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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代表和经营者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所属企业产权代表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和保障公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有效运行,建立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逐步完善科学规范的培养、选拔、管理、监督、竞争的用人机制,营造务实高效的管理环境,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法律、政策和法规,结合交通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集团全资和控股的二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产权代表

第四条产权代表是交通集团在二级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产权所有者代表。

产权代表依法代表交通集团在公司中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利,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产权代表由交通集团选拔、聘任,依法定程序委派到二级公司进入其董事会、监事会,担任董事和监事,负责保障公司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对交通集团负责和汇报工作。

第六条产权代表由交通集团推荐,依照所驻企业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办法,依法进入企业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产权代表依照与交通集团签订的任期目标责任书和本《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产权代表的聘期一般为一到三年,交通集团根据所派驻企业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九条产权代表要充分表达、体现交通集团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国有产(股)权权益,对国有产(股)权的安全、完整负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在交通集团所属企业中,产权代表要依法维护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平等,坚持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并保证足额分取和上缴国有股应得的红利。

第十一条在企业经营中,产权代表要依据交通集团授权,行使资产受益、重大经营决策、经营者选择等规定权利。

第十二条产权代表要定期或随时向交通集团书面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表决必须按交通集团意见表决、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交通集团意见。

第十三条产权代表奖惩:

产权代表的年度目标责任奖惩,依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双方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代表应向交通集团报告:

(一)企业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以上领导人员的职务变动的;

(二)企业对外贷款担保和抵押的;

(三)企业因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

第十五条企业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代表应事先向交通集团书面报告,经交通集团答复后方可实施:

(一)企业对外投资、参股或控股:

1、向其他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参股或控股;

2、因被投资、参股或控股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企业投入的资本及利益变动;

3、被投资、参股或控股的企业发生破产或被收购。

(二)企业的增资扩股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四)对国有资本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产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将有关内容向交通集团报告。

交通集团对报告事项有书面意见的,产权代表应当在股东会上按照交通集团的意见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产权代表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有关讨论内容和董事会决议纪要向交通集团报告。

第十八条产权代表应在报告的材料中书面表明个人对材料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的姓名,供交通集团参考。

第十九条交通集团综合部负责受理产权代表的报告,对须经答复方可实施的报告,交通集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对于产权代表向交通集团报告的事项,交通集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产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三章企业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交通集团二级企业的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三总师、财务总监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人员,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交通集团的监督指导,执行交通集团产权、财务、人力资源、决策、投资、贷款、担保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者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和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和义务,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职代会报告工作。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章选拔和任免

第二十七条产权代表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拔、委派程序:

1、交通集团委派的产权代表由交通集团根据干部选拔程序考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委派或更换。

交通集团委派到二级公司的产权代表由交通集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纳入集团直接管理干部范围管理。

2、交通集团全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由交通集团直接委派或更换,控股企业的交通集团资产方董事、监事由交通集团推荐,公有产权代表负责在股东会上选举产生或更换。

3、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人由交通集团考察后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建议人选,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向其任职企业推荐,并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其中,全资企业可直接任免,控股单位由交通集团提名,以过半数的董事(监事)依法选举产生和罢免。

4、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交通集团提出建议人选或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招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其董事会具书面请示报告提出建议人选,按管理权限确认任职资格,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八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推荐、选拔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交通集团提名或交通集团党委推荐;

2、交通集团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提名推荐;

3、本人自荐、竞争选聘(有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拔任用坚持下列原则:

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十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任职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3、有民主作风,有集团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二)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单位副职岗位的选拔对象年龄应在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单位正职岗位的选拔对象年龄应在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对于素质优秀、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的规定;

3、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之前,一般应具备在下一级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于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4、身体健康;

第三十一条任免考核:

1、交通集团人力资源部将推荐意见汇总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交通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研究,确定是否成为拟提人选。

2、拟提人选确定之后,由人力资源部抽调相关人员成考核组,对拟提人选进行考核。

考核组由2人以上组成,其中应至少有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1人,必要时可由交通集团领导牵头组织考核。

3、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力求全面、客观、准确,注重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

4、考核组应充分听取各方面干部职工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征求拟提人选的直接领导、本部门同事和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

如拟提人选为交通集团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还应考核该单位资产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

第三十二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任免、聘任和解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核,否则集团党政联席会议不予讨论。

第三十三条研究干部任免事宜的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会议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由人力资源部或党群工作部介绍对拟聘人选的考核情况;

2、参加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3、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4、指定专人对拟提人员进行谈话;

5、会议由人力资源部或党群工作部负责记录。

第三十四条交通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或交通集团党委会研究决定之后,应对拟提人员名单进行任前公示。

公示期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意见,并向集团主管领导汇报,如收集到影响选拔任用的重大问题,应提交交通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研究确定。

公示通过后,下发聘(任)用文件。

第三十五条行政和党群类经营管理者的聘用(任命)分别由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起草文件,集团总经理或党委书记签发。

第三十六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聘或免职:

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情节严重的;

2、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3、任职期间开拓精神、创新意识不强,企业没有盈利或连续亏损以及工作中管理不善、大多数职工反映强烈的;

4、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业绩平平、履行职责不到位、经教育后仍无明显起色或不能主动配合好正职工作的;

5、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6、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7、调任新岗位的;

8、因机构改革或企业改制、重组、破产不再担任原职务的;

9、出国工作或脱产学习满一年以上的;

10、病休一年以上的;

11、达到任职年龄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12、退职或批准辞职的;

13、其他原因需要免职解聘的。

第三十七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凡年龄距法定退休规定不足5年的,原则上不再进班子或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

对个别工作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贡献突出的专业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八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求调出交通集团或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经交通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同意免职(解聘)后,方可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

凡未经批准同意的,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免职(解聘)后,不再纳入交通集团直接管理干部范围管理,改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个人档案转回其原任职单位。

第五章任职

第四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担任公司董事的产权代表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原则上不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工会主席原则上应专设,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企业党组织提出的工会主席拟任人选,应先征得交通集团工会同意。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主席一般推荐纪委书记担任。

第六章培训与交流

第四十五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交通集团有关制度、办法、规定,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要钻研技术、经营管理以及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努力将自己培养成为知识面广、创新能力强,适应市场经济的复合型人才。

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40学时。

45岁以下人员应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40岁以下人员应至少掌握一门外语。

第四十七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继续教育,由交通集团行政和交通集团党委按照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

交通集团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八条建立《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教育记录卡》,由交通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按年度进行记录、归档,作为选拔依据之一。

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参加交通集团安排的各种学习和培训,新提拔的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一般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第四十九条为提高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综合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交通集团实施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交流制度,有计划地进行国内国外、上下级、平级之间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岗位轮换,以培养和开发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激发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自身潜能的有效发挥。

具体实施按照《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干部轮岗交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交通集团委派到二级企业的产权代表的考核由交通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考核是对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工作作出恰当评价,为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任免,奖惩、升级及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提供依据。

考核依据任期责任书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等,以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德、能、勤、绩和领导完成工作目标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对交通集团委派的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依法经营情况;

2、管理、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3、“两个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4、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和交通集团党代会、工作会、职代会、反腐倡廉会等决议的情况;

5、班子团结务实、廉洁勤政、厂务公开以及自身建设情况;

6、职工凝聚力以及对班子的信任率和支持率。

第五十三条年度考核(含任期考核)程序和方法:

1、成立交通集团考核领导小组,并由交通集团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

2、被考核人提前到交通集团党委工作部领取《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及廉政考核表》,并认真填写,在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做述职报告。

3、开展民主测评: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评价。

4、考评小组与职工进行个别谈话,就领导班子及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内容做进一步了解。

5、汇总考核结果,查阅有关资料,撰写考核综合报告和单项考核材料,进行情况反馈(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并提交交通集团党政联席会、党委会研究。

第五十四条对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奖惩,依据交通集团所确认的工作目标,根据考核结果,按奖惩规定进行;对工作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者由集团给予荣誉或晋升奖励。

对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和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被考核人要正确对待交通集团的考核,要如实汇报个人的工作和思想,客观地反映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负责客观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五十六条对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处罚按照《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董事会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总经理工作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激励和约束

第五十七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十八条产权代表未按规定向交通集团报告情况或报告假情况的,按规定给予督促和警告;对屡次警告无效并由此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交通集团除免除其产权代表或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务外,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集团要追究产权代表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根据情况进行政纪处分,直至解聘或免除国有产权代表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全资、控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经营目标的;

(二)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未能如实反映企业分配情况,致使国有股权收益受到侵害的;

(四)利用产权代表及相关职务,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十条对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岗位职权范围内开拓创新、大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交通集团二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前,由交通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年度审计或离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其考核使用、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执行中纪委、省纪委有关干部廉洁规定,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廉政卷宗》。

如实填写廉政卷宗的各项内容。

如发现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而卷宗又未反映的属隐瞒不报行为,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实行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监察、纪检、审计、财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实行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交通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及党委会讨论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十五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违反上级及交通集团制订的制度、规定、决议、决定、命令等以及工作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企业形象及信誉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对未完成资产经营目标的交通集团直属单位主要党政领导,以及责任领导,应按规定扣罚收入,并给予批评教育。

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就地免职(解聘),并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如确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没有完成经营指标的,交通集团将视具体情况及责任大小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部分。

第六十七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经组织谈话到离任前期间,不得突击提拔调整人员,不得审批本单位大额资金调动、工资涨级、奖金发放等重大事项。

如违反规定做出的决定,一律视为无效,并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十八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服从交通集团的领导,做到政令畅通,对拒不执行交通集团指令或故意拖延顶着不办的,交通集团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解聘)处分。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如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如总经理仍然不予采纳,董事长可再次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建议暂时停止总经理的职权,转交由董事会处理。

第七十条交通集团行政或交通集团党委根据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认为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凡组织责令其辞职而本人拒不辞职的,则予以免职(解聘)。

第九章薪酬与福利待遇

第七十一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任期内,享受所任职级的薪酬、福利待遇。

岗位工资标准由集团审批,绩效工资(浮动工资)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福利待遇依职务确定,不低于企业副职标准。

第七十二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交叉兼职者,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七十三条产权代表履行职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所驻企业支付。

第七十四条经交通集团批准,对二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可实行年薪制、期权制等分配形式。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可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给予奖励,奖励可采用奖励现金、实物、红股、股票期权或社会养老保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

第七十五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被免职后,在保留待遇期间享受的有关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按本人原单位、原职务(职级)当年的标准执行,不再享受效益兑现奖;

2、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收入为当年扣缴基数继续缴纳和办理;

3、其他各项补贴及福利待遇,如副食补贴、书报费等按本人原职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4、工龄连续计算。

第七十六条凡因下列原因之一,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被免职(解聘)后,区别不同情况享受相应的有关待遇:

1、被调任其他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岗位的,按新岗位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2、因企业改制、重组、破产不再担任原职务的,或因机构改革、单位撤消合并、岗位调整不再担任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务的,按新任职务(岗位)享受所在单位的相应待遇;

3、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派出工作的,免职(解聘)后,按派往单位的新任职务(岗位)享受该单位的相应待遇;

4、单位派出脱产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免职(解聘)后,保留原职级待遇,有承包兑现奖待遇的单位,学习期间不再享受承包兑现奖;

第十章退休与离休

第七十七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退休年龄与职工退休年限一致,一般为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在单位人事部门通知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十八条凡已到退(离)休年龄的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者,一般应在到龄的下个月办理退(离)休手续。

不需本人申请。

第七十九条担任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专家,在到达退(离)休年龄时,确因科研等技术工作需要,本人能坚持正常工作,需延长退(离)休年龄者,由单位提前二个月申报,经交通集团批准可延长工作时间二至三年;延长期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八十条即将到退(离)休年龄的领导干部确因身体状况不适应继续任职者,可以提前退(离)休。

第九章、日常管理

第八十一条交通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出境及外派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

第八十三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配偶、子女出境定居的需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审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境和境外定居。

第八十四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职期间发生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由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会同交通集团工会协助其所在单位处理善后。

第八十五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当地或本单位受到表彰、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加入党派社团组织,参加地方人大、政协,出席各种代表会议(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和社会兼职变动)等情况,应随时上报交通集团主管部门。

第八十六条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需要兼任其他职务的或担任(兼任)外单位职务的,应报交通集团审批。

第八十七条交通集团全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因私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三天,需报交通集团批准。

因公、因私出国一个月及以上的,应事先提出临时负责人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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