人力资本在体现男女平等、体现社会公平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显得格外重要。

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探讨夫妻人力资本这一概念,综合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以期为司法实践提出有价值的参考。

  

(一)人力资本的概念

  西奥多?

舒尔茨在他的《论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提到人力资本是能够人自身得到增值的蕴藏在人体中的知识、技能等的总和。

伴随这一概念的兴起与发展,人力资本已经不单单是经济学上的术语,它同时被适用于多个领域。

  迄今,对于人力资本的界定和解释呈现了多样化,但基本没有脱离其本质,概括起来,人力资本就是一种增加预期利益、提高未来收入的形式,它是借由人在金钱、时间等方面对知识、技能的投入来获得的无形资本。

本文将所涉及的人力资本范围限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耗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在另一方协助的情形下取得的以学历、执照或知识技能等为形式的人力资本。

  1.人力资本的界定

  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人力资本是一种能力,它以人为载体,通过对其进行投资并以技能、健康、知识、体力等方式所体现的资本,也有学者认为人力资本是一种凭借对人的投资而获得的以人为载体并能为其带来收益的价值,往往通过知识、技能等形式体现。

  但人力资本的内涵范围很广,表现形式多样化,学者们在研究中普遍用学历、执照等来代替对人力资本的详述。

我们可以尝试对人力资本作出一个界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了增加一方或双方的知识或为了提升一方或双方的技能而进行投资,而投资后所形成的技能和资格认定为夫妻人力资本,其表现形式可为文凭、执照、资格等。

  2.人力资本的属性

  在对人力资本的性质认定上,学界既有认为应当将人力资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财产价值及收益进行公平分割;也有持反对意见的。

法律虽然还没有对文凭、执照等人力资本作出准确的界定,但是人力资本作为财产的新兴形式并不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予以否定,法律应该展现一种更加开放的姿态,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仅局限于具体的物,文凭等无形财产也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人力资本与资本既具有共同性又有自身的独特性,主要包括人身性和财产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认为知识、技能、健康、能力等都属于人力资本的具体表现形式。

人力资本与人身密不可分,知识、技能、健康等只有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转化为可见的产品,人是人力资本不可分割的载体,人力资本作为人力资本财产权的客体依附于个人,载体操纵着人力资本,包括它的投资和使用。

  人力资本的财产性在学界分歧较大。

本文持肯定观点,人力资本是实物资本在一定程度上的转化,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就有学者对人力资本与经济收益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比起资源和收入,人力资本才是构筑国家经济的最终基础,人力资本之所以能够作为资本的一种,应该归结于它是投资所获得的产物,因此它应当像一切的资本一样获得回报。

人力资本能够被转化为社会投资,而社会投资则可以带来收益。

获得人力资本需要需要有经济投入作为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将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一方进行投资并投入大量的精力,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提高家庭生活水平。

人力资本具有明显的财产性,除去现实财产,预期利益也可纳入分割范畴。

  二、我国人力资本分割实施中的障碍

  

(一)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实施中的障碍

  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分割夫妻财产的案件时,依据通常来自《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人力资本所形成的经济收益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不能对其进行分割,即使夫妻双方已达成协议,法院对其也不予以承认和执行。

  虽然我国目前在离婚救济制度中建立了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以及离婚损害赔偿,但现存的规则无法对婚姻关系中的人力资本问题进行有效的规范。

《婚姻法》规定的补偿对象主要针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现实中情况则更为复杂,法律赋予了一方补偿请求权,但补偿方式、标准及程序都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官在现实审理中容易产生主观偏向,影响结果的公平性,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中的人力资本分割在我国现有的离婚制度里遭遇了阻碍,很难真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立法上的缺失

  人力资本未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最后一类更作了解释限制了该类别财产的范围。

人力资本并不属于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任何一种,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司法实务在处理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问题上则显得异常艰难。

  2.原则上的缺失

  我国婚姻法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遵循的是均等原则为主,酌情适用其他原则,现实中这些分割的适用原则尚不足以应对人力资本分割问题。

帮助原则意指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提高经济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法律的强制力低,难以切实补偿付出方的损失;而损害赔偿原则则适用于因一方过错问题而提出离婚的情况,因为观念、性格等原因而提出的离婚中很难适用损害赔偿原则;至于补偿原则仅适用于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但是我国大多数家庭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故基本无法适用这一原则。

  法律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的经济状况,新型财产类型的诞生导致许多无法可依的问题出现在司法实践中,而理念上的缺失和操作难度大也是产生阻碍的原因之一,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在我国,人力资本分割的可操作性难度很大,从如何认定,到如何对人力资本进行评估以及分割的方法是什么都需要进行准确的定位,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相对较为复杂,若要在不同的家庭情况之下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其难度可想而知。

  三、域外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实践及启示

  其他国家在涉及到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本文主要从英美判例和大陆法法规两方面来举例分析。

  

(一)域外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实践

  1.英美法判例

  美国的纽约州最早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以1965年的0'Brien案最为典型。

该案中纽约州法院首次将人力资本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是建立在一方作出牺牲和努力的前提下,应当把这种贡献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予以考虑。

除了纽约州,美国也有其他几个州相继在判例中认可了人力资本的财产属性,北卡罗纳州把学历、执照等人力资本认定为个人财产。

不同的州在法律上对人力资本的处理方式不同,但对人力资本分割予以支持的判例显然是一种突破性的先例。

  2.大陆法法规

  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将人力资本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但是多数国家都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了规定,认可了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对贡献一方所付出的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持予以补偿,同时也考虑到贡献方因此所遭受的事业上、教育上、物质上的损失,对此进行合理的补偿。

  以瑞士为例,该国的民法就针对婚姻中贡献方所应获得的补偿出台了一些规定,例如可以取得一定的财产进行自由支配,定期从配偶那里获得一定的财产供自己支配;或是夫妻一方若作出超出普通家庭正常范围内的牺牲时可以提出经济补偿,但基于契约或其他关系的除外;此外,法官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自由裁量抚养费及贡献方所获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分歧主要出现在是否应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上,纽约州的先例确立了衡平法中夫妻有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有价物主张所有权的权利。

这些物被划分到衡平分配的范围的前提是取得物的时候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不是婚期或离婚后,只有这样,这些物才能够作为婚后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瑞士、德国等大陆法国家虽不支持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都考虑到了婚姻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在取得人力资本过程中的贡献,并在离婚时对此要素给予充分考量。

这几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给予明确的规定,并借助离婚时的经济救济制度对利益损失如牺牲个人职业发展机会等给予补偿。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力资本财产化的进程。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可以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解决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方法。

  四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对策

  离婚时对人力资本分割问题的解决方法需要在现有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寻求改革和完善。

本文主要对法律和具体制度构建两个层面提出建议。

  

(一)法律对策

  目前我国在人力资本分割方面的立法还有所欠缺,修订法律的时应考虑将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归入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从立法上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局限性。

其次,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夫妻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配偶以经济援助,但是这种救济在具体适用上仍然存在不足。

  首先要明确人力资本的属性,无形财产如学历、执照等并未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夫妻双方对此是否享有相关的权益亦未作出规定。

目前各国立法中有关婚姻财产的方面的规定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而我国尚未对此作出类似的规定,这就导致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供分割的财产种类受到了局限,鉴于此,将夫妻人力资本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当对所有形式的夫妻财产制加以分割。

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超出其所应承担范围内义务的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适当的经济补偿。

只针对人力资本的现实收益进行处分,而忽略那些将来可能取得的经济收益是不公平的。

  总而言之,立法者应在法律中对人力资本的财产性进行认定,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公平分割为准则酌情考虑具体案件,待形成系统的人力资本价值评估机制,可运用合理的方法对人力资本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来对人力资本进行分割。

  

(二)制度对策

  对人力资本的分割主要针对它的经济价值,而对人力资本经济价值的认定难点主要是对其所带来的预期利益的评估,通常认为该收益所换算过来的现值就是人力资本的价值,人力资本获取方根据增加的预期收益来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对人力资本进行分割的相关步骤主要包括建立人力资本识别机制、建立人力资本评估机制和人力资本分割比例的确定。

  1.建立人力资本识别机制

  对人力资本进行分割的第一步是对人力资本进行识别,划定分割的范围,并非所有的人力资本在离婚时都符合被分割的条件,依照现行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一般情况下是不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或收入高低的。

但实践中往往存在贡献事实,因此,应当认为贡献方有权向人力资本受益方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

而可分割的夫妻人力资本的获得前提是花费了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以个人财产或父母的财产对自身进行投资并不?

儆诜蚱奕肆ψ时荆?

不纳入分割范围,夫妻双方对其进行协议约定的除外。

  2.建立人力资本评估机制

  如果没有合理的评估机制,对人力资本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则难以实现。

可以通过设立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来实施,评估机构提供各行业的认证评估,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对文凭、执照进行评估,评估所支付的费用凭借收据在法院审理时由法官裁定支付方。

评估人员的选定可参照仲裁制度,由夫妻双方共同指定或者由评估机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指派。

  目前国际社会上有几种针对人力资本的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假设某人攻读某项执照共支出X万元,根据成本法的分割方式,该X万元在离婚时可予以分割,但成本法计算出的结果通常会低于市场价值;而市场法是实践中所倾向采用的一种评估方法,市场法的计算方法是参考市场中与被评估的人力资本类似或一致的资本的市场价值,并据此来推算出人力资本的价值,但该价值需通过专家认证才能予以确定;收益法则是根据人力资本收益的现值来评估其价值,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共享收益和风险,双方分享的利益的多少取决于未来实现的收益的高低,收益比例以具体案情为基准,支付时间根据人力资本通常的模式一般应该维持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最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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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并结合支付年限和收益分割比例来确认人力资本的具体分割值。

  收益法所计算出来的人力资本价值较为符合实际情况,对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

评估人力资本价值可以介于成本法和收益法的估算额之间。

鉴于目前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体系还不够完善,在实践中法官也可以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予以具体的价值确认。

  3.确立人力资本分割比例

  再者是确定人力资本的分割比例,人力资本的投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经济投入,也需考虑精神成本,对于贡献更大的一方应设定比例上限,不应超出40%,下限以10%左右较为合理,根据司法实践中经常用到的方法,还可以酌情考虑相关职业的平均收入或所在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在遵守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五、结语

  纵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各国关于人力资本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实践,承认人力资本在婚姻中的经济价值已经成为了共识,将人力资本认定为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也将成为婚姻立法的主流。

在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阅读分析后,带着对人力资本分割问题的不断深入的思考,本文对婚姻中的人力资本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也对如何具体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人力资本发表了一些拙见,相信随着对人力资本分割问题关注度的提高,未来的立法趋势必会顺应时代潮流进行相关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夫妻财产制度。

  [2]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

  [3]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双方除另有约定外,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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