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招生政策及照顾政策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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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招生政策及照顾政策汇总
2014年各省市招生政策及照顾政策汇总
广东:
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工作
1.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广东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招〔2013〕21号)、《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执行。
2.考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建立工作。
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学业水平考试等级、高中毕业成绩、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生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信息,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或高中毕业鉴定等。
纸介质档案包括:
考生高中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价、本人签名确认的报名表、报考学校志愿表、体检卡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
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电子档案内的报名信息是考生考试、录取、被高等学校录取入学后学籍管理以及高等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考生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和影响高等教育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5.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
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
未录取的考生档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或单位。
二、招生体检
1.报考高等学校(含单考单招)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4〕3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3.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录入数据的完整性由体检医院和当地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需对体检数据进行校验,重点检查漏检、漏登项目,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
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4.对各体检医院体检结论有异议的,以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体检结果作为最终裁定。
5.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6.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7.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开展工作,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招生计划及章程
1.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上报在广东省招生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
在我省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必须编制广东分专业招生计划。
凡在广东招收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插班生、残障生单考、五年一贯制高职转段生、中高职三二分段转段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以及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类型的招生,可不做分省计划,其计划数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14年招生总规模之内,但不包含在教育部核准分发给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内。
有招收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及部分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招生类型的学校,须将招生专业及专业要求书面报送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入招生专业目录。
属地为广东省的高等学校同时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
各高等学校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时,必须注明专业收费标准,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并同时上报。
有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残障生单考、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任务的院校,必须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期间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广东省增补计划,否则将会影响高校新生电子注册。
未经教育部分送和广东省统一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2.高等学校编制分专业和生源计划时,应根据广东省各科类生源情况及本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要求,合理确定各科类专业计划。
省内各高等学校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全省的原则,按照全省一盘棋的要求,严格控制分区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计划。
3.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
各高等学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4.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校本部、分校或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和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招生信息,特别是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文字表达要规范。
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等学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5.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须经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后,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招生章程一旦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高等学校上报生源计划时,须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6.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艺术”版(含音乐、美术),“理科、体育”版,“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版三册分别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7.各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录取时,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
生源总量不足时,由省招生办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招生计划总量如确需调整,高等学校应提前报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8.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和使用,必须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
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杜绝违反计划使用原则的现象发生。
9.录取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调整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
四、考试
1.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
“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其中数学分为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外语分英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
文科综合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
2.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分为文科类(含外语类,下同)专业、理科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音乐类专业和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分别如下:
文科类专业的考试科目:
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科类专业的考试科目:
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体育类专业的考试科目:
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体育术科。
音乐类专业的考试科目:
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音乐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音乐术科。
美术类专业的考试科目:
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美术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美术术科。
3.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语文、数学、外语的满分值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满分值各为300分。
考生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组成,满分为750分。
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满分值各为300分。
4.2014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基础上的统一考试制度。
2014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六门学科。
其中,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
5.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各科公布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
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5分以下不给等级。
6.普通高考英语科考试分别进行笔试和英语听说考试。
其中,英语听说考试实行计算机辅助考试,考试时间约30分钟,试卷满分60分。
英语听说考试计入英语科总成绩,占英语科总分(满分150分)的10%。
7.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和高职(专科)音乐、美术专业以及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省统考涉及的音乐类、美术类专业,须使用省统考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成绩。
省统考涉及到的其他本科艺术院校(专业)可直接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经批准也可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由院校再行单独组织考试。
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其他高等学校须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方可组织术科单独考试。
经批准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的有关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用于本校或本专业。
8.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
“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或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
9.“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科满分值为150分,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
10.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由省招生办公室委托有关高校承担评卷任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顺利进行。
各高等学校、普通中学应按要求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优秀教师参加试卷评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所选派的评卷教师实现科学管理,确保所选派的评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自觉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11.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统计、合成并公布,由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
考生也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答卷复查。
答卷复查范围为答卷扫描是否准确,答卷是否漏评、错评,成绩统计合成是否有误,不涉及评卷宽严。
12.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
6月7、8日。
五、考风考纪
1.考风考纪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和实现消灭试卷雷同的管理目标;要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防止、制止请人代考和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及群体性违纪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2.严格执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学〔2008〕8号)和《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粤教考〔2001〕1号),维护考试的良好秩序,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按照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努力营造安全、公平、诚信的良好考试环境。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严肃考风考纪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要加强巡考工作,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将派出巡视组对各市、县(市、区)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各市要组织巡考人员配合省巡视组做好巡考工作。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监考员的挑选和资格审查工作,高三年级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监考工作及其他有关的考试工作。
要加强监考员队伍建设,认真抓好监考员的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把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落实到每一个主考和监考员。
要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监管和奖惩机制,把监考业绩考核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评等结合起来。
对工作质量高、敢于制止和处理违纪作弊考生的监考员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放松考场纪律的主考、监考员坚决予以撤换,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试卷雷同严重、考试管理松懈、违纪作弊现象严重的考点,取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资格。
4.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在考试前对考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考风考纪教育,有应届毕业生的中学在考前应召开考生教育动员大会,对考生进行广泛深入的诚信考试教育和违纪舞弊处罚警示教育;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弘扬正气,打击邪气,营造“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携带手机、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室;要积极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团伙舞弊、代考或替考、利用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手段作弊的行为;省、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均要设立并公布考试违纪舞弊举报电话,各考点要设立举报信箱,加强社会监督。
5.监考员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考务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反映考生考试情况。
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要严肃提出警告,如实登记,并由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名。
考试结束后,对违纪作弊考生由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做出处理决定,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市招生办公室的处理决定进行成绩处理。
评卷期间发现答卷雷同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评卷教师、评卷领导小组认定后,将违纪作弊考生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公布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结果。
6.省、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和各考点要把试题保密工作作为普通高考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要明确试卷、答卷安全保密责任人,落实责任制。
要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参与保密工作,切实加强试题印刷、运送、存放与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试卷、答卷的绝对安全。
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当年试题的印刷、运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7.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化考点的建设,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考点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按统一标准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并做好电子监控系统与省教育考试院互联互通工作,实现考试管理现代化。
我省各考点各试室都须配置金属探测仪,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的违纪作弊行为。
8.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参考。
9.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各考点要强化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意识,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评估制度。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在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和学校的单考单招考试(含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术科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六、填报志愿
1.2014年我省在文科类、理科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含A类、B类)院校以及“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
平行志愿高校的志愿填报、投档方式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2.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专科院校(含文科、理科)、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各层次招生院校及第三批专科院校(含A类、B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暂不实行平行志愿。
3.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院校(专业)录取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
录取批次与本批次(本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同批次进行。
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报考同一批次院校时,可单独选择填报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或普通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内既报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又报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其中,报考第一批艺术类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得兼报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及提前第一批本科院校志愿。
艺术类考生在同一批次同一所院校不得同时兼报音乐类和美术类校考专业,只能单独填报音乐类或美术类校考的专业志愿。
填报艺术类省级统考本科专业以及填报在省级统考合格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本科专业,考生省级统考术科成绩必须达到相应类别的术科资格线。
体育类考生报考同一批次院校时,可单独选择填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或普通理科类院校(专业)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内既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又报理科类院校(专业)志愿。
4.符合《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招生办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3〕147号)有关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本科专业时,必须在本科相应批次的“少数民族”栏目中填报有关院校及专业。
报考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的院校时,必须在“各类预科班”栏目中,根据本人的成绩与公布的各批次本科院校预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相关的院校及预科专业。
考生在各批次本科院校预科班中只能选择一个批次一所院校。
5.“各类预科班”栏目中可填报少数民族预科班、“三侨一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符合多项资格的考生只能填报其中一类一所院校。
6.考生填报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及专业。
考生所填志愿信息网上确认后,应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打印志愿表,考生当场签字。
考生本人对不按时签字和由他人代为签字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志愿信息一经网上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7.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根据本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按规定填报相应层次高等学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能达到相应层次高等学校录取要求的,其填报的对应学校志愿无效。
报考第一批文科类、理科类本科院校时,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文科类、理科类本科院校(含A类、B类),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报考第三批文科类、理科类专科院校(含A类、B类),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报考普通高校音乐类、美术类考生,参加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参加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8.“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实行单设批次、单独志愿、单独划线的录取办法。
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4〕16号)报名条件的考生,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可填报专项计划的相关院校和专业。
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教育局、招生办公室、中学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发动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考生积极填报,要严格做好资格审核工作,严防造假、杜绝造假。
相关高校要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和录取工作,确保完成专项计划招生任务。
9.“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实行单独志愿、单独划线,在定点院校所在批次录取结束后按专业志愿投档的录取办法。
有志从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且高考成绩分别达到省招委会划定的本、专科定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在相应批次的“农村卫生定向”栏目中填报相应院校志愿。
被录取考生须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4〕21号)要求,与相关市(县、区)签订培养协议。
10.报考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求为:
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报考高职自主招生的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最低要求为:
报考文理科专业至少须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艺术类专业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11.当批次高等学校录取后,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情况公布招生计划缺额较大的高等学校(专业)的计划缺额情况及补填志愿要求,让未被录取的考生补填志愿,组织相关高等学校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12.高等学校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应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等学校;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13.符合相关高等学校自主选拔、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高考基础上综合评价录取资格的考生,应在志愿表的“自主选拔”的相关栏目中填报一所相应高校志愿。
没在该栏目中填报对应高校志愿的,不能按自主选拔、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综合评价录取等招生类型录取。
14.报考需政审面试体检的提前批志愿(含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国防生)的考生,具体填报志愿办法另文通知。
七、录取
1.广东省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