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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法之财税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五章 财税法

第一节 税法

一、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满足法定课税要件的人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定性;

(2)强制性;(3)无偿性。

2.税法的概念与体系。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由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等子部门法所组成。

其中,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

商品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和关税法等。

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

财产税法主要包括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税法、契税法和车船税法等。

行为税法主要包括印花税法、筵席税法和屠宰税法等。

3.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税收关系是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实为根据。

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

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法所必须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目、税率、税收减免、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和税法责任等。

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和征税机关,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享有税收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客体,一般包括商品、所得、财产等。

税基,又称为计税依据,是税法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品目,是对征税对象的分类和细化。

税率是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

包括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几种基本形式。

税基乘以税率就是应纳税额。

税收减免是税法规定的对特定主体或客体予以减税或免税的特别优惠措施。

其中,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除。

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交纳税款的地点。

纳税时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和日期。

税法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否定法律后果。

二、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通各环节的增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其特点是税源广、税收中性和避免重复征税。

(二)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1.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增值税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3.增值税的税基。

增值税税基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4.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0%)。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的以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6%的征收率。

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5.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三、消费税法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

1.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具体包括:

(1)烟;

(2)酒及酒精;(3)化妆品;(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

2006年4月1日新增高尔夫球以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

3.消费税的税基。

消费税的税基为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不同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具体税率、税额表参见消费税暂行条例后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5.消费税的税收减免。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营业税法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法的基本内容

1.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

3.营业税的税基。

营业税的税基为营业额。

营业额为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除娱乐业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均实行固定比例税率。

其具体税率为:

(1)交通运输业,3%;

(2)建筑业,3%;(3)金融保险业,8%;(4)邮电通信业,3%;(5)文化体育业,3%;(6)娱乐业,5%一20%;(7)服务业,5%;(8)转让无形资产,5%;(9)销售不动产,5%。

自2001年1月1日起,3年内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逐年降低1%,以后将稳定在5%。

自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保龄球、台球等营业税税率统一定为20%。

5.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五、企业所得税法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外交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次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将对内外交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的税率、统一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所获得的各种应税收入。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客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的做人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枉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总额;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片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领导人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事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坐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7、38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就会的款额中,追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九)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事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条1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旱,应当执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十一)新旧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期安排

《企事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要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枉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枉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得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六、个人所得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所得,具体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月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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