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峨县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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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峨县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行动方案.docx

天峨县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行动方案

 

峨发〔2012〕号

中共天峨县委员会天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峨县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天峨中直区直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天峨军分区政治部,武警天峨县支队,武警天峨县消防支队:

现将《天峨县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天峨县委员会

天峨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月日

天峨县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行动方案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精神,为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加快河池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结合正在开展的河池市有色金属行业整治行动,在全市相关行业同步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采取治本之策,标本兼治,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地排查整治相关行业和企业,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加快调结构、转方式,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产业,确保攻坚战取得实效,全面实现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结合河池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以节能减排为主要抓手,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着力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产业,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高起点规划全市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行动。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调整完善发展思路,立足加快转型升级,高起点高标准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二)明确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路径。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深入研究产业发展新趋势新规律,抢抓机遇,攻坚克难,加快转变产业特别是资源型产业的发展方式。

(三)落实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各项政策。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提升产业和行业发展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要坚决落实“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四)严格进行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执法监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作风效能建设,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开展全面排查整顿,对区域环境风险进行全面评估,限期整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要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绩效考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大排查阶段(2012年3月底前完成)。

迅速全面地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彻底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地毯式的大排查。

要密切配合,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行动,做到全方位、全覆盖,纵到底、横到边,及时查找和发现各行业和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

各行业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定期对外公布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逐一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坚决把污染和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1.开展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

煤矿重点排查井工矿井水害防治,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空(窿)积水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特别是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落实情况;非煤矿重点排查露天矿山不分台阶开采、爆破安全距离不足、排土场和赤泥库堆排不规范等隐患;尾矿库下游危险区域居民、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及监测设施等达不到设计或规程要求、排洪溢流系统设施畅通情况、库周边非法开采及库内违法挖砂等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物资落实情况等(牵头单位:

市安监局,配合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

2.开展制糖、淀粉、酒精企业环境风险排查。

重点排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数量、污染程度,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牵头单位:

市工信委,配合单位: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糖业办)。

3.开展造纸企业环境风险与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企业废水治理及达标排放、制浆碱回收废液与白泥处置和综合利用、厂区雨污分流和污污分流、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等(牵头单位:

市二轻联社,配合单位:

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

4.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储存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

全面排查生产、使用、储存(含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建设项目,重点排查企业是否取得环保、安全等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是否落实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危险化工工艺和有毒化学品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安装温度、压力、液位和泄漏报警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毒性气体和易燃气体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临江河和位于城区的企业是否配备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设施等(牵头单位:

市安监局,配合单位:

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5.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等行为(牵头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6.开展核辐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加强对矿产采选、冶炼等伴有放射性污染生产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隐患排查,摸清放射性污染源数量、分布、污染程度与范围、放射性废物产生量与处置方式及存在问题。

对全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辐射安全综合检查,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辐射安全审批手续,辐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放射性废物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安全处置等(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配合单位:

市卫生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

7.开展建材、电力企业污染及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建材行业中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电力行业中火电企业二氧化硫等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排查火电企业锅炉和危险特种设备等安全隐患,检查企业落实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及落实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牵头单位:

市住建局,配合单位: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委、河池供电局)。

8.开展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污染排查。

重点排查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园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园区内企业主要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产生量、分类以及处置情况,落实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牵头单位:

市工信委,配合单位: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

9.开展工业园区外有色金属企业环境污染排查。

重点排查全市铅、锌、锡、砷、铬、汞、铜、镍等稀有金属采选与冶炼、再生资源回收与加工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企业,掌握重金属企业整体污染范围、程度、途径以及生产工艺环节、产污工序、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排放、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和转移以及重点区域的污染情况,检查企业的相关审批手续、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等落实情况(牵头单位:

由市环保局,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安监局)。

10.开展沿江河生产作业和船舶污染风险及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已建和在建的沿江河各类化工、冶炼等企业的排污设施建设、运行与排污情况;排污口的水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落实情况;港口、码头、船舶溢油应急设备、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与运行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与运行、污水和废弃物排放接收情况等(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河池海事局,配合单位:

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

11.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县级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划定和审批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采矿(选矿、矿加工)企业、尾矿库(坝)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水污染源的废水及废水污染物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工业固废及其堆放场、油库、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等污染源排放情况;集中式水源地范围内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等排放情况;集中式水源地上游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备用水源建设、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等(牵头单位:

市水利局,配合单位:

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文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自来水公司)。

(二)整改阶段(2012年6月底前完成)。

一是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风险红线控制,提高行业和企业的准入门槛。

1.明确高排放项目禁建区域。

按照河池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十二五”规划要求,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限制开发区,以及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划定生态红线,不准再新建、改建或扩建高排放项目;已经建设的,必须在2012年年底前搬出。

2.进一步提高项目准入条件。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高排放项目必须是国家最新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

项目必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行业先进水平。

项目所在地必须能够实现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和能源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并按高深精方向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

3.进一步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

更加重视和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实施各类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减缓措施,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严格做好规划环评,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制订实施符合实际、更为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无序发展,推进企业提高生产工艺、技术和治污水平。

4.进一步提高技术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布局,提高高排放高耗能企业技术准入条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生产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每个季度一次)和不定期(一年不少于四次)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现有生产企业工艺技术、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必须限时整改,整改后不达标的,依法淘汰。

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审批、核准和备案。

5.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

矿山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就项目对区域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影响、项目选址及其周边自然条件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影响、拟选工艺技术是否可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论证的审核意见。

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安全生产许可;已经备案的,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要求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合格的,投资部门应撤销对项目的备案。

6.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审批高排放企业用地。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高排放的项目用地选址不得在饮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附近和城镇周边,应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布局。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安排用地指标,不予批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予供地使用。

7.严格执行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要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在对其他工业项目核准备案时,必须开展项目能源消耗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当地年度控制指标的科学评估;或通过实施“上大压小,等量替代”的置换,使项目获得所需的能耗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准入的重要先决条件。

8.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高排放高耗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一律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

对审查通过的,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除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外的高排放高耗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高排放技改项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由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对未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高排放项目,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议金融机构依法不予发放贷款,国土资源、质监、消防、工商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9.对大排查涉及的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复查。

对大排查发现重大危险源的行政许可企业全面进行获证条件复查,对不能保持应当具备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未取得前置许可的从事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登记发照。

对前置许可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市场主体在2012年年检中对其进行严格把关。

对市人民政府要求关闭的市场主体或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把关,依法限期整改、变更或注销,逾期不改的,进入吊销程序。

10.加大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加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联合执法检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凡越权审批的项目,一律取消其行政许可,并依法严肃处理。

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要建立行政审批纠错机制。

11.严格执行“区域限批”。

对发生严重环保违规事件、安全事件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才能解禁。

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未能按期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对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12.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规划。

各县(市、区)要根据河池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十二五”规划,调整和完善本区域的产业布局,集中规划建设工业园区。

结合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延长产业链和降低物流成本,统筹考虑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容量、环境效益和资源能源保障条件,保压相济,优化产业布局。

二是提高矿山综合开发治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1.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加快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整合重组,促进矿山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导、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新建矿山必须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未达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已建矿山应通过资源整合、企业重组、技术改造等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否则到期不予延续登记。

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又无法进行整合重组的矿山依法关停退出。

2.大力提高矿山采选水平。

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彻底关闭设计(核定)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不含6万吨/年)的煤矿。

全面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支持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的配套改造。

2012年全市煤矿机械化改造基本完成,2013年全部完成。

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

鼓励采矿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山采选行业经济效益和安全发展水平。

3.切实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理能力。

大力推进矿山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制定高排放行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制度和行业管理办法。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年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达50万吨和产生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制定废弃物处置利用方案,有关部门要对方案的实施成效进行定期督查,其结果作为企业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

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4.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全面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度,共同防范、联合执法,制止和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对每一宗非法开采行为,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和“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工棚,毁闭矿窿、矿坑”的要求,确保非法开采行为的查处整改落实到位。

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坚持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矿山开发建设必须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同步进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制度。

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

6.加大尾矿库、老旧矿山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治理力度。

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设施及防范措施,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停用废弃尾矿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

对下游有村庄、河流等特殊位置和库内尾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以及老旧矿区。

加强预报预警,积极防范极端气候影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垮坝事故灾难。

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三)完善提升阶段(2012年—2013年)。

一是加强规划引导,大力推动资源富集地区科学发展。

完善支持资源富集区产业升级的支持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搬迁、技术改造、研发新产品、进行深加工等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对搬迁企业给予土地置换最优惠的政策,优先保障搬迁企业和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有深加工产业链的企业用地;对搬迁和兼并重组的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腾出排放空间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指标;对出城入园搬迁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工艺技术改造、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的企业,给予优先担保、协调信贷融资、财政奖励扶持、税收优惠返还支持。

二是全面提升糖业、造纸、化工等行业发展水平,推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

1.努力创建糖业循环经济示范区。

巩固发挥我市糖业现有的优势,大力推进制糖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延伸产业链。

优化和创新糖业综合循环发展模式,加强食糖深加工、蔗渣纤维利用、糖蜜生产化工和能源产品等研究和开发;强化产业资源整合,鼓励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大型制糖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蔗糖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制浆和酒精生产的废液治理水平。

2.全面提升造纸业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推进林(竹)浆纸一体化,大力发展高品质竹木浆及浆粕,提高蔗渣制浆造纸的生产集中度;加快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中高档产品比重。

严格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实施“上大压小、增产减污”工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加强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强化制浆行业清洁生产管理,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装备,推进制浆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强化废纸为原料的再生纸产业发展引导,推动造纸业健康发展。

3.促进化工产业高水平可持续发展。

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建设化工产业,重点发展有机化工、林产化工、硫化工、磷化工和桑蚕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对排查发现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或应急处置救援物资不完善、环境污染隐患问题突出的化工企业,及时责令整改整治,抓紧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全过程监管机制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机制。

4.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区),限期搬迁城市中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到工业园区(集中区),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对现有不在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且无力入园进区的小化工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推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一体化建设,从规划选址、风险评估、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方面予以规范。

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包装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5.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食品及原料进出口、餐饮服务、生猪屠宰、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环节和领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大治理大整改行动。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强化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加强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落实食品医药产业政策,全面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是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1.大力推广应用安全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重点在采矿、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推广低碳技术、安全环保技术与新工艺,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企业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效处理和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和尾矿资源,大力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利用产业化进程。

2.大力支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

加大对产业研发中心、质检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中心创新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行业带动和示范作用明显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核心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研究,大力发展节约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技术。

3.全面推行工业园区和行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加大对高排放行业全面开展循环经济推进行动的力度。

依照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积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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