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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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8]1756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推动我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现将《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推进我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实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并取得节能效果的供热单位,由我市节能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额度根据节能量和节能技术改造总投资确定。

第三条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需经过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和财务审核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审核确认,其中:

供热节能量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核定;改造项目财务决算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审核。

第四条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奖励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带有居民住宅的区域供热系统,且供热锅炉房为市属、区县属或其他为社会供热的地方单位。

市、区县行政机关和与市、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事业单位的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程序申报、拨付。

第六条奖励项目:

按照《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已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其节能技术改造总投资主要包括前期改造方案技术咨询、设计、培训费用,节能设备、计量装置与技术改造工程费,能耗与节能量检测、项目决算审计等费用。

第七条奖励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二)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经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检测,取得供热节能成效;

(三)申报单位建立并实行了能源计量和统计制度。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根据改造项目供热节能量和节能技术改造总投资实行一次性资金奖励。

项目奖励资金额不超过4.5元/平方米。

奖励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奖励资金额=(节能量奖励标准×节能量)+(节能技术改造总投资×30%)。

节能量奖励标准为在节能量检测采暖季每节约1千克标准煤奖励0.4元。

节能量是指供热系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后的主燃料节约量,以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检测的供热节能量为依据。

2008年12月31日前实施的改造项目,以节能改造后检测的节能率为依据;2009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改造项目,以改造前后检测的节能量数据为依据。

具体供热节能量检测办法由市市政管委另行规定。

节能技术改造总投资以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为依据,并按照项目投资控制额度进行控制。

项目决算投资低于控制额度的,按项目决算投资的30%计算奖励资金;项目决算投资超出控制额度的,按投资控制额度的30%计算奖励资金,超出部分不予奖励。

投资控制额度按照项目供热面积不同执行以下标准:

供热面积在5万㎡(含)以下的项目,投资控制额度标准为10元/㎡;供热面积在5-10万㎡(含)的项目,投资控制额度标准为8元/㎡;供热面积在10-20万㎡(含)的项目,投资控制额度标准为6元/㎡;供热面积在20万㎡以上的项目,投资控制额度标准为4元/㎡。

第四章奖励资金申报

第九条奖励资金申领单位应是供热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条改造项目不可以多途径申报、重复领取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申报财政奖励资金应按照改造项目的实施时间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改造项目

1、《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方案(含设计方案)》;

4、工程竣工图;

5、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能效检测报告;

6、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出具的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及费用支出凭证材料(复印件)。

7、供热单位能源计量和供热统计情况的报告。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改造项目

1、《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2、《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总体验收报告》,包括以下材料: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方案(含设计方案)》;工程竣工图、验收资料等;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能效检测报告;委托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提交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费用支出凭证材料(复印件);供热单位能源计量和供热统计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奖励资金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按照改造项目所在区县,将奖励资金申报材料上报至区县市政管委。

第十三条区县市政管委对辖区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初审并定期汇总,上报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

第十四条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依据第三方检测和审核机构的报告,对区县上报的申报奖励项目进行供热节能量和项目总投资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确定的奖励金额,并定期汇总上报市市政管委。

第十五条市市政管委对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上报材料审核确定后与申请函一同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市政管委的审核结果,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及时将奖励资金发放到申报单位。

第六章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政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遴选有资质的第三方供热节能量检测机构和第三方财务决算审核机构名单,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别承担供热节能量检测和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第三方供热节能量检测机构应按照检测规程对供热系统能耗状况进行检测,确认改造后供热节能量,出具节能量检测报告,对节能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第三方财务决算审核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的项目改造总投资进行审查、确定总投资金额,出具供热节能技术改造总投资审核报告,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市市政管委下属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管。

对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检测或审核机构分别由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取消其参与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励资金,组织审核各区县上报的奖励资金预算,下达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对奖励资金用款金额进行审核,及时向区县财政局拨付到位,组织对各区县的实际支出进行清算;监督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市政管委负责制定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总体方案及年度计划,分解安排各区县的年度改造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奖励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汇总各区县上报的奖励资金预算,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申请函;对区县的改造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区县市政管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本区县奖励资金预算;按要求上报本区县改造实施计划,督促供热单位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保证本辖区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审核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材料;对节能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市政管委编制本区县奖励资金预算;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和审核结果,及时支付奖励资金;对所辖区县奖励资金的支付情况反馈市财政局和市市政管委;对奖励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负责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区县市政管委实施供热节能技术改造;负责对各区县审核提交的改造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市政管委;定期了解分析各区县改造情况及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必要时向市市政管委报告;负责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区县的改造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的检测和审核工作。

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相关要求,如实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供热基本情况,节能技术改造前用能情况、节能措施、节能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市市政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检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奖励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附表: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项目编号: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

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所在区县

申报单位名称

锅炉房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也可下载电子版填写后打印。

2、项目编号由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负责填写。

3、锅炉房代码按照《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锅炉房代码填写,可向所在区县市政管委供热办查询。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单位法人代表证书填写。

5、银行账号即为财政奖励资金审核后的拨付账号。

6、锅炉房建设总投资为建设锅炉房时投入资金总额。

7、项目预算经费为项目设计方案中提出的项目计划投资,项目决算经费为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确定的决算总额。

8、项目节能量为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确定的节能量,节能量应按照能源种类和热值换算为千克标准煤。

9、拟申请财政奖励由申报单位按照奖励资金公式计算并填写。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

是否为锅炉房权属单位:

□是□否;是否为项目申报单位:

□是□否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登记注册类型

单位地址

单位隶属

□央属□市属□区属□其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信息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锅炉房权属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登记注册类型

单位地址

单位隶属

□央属□市属□区属□其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经费来源

锅炉房名称

锅炉房地址

锅炉房代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锅炉房建设总投资(元)

年度(近三年)企业经营情况

200年

200年

200年

应收热费(元)

实收热费(元)

技术改造项目开工日期

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日期

供热面积(m2)

其中居民供热面积(m2)

项目预算经费(元)

项目决算经费(元)

项目节能量(千克标准煤)

拟申请财政奖励(元)

拟申请资金总计元,

其中:

节能量奖励:

元;

改造投资奖励: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锅炉房权属单位

意见

 

(公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区县供热主管

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市锅炉供暖节能

中心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市供热主管

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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