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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淀粉检验规则

出口淀粉检验规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淀粉的抽样、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和包装检验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原淀粉。

2 引用标准

  GB5511 粮食、油料检验 粗蛋白质测定法

  GB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8887 淀粉分类

  GB/T12086 淀粉灰分测定方法

  GB/T12088 淀粉总脂肪测定方法

  GB/T12090 淀粉及其衍生物酸度测定方法

  GB/T12094 淀粉及其衍生物二氧化硫含量测定方法

  GB/T12095 淀粉斑点测定方法

  GB/T12096 淀粉细度测定方法

  GB/T12097 淀粉白度测定方法

  GB/T12098 淀粉粘度测定方法

3 术语

3.1 品名解释

3.1.1 原淀粉

  是以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而生产的各类淀粉。

3.1.1.1 谷类淀粉:

以大米、玉米、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加工成的淀粉。

3.1.1.2 薯类淀粉:

以木薯、甘薯、豆薯、马铃薯、竹芋、山药、蕉芋等薯类为原料加工成的淀粉。

3.1.1.3 豆类淀粉:

以绿豆、蚕豆、豌豆、豇豆、混合豆等豆类为原料加工成的淀粉。

3.1.1.4 其他类淀粉:

以菱粉、藕粉、荸荠、橡子、百合、慈姑、西米等为原料加工成的淀粉。

3.2 检验批

  以不超过1500件为一检验批,同一检验批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规格和等级等。

3.3 原始样品

  以一批产品的单个容器内所提出的样品。

3.4 试验样品

  按各个检验项目的规定,从原始样品中混合分取的供直接检验的样品。

3.5 气味

  淀粉所固有的正常气味。

3.6 斑点

  淀粉颗粒中的杂色小斑点。

4 抽样

4.1 条件

  抽样工作应在清洁、干燥、光线良好的室内仓库进行,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防止外来尘埃及杂质混入。

4.2 器具

4.2.1 不锈钢制抽样扦子,长约44cm,直径15mm。

4.2.2 有盖盛样筒或磨砂有盖玻璃广口瓶,盛器要清洁、干燥、无异味,密闭性能良好。

4.3 抽样数量

  批量,件   最低抽样数,件

  10件及以下  逐件抽取;

  11~100件   随机取10件;

  101~1500件按式

(1)计算:

 

 …………………………………………

(1)

 

式中:

S──

 抽样件数(取整数,小数部分进为整数);

 

N──

 检验批总件数。

 

4.4 抽样方法

  根据报验单所载数量、包装、唛头等与实际堆存商品核对相符后,按第4.3条规定的抽样件数在堆垛各部位随机抽取,然后应将抽取的包件逐件拆开袋口缝线(以能插入样扦为度)。

将扦子斜角插入袋内,槽口向下,俟达袋底后旋转180°,此时样品将流入槽内,将扦子抽出,迅速将样品倾入盛样容器内,及时加盖,防止受潮,携回实验室检验。

每批原始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00g。

在抽样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酌情增加抽样数量,必要时可停止抽样。

4.5 样品标签

  盛装样品筒或广口瓶的外部应贴上样品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贮存仓库、报验单号、抽样员姓名和日期。

4.6 样品的制备及保存

  将所取原始样品缩分出两份不少于250g,按第4.5条贴上标签,一份供检验,另一份避光保存直至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或至少6个月。

5 品质检验

5.1 外观品质检验

5.1.1 检验室条件

  室内要求光线明亮、柔和、光线一致,避免强光直射,最好采用来自北面的光线或采用人造光源,并要求清洁、干燥、空气新鲜流通,无异味干扰。

5.1.2 检验程序

  实验室人员将现场取回的原始样品,按下述流程图进行分项检验。

 

5.1.3 操作步骤

5.1.3.1 器具:

带盖瓷杯或玻璃杯。

5.1.3.2 气味检验

  按第5.1.2条流程图取约10g试样于洁净无气味手掌中呵气1min,嗅其气味是否正常,然后取约

10g样品放于盛有50℃温水的带盖瓷杯或带盖玻璃杯内,加盖振荡,经30s后,去盖嗅其气味,然后

再将带盖瓷杯或带盖玻璃杯内的淀粉混合液沉淀,待淀粉沉淀后,将水倾于另一瓷杯或玻璃杯内,分

别嗅其气味,结合三次嗅觉的结果来评定淀粉气味,并记录之。

5.1.3.3 斑点检验

  按GB/T12095执行。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检验

5.2.1.1 仪器和设备

  a. 电热鼓风干燥箱:

具有调节装置,能自动控制温度在±2℃范围内,附有0~200℃温度计,水银球位于箱内中层搁板以上2~2.5cm处或用显示屏控温仪;

  b. 天平:

感量0.01g,最大称量460g;

  c. 铝质皿:

圆形有盖,高约20mm,内径约80mm;

  d. 干燥器:

内盛有效干燥剂。

5.2.1.2 操作步骤

  按第5.1.2条流程图称取试样5g(精确至0.01g),于预先经烘干称重的铝皿内。

然后移入预先加热稍高于130℃的烘箱内,及时调整温度至130℃,保持130±2℃烘40min取出,加盖,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按式

(2)计算水分含量百分率。

 

 ………………………………………

(2)

 

式中:

W──

 水分含量百分率,%;

 

G1──

 试样和烘皿烘前质量,g;

 

G2──

 试样和烘皿烘后质量,g;

 

m──

 试样质量,g。

 

  注:

 测定应做双实验,同一分析者同时进行的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2%。

以规定误差范围内二份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水分结果。

 

5.2.2 灰分检验

  按GB/T12086执行。

5.2.3 白度检验

  按GB/T12097执行。

5.2.4 细度检验

  按GB/T12096执行。

5.2.5 酸度检验

  按GB/T12090执行。

5.2.6 总脂肪检验

  按GB/T12088执行。

5.2.7 蛋白质检验

  按GB5511执行。

5.2.8 二氧化硫检验

  按GB/T12094执行。

5.2.9 粘度检验

  按GB12098执行。

6 重量鉴定

6.1 衡器

  感量0.2kg,0.005kg,称量最大值应在被称物重量的5倍以内。

6.2 操作步骤

6.2.1 毛重

  按报验批总数的5%抽取,经已校正之衡器过重。

但根据每件货物的差重幅度大小,可适当增加或缩减抽查比例,直至鉴定人员认为已具有代表性为止。

6.2.2 皮重

  在抽查的包件中,任取5~10件称取皮重,核算平均皮重。

6.2.3 净重

  根据毛重与皮重核算出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如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与规定总净重差重幅度在

2‰以内的,则认为全批净重相符;如超过2‰时则按实衡净重计算全批重量。

7 包装检验

7.1 操作步骤

7.1.1 外包装检验

  抽样前检查整批货物的外包装。

包装袋外观应坚固、完整、清洁卫生、无污染和异味、应适合长途运输的要求。

外包装袋缝口应牢固,缝口不论机织、手工缝口均应缝线平直,稀密适度。

7.1.2 内包装检验

  有内包装袋者,开袋后检查内袋应无破损,封口应良好。

7.2 标志检验

  检查外包装袋外刷印的标志或拴挂的标签上的品名、批号、级别、规格、重量应与内容物相符,字迹应清晰完整,刷印的油墨应不渗入袋内污染淀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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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保康、严家辉、王运钧、戴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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