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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规章制度

实验室规章制度

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

(清华大学)

大型分析仪器管理办法

1.

2.

3.

4.

5.

6.大型仪器必须有专人保管,须配有稳压电源,使用前须先检查仪器间各电路连接情况,再开稳压电源,然后再启动仪器开关。

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

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一周。

使用仪器必须熟悉本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本科生作毕业论文使用时应有教师在场,熟悉操作使用后必须经有关教师和实验人员同意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仪器使用完毕,必须将各使用器件擦洗干净归还原处,盖上防尘罩,关闭电源,打扫完室内清洁,方可离开。

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运转正常。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若在操作使用期间出现故障,应及时关闭电源,并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

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

用后切断电源、水源,各种按钮回到原位,并做好清洁工作、锁好门窗。

7.

8.

9.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只能是复印件。

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

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

常运转。

每学期进行一次仪器使用检查,发现有损坏应及时请有关部门维修。

10.仪器不能随意搬动,更不能借给外单位使用;校内人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在实验室按上述规定

使用。

11.注意保持室内卫生,不准携带或吃任何零食,不乱扔杂物。

12.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实验室及库房内外安全,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湿、防爆、防

腐蚀、防污染,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实验室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2.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

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3.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

4.剧毒、放射性物体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

存放剧毒物品的药品柜应坚固、

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

5.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

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

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

6.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7.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8.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

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9.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

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对于安全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

注意要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的

规章制度,要教育本室人员、研究生、学生自觉遵守安全制度。

2.实验室要有一位责任心强的教师任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

故隐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

3.学生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研究生的实验由导师负责。

危险性

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人监护。

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

4.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

进入实验室。

5.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

停水、停电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掉龙头。

6.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谨慎操作,做好防范措施,未用完

的药品应严格按其性质注明标签存放箱柜内加锁严格保管。

7.严格看管好门户、水电、各种气瓶,下班前清理器材工具,应检查仪器电源是否关闭,关好窗户,

锁好门。

8.如遇紧急情况:

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或本楼层总水伐;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

灭火,同时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9.防盗是全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人人必须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重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0.凡持有本实验室钥匙的人员,均不得随意将钥匙转借他人。

11.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

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

济赔偿。

1.2.3.4.5.6.实验室卫生制度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

实验室各房间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做到台面、室内整洁卫生。

实验室中的废液倒入水槽中,用水冲洗干净,有毒液体集中处理;固体垃圾倒入桶中,由实验值日生清除,防止水池堵塞和腐蚀。

实验仪器设备应布置合理,完好整洁,化学药品放置合理、整洁、无泄漏。

实验室通风良好,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

节约水电,关好门窗,注意安全。

篇二:

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

--经2000-2001学年度第五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0年11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内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经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经管理的基本任务: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全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

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经济事项。

校内各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设置财务主管协助管理本单位财务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校内教学、科研、后勤等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

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校内会计机构的新设、撤销和合并必须经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校内事业单位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规定的帐户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

后勤单位确因需要开设银行帐号的,必须接受学校的审计和财务监督。

第九条校内单位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财务处意见,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实行迴避制度。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在财经管理工作过程中,校长、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主管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将另文制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清华大学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

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预算审批程序。

校级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计划与财政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经院(系、所)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将预算报学校财务处。

全校汇总预算(包括校和二级核算单位两级)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

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总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校级预算调整方案需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它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帐。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校级或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校内各单位变化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校内收费及标准核定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不允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专管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

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五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支出要加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八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已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余额,经营收支余额。

第二十九条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可结转下年专款专用。

已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和高等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事业结余,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在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全额转入高等学校事业基金,事业基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国家另有规定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二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制定具体办法报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篇三:

清华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清华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2007-11-2123:

14

i、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总管理,各分室所用设备由分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

二、仪器设备要建立总账和各分室账,管理员每年与各分室核查账物。

三、固定资产做到账、物、卡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

四、新进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

五、本实验室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各分室互借要进行登记。

六、仪器设备及附件定位存放。

七、仪器设备登记、验收、上交等均需实验室主任签字。

八、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写出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并由主任签属意见,及时上报。

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九、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由各分室管理员管理,借出要登记并按时归还。

注:

大型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ⅱ、phi610/sam仪器管理制度

(电子能谱室phi610/sam规章制度)

一、确定仪器技术管理负责人,该负责人负责仪器的管理与使用。

二、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另行列册)。

三、建立仪器工作日记。

记载仪器一般情况,管理人员必须按日如实填写。

四、建立样品分析档案。

对待测样品实行统一安排,以减少操作件的更换。

五、建立样品预约时间表。

六、建立仪器维修与维护挡案。

如果仪器出现故障,视具体情况决定个人或请公司维修工程师进行维修,维修前后做如实记录。

七、专人管理仪器技术资料。

有关操作说明,任何人不得携出室外。

一般不外借,只能在实验室内阅读。

八、建立样品接受、“验关”制度,有专人负责验收。

放射性样品、带有磁

性样品、腐蚀性样品一律拒收。

如发现有隐瞒现象,尚未造成事实者予以批评教育;如已对系统造成损坏,要及时报请学校,索取赔偿。

九、仪器实行全年工作制,每日必须对电、气、水做检查。

十、设立仪器保养制,每周末对主要工作件做检查;每年末对仪器主要技术指标做一次检测。

十一、定期对备件状况做出检查,每年按学校规定日期申报零备件采购清单。

十二、有计划地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交流仪器使用、维护及管理经验。

十三、定期向学校报告仪器使用情况及设备性能。

十四、操作人员按规定的主要仪器参数进行操作,不可随意更改。

如遇特殊情况(特殊样品、特殊分析任务),必须按使用手册规定的范围调节,并登记备案。

ⅲ、phi610/sam技术安全管理条例

(电子能谱室phi610/sam规章制度)

本系统特点是:

系统复杂、结构精密、价格昂贵,所以技术安全管理应予特别重视。

一、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室内电气系统。

每日上班后开机前和下班前关机后,对操作系统电源设备做认真检查并登记。

二、上机操作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对当日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实验结束前应对仪器状况做详细记录。

三、任何人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使用仪器,未经仪器负责人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如有新的设想,经讨论批准再予实施。

四、未经培训取得仪器使用执照者,一律不准上机操作。

五、操作中如遇设备故障,必须停止操作进行检查,不得让仪器带病工作。

六、定期检查自锁系统,确保设备安全操作。

七、定期检查设备状况。

八、设备烘烤派专人值班。

九、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工作状况。

十、做好室内清洁防尘工作,防止设备故障。

ⅳ、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根据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在保证实验室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向外出借。

一、

(1)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凭单位介绍信,必须经校方及系方负责人同意且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出。

(2)外系借用一般仪器必须有该系证明、负责人签字且经我系负责人同意,最后由实验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借出与否。

二、

(1)根据学校规定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照每天收取1%-5%的租金(连续期间节假日除外),所得款项作为更新仪器设备之用。

(2)借用期限一般为两个星期,到期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且及时追回。

(3)凡本室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工作结束后而仪器继续由外单位借用者,应按照上述条文办理出借手续。

三、借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的情况,可停止对该单位借出,损坏者依损坏赔偿制度给予赔偿。

四、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借用单位应注明:

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借出及归还日期、借用单位电话号码,以便催还。

五、本教研室人员借用仪器设备要进行登记,负责保管好并按期归还。

六、各实验室的常规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各室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外借。

ⅴ、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根据清华大学设备仪器管理条例,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条例:

一、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系实验室与资产的负责人审核,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

二、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

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三、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四、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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