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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严格按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进行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

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动物迁移出市外,应将动物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动物,在屠宰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

驻场兽医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疫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

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品不得选择。

4、饲养员及时清扫圈舍卫生,周围环境每月清扫2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月消毒两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

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

疫病发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帽,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

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动物标识

1、动物在第一次免疫后加施动物标识。

2、动物在左耳中部加施动物标识。

3、动物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动物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动物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1、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动物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动物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2、养殖场依法向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动物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4、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20年。

九、兽药管理

1、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2、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3、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4、根据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

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5、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饲草料管理制度

一、牧草需来自全生态环境下的天然牧草,无发霉变质。

二、饲料需来自无农药全生态的农家生产的玉米、玉米桔、黄豆及其他农作物副产品等。

三、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养殖人员应保持仓库的卫生。

库内禁止旋转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

五、建立饲料进行仓库记录,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六、饲料调配应由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制和投量。

七、调配饲料使用的工具应保持清洁,做到不定时的消毒,调配间禁止放置有害物品。

锡林郭勒盟正林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养殖场饲养管理规定

一、养殖场根据全年牲畜出栏计划总数,制定牛羊配种接羔、高龄畜、羯畜出栏的详细计划,分批饲养提高生产和圈舍的利用率;

二、根据季节气候的差异,做好牲畜圈舍环境控制,适当调整牲畜密度,通风、防署、降温、防寒保暖,搞好清洁卫生;

三、保证饲草、饲料质量,提供给牲畜充足营养需求;

四、实行规范化饲养,做好养殖场周围圈舍等消毒,防止牲畜疾病发生;

五、养殖场种畜要搭配好营养,不能过肥或过瘦,根据不同情况分圈饲养;

六、养殖场加强牛、羊接羔工作,对分娩母畜清洗消毒、羔子出生后,工作人员对羔子嘴巴、鼻孔擦干,身上的粘液由母畜舔干,否则人工擦干,注意防寒保暖,保证初生羔子吃上初乳,保证百分之九十九的接羔率;

七、养殖场对分娩后母畜,合理配置饲草料,选新鲜草,饲料搅拌均匀,提高养份消化利用率;

八、做好羔子断奶后免疫接种和清洁卫生,母羔、公羔分圈饲养,自由采食,少量多餐,严把饲草料质量关,选无霉变安全可靠的饲草原料。

九、养殖场的牲畜要定期药浴,搞好卫生清洁工作,使牲畜生活在一个舒适、安静、干燥卫生的环境中。

十、牲畜出栏前7天需停用颗粒类饲料,用天然牧草及玉米喂养,并做好相关记录。

饲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为进一步搞好我场的各项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不必要的生产损失,特定如下制度:

1.必须服从场部领导安排,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养殖水平,逐步熟悉牛羊各阶段生产环节工作。

2.自觉执行卫生消毒制度,进舍操作前必须消毒,更衣、换鞋。

3.自觉养成早晨工作前覆行先观察牛羊群粪便及整体状况,再喂食、喂水。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场部技术人员汇报。

4.严格按饲养程序操作,确保室内适宜温、湿度,以满足牛羊各阶段的生产指数达标。

5.对病死牛羊必须通过场部技术人员确诊后再进行无害化处理,决不允许自行处理或随意乱扔乱放。

6.生产用具(包括水桶、食壶)要经常清洗,定期消毒;正常性的保持牛羊舍、场区的环境卫生。

7.注意生产安全,生产设备(包括水、电线路)不得私自乱拆乱接,造成后果的一切责任自负。

8.自觉树立以场为家的思想,爱护场里一草一木,决不允许出现把公共物资为私有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定以重罚。

9.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场内突出性生产任务的完成。

10.及时填写生产记录,保证每批牛羊的生产数据及情况的完整性。

11.自觉执行场部各项规章制度,设有征得场部领导批准不得自行离场。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实行,如有违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配备专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生活及牲畜饮用水管理工作。

二、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

三、有自建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做到:

(1)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2)水源的选址、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设计和所用材料,必须符合《生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有关规定,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完善水源及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二次供水蓄水池、水箱必须专用、专人管理,观察孔必须加盖加锁。

(5)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坚持对水质进行消毒。

(6)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

如果不具备检验条件,必须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要求进行水质检验。

建立水质卫生检验档案。

(7)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合格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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