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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发挥人大监督优势

努力发挥人大监督优势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基本的和经常性的工作,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我们认为:

要发挥好人大监督的优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权威性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但仍然存在着一些认识的偏差。

要纠正这些偏差,必须先从思想上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首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相对于其他方面的监督,它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的监督。

其次,人大监督是人民的庄重授权,是代表人民严肃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再次,人大监督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样做有利于国家机关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提高效率,保证国家机器协调运转,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被监督者应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看作是尊重人民意志、维护法律尊严、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所为;人大自身要把依法实施监督,视为对国家政权的尊重、对人民群众的忠诚、尽当家作主的责任,进而认识到任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都是一种失职,都是对人民授权的不负责任。

这样,监督和被监督双方都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上,统一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上,并成为相互理解支持和自觉行动。

从这个意义讲,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威性的具体体现;它源自法律赋予的至高地位,更靠人大自身的出色作为;实现并维护这个权威性,不仅仅是人大的责任,还需要“一府两院”的密切配合,我们应该共同为之努力。

二、突出针对性

目前,我们处在建立市场经济、科学飞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新时期,突出监督的针对性,力求监督准确、有序、有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要胸怀全局,精选议题。

要紧紧围绕当地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本着抓重点、议大事、突难点的精神,选好切入点,确定审议议题。

换句话说,就是群众的迫切需要是什么、党委的重大决策是什么、人代会上的决议是什么,常委会就应有重点地选择监督什么。

这样,使监督工作与群众同心、与党委同向、与人代会同步、与大局合拍。

在监督的量上,要本着“少而精”、“深而实”的原则,每年重点选择一两项工作、一两部法律,监督得深一些,研究得透一些,力度大一些,从内容到形式充分体现务实精神。

二是要贯穿主线,以“法”为重。

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工作要始终贯穿一条主线,就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突出法律监督这个重点。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首先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要针对某个时期、某个方面的工作或法律的实施,有所侧重地开展法律监督,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两院”公正司法。

三是要深入调研,知政知情。

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必须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

要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深入到被监督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去,围绕审议议题,通过座谈视察、明察暗访、调档阅卷等方法,掌握第一手材料,并进行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分析,做到主要问题清,相关法律法规清,解决问题的措施清,进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得出相应结论。

四是要区别情况,科学适度。

无论是监督人还是监督事,无论是法律监督还是工作监督,都应因人、因事、因法、因时,采用适当方式实施监督,力求最佳效果。

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要注意把握适时、适度、适量。

五是要切实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

这是突出针对性的关键之点,也是提高监督的权威关键所在。

对列入常委会审议的议题,要在深入调研、知情知政知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集体智慧,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的审议意见。

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要努力做到:

掌握情况翔实,分析问题准确,运用法律恰当,所提建议可行,具有启迪和采纳作用。

只要努力做到了这些,就会使监督的成效落到实处。

三、提高效益性

人大监督也要讲效益,监督就应该有效果、有收益,最终让广大人民群众受益。

一般说来,常委会在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后,政府部门要有一个过程,即落实运作——近期效果——终极效果。

所谓讲效益,就要体现在全过程中,特别需要在落实运作到“近期效果”这个阶段增强“效益”意识,要追踪问效,督促落实。

要把监督体现在会前调研、会上审议和会后跟踪的全过程。

为此,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注意了解自己联系的监督对象,对常委会决定、决议或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注重跟踪监督;对有些重点问题,常委会还要组织进行跟踪调查、视察,或者要求有关机关就落实情况作口头或书面报告。

这样,既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又增强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四、今后工作建议

1、建立廉政报告制度。

“一府两院”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同时,还要就“一府两院”领导成员(包括政府部门领导成员)的廉政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上这些干部的财产申报表,提起人大代表审议,廉政专题报告和财产申报表应向社会公布。

2、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

3、强化民主监督。

重点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协机关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围绕反腐倡廉,积极抓好民主监督。

4、要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易发问题部门主管领导工作程序的监督和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

强化人大监督职权,是法律所定、人民之托、责任所系。

为此,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满腔热忱和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强化集体行权意识,常委会各工委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密切联系实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积极探索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发挥好人大监督的优势,努力实现监督方式和监督实效的统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使人大监督工作达到一个新水平。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央明确指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深入推进,作为基层政法机关、基层政法干部,如何更进一步理解“规范”、“公正”,要求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各项工作。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前这一理念在基层政法干部中存在什么问题,试根据基层工作状况,做些简单的探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现代文明对作为普遍规则的法律以及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给出了新的定义,从而在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权利、权力与权利这三种基本关系中形成了三种信念,即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民自治这是构成法治理念的核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也不能脱离这样一个理念基础。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

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权利平等在法治理念下看,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可以说没有自治便没有法治。

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保护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态中专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我国在现阶段,实行依治治国的方针和贯彻法治原则,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允许的。

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认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主要借助执政者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执政者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障碍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人治的痕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的意识还很淡薄。

就当前基层而言,因受人们的生活环境、生产条件以及自身素质等众多因素的制约,政法干部要完全树立法治理念就还有很多障碍。

   1、传统文化的认识偏差

   中国自上一世纪末便在西方的影响下出现了实行法治的要求,但时至今日仍处在走向法治的起点上,之所以如此,除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外,与近百年的文化状况有很大的关系。

在由外来冲击而引起的长期震荡中,中国既未能在立足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传统文化向现代的转化,亦未于传统文化之外建构出新的文化系统,实行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始终没有形成。

因而在经过长期徘徊后重新开始走向法治之路的今天,我们面对的困难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传统文化的影响。

最能代表这种文化的,是人们常引用的孔子关于德、礼、刑、政关系的论述: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在孔子看来,道德是带有根本性的规范,治国应以道德为本,倘若道德毁坏了,其他规范就很难起作用,所以他又说:

“人而不仁,如礼何?

”从这种思想出发,孔子不承认与道德冲突的司法裁决,弟子公冶长因行正获罪,孔子并不认为其有罪,说:

“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并将女儿嫁与公冶长。

孟子更进一步,在回答弟子假设的如舜父犯杀人罪舜应怎么办时,明确提出舜可抛弃其位,窃父而逃,在他看来,孝作为伦理道德,是高于法律的。

   2、风俗习惯、情感等和公正执法的现实碰撞

  基层,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的很多风俗习惯,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

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

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

这样,当父母与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基层司法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

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严重时就会引起“公愤”,从而影响农村的稳定。

   在情与法的问题上,同样会引起法治理念的偏差,例如:

一个儿童在邻居家与小朋友玩耍,不小心摔倒受伤。

这个孩子的父母便起诉邻居小朋友的父母,认为他们没有起到监护职责。

法院判决邻居赔偿受害人数万元。

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什么呢?

那就是:

今后千万不要让邻家的孩子来玩耍,这样才可以免生是非。

可如此一来,左邻右舍的孩子不得沟通,这对人与人之间合理、健康的感情是多么残酷的摧残!

我们现行的许多法律是从西方移植、借鉴来的,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它把个体的权利作为法律的逻辑起点,其长处是保障了每个个体的利益与尊严,而短处则是缺乏对整体和谐的关注,硬要把本来亲密无间的人类群体拆成一个个孤立的分子。

因此,冷漠、缺乏人情味、紧张、恐惧等已成为西方公认的社会病。

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造成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执法人员、行政人员的抵触,同时在客观上造成基层政干部树立法治理念的障碍。

   3、“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违背

   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地方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矫枉过正。

个别领导者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后,具体执行或推行的人员就成了第一线的行政主体,这些“主体”有时还要绞尽脑汁为这一政策作些违法的辩解,反对的人多了,文件的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在基层也是司空见惯的。

久而久之,就大大削弱了群众对“法治”的认同度。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途径

   1、切实推进基层的普法宣传工作

  普法,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最有效的途径。

就目前而言,我们的普法只是针对了文化素质较低的广大农村,对行政、执法干部的普法力度不大,普法宣传教育对绝大

部分干部已变成了形式。

在参加普法学习和考试中,仅限于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考试,而局级以上高级干部则很少参与,偶有为之,也是“秘书”代劳。

因此,中高级领导干部中的法盲现象也是存在的,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由于受“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的封建影响,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强化到位的执法监督

   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

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

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并激励监督,建立切实到位的监督机制,使他们能够乐于监督、敢于监督。

监督的途径很多,除常规的检查外,对重大信访热难点问题定期进行排查,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行为追究制等,使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使执法主体的行为进一步合法、规范,才能真正树立起干部的法治理念。

   3、突出“程序优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

其实,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的验证了这一点:

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

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不敢把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

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干部、执法人员的行为,这样就有利于基层干部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来约束和指导自己的涉法行为

信访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部门与群众联系,群众与党政机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战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特别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管理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

帮您找文章]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和工业经济的转型,信息由较为缓慢、闭塞的人文传播到快速扩展的网络传播等方面转变,已日益凸现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

通过利益分配形式和标准的变化,以及信息的高速传递带来各类观点的融合渗透,大多数人的维权意识逐步加强,部分群众利己观念有所抬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这一特点更易于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较小的事态扩大化,给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新的难度。

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尤其是要认真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开展好基层信访工作,始终是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解决好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之一。

下面,笔者如何就加强基层信访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要高度认识到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信访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各方面发挥了“稳压器”、“晴雨表”以及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心桥”作用。

(一)准确掌握和正确认识基层信访工作形势,科学地加强基层信访工作。

当前,由于下游信访量大幅增加,使基层信访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

资料显示,近五年来我国由下至上各级信访部门、党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群众信访大幅增多的压力。

据有关权威机构和人士通过一项较为全面的调查,把20xx年、20xx年的信访增多现象称之为“信访洪峰”,并与八十年代初期“文革”结束后拨乱反正带来的信访潮,九十年代国企改革出现部分职工下岗带来的信访潮进行了比较,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最近几年,则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与利益分配形式发生变化,部分人没有适应这一形势而产生了新一轮信访高峰(据《民情与信访》20xx年第9期《中国遭遇信访洪峰》一文)。

近三年来兵团信访统计数据表明,群众越级到兵、师两级的信访量达到总量的50以上,其中80以上的越级上访问题应在基层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基层的信访工作也呈现出诸多新特点、新特征。

以笔者所在单位(县团级,总人口为18000人)20xx年、20xx年和20xx年上半年群众信访情况为例,信访问题多元性发生且成变异状扩散和转换,以往规律性信访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形成了普遍性问题为重,克隆出的派生性问题激增,一般性问题越来越多的现状。

突出的信访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以维权为由带来的信访问题大幅增多。

如我单位前两年内237件群众来信来访中,有93件是涉及到维权方面的问题,占期内信访总量的39。

二是信访人认为政策不合理或执行政策不公引发的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且相当棘手。

如我单位20xx年群众来访总量是87件,以上述理由来访的达38件,占当年信访总量的44;在深入调查、解释政策和耐心劝导后仍然缠访、闹访的有7件,占总量的8。

三是在经济社会转型和利益分配过程中,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承包收入、经营方式、社会保障等方面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进行政策调整,在执行新政策当中出现的一些信访问题。

如20xx年全兵团实行养老保险扩面时,我单位有22件群众信访问题都是因不愿交纳社会保险费,或是要求解决以往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时期所出现的补交费问题。

四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增多。

相当一部分群众仍受人治社会管理意识的影响,信访不信法,认为权大于法,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而采取向党政机关信访的形式又直接、不需交费等。

明明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偏偏坚持走信访路子求决。

五是异常访有增无减。

如发生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本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处理;正常情况下的职工病故问题也非工伤死亡等,但部分信访人在信访部门明确解释和引导后,仍然坚持到党政机关缠访、闹访要求解决。

类似现象,我单位20xx年有4件,20xx年有6件,20xx年上半年就达到5件。

六是有组织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且矛盾趋向社会性。

部分信访人利用便捷地交通和信息工具,能在较短时间内组织串联多个单位甚至跨区、跨省信访,多数采取突发行动,搞轰动效应,演变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如兵团发生的军转人员要求享受特殊待遇的信访问题、六十年代的“五?

七”人员要求享受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等,都是经少数人较短时间内串联而突发的规模较大的信访案件。

七是择机上访现象突出。

近年来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已成为信访敏感期和群众上访高发期。

部分人以个人利益至上,在统一政策框架下想当然的要求特殊化,在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产生抵触情绪,引发赴省城和进京信访。

据兵团统计数据证明,这一现象已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明显。

上述种种现象,只是导致“信访洪峰”的部分因素,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新情况将不断地出现。

作为产生信访问题的最基层,是成千上万的信访问题的发源地,是形成“信访洪峰”的上游。

要减轻上层压力,就必须从整治“微波细流”入手,全面加强最基层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发生信访问题的最基层单位责任性,加大信访问题始发前的预防和始发期的解决力度,使大多数群众信访问题少发生或解决在初始阶段,就必须随时随地做到准确地认识当前信访形势,追根求源,注重治本,科学地做好最基层的信访工作。

(二)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把信访工作第一关。

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形势,使信访工作能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将群众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是维护好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

基层是信访工作的基础,是形成信访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信访问题的源头。

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从源头上解决、处理好存在的群众来信来访,研究制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政策、措施,以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规定更加直接地明确了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基础地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属地、分级”就是层层负责,其重点是信访问题发生地的最基层。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解决信访问题的“基层负责”的要求,如“依法”的概念,直观上是依照法律、法规或与国家政策相统一的相关政策来解决信访问题,也是最基层单位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程序中的一个重要依据。

比如遇到政策性很强,或最基层单位无法直接答复、处理的信访问题,按照这一规定,其单位负责人仍然不能一推了之,而应该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尽快向上级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请求协助处理。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规定,更加充分地强调了解决信访问题的时效及范围,即必须在最短时间内答复、解决与在信访问题始发地解决问题的两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只有加强最基层的信访工作,特别是更直接地明确基层单位,特别是县(团场)、乡(连队)两级在信访工作中的地位和责任,减少和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不该出现的信访问题,或对出现的正常情况下的信访问题及时、就地、依法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才能夯实信访工作基础,使大多数群众信访问题在基层得以解决。

(三)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降低信访成本。

重访、缠访、越级访、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等,都将造成成本浪费,使信访人增加经济负担,各级行政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处理,加大了社会管理成本。

众所周知,群众信访一旦延伸两至三个环节以上,其成本必将成倍增加。

以一个距离县机关10公里、地级城市50公里、省府城市300公里、京城500公里,月平均工资水平在900元左右的基层单位为例,假设此单位有三名信访人因其提出的信访诉求在信访问题始发地(乡或连队)没有给予重视和解决,紧接着又延伸到县级(团场)机关仍未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最后延伸到地区(师)机关、省(兵团)机关、直到京城国家机关。

按其在本单位提起诉求三人两次计,时间各半天,合计3天,折合误工损失约90元;到县级以上机关发生的费用另附加车船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各级工作人员接待所发生的费用等,费用将成倍增长,而最终结果其问题还必须由基层解决,造成不可弥补的巨大浪费势在必然。

因此,笔者认为,各级党政要高度重视解决好群众初信初访,竭尽全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最基层,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既能达到解决信访问题的难度小、成本小、影响小的效果,又利于社会稳定,赢得民心,节约成本,减少信访人、相关党政机关等各方面的损失。

(四)加强基层信访工作有利于争取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事务等工作的支持。

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做好“人”的文章,办好“人”的事情。

从广义上讲,信访工作已形成一门新兴学科,它涉及法学、心理学、行为学、语言学、逻辑学、文书学、信息学等,工作内容包罗万象,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

做好信访工作,最突出的作用就是搞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更快捷地了解、掌握社情民意,随时随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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