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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11-03-1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2011-03-17生效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总则...........................................................................1

4检验...........................................................................1

5附则..........................................................................15

附录A..........................................................................17

A.1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1.......................................................17

A.2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23

A.3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24

A.4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25

A.5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27

A.6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28

A.7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2...................................................29

参考文献........................................................................32

前言

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

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著修改后制

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

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

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3.1要求

3.1.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

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检验时机

3.2.1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个月进行。

4检验

4.1一般情况

4.1.1发育:

应通过被鉴定人性别、年龄、身高(身长)、体重、第二性征等综合评价。

成人发育正常的指标包括

(1)头部的长度为身高的1/7~1/8;

(2)胸围为身高的1/2;(3)双上肢

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

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4.1.2体型:

成年人的体型可分为

(1)无力型,亦称瘦长型,表现为体高肌瘦、颈细长、肩窄下垂、胸廓扁平、腹上角小于90°;

(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

适中,腹上角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90°。

4.1.3营养状态:

应通过皮肤、毛发、皮下脂肪、肌肉的发育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良好:

粘膜红润、皮肤光泽、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

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

(2)不良:

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

峋突出;(3)中等:

介于两者之间。

4.2体表检查

4.2.1擦伤:

检查擦伤发生的部位、形态、大小、颜色,有无表皮剥脱、血液渗出。

若残留有表皮碎屑或游离皮瓣时,可以根据游离缘为力的起始端以及附着缘为终止端的特点,推断暴力作

用方向。

4.2.2挫伤:

检查挫伤的部位、形态、大小,皮内或皮下的出血程度。

因常与擦伤并存,检查有无表皮剥脱、局部肿胀和炎性反应。

4.2.3创:

法医临床检验时一般创均已经过清创缝合,为缝合创(尚未拆线)。

检查创的部位、形态、走行方向,创缘是否平整,创角是否整齐,有无挫伤带,局部有无肿胀等。

注意区分钝器创

和锐器创,若为锐器创则需区分切割创、砍创、刺创及剪创。

测量创的长度、宽度,测量创长时应注意不要将拖痕视为创。

对于肢体盲管创,需明确创道深度,且普通测量方法无法测量时,可

采用超声检查或其他影像检查方法加以明确。

4.2.4皮肤瘢痕:

检查瘢痕的部位、形态、颜色、质地,局部是否平坦,边缘是否整齐,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是否存在功能障碍等。

注意区分浅表性瘢痕、增殖性瘢痕、瘢痕疙瘩、萎缩性

瘢痕及凹陷性瘢痕。

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

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

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

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0.0061×身高(cm)

+0.0128×体重(kg)-0.1529)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4.3颅脑检查

4.3.1一般检查

4.3.1.1头皮检查:

注意头皮有无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范围(见4.2),头皮创及瘢痕的检查和测量宜剃光局部毛发,使创或瘢痕完整、充分地暴露。

4.3.1.2意识状态:

通过交谈了解被鉴定人的思维、反应、情感、计算及定向力等方面的情况。

对较为严重者,进行痛觉试验、瞳孔反射等检查,以确定被鉴定人意识障碍的程度。

意识障碍有

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

(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

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

(2)

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

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

(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

被鉴

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

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

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

(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

a.轻度昏迷,意

识大部分丧失,无自主运动,对声、光刺激无反应,对疼痛刺激尚可出现痛苦的表情或肢体退缩等防御反应。

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眼球运动、吞咽反射等可存在。

b.中度昏迷,对周围事

物及各种刺激均无反应,对于剧烈刺激可出现防御反射。

角膜反射减弱,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转动。

c.深度昏迷,全身肌肉松弛,对各种刺激全无反应。

深、浅反射均消失。

4.3.1.3精神状态:

询问或观察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怕刺激、易怒、失眠,是否有时高声呼叫、情绪激动、闭目不语、感情抑郁,是否有头痛、头晕、恶心、癫痫、狂躁、谵妄以及逆行性遗忘等。

4.3.1.4语调与语态:

注意被鉴定人有无运动性失语(能听懂语言,但说不出话)和感觉性失语(能发音,但不懂语言,也不知如何说)。

4.3.2脑神经检查

4.3.2.1嗅神经:

检查前先确定被鉴定人鼻孔是否通畅、有无鼻黏膜病变。

检查时嘱被鉴定人闭目,先压闭一侧鼻孔,用不同气味(酒精、氨水、无气味水等)置于另一鼻孔下,让被鉴定人辨

别嗅到的各种气味。

然后换另一侧鼻孔同法进行测试,注意双侧比较。

4.3.2.2视神经:

检查

(1)视力;

(2)视野;(3)眼底。

(见《眼损伤法医学检验规范》)4.3.2.3动眼、滑车、展神经:

共同支配眼球运动,合称眼球运动神经。

检查眼裂外观、眼球运

动、瞳孔及对光反射、调节反射等。

若存在眼球运动向内、向上及向下活动受限,以及上睑下垂、调节反射消失,则提示动眼神经麻痹;若存在眼球向下及向外运动减弱,则提示滑车神经受损;

若存在眼球向外转动障碍,则提示展神经受损。

4.3.2.4三叉神经:

是混合性神经。

感觉神经纤维分布于面部皮肤、眼、鼻、口腔黏膜,运动神经纤维支配咀嚼肌、颞肌和翼状内外肌。

(1)面部感觉,嘱被鉴定人闭眼,检查并对比双侧及

内外侧痛觉、触觉和温度觉。

注意区分周围性与核性感觉障碍,前者为伤侧伤支(眼支、上颌支、下颌支)分布区感觉障碍,后者呈葱皮样感觉障碍。

(2)角膜反射,嘱被鉴定人睁眼向内侧注

视,以捻成细束的棉絮从被鉴定人视野外接近并轻触外侧角膜,避免触及睫毛,观察被刺激侧是否迅速闭眼和对侧是否也出现眼睑闭合反应,前者称为直接角膜反射,而后者称为间接角膜反射,

直接和间接角膜反射均消失见于三叉神经受损(传入障碍)。

(3)运动功能,嘱被鉴定人作咀嚼动作,检查并对比双侧肌力强弱;再嘱被鉴定人作张口运动或露齿,检查张口时下颌有无偏斜。

若一侧咀嚼肌肌力减弱或出现萎缩,张口时下颌偏向一侧,则提示该侧三叉神经运动纤维受损。

4.3.2.5面神经:

主要支配面部表情肌和舌前2/3味觉功能。

(1)运动功能,先观察静态时双侧额纹、眼裂、鼻唇沟和口角是否对称,然后嘱被鉴定人作皱额、闭眼、露齿、微笑、鼓腮或吹哨

动作。

若一侧额纹减少、眼裂增大、鼻唇沟变浅,不能皱额、闭眼,微笑或露齿时口角歪向对侧,鼓腮或吹哨时同侧漏气,则提示该侧面神经周围性损害;若皱额、闭眼无明显影响,只出现一侧

下半部面部表情肌的瘫痪,则提示对侧面神经中枢性损害。

(2)味觉检查,分别以糖、盐、醋、奎宁置于被鉴定人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嘱被鉴定人以不同手式表达不同的味觉,先检查伤侧,

再查对侧。

4.3.2.6位听神经:

(1)听力检查(见《听力障碍法医鉴定规范》);

(2)前庭功能检查(见《前庭平衡功能检验规范》)。

4.3.2.7舌咽、迷走神经:

两者在解剖与功能上关系密切,常同时受损。

(1)运动,检查被鉴定人有无发音嘶哑、带鼻音或完全失音,有无呛咳、吞咽困难,注意被鉴定人张口发“啊”音时

悬雍垂是否居中,两侧软腭上抬是否一致。

若一侧软腭上抬减弱,悬雍垂偏向对侧,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若悬雍垂虽居中,但双侧软腭上抬受限,甚至完全不能上抬,则提示双侧神经麻痹。

(2)咽反射,应用压舌板轻触左侧或右侧咽后壁,观察是否存在咽部肌肉收缩和舌后缩,是否伴有恶心反应。

若一侧反射迟钝或消失,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

(3)感觉,应用棉签轻触两侧

软腭和咽后壁,观察感觉。

应检查舌后1/3的味觉,检查方法见4.3.2.5。

4.3.2.8副神经:

嘱被鉴定人作耸肩及转头运动,并给予一定的阻力,比较两侧的肌力。

注意胸锁乳突肌及斜方肌有无萎缩。

若一侧耸肩及向对侧转头无力或不能,且该侧胸锁乳突肌及斜方肌

萎缩,则提示该侧副神经受损。

4.3.2.9舌下神经:

嘱被鉴定人伸舌,注意观察有无伸舌偏斜、舌肌萎缩及肌束颤动。

若伸舌时舌尖偏向一侧,则提示该侧舌下神经麻痹;若不能伸舌,则提示双侧舌下神经麻痹。

4.3.3感觉功能检查

4.3.3.1浅感觉:

用别针或针尖均匀地轻刺被鉴定人皮肤,检查痛觉;用棉签轻触被鉴定人的皮肤或黏膜,检查触觉;用盛有热水(40℃-50℃)或冷水(5℃-10℃)的玻璃试管接触被鉴定人

皮肤,检查温度觉。

检查时应注意交替进行,双侧比较。

4.3.3.2深感觉:

轻轻夹住被鉴定人的手指或足趾两侧,向上或向下移动,令其说出移动方向,检查运动觉;将被鉴定人的肢体置于某一姿势,嘱其描述该姿势或用对侧肢体模仿,检查位置觉;

用震动着的音叉(128Hz)柄置于被鉴定人骨突起处,询问有无震动感觉,检查震动觉。

4.3.3.3复合感觉:

也称皮质感觉。

以手指或棉签轻触被鉴定人皮肤某处,嘱其指出被触部位,检查皮肤定位觉;以钝脚分规轻轻刺激被鉴定人皮肤上的两点,并逐渐缩小双脚间距,直到被鉴

定人感觉为一点时,测其实际间距,检查两点辨别觉;嘱被鉴定人用单手触摸熟悉的物体,并说出物体名称,检查实体觉;在被鉴定人的皮肤上画简单的图形或写简单的字,令其识别,检查体

表图形觉。

4.3.4运动功能检查

4.3.4.1肌力:

嘱被鉴定人作肢体伸屈动作,检查者从相反方向给予阻力,测试被鉴定人对阻力的克服力量,并注意两侧比较。

肌力的记录采用0~5级的六级分级法。

0级,完全瘫痪,测不到

肌肉收缩;1级,仅测到肌肉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肢体在床面上能水平移动,但不能抵抗自身重力,即不能抬离床面;3级,肢体能抬离床面,但不能抗阻力;4级,能作抗阻力动作,

但不完全;5级,正常肌力。

4.3.4.2肌张力:

嘱被鉴定人肌肉放松,检查者根据触摸肌肉的硬度以及伸屈其肢体时感知肌肉对被动伸屈的阻力作判断,应注意是否存在肌张力增高或肌张力降低。

4.3.4.3不自主运动:

(1)震颤,注意区分静止性震颤和意向性震颤。

前者静止时表现明显,而在运动时减轻,睡眠时消失,常伴肌张力增高;后者在休息时消失,运动时发生,愈近目的物

愈明显,又称动作性震颤。

(2)舞蹈样运动,是否存在面部肌肉及肢体的快速、不规则、无目的、不对称的不自主运动,是否表现为作鬼脸、转颈、耸肩、手指间断性伸屈、摆手和伸臂等舞

蹈样动作,睡眠时是否可减轻或消失。

(3)手足徐动,手指或足趾是否存在缓慢持续的伸展扭曲动作。

4.3.4.4共济运动:

(1)指鼻试验,嘱被鉴定人先以示指接触距其前方0.5m检查者的示指,再以示指触自己的鼻尖,由慢到快,先睁眼、后闭眼,重复进行,观察是否存在指鼻不准;

(2)

跟-膝-胫试验,嘱被鉴定人仰卧,上抬一侧下肢,将足跟置于另一下肢膝盖下端,再沿胫骨前缘向下移动,先睁眼、后闭眼,重复进行,观察是否存在动作不稳;(3)快速轮替动作,嘱被鉴

定人伸直手掌并以前臂作快速旋前旋后动作,或用一手手掌、手背连续交替拍打对侧手掌,观察是否存在动作缓慢、不协调;(4)闭目难立征,嘱被鉴定人足跟并拢站立,闭目,双手向前平

伸,观察是否存在身体摇晃或倾斜。

上述检查若有异常时应按照《前庭平衡功能检验规范》进行仪器检测。

4.3.5神经反射检查

4.3.5.1浅反射:

(1)角膜反射,见4.3.2.4;

(2)腹壁反射,嘱被鉴定人仰卧,下肢稍屈曲,使腹壁松弛,然后用钝头竹签分别在肋缘下、脐平及腹股沟上方,由外向内轻划两侧腹壁皮肤,

观察上、中或下部腹肌是否收缩;(3)提睾反射,应用竹签由下而上轻划股内侧上方皮肤,观察同侧提睾肌是否收缩,睾丸是否上提;(4)跖反射,嘱被鉴定人仰卧,下肢伸直,检查者手

持被鉴定人踝部,用钝头竹签划足底外侧,由足跟向前至近小跖趾关节处转向拇趾侧,观察足跖是否屈曲;(5)肛门反射,用大头针轻划肛门周围皮肤,观察肛门括约肌是否收缩。

4.3.5.2深反射:

(1)肱二头肌反射,嘱被鉴定人前臂屈曲,检查者以拇指置于被鉴定人肘部肱二头肌腱上,然后另一手持叩诊锤叩击拇指,观察肱二头肌是否收缩,前臂是否快速屈曲;

(2)

肱三头肌反射,嘱被鉴定人外展前臂,半屈肘关节,检查者以一手托住其前臂,另一手以叩诊锤直接叩击鹰嘴上方的肱三头肌腱,观察肱三头肌是否收缩,前臂是否伸展;(3)桡骨骨膜反射,

嘱被鉴定人前臂置于半屈半旋前位,检查者以一手托住其前臂,并使腕关节自然下垂,另一手以叩诊锤叩击桡骨茎突,观察肱桡肌是否收缩,是否发生屈肘和前臂旋前动作;(4)膝反射,嘱

被鉴定人仰卧,检查者以一手托起其膝关节使之屈曲约60°,另一手持叩诊锤叩击膝盖髌骨下方股四头肌腱,观察小腿是否伸展;(5)跟腱反射,嘱被鉴定人仰卧,髋及膝关节屈曲,下肢取

外旋外展位,检查者一手将被鉴定人足部背屈成角,另一手以叩诊锤叩击跟腱,观察腓肠肌是否收缩,足是否向跖面屈曲;(6)阵挛,常见的有踝阵挛和髌阵挛。

检查踝阵挛时,嘱被鉴定人

仰卧,髋与膝关节稍屈,检查者一手托被鉴定人小腿,另一手持被鉴定人足底前端,突然用力使踝关节背屈并维持之,观察腓肠肌与比目鱼肌是否发生连续性节律性收缩,足部是否呈现交替性

屈伸动作;检查髌阵挛时,嘱被鉴定人仰卧,下肢伸直,检查者以拇指与示指控住其髌骨上缘,用力向远端快速连续推动数次后维持推力,观察股四头肌是否发生节律性收缩,髌骨是否上下移

动。

4.3.5.3病理反射:

(1)Babinski征,检查方法同跖反射,见4.3.5.1,观察拇趾是否背伸,余趾是否呈扇形展开;

(2)Oppenheim征,用拇指及示指沿被鉴定人胫骨前缘用力由上向下滑压,

观察项目同Babinski征;(3)Gordon征,用手以一定力量捏压腓肠肌,观察项目同Babinski征;(4)Hoffmann征,以一手持被鉴定人腕部,以另一手中指与示指夹住被鉴定人中指并稍向上提,

使腕部处于轻度过伸位,以拇指迅速弹刮被鉴定人的中指指甲,观察其余四指是否掌屈。

4.3.5.4脑膜刺激征:

(1)颈强直,嘱被鉴定人仰卧,检查者以一手托被鉴定人枕部,另一手置于其胸前作屈颈动作,感受是否存在抵抗力增强;

(2)Kernig征,嘱被鉴定人仰卧,一侧髋、

膝关节屈曲成直角,检查者将被鉴定人小腿抬高伸膝,观察是否伸膝受阻且伴疼痛及屈肌痉挛;(3)Brudzinski征,嘱被鉴定人仰卧,下肢伸直,检查者一手托起被鉴定人枕部,另一手按于

其胸前,观察头部前屈时是否存在双髋与膝关节同时屈曲。

4.3.6颅骨骨折

4.3.6.1颅盖骨折:

检查颅盖部有无局部凹陷,头皮有无损伤,常规影像检查有疑问时,应行切线位X线摄片及CT扫描,明确骨折的部位、类型。

应注意是否为开放性骨折,是否合并脑实质损

伤及颅内血肿。

4.3.6.2颅底骨折:

根据发生部位可分为颅前窝骨折、颅中窝骨折和颅后窝骨折。

(1)颅前窝骨折,检查额、面部是否有软组织损伤,眼睑及结膜下以及眶内软组织是否出现淤血斑(熊猫眼

征),是否伴有鼻出血或脑脊液鼻漏,是否合并嗅神经或视神经损伤致嗅觉或视力减退或丧失,应行CT扫描了解眼眶及视神经管是否骨折;

(2)颅中窝骨折,检查颞部或耳后部是否有软组织

损伤,是否伴有鼻出血、脑脊液鼻漏、脑脊液耳漏或脑脊液耳鼻漏,是否合并面神经或听神经损伤,致周围性面瘫或听力下降甚至丧失;(3)颅后窝骨折,检查耳后部及枕部是否有软组织损

伤,是否出现耳后淤血斑或枕部肿胀及皮下淤血斑,是否合并后组脑神经损伤致吞咽困难、发声嘶哑或伸舌偏斜等。

4.3.7脑损伤

4.3.7.1脑震荡:

了解被鉴定人头部损伤后是否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需仔细审查伤后的病史记录及旁证材料。

4.3.7.2弥散性轴索损伤:

了解被鉴定人头部损伤后是否出现昏迷及昏迷的持续时间,检查瞳孔是否散大,对光反射是否消失。

可行CT扫描明确大脑皮质与髓质交界处、胼胝体、脑干、内囊区

域或第三脑室周围有无出血灶,有无出现弥漫性脑肿胀、蛛网膜下腔出血。

也可行MRI检查,对无出血灶者,明确胼胝体和白质有无异常信号。

4.3.7.3脑挫裂伤:

了解被鉴定人头部损伤后是否出现意识障碍及意识障碍的持续时间,是否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是否有局灶性症状及体征,瞳孔是否有改变。

应行CT扫描明确

损伤的部位、范围及周围水肿程度,有无合并颅骨骨折及颅内血肿等。

4.3.7.4原发性脑干损伤:

了解被鉴定人头部损伤后是否出现昏迷及昏迷的持续时间,瞳孔是否有改变,眼球同向运动是否有障碍,肌张力是否增高,有无去大脑强直表现,呼吸、循环功能是

否出现紊乱。

应行CT扫描加以明确,必要时可行MRI检查。

4.3.7.5颅内血肿:

(1)硬脑膜外血肿,有无意识障碍及是否具有“昏迷-清醒-再昏迷”的特征表现,瞳孔有无改变,是否具有锥体束征,生命体征是否平稳。

应行CT扫描明确血肿形成的部

位、出血量,是否伴有脑挫裂伤等。

(2)硬脑膜下血肿,应注意有无意识障碍,有无颅内压增高的症状,有无局灶性症状及体征。

应行CT扫描明确血肿的部位、出血量,是否伴有脑挫裂伤等。

(3)脑内血肿,常来自于脑挫裂伤灶,注意有无进行性意识障碍加重,应行CT扫描明确血肿的部位、出血量。

4.3.8颅脑损伤后遗症检验

4.3.8.1毛发缺失,以缺失毛发的面积占整个头皮面积的百分比表示。

4.3.8.2颅骨缺损:

测量颅骨缺损的位置和范围,计算缺损的面积,也可以通过摄X线片或CT扫描,计算缺损的面积。

4.3.8.3持续性植物状态:

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和脑

干功能基本保存。

植物状态持续一个月以上,即属持续性植物状态。

4.3.8.4失语症:

(1)完全性失语,被鉴定人对语言的理解严重受限,不能复述,失命名、失读或失写,完全丧失语言交流能力。

(2)运动性失语,注意区分严重运动性失语和中度运动性

失语。

前者表现为语言表达严重困难,词量严重缺乏,难以进行语言交流;后者表现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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