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村干部法律知识培训题库245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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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村干部法律知识培训题库245题及答案
2019年全市村干部法律知识培训题库245题及答案
1.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
( 对 )
2.直接选举是指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单位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
间接选举是指按一定原则将选民划分为选区,以选区为单位选举人民代表的选举方式。
根据选举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方式上,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 错 )
3.“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
( 错 )
4.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即法律享有祟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
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
( 对)
5.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 对 )
7.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对 )
8.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判决、裁定停止执行。
(错 )
9.甲持刀追杀乙,后来,甲的刀被群众夺下,乙见状返身用木棍猛击甲,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
(错 )
10.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的领导主动交代罪行的,也是自首。
( 对 )
1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错)
12.在刑事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
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对 )
1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对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对 )
15.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其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错 )
16.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对 )
17.村民委员会无权对村民进行罚款。
( 对 )
18.村民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转让集体土地。
( 错 )
19.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取得当选资格。
( 对)
20.谁能当选村委会主任,谁有权罢免。
( 对 )
2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除出境六种。
( 对 )
22.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对 )
23.意外事件虽然不是犯罪,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 错 )
24.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 对 )
25.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对 )
26.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对 )
2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 )
28.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严重警告。
( 错)
29.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论。
( 对 )
30.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对 )
31.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
( 对 )
32.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对 )
33.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
( 错 )
3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对 )
3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 对 )
36.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对 )
37.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但不必进行登记。
( 错 )
38.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 对 )
39.民事法律行为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才有效。
( 错 )
40.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 对 )
41.某男,现年45岁,未婚也无子女,因严重心脏病下岗,目前享受社会救济。
欲收养一名8岁孤儿为养子。
他的收养请求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
( 错 )
42.某商店在柜台上有一张告示:
“本柜商品一旦出售,概不退换”。
根据消法,这是一份无效告示。
( 对 )
4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对 )
44.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以适当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错 )
45.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对 )
46.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对 )
47.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对 )
48.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 对 )
49.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 对)
50.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故婚约解除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
( 对 )
51.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 对 )
5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对 )
5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对 )
54.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 错 )
55.饲养动物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
由于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 对 )
56.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对 )
57.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对 )
58.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可以不通知债务人。
( 错 )
59.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对 )
60.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 错 )
61.租赁物改变所有权人的,租赁自动失效。
( 错 )
6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包括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 对 )
6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对 )
64.合同成立即生效。
( 错 )
6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 对 )
66.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
( 对 )
67.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对 )
68.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对 )
69.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对 )
70.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 对 )
71.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 对 )
7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但适当的打骂还是可以的。
( 错 )
73.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 对 )
7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对 )
75.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 )
76.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对 )
77.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当事人用口述的方式起诉。
( 对 )
78.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已经处理的治安案件的结果如果不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错 )
79.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 对 )
80.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对 )
8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
82.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对 )
83.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对 )
84.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对 )
85.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能进行调解。
( 错 )
86.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 对 )
87.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对 )
88.刑事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对 )
89.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 )
90.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
( 对 )
91.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 对 )
9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对 )
9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 )
9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也要登记。
( 错 )
《物权法》第九条: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9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对 )
9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对 )
97.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 对 )
98.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对 )
99.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 对 )
100.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对 )
10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对 )
10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对 )
10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
( 错 )
104.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对 )
105.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对 )
10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对 )
10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对 )
108.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错 )
109.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错 )
110.凡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都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错)
1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对)
11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错)
11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对)
11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
11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对 )
11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但是当事人要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错 )
117.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错)
118.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对)
11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对)
120.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错 )
12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安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对 )
122.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错 )
123.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错 )
12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对)
125.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错 )
12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 错)
127.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错)
128.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转让。
(错 )
129.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对 )
130.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错)
13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对)
13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除外。
(错 )
133.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 对)
1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 )
13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错)
136.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错)
137.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但可以向证人收集证据。
(错)
138.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错)
139.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错)
140.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对)
14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对)
14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错)
14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对)
14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
145.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
1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仍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错)
147.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对)
148.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 )
1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错)
150.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对)
151.耕地的承包期为二十年。
(错)
152.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错)
153.林地的承包期为五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对)
154.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 对)
155.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对)
156.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发生变化。
(错)
157.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错)
158.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对)
159.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错)
160.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对)
161.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并可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
162.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错)
163.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
16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对)
165.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 对 )
166.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对 )
16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无需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错)
168.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二处宅基地,但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错 )
169.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
17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 对)
17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对 )
17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错 )
17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取得、有偿出让取得,开发取得和复垦取得几种,其中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 对)
174.根据我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对)
175.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