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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医生选举规定程序规例

医生(选举规定)(程序)规例

  (第161章第33条)

  [1996年7月5日]1996年第328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227号法律公告)

  第161B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I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61B章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呈请”(petition)指根据第30条提出的选举呈请;

  “提名结束日期”(nominationclosingdate)指某一日期,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前就某次选举的候选人提名必须由秘书接获,而该日期必须在该次选举的选举通知内指明;

  “选举”(election)指为根据本条例第3

(2)(j)条委出医务委员会的职位而举行的选举;

  “选举人”(elector)指有资格在选举中投票的注册医生;

  “选举通知”(noticeofelection)指根据第6或7条发出的通知。

  第161B章第3条选举时间

  第II部

  资格及选举通知

  每年须在医务委员会决定的月份举行一次选举。

  第161B章第4条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丧失选举与出任职位的资格

  

(1)任何注册医生如─

  (a)在紧接任何选举通知发出前已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部注册最少2个月;

  (b)在紧接其获提名的日期前12个月内通常居于香港;及

  (c)并没有根据第

(2)款丧失资格,则有资格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

  

(2)任何注册医生如有下述情况,即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或根据本条例第3

(2)(j)条出任职位的资格─

  (a)他是医务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21或21A条作出的一项命令的标的;

  (b)他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处监禁的罪行;

  (c)他获提名为在填补本条例第3

(2)(i)条所指的职位空缺的选举中的候选人,不论他是否其后当选出任该条所指的该职位;

  (d)他身为未获解除破产的人,或在过去5年内已获解除破产或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重整协议,而在此两种情况下均未有全数向其债权人清偿债务;

  (e)他被裁定在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的情况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为;或(2000年第10号第47条)

  (f)他曾在以往的选举中犯第29条所指的舞弊或非法行为。

  第161B章第5条选举人、提名人及赞同人的资格

  

(1)任何注册医生如在紧接任何选举通知发出前已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或III部注册最少2个月,则有资格在该通知所指的选举中投票。

  

(2)任何注册医生如在紧接任何选举通知发出前已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或III部注册最少2个月,则有资格以提名人或赞同人身分在该通知所指的选举中签署提名任何候选人。

  第161B章第6条选举通知

  除根据第7条填补临时空缺的选举外,秘书须在任何选举举行前最少15星期,向所有选举人发出一项采用附表1表格1格式的选举通知,述明为选举而作的候选人提名必须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日期(“提名结束日期”)当日或之前送至该通知所指明的地址由秘书接获。

  第161B章第7条在剩余任期不少于1年的情况下填补临时空缺的选举

  如本条例第3

(2)(j)条所指的医务委员会委员职位出现空缺,而在该空缺出现时,其剩余任期不少于1年,则秘书须在获悉该职位出现空缺一事后30天内,向所有选举人发出一项采用附表1表格1格式的选举通知,述明在第6条所列出的详情。

  第161B章第8条在剩余任期少于1年的情况下临时空缺的填补

  

(1)如本条例第3

(2)(j)条所指的医务委员会委员职位出现空缺,而在该空缺出现时,其剩余任期少于1年,则秘书须随即将该职位出现空缺一事通知医务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并邀请他们作出候选人提名。

  

(2)依据第

(1)或(4)款所指的邀请而作出的候选人提名,

  须─

  (a)采用附表1表格3的格式;

  (b)由2名医务委员会委员(其中1名可以是主席)分别以提名人及赞同人身分签署提名,并须附上获提名的候选人就该项提名的签署示明同意;及

  (c)自该项邀请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送抵秘书。

(3)如在该1个月期间届满时,获提名候选人的数目与空缺的数目相同,则无须为选举候选人而召开医务委员会会议,而秘书须随即以属医务委员会文件的形式将提名详情传阅,并供医务委员会批署。

  (4)一经医务委员会批署,获提名的候选人即根据本条例第3(5B)条获委任填补空缺。

如医务委员会对结果不予批署,则秘书须随即向医务委员会委员再发出通知邀请他们作出提名。

  (5)如在该1个月期间届满时,获提名候选人的数目超过空缺的数目,则秘书须随即通知主席为选举候选人以填补该等空缺而召开会议。

  (6)一经根据第(5)款作出通知,主席可指示秘书定出一个日期以在该1个月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计2个月内,为该目的举行会议。

  (7)在该会议上的选举,须由出席的委员以投票方式作出,票数最高的一名或多于一名候选人(视乎空缺的数目而定)即当选。

在该会议上不容许使用委托书。

在候选人之间所得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可投决定票。

  (8)医务委员会须委任根据第(7)款当选的一名或多于一名候选人填补本条例第3(5B)条所指的该项或该等空缺。

  (9)本规例以下条文不适用于根据本条举行的选举。

  第161B章第9条提名为候选人的规定

  第III部

  候选人的提名

  

(1)在符合第10及11条的规定下,提名候选人须采用附表1表格2格式的提名书。

  

(2)任何注册医生除非已就提名签署和表明同意,并已在提名他的提名书第II部作出资格声明,否则并未获有效提名。

  (3)妥为填写的提名书,必须由候选人或由任何以提名人或赞同人身分在该提名书上签署的人,在提名结束日期当日或之前,按提名书指明的地址,以邮递方式送交秘书。

有关的邮戳日期须视为该提名书的交付日期。

  第161B章第10条提名书的签署

  

(1)任何候选人的提名书,必须由2名选举人分别以提名人或赞同人身分签署。

  

(2)选举人不得在任何选举中签署较须藉选举填补的空缺数目为多的提名书。

  (3)如任何选举人违反第

(2)款而签署提名书,则只有秘书最先接获的提名书(以准许的数目为限)方视为有效。

  第161B章第11条候选人须获有效提名的规定以及关乎提名的有效性的决定

  

(1)任何人除非依据本部已获有效提名为参选的候选人,否则不得以候选人身分参选,而他是否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的问题,须由秘书决定。

  

(2)秘书在接获提名书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审阅每份提名书,并决定提名书内宣称是获提名的候选人是否获有效提名。

  (3)如在并仅如在下述情况,秘书方有权决定提名无效─

  (a)提名书内所载的候选人详情或任何签署该提名书的选举人的详情并不符合本规例的规定;

  (b)已将候选人去世的证明或候选人不具获提名或已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的证明给予秘书,并获其信纳;或

  (c)提名书是在提名结束日期之后由秘书接获的。

(4)凡秘书决定某项提名无效,他须在有关提名书批注和签署以表明此意,并就他的决定提出所据的理由。

  (5)秘书须就其关乎某项提名是否有效的决定,将通知按提名书内述明的候选人的注册地址送交该候选人。

  (6)秘书对某项提名属有效或无效(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第161B章第12条撤回所获提名

  任何候选人可藉采用附表1表格4格式的通知撤回其提名以退出选举,而该通知须在一名必须亦为选举人的见证人(该见证人亦须在通知上签署)在场见证下由该候选人签署,且在不迟于提名结束日期的翌日按指明的地址送交秘书。

  第161B章第13条提名结果通知

  第IV部

  提名结果

  除第15条适用的情况外,并在符合第16条的规定下,秘书须在不迟于提名结束日期后45天,向所有选举人发出采用附表1表格5格式的提名结果通知,将他在提名结束日期之前接获的所有提名通知所有选举人。

  第161B章第14条在有竞争的选举中进行投票

  

(1)凡在提名结束日期翌日完结时,没有根据第12条撤回对他们的提名的获有效提名候选人的数目超过空缺的数目,即须进行投票。

  

(2)如进行投票,则秘书须在根据第13条发出提名结果通知的同时,为进行投票而向所有选举人发出采用附表1表格7格式的选票。

  第161B章第15条在候选人的数目与空缺的数目相同的情况下宣布选举结果

  凡在提名结束日期翌日完结时,没有根据第12条撤回对他们的提名的获有效提名候选人的数目与空缺的数目相同,秘书须宣布该等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填补该等空缺,此外,除非第25条适用,否则秘书须手根据第24条宣布该项选举的总结果。

  第161B章第16条在没有候选人获提名或在空缺的数目超过获提名候选人的数目时的程序

  

(1)凡在提名结束日期翌日完结时,没有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或每名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已根据第12条撤回对他的提名,秘书须在不迟于提名结束日期后30天─

  (a)在根据第13条发出的提名结果通知中,宣布提名的结果;及

  (b)同时向所有选举人发出采用附表1表格1格式的选举通知,述明第6条所列出的详情,而第III部及本部据此即告适用。

(2)凡在提名结束日期翌日完结时,没有根据第12条撤回对他们的提名的获有效提名候选人的数目少于空缺的数目,则秘书须在不迟于提名结束日期后30天─

  (a)(除第25条另有规定外)在根据第13条发出并采用附表1表格5格式的提名结果通知中,宣布当选的候选人;并

  (b)(如秘书根据第(3)款选择不要求作进一步提名则除外)同时就任何余下的空缺而向所有选举人发出采用附表1表格1格式的选举通知,就该空缺述明第6条所列出的详情,而第III部及本部据此即告适用。

(3)凡有选举通知根据第

(1)或

(2)款发出,在该次选举的提名结束日期翌日完结时,因没有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或因每名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已根据第12条撤回对他的提名,或因没有根据第12条撤回对他的提名的获有效提名候选人的数目少于空缺的数目,而尚有空缺余下,秘书可选择不要求作进一步提名,直至自上次选举通知的发出日期起计3个半月届满为止,除非医务委员会在此期间届满前解散。

  (4)在第(3)款所指的3个半月期间届满后,秘书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就该余下的空缺向所有选举人发出采用附表1表格1格式的选举通知,就将举行的另一次选举述明第6条所列出的详情,而第III部及本部据此即告适用。

  第161B章第17条选举撤销

  

(1)凡在任何选举中,在选举结果根据第24条宣布前,秘书接获证明并信纳某候选人已去世、不具获提名资格或已丧失当选资格,则秘书须尽快向所有选举人发出采用附表1表格6格式的通知,述明撤销该次选举,并就将举行的另一次选举述明第6条所列出的详情。

  

(2)第III部及本部据此而适用于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一如其适用于根据第6条发出的选举通知。

  第161B章第18条秘书就投票而言的权力

  第V部

  投票

  就一次投票而言,秘书可─

  (a)将核实选票、记录选票和点票的职责转授予医务委员会秘书处的副秘书、助理秘书或文书职员;

  (b)根据第20条授权补发损坏的选票;及

  (c)宣布任何选票无效。

  第161B章第19条以邮递选票作出投票

  在根据本规例须进行的每次投票中,投票须于秘书在提名结果通知中指明的日期前,以邮递方式将选票送交秘书在该通知中指明的地址而作出。

有关的邮戳日期须视为该选票的交付日期。

  第161B章第20条选票

  

(1)选票必须─

  (a)采用附表1表格7的格式;

  (b)列载提名结果通知中所显示的各候选人的姓名及注册地址;及

  (c)载有编号、该项选举的日期及说明。

(2)所提交的每张选票必须由选举人亲自签署,而且不容许使用委托书。

  (3)每名选举人不得在每次投票中提交多于一张选票;如他提交多于一张选票,则他所提交的所有选票均属无效。

  (4)任何选举人如出于无心而填划、破损或以其他方式损坏其选票,则只在将该损坏的原选票交还医务委员会秘书处时,方可取得另一张选票代替该损坏的选票,而该损坏的选票必须在补发的选票发出时,立刻予以注销。

  (5)秘书或获其授权的人员须在每张选票获接受和记录之前,核实该选票的细节。

  第161B章第21条点票

  在投票结束后30天内,秘书须在主席准许的人在场见证下核实、记录和点算该次投票中每名候选人的得票数目。

  第161B章第22条不获接纳的选票不予点算

  

(1)秘书可不接纳任何有下述情况的选票─

  (a)未经填划或填划不清楚,或不完整或已被更改;

  (b)所填划的“X”数目多于空缺的数目;

  (c)是重复的选票;

  (d)并非由有关的选举人亲自签署;

  (e)在相当程度上已破损;

  (f)因不能被确定而属无效,或秘书决定为不能被确定而属无效;

  (g)并非载有编号的原选票;

  (h)秘书信纳该选票是由一名并非获授予该选票的选举人的人所提交的;

  (i)逾期交还或该选票的邮戳日期是在接受选票最后一天之后的。

(2)秘书就任何选票而作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而除以根据本规例提出呈请的方式质疑外,在任何程序中不能予以质疑。

  (3)秘书根据第

(1)款不予接纳的任何选票,均不予点算。

  第161B章第23条对不获接纳的选票的批注

  秘书根据第22条不予接纳的选票,须由秘书批注“REJECTED”一字。

  第161B章第24条选举结果及结果的宣布

  第VI部

  选举结果及第一次选举

  

(1)在单一空缺的情况下,秘书须宣布取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当选。

  

(2)在多于一个空缺的情况下,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秘书须宣布就该等空缺而取得最高票数和其次取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当选,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取得较高票数的候选人当选。

  (3)如多于一名候选人就一个空缺或就一个余下的空缺而取得相同票数,则就该空缺而举行的选举的结果,须由当时在职的医务委员会委员以邮递投票的方式决定。

从医务委员会委员中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须当作获得额外票数。

在医务委员会委员的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可投决定票。

在邮递投票中不容许使用委托书。

  (4)当秘书认为某次选举的总结果已确定(不论是藉投票方式、第15、16或25条所指的方式或将该等方式组合而确定的),且即使根据第16(3)条有任何余下的空缺(如有的话),秘书可─

  (a)在宪报刊登该次选举结果的通告;及

  (b)向所有注册医生发出采用附表1表格8格式的选举结果通知,将该结果告知他们。

  第161B章第25条有关第一次选举的特别条文

  

(1)在根据本条例第3

(2)(j)条举行的就某些职位的第一次选举中,如已进行投票,则─

  (a)获得最高票数的3名候选人的任期为3年;

  (b)其次获得最高票数的2名候选人的任期为2年;

  (c)在该前5名候选人之后,其次获得最高票数的2名候选人的任期为1年。

(2)如在第一次选举中,没有根据第12条撤回对他们的提名的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的数目正为7名,则医务委员会须召开会议决定当选的候选人的各别任期。

秘书不得宣布该等候选人当选,直至医务委员会已决定他们各别的任期为止。

  (3)如在第一次选举中,没有根据第12条撤回对他们的提名的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的数目少于7名,该等候选人即告当选,而医务委员会须召开会议决定该等候选人的各别任期。

秘书不得根据第16

(2)(a)条宣布该等候选人当选,直至医务委员会已决定他们各别的任期为止。

  (4)在医务委员会已根据第(3)款决定当选的候选人的各别任期后,秘书须按照第16

(2)条手行事,并须在根据该条发出的提名结果通知中就余下的空缺指明任期。

  第161B章第26条没有上任

  

(1)如自选举结果的通告在宪报刊登的日期起计3个月内,任何当选的候选人没有上任或拒绝上任为医务委员会委员,而在该次选举中已进行投票,则医务委员会可不宣布该职位出现空缺,而代之以藉宪报公告,宣布与在该次投票中获宣布当选的该等候选人相比之下其次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在该次投票中当选。

  

(2)该公告一经在宪报刊登,没有上任或拒绝上任的候选人,即当作在该次投票中没有当选,而获宣布当选以作取代的候选人则当作已自该选举结果的原来通告在宪报刊登的日期起出任职位,直至被取代的候选人假若上任时他本来会有的任期届满为止。

  第161B章第27条文件的处置

  第VII部

  文件及文件的处置

  

(1)除有选举呈请根据第30条提出外,秘书须自选举结束日期起计,将他所接获与该选举有关的所有选票及有关文件保管3个月的期间,并须安排在该期间届满后将该等文据及文件销毁。

  

(2)在有选举呈请的情况下,秘书须自该呈请的裁定日期或撤回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起计,将他所接获与该项选举有关的所有选票及有关文件保管3个月的期间,并须安排在该期间届满后将该等文据及文件销毁。

  第161B章第28条禁止查阅选票

  除主席根据第37条批准外,任何人不获容许查阅本规例所指的由秘书保管的任何文件。

  第161B章第29条藉选举呈请质疑选举

  第VIII部

  选举呈请

  

(1)任何人只可藉根据第30条提出的书面呈请,基于根据第16、24或26条宣布为当选的候选人由于下述原因而并非妥为当选的理由而对一次选举加以质疑─

  (a)该候选人根据第4

(2)条丧失资格;或

  (b)该候选人作出的或就该候选人而作出的舞弊行为或非法行为,或普遍地或就该项选举而作出的该等行为;或

  (c)在该次选举的点票程序方面具关键性的不当事件。

(2)为施行本条─

  “非法行为”(illegalpractice)指附表3所禁止的任何作为;

  “舞弊行为”(corruptpractice)指附表2所禁止的任何作为。

  第161B章第30条何人可提出选举呈请

  选举呈请可由10名有权在有竞争的选举中投票的选举人提出,或由在该选举中任何一名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提出。

  第161B章第31条呈请的答辩人

  如某呈请是基于第29

(1)(c)条所列出的理由的,则秘书或(如适当时)在该选举中曾监管点票的获秘书授权代表,可作为该呈请的答辩人。

否则的话,就当选而受该呈请质疑的候选人须为该呈请的答辩人。

  第161B章第32条提出呈请的时限

  任何呈请须自有关的候选人根据第16、24或26条获宣布当选的日期起计30天内提出。

  第161B章第33条呈请的提出

  

(1)任何呈请须以书面方式作出,由呈请人签署,或如有多于1名的呈请人,则须由每名呈请人签署,此外,必须藉向主席送达呈请而提出。

  

(2)呈请必须述明─

  (a)呈请人以第30条所述的何种身分提出该呈请;

  (b)受质疑的选举的个别事宜或结果;及

  (c)呈请所基于的理由。

(3)呈请人须在其提出呈请的同时,将该份呈请的副本送达答辩人。

  第161B章第34条定出聆讯日期和驳回呈请

  

(1)一经根据第33条获送达呈请后,主席须审查该呈请。

  

(2)如─

  (a)就一宗呈请而言,第33条的规定未获遵从;或

  (b)该呈请所基于的理由不属第29条所指明的理由范围以内,则主席可驳回该呈请。

  (3)主席除非驳回一宗呈请,否则须指示秘书定出聆讯该呈请的日期、时间及地点,而秘书须就聆讯给予呈请人及答辩人14整天的通知。

  (4)如就同一选举而有多于一宗呈请,则主席可命令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将该等呈请合并,以使聆讯可同时进行或紧接地逐一进行。

  第161B章第35条聆讯前的事宜

  

(1)在呈请的聆讯之前,主席可指示秘书覆核受质疑的该次选举的程序或结果。

  

(2)如呈请人或答辩人欲将关于某呈请的任何书面申述提交医务委员会在聆讯中考虑,则该呈请人或答辩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在所定出的聆讯日期前不少于7天,将该申述送交医务委员会,并须同时将该申述的一份副本送达另一方。

  第161B章第36条呈请的撤回

  在呈请的聆讯前的任何时候,呈请人可藉致予主席的书面通知并藉将该通知的一份副本送达答辩人而撤回呈请。

  第161B章第37条呈请的聆讯

  

(1)就呈请的聆讯而言,医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5名委员,包括主席在内。

  

(2)呈请人或答辩人各可在呈请的聆讯中各自出席,并可亲自陈词或由律师或大律师代表陈词。

如该呈请是由多于1名的选举人提出的,则他们可由他们互选产生的一名代表在呈请的聆讯中出席。

  (3)呈请人及答辩人各有权由其本人或透过律师或大律师,作出开审时的陈述、传召证人、盘问由另一方传唤的任何证人和向医务委员会陈词。

  (4)在聆讯一宗申诉答辩人并非妥为当选并声称应由某名其他候选人取得职位的呈请中,答辩人可提出证据证明该名其他候选人并非妥为当选以取代该答辩人,方式犹如答辩人提出一宗质疑该候选人当选的呈请时他采用的方式一样。

  (5)如呈请人或答辩人或他们两人在聆讯中没有由其本人或透过律师或大律师出席,则医务委员会可─

  (a)将聆讯押后至一个较迟的日期;

  (b)在案中一方或多于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展开聆讯呈请;或

  (c)(在呈请人没有出席的情况下)将呈请驳回。

(6)医务委员会如在案中任何一方缺席的情况下聆讯呈请,则须考虑由该一方根据第35

(2)条提交的申述(如有的话)。

  (7)任何呈请须以非公开形式聆讯。

  (8)主席可─

  (a)延展本部为作出任何事情而指定的时间,即使所指定的时间可能已届满;

  (b)将定出的日期或时间押后,或将呈请的聆讯押后;

  (c)应呈请人或答辩人的请求,藉发出书面通知传召任何人在聆讯呈请时到医务委员会席前出席作为证人,并在该人经宣誓后或以其他方式向他讯问;

  (d)在呈请的聆讯中,并在有人已给予主席不少于该聆讯前7天的书面查阅通知指明须予查阅的文件或选票的情况下,准许任何人查阅由秘书保管的有关该次选举的任何文件或选票。

(9)在呈请的聆讯中,医务委员会可接纳或拒绝任何经援引的证据(不论口头证据或书面证据),而《证据条例》(第8章)中有关证据的可接纳性的条文,在与呈请有关的情况下并不适用。

  第161B章第38条医务委员会的裁定

  

(1)在呈请的聆讯完结时,医务委员会须─

  (a)裁定该呈请所基于的一项或多于一项的理由是否已获证明,以及任何由秘书宣布在该次选举中当选的人是否妥为当选;

  (b)(如某人根据(a)段被裁定并非妥为当选者)裁定某名其他人是否妥为当选以取代该人;

  (c)在适当时作出其认为需要且与该呈请有关的任何裁定。

(2)医务委员会有关呈请的裁定即为最终裁定。

  (3)秘书须在医务委员会作出裁定的28天内,以书面将决定通知呈请人及答辩人。

  第161B章第39条医务委员会可规管程序

  在符合本部的规限下,医务委员会可规管其有关呈请的程序。

  第161B章第40条使呈请待决时的作为有效

  凡医务委员会根据第38条裁定任何在一次选举中获宣布为当选的人并非妥为当选,该人在该裁定作出前根据本条例第3

(2)(j)条以医务委员会选任委员身分执行其职务时所作出的作为,并不会由于该裁定而成为无效。

  第161B章附表1

  附表1

  [第6、7、8、9、12、

  13、14、16、17、

  20及24条]

  表格1

  医务委员会(选举规定)

  (程序)规例

  选举通知

  1.现有本条例第3

(2)(j)条所指的医务委员会选任委员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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