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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件三门峡畜牧业信息网

食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党中央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到天津调研时强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在漯河调研时指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 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瘦肉精”。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一些不法之徒,目无国法,利益熏心,引发了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案件,为大家敲响了警钟,愿我们吸取教训,引以为介,警钟长鸣……

案例一

刘襄生产销售瘦肉精被判死缓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瘦肉精”案中的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5名犯罪嫌疑人一审宣判。

主犯刘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奚中杰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肖兵销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主犯陈玉伟加工、销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从犯刘鸿林被依法判处9年。

5名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犯罪使用财物予以没收。

 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5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

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

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

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销售,其中奚中杰非法获利130余万元,肖兵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玉伟非法获利约70万元。

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

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瘦肉精案王二团等3名检疫人员

玩忽职守获刑五至六年

大河网讯,2011年7月25日上午,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出境生猪应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一号、五号病非疫区证明》(以下称“三证”),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喂养了瘦肉精。

王二团开具证明908车,生猪23777头;杨哲开具证明240车,生猪5916头;王利明开具证明489车,生猪9177头。

其中,王二团、王利明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

牛利萍代王二团开《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23份,生猪536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95份,生猪1303头。

代被告人王利明开《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78份,生猪1257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17份,生猪1822头;《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64份,生猪5587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身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对报检出境的生猪应进行瘦肉精检测而不检测,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不消毒,即违规出具“三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其中,被告人王二团主管生猪检疫工作,怠于履行职责,对柏香动物检疫申报点未尽到管理职责,且其开具的证明、涉及的生猪数量大,还让不具有检疫资格的妻子牛利萍代开证明。

被告人杨哲作为柏香镇动物防疫中心站的负责人、检疫员,亦不履行监管及防疫、检疫职责,随意为他人开具证明。

被告人王利明作为防疫、检疫员,放弃职责,未经检测、消毒,就为他人开具证明,亦委托牛利萍代开,对三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

湖南警方破获特大制售瘦肉精案件

  

2010年6月,湖南省隆回县畜牧部门对养猪户向云成贩运的生猪尿液做常规检测时,发现呈阳性。

畜牧部门立即对喂猪的饲料进行化验,结果发现:

饲料中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的含量为401mg/kg,12个样本的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隆回县立即对喂猪的饲料以及食用该饲料的359头猪进行查封,并做无公害销毁处理。

    湖南省公安厅的办案民警,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捣毁了江西的这个黑作坊,抓获了生产厂长,销售员等人。

但主犯曹宗盛、程郁东闻风而逃。

为抓获主犯曹宗盛、程郁东,侦查人员多次前往江西、江苏等地。

2010年10月,饲料厂厂长曹宗盛落网。

      曹宗盛交待,他从沈叶冬的人手上购买瘦肉精,但是他们都不知道沈叶冬的真实身份,他生产的添加了莱克多巴胺的饲料,销到湖南、江苏、浙江、湖北、陕西、广东、海南等全国十多个省市。

    

    通过对三个下线经销商的秘密侦查,警方终于锁定了沈叶冬的踪迹。

2011年3月,他到了湖北武汉。

警方立即赶赴武汉,将其抓获。

经过审讯,沈叶冬真实姓名叫罗凡,34岁,湖北人。

除了曹宗盛这一条线以外,他在全国还有16省市有下线。

罗凡供述,他经销的莱克多巴胺有两个来源:

一个叫陈秋良,浙江绍兴人;另一个在天津,人称“张姐”,黑龙江人。

2008年起,罗凡以260万元先后从这两个人手上购进莱克多巴胺,共2000多公斤。

    

罗凡交代的陈秋良,在浙江奉化。

为了查这个上线,专案组往返全国七个城市。

3月22日,在浙江警方的配合下,在新昌县将陈秋良抓获。

    原来,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陈秋良感觉不妙,悄悄将部分生产设备、产品转移到了江西九江。

3月23日晚,专案组连夜赶到江西九江市赤湖工业园,将陈秋良刚搬迁至此的生产线查封,当场扣押半成品420公斤,原材料510公斤,查封生产机械27件。

   在公安部统一协调指挥下,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一批非法从事瘦肉精生产、销售的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

4月11日,广东抓捕组在深圳市将张某抓获。

4月12日,北京抓捕组在黑龙江鹤岗市将张华娟抓获。

4月12日,犯罪嫌疑人潘旭辉在湖北省天门市投案自首。

4月13日,四川抓捕组在乐山市将蔡某抓获。

4月2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天津投案自首。

4月21日,上网逃犯王某在天津蓟县被抓获。

“到目前已经抓获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涉案价值3000万元,涉及16个省市。

案例四

湖南查获全国首例新型瘦肉精

替代品案件

近日,记者从湖南省岳阳市政府召开的汇报会上获悉,该市立案侦办了涉案金额166万元的福建省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蔡顺田等涉嫌非法经营案,依法查获海新公司非法生产和销售的含苯乙醇胺A的饲料添加剂1525.17公斤,查扣含苯乙醇胺A饲料添加剂的大猪饲料1380公斤。

2011年4月18日下午,岳阳云溪区畜牧局副局长陈力到云溪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反映,畜牧局查获了从岳阳发往云溪路口镇的一批海新牌2044大猪预混饲料,经抽检发现该批饲料的添加剂内含有苯乙醇胺A。

云溪公安分局于4月28日立案侦查,经过2个多月努力,共抓获涉案对象8人,捣毁非法生产窝点1个,打掉非法销售团伙3个。

苯乙醇胺A与“瘦肉精”同属于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去年底农业部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该物质。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大规模生产销售含苯乙醇胺A饲添加剂案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五

南京“瘦肉精”事件4官员以玩忽职守罪被审查起诉

张运能等6名屠宰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

4名犯罪嫌疑人上述失职渎职行为致使含有害物质的生猪被屠宰并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新闻媒体曝光后,严重损害了政府声誉和城市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月1日,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近日,这4名嫌疑人已被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王健,对辖区内屠宰场的监管流于形式,未对瘦肉精检测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岳邦超,对屠宰场检验检疫工作疏于管理;

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管科科长周炳祥,负责兴旺屠宰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期间,未履行对瘦肉精检测的监管职责;

建邺区沙洲街道常驻兴旺屠宰场兽医站检疫工作负责人王吉林,未按规定进行瘦肉精的检测。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对该事件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后,现查明,张运能等6人(均为南京兴旺屠宰场屠宰户)明知其从河南省境内大量购进的生猪被喂食了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添加剂的情况下,仍然在兴旺屠宰场内屠宰,并销往南京各超市和农贸市场的行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月17日,执法部门在6名嫌疑人处查获了尚未宰杀的生猪共264头,抽检其中131头,有129头呈盐酸克伦特罗阳性。

4月22日,建邺区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上述6名犯罪嫌疑人。

案例六

非法经营瘦肉精7人获刑一至十年

2011年8月9日上午,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对韩文斌等7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等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

获嘉县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冬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明知人食用喂养“瘦肉精”的生猪对人体有害,但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非法购买“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销售给生猪经纪人和生猪养殖户,并传授饲喂方法,供生猪养殖户喂养生猪时往饲料内添加使用。

被告人韩文斌使用购买的3千克盐酸克伦特罗原粉勾兑“瘦肉精”稀释粉约200千克,并销售该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180千克;被告人张建国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110千克;被告人冯满成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50千克;被告人张俊森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32余千克;被告人史国营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30千克;被告人张玉军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30千克;被告人程保成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1千克。

获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文斌等七人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明知人食用喂养“瘦肉精”的生猪对人体有害,但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给生猪养殖户,并传授饲喂方法,供喂养生猪时往饲料内添加使用,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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