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类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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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类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
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
一、煤矿企业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一、通风瓦斯管理
1.煤矿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
严格劳动组织管理,按照核定能力和生产计划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特别规定》第8条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
《特别规定》第8条
2.生产准备和开采顺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
3.通风系统必须合理。
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
各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明确通风系统合理的通风线路、通风阻力和阻力分布比例,通风系统不合理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
《煤矿安全规程》第119条
矿井通风阻力必须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
4.通风设施必须完好。
煤矿企业要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
《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122条
要加强对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置的管理,明确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已有设施要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防止风流短路、系统紊乱和有害气体涌出。
《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
5.风量必须充足。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
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否则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
《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
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定通风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配风充足。
《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
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
6.风流必须稳定。
煤矿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27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五项
7.所有煤矿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4.3-5
9.1.1-6
5.2-3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
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
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
二、防治水
1.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水文地质概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52条
3.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煤矿安全规程》第253条
4.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
5.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
6.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煤矿安全规程》第257条
7.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煤矿安全规程》第259条、
8.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246条
9.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267条
10.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269条
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煤矿安全规程》第271条
1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
13.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泵:
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水管:
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
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
14.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279条
15.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箅子。
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280条、281条、
16.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285条
17.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当开采的煤层底板之下赋存高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时,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如构造发育情况,含水层(组)的含水特征,隔水层岩性、厚度等,然后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不同的防治水措施和开采方案,如加固底板措施增加底板的完整性和抵抗强度,部分疏水降压措施把水压降到安全值以下,全部疏水降压措施把水柱降到开采水平以下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287条
三、机电运输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442条、490条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而且每年必须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供电设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可靠的防雷电装置。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
煤电钻、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
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电缆。
《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445条、457条、458条、459条、452条、
3.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试验,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
矿灯应保持完好,保护装置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
4.煤矿企业要完善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传动设备必须有护罩、护栏。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
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动作灵敏、性能可靠。
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
斜井提升连接装置要可靠,必须装设保险绳。
斜井井巷中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357条、370条、373条、374条、375条、376条、377条、378条、383条、374条、427条、447条
5.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437条、438条、391条、398条、399条、490条
二、非煤矿山企业检查表
(一)地下矿山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一、风机房
1.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必须连续运转。
每台主扇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GB16423-2006
6.4.3.1、6.4.3.2
2.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每班进行风机运转检查。
并填写运转记录。
GB16423-2006
6.4.3.4
3.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和反风后的风量。
GB16423-20066.4.3.3
二、变配电站
1.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发生故障,其余线路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
GB16423-2006
6.5.1.3
2.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GB16423-20066.5.1.5
3.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GB16423-20066.5.3.3
三、绞车房
1.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应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之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GB16423-20066.3.5.24
2.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并有记录。
GB16423-20066.3.5.25
3.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GB16423-20064.6
四、井口与提升
法律标准
1.矿山必须有井上、井下和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讯设施。
《矿山安全法》第十一条
GB16423-20066.5.5.4
2.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
GB16423-20064.18
3.禁止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禁止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烧烤和采暖。
GB16423-20066.7.1.8
4.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并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GB16423-20066.3.2.2、6.3.2.1
5.斜井提升系统必须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和必要的挡车装置;竖井提升系统必须设防坠和过卷保护装置,并经常检查,保持完好。
GB16423-2006
6.3.2.6、6.3.3.21、6.3.3.23
6.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
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启。
GB16542
7.罐笼内须设阻车器。
GB16542
8.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货量,应在井口公布。
GB16423
9.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必须设在司机操纵台。
GB16423-20066.3.5.13
10.禁止同一层罐笼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监护。
GB16423-20066.3.3.4
11.电机车及电机车架空线悬挂高度应符合《规程》规定。
GB16423-20066.3.1.13
12.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梯子间符合《规程》要求。
GB16423-2006
6.1.1.4
13.提升、运输信号齐全、灵敏、可靠;安全标志设置齐全。
GB16423-20066.3..2.25、6.3.3.26
五、巷道部分
法律标准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m。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GB16423-2006 6.1.1.3
2.报废和停止作业的旧井巷和硐室入口,必须及时封闭。
封闭前设明显禁止入内标志,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井巷名称。
GB16423-2006 6.1.6.5
6.4.4.4
3.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安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4.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按规定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GB16423-20066.1.1.9
5.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GB16423-20066.1.7.2
6.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
并必须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必须有人行绕道,禁止人通过提升间。
GB16423-2006
6.1.7.1
7.井下电缆及其敷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GB16423-20066.5.2.6
8.井下所有作业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GB16423-20066.5.5.1
六、变配电系统
1.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GB16423-20066.5.1.4
2.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必须砌镟。
顶板、墙不渗水,电缆沟无积水。
中央变电所底部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标高高出0.5m。
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硐室,应设两个出口,并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要设防火门和防水门。
GB16423-20066.5.4.1、6.5.4.2
3.硐室内各种电器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器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等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GB16423-20066.5.4.5
4.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
GB16423-20066.5.6.1
七、井下防灭火、防爆
1.井下应按规定设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
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GB16423-20066.7.1.5
2.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回风道,其储油量应不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GB16423-20066.7.1.6
3.易燃易爆器材、严禁放在电缆接头、轨道接头或接地极附近。
GB16423-20065.9.2.2
4.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每台柴油设备,均应配有灭火装置。
GB16423-20066.7.1.7/6.3.1.17
5.井下爆破器材库布置、贮存、通风、照明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爆破安全规程6、7
八、井下通风
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GB16423-2006 6.4.4.1
2.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GB16423-2006 6.4.5.1
3.主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陷落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进风、回风巷,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材料、设备。
GB16423-2006 6.4.2.3
九、采场部分
1.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
否则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GB16423-2006 6.4.4.5
2.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必须对爆堆喷雾洒水。
GB16423-2006 6.4.5.3
3.接尘作业人员必须戴有效的防尘口罩。
GB16423-2006 6.4.5.5
十、井下防排水
1.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三台泵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须 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GB16423-20066.6.4.1
2.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安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联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
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O.5m(潜没式泵房除外)
GB16423-20066.6.4.2
3.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
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应能容纳2--4个小时的的井下正常涌水量。
一般矿井主要水仓容积应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水口应有篦子。
GB16423-20066.6.4.3
十一、地表塌陷区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
GB16423-2006
6.2.1.9
(二)露天矿山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一、采场
1.相邻采矿场应保留不小于30m的隔离矿(岩)柱,及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不可超深越界采矿。
(采石场只能由一方开采隔离带)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GB16423-2006 5.1.3
2.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 ,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GB16423-2006 5.1.9、5.1.12
3.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并有记录。
GB16423-2006 5.2.5.10、5.2.5.11
4.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GB16423-2006 5.1.2
5.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
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GB16423-2006 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