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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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节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一、基本建设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搞好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投资效益,为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理顺与各部门的关系,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在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基建规划、计划、财务物资、设计、施工、工程竣工、移交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是指利用贷款、自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工程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基本建设必须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规定。
必须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形成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
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以量力而行为原则,使工程建设真正做到“少投入,高产出,早产出”。
第五条 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办理,以避免前后工序脱节,影响工程进展和投资效益。
第六条 基本建设程序是经过多年实践证明的科学总结,是基本建设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客观规律。
主要包括:
中长期规划、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年度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投产使用等。
(二)基建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 中长期规划及立项:
中长期规划应根据市场要求,结合用户的需求程度及建设规划的具体要求,以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进行编制。
中长期规划是建设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中长期规划和立项工作由工程部负责编报,其审定工作由工程部组织,相关公司领导、维护、业务、财务、物资、设计所等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定报批后执行。
年度计划工程项目,工程规模应包含新建、扩建及续建工程、工程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情况,续建项目应划分总投资及本年投资,年度计划由财务部会同工程部负责编报。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须在技术经济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初步论证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形成生产能力,满足用户需要的水平和产生的经济效益,采取何种手段或建设方式最经济最合理,以及选点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经多个方案比较,提供最佳方案。
工程项目的设置,较大设备项目的引进,均应做可行性研究。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单项购置、小型项目及管线建设项目一般不做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由工程部负责编报,亦可委托有关设计所及其他设计部门编制,其审定工作由工程部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 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是在技术经济论证或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和协作配合条件,审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靠性,为项目的最后决策与初步设计提供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由工程部按专业分别下达至各设计单位,较大规模的设计任务书应由公司领导签发后下达。
(三)工程勘查设计
第十条 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重要依据。
要认真贯彻勤俭办企业和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的方针,要站在公证的立场上,坚持设计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要切实处理好需要与可能、长期与近期、全局与局部、主体与辅助、技术及效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 土建工程、主局交换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及较大规模的线路工程可分为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模块局的交换工程、传输、小型电力及一般的管线工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对于有些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十二条 设计的规范和内容要根据下达的设计任务书进行,如有变更,需经过下达设计任务书的部门批准。
在编制设计文件之前,应先进行工程勘查,注重深入细致的实际调查,真正的把机与线,主干与配线配套情况摸清楚,收集必要的资料和业务预测数据,对重大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进行各方案比较,优化方案,做出经济评价。
第十三条 勘查设计应严格按《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及相关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各类定额,并结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管线工程八五设计原则”执行。
真正做到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指导工程施工,设计中未经鉴定或正在试验以及尚待开发的产品,技术尚未过关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其质量责任应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设计概预算应具有一定的准确性,真正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做到固定资产相对准确,设计时严格执行已颁布的劳力预算定额标准、费率标准及相关材料价格。
设计概预算中应包括各类技术人员、车辆、仪器、仪表、培训费、开办费,工程竣工后应向维护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 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部、省或市建设局颁发的设计等级证书,设计人员应持有国家或部颁发的设计概预算编制或审核证书,并在设计文件的封二上标明设计证书编号。
严禁无证单位承担工程设计,严格控制有证单位超越自身等级范围承担工程设计内容。
设计单位应严格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设计,必要时可采用附属条款加以约束。
外来设计单位所承担工程设计一律应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的概、预算及图纸应尽量采用先进工艺,向电脑化、标准化、通用化过渡。
设计文件份数为全套设计10份,预算及器材表各2份,报建图纸2份,共12套。
第十七条 设计管理:
凡基建项目或技改项目及由用户承担投资的楼内管线等工程,无论工程量大小,一律由工程部统筹管理。
各分公司因放号进度要求,急需承担的零星工程设计亦应有工程部下达的设计通知书后方可进行,严禁自行或自行委托设计。
对违反上述规定或无工程部委托书的工程设计,其设计费用公司审计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不予提成。
第十八条 对交换设备的新建、扩建、土建工艺、土建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大型动力、传输、200万元以上投资的管线工程设计以及外来设计单位(无论工程大小)均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
对于200万元以下的管线工程、小型电力、传输等工程设计可不组织会审,但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应严格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设计会审由公司工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四)工程管理及施工
第十九条 公司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工程施工,无论大小,一律由工程部统一管理,工程任务书由工程部相关室分类下达给施工单位。
无工程任务书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承担其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凡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都应出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证书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项目规模和内容,严禁无证施工或转包施工。
施工人员的结构根据预算编制定额的规定,凡设备安装工程,技术工与普工之比为1∶0,线路工程、技术工与普工之比为1∶0.5,管道工程与长途光缆布放工程,技术工与普工之比为1∶1。
第二十一条 所有外来的施工队伍承担工程均应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双方职责分工、工期、奖罚、违约责任、费率及结算方式等项目。
合同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的分管领导签订后有效。
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费用结算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吃透辖管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监督,严格把好质量关,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协助和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外协及材料办理工程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必须按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工程如需变动,应征得公司工程部或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认可,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要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应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单位或单项工程的施工必须有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其名单在开工前应报至工程相关管理室备查。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施工明显标志,安全及路障标示、措施要齐全,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如土建、地下电缆、管道工程等,每一道工序完成后,应经建设单位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隐患,随工验收应做好详细记录,由双方签字,记录应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每一单项工程施工完后,由工程部组织交工验收。
工程随工及验收工作由各分公司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加强质量监督,必须认真做好随工检查,工程随工人员由各分公司安排工程所在工地人员担任,随工人员必须是责任心强,技术业务较全面的人员承担,随工人员必须对工程质量有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经常深入工地,进行随工检查,对在施工过程中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令其及时返工。
随工人员同时应负责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并办理签证手续。
随工人员应是维护部门及分公司的全权代表。
任何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公司所派随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服从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随工人员或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工检查。
工程随工检查的内容参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现有或原有设备的安全,对因工程造成损坏设备的事故,应及时报告随工人员和公司工程部,并负责修补或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加强各分公司与公司工程部的联系和处理工程出现资料、随工、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问题,可根据工程任务的轻重,设2~3人的基建小组以便对口联系加强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割接方案应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负责拟定,工程设计单位可配合进行,割接资料应在充分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做到方案合理,资料准确,不留遗留问题。
割接方案的审定工作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
(五)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项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做好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办理竣工验收应依据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书,初步施工图设计(及其补充文件)及上级颁发的有关文件、各专业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
引进设备工程验收应增加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和条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及分工:
凡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较大工程规模的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有省、市管理部门参加或主持,一般工程规模项目的工程验收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各分公司负责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是:
土建、设备或线路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有的设备已经在规定时间内试运转,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测试和竣工资料齐全完整、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及维护备件齐全,引进工程应满足合同规定条件。
第三十三条 设备工程的竣工验收主要方式和步骤,除对于大型交换局或新型设备采取初验和正式竣工验收两阶段外,其他工程项目均采用一次验收方式,初验由工程部组织工厂、设计、施工、维护及上级主管部门参加。
初验时,应严格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工艺,审查竣工资料、分析投资效益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解决;在试运转期,工程部及维护部门应对性能、设计和施工质量以及系统指标等进行全面考核。
在试运转期,发现质量问题应由责任单位负责免费返修。
试运转期满后并确认具备正式验收条件后,公司工程部应立即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审查竣工报告和初步决算,讨论通过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三天,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合格的测试资料、修改过的全套竣工图和资料(竣工图和资料按部颁竣工资料编制办法并符合工程档案规定装订成册)送交工程管理室审查合格后,三天内由管线工程管理室安排组织验收。
对于初验不合格的地方,验收小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免费返工,直至合格。
第三十五条 土建、设备、管线等工程验收项目及标准,参照部颁的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三十六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不能投产,工程竣工后相关部门不得无故拖延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准确美观,要求做到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相一致,安装工程量与图纸相一致,材料消耗与工程量及规定损耗量相一致,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所有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测试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符合工程档案要求后,由工程部资料组分类进行移交(其中管线资料分发单位为:
档案室、工程所属机楼、设计所、业务部及工程部资料室各一份)。
工程竣工资料一律加盖“工程部竣工资料”图章后方为正式资料。
第三十八条 竣工资料的电脑输入工作统一由工程部管线资料组承担,取消其他部门的竣工资料电脑输入账号。
(六)基建财务与器材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建财务和器材管理,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做到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用款按计划,开支有标准,努力降低材料消耗和工程造价,基建财务应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任意扩大基建开支,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工程器材应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具体要求,及时或提前办理器材设备的订货。
工程器材应有充分的储备量,器材供应部门应确保材料供应,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物资部每月向公司工程部器材计划人员提供物资现有存量表,以供安排订货计划。
工程器材的订货计划由公司工程部负责提供。
维护料由维护部提供计划。
工程用料,维护部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动用。
第四十一条 工程器材在进货时物资部门必须经过认真严格验收,不合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及时向厂方或供货单位提出,令其负责解决。
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四十二条 工程领料,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应认真加强审核,领料单必须有领料人、审核和授权签字齐全方可领料。
工程料单在领取材料后应将其中一联单据回送到工程管理人员手中(即审核人)以便工程结算时核查。
器材供应部门应急工程所急,想工程所想,做到及时、热心、周到、向施工领料单位提供材料,积极主动的做好服务。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成后,施工单位应认真清点工程余料和拆旧料,书面报工程部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应认真核查,做好材料核销,安排施工单位做好拆旧料、工余料归库工作。
(七)工程决算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应将竣工资料与工程决算资料一并报至工程部相关管理人员,工程决算同属工程验收范围,工程管理人员、室领导应对工程决算认真审查,核对工程量、劳力预算和材料消耗及工余料、拆旧料等情况,并办理签字手续。
在审查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施工合同和相关规定办理,不得无故增加开支。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在收到工程决算10天内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规章及结算方式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工程部门联系,做到基建开支合理、准确。
审查后的工程决算应及时返回工程部,办理与施工单位结算事宜。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在一个月内尽早办理。
(八)代办工程
第四十七条 代办工程是用户自己投资委托公司设计、施工的工程。
主要包括楼内管线、外线电缆、管道工程及小交换机等项内容工程。
代办工程的业务一律由公司受理。
其中,楼内管理(包括用户小交换机的配线)外线电缆及管道工程由工程部管线工程管理室业务主管受理,小交换机或其他终端设备(包括交换机本身及配线架或箱)由终端服务公司业务人员受理业务。
第四十八条 由用户投资开发的住宅区、高层楼宇、工业区等,有关设计须在初步设计完成后送交工程部业务人员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未经审查的管线设计或用户终端设备逾期不能提供电话服务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用户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楼宇应向公司及时提供管线或设备工程名称,向公司提出委托,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委托书、楼宇各层平面图及装机位置图、建筑红线图),由工程部统一安排设计、施工。
委托设计、施工的代办工程应事先办理签订合同手续。
未经工程部统筹安排设计、施工的代办工程,工程竣工后,拒绝给予验收或入网。
第五十条 代办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均应接受工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工程竣工后,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包括竣工图、电气指标测试资料、系统图、配线表等),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
第五十一条 为确保全网质量,代办工程和所用设备、材料应符合入网要求、部颁的标准。
第五十二条 代办工程的投资划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即:
建筑物内部的管线建设一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建筑物外部的管道以及和主干管道连接段管道,一律由开发单位投资建设。
代办工程价款的收取及设计、施工费用的支付,其管线部门由工程部负责办理手续,设备部分由终端公司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代办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标准与自办工程等同。
第五十四条 代办工程竣工后,统一交付公司维护、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代办工程的放号应具有优先权,代办工程中投资单位不得加价向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初装费,更不得高价转卖。
(九)应急工程及改迁工程
第五十五条 应急工程是指某一处在特定条件,急需满足时限放号要求的零星小工程。
改迁工程是指原有通信设备已投入运行,但因市政规划或建筑物的变动,原有设备要作相应变动的工程。
应急工程与改迁工程的设计、施工安排与管理由工程部负责。
改迁工程的设计预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提高工程造价,设计审查可委托设计所负责,工程决算由审计部负责。
改迁工程的竣工资料要一式六份送交工程部资料组,按常规竣工资料分发和输入电脑。
(十)其他
第五十六条 土建工程的招标、投标,由工程部按原规定办理。
通信设备及主要器材的引进工作仍按原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以前规定与本细则有矛盾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
细则中较大规模工程项目指新建1万门以上的综合局,×门以上的扩建局及管线工程在×元投资以上。
二、设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内部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公司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目前状况、将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公司工程部设备管理室是公司设备工程建设的管理部门,在工程部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提前一年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方案设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组织、施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必须严格按相关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所有主要建设项目,都必须设立项目负责人,组织并管理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认真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检查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起草工程任务书。
第七条 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施工单位指派一名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协调工作,才准许进场施工。
第八条 工程的维护接收单位应指定一名随工负责人作为工程的验收代表,与项目负责人、质量监督员一起,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及时对施工现场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及验收,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九条 施工单位接到工程任务书后,应及时呈报开工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及质监站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条 工程因故停工,应及时呈报《停工报告》给工程部,并主动地配合解决停工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将竣工报告呈送工程部,并做好工程待验准备,竣工时间以工程部收到竣工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竣工文件及验收材料由工程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提前一周移交给维护部门,由工程部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施工材料、器械由项目负责人依设计文件核报,由主管领导核批下发。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该项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核对,经主管领导批阅后报审计部审定。
第十五条 结算工程费必须经审计部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办理拨款的呈批手续。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证书必须由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随工负责人签名,或由其单位委派的代表签名才有效。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对于工程中有少数设施未能按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对近期投产影响不大,也应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对遗留的问题应落实责任,明确处理办法和处理期限,接收单位不得借故拒绝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