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污染源COD总量减排的核算doc 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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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农业污染源COD总量减排核算

一、农业污染源COD总量减排核算原则

(一)农业污染主要来源于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种植业。

“十二五”期间将农业污染物减排纳入约束性指标进行控制,重点推进畜禽养殖业中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工作。

(二)农业污染源排放量核算范围与污染源普查口径相衔接。

畜禽养殖业排放量核算采用项目累加和抽样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原则上,五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需逐一核算减排项目;养殖专业户排放量采用排污强度法核算;水产养殖业排放量按排污强度法核算;种植业COD总量减排基于排放基数进行核算。

(三)推行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根据种养面积合理确定养殖数量,达到产用平衡。

鼓励规模化养殖场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方式处理污染物,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方式收集粪便、污水进行厌氧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复合肥。

(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具有连续长期稳定的运行效果,对已有的运行设施要通过日常督查、定期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对大型养殖企业安装废水排放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五)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应采用干清粪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贮存或处理。

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方式的现有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清粪方式。

(六)养殖专业户污染物排放量比例较大的省份,应采取措施引导专业户向规模化转移,鼓励对养殖专业户进行污染综合治理,统一收集、统一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物。

对治理效果显著的省份,在资金、政策、措施、监管落实到位的情况下,经现场核查、环境保护部认可后,可酌情调整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

(七)畜禽养殖业排放量核算所需的养殖量、变化率等数据,原则上采用省级农业畜牧部门快报数据。

如无快报数据,按照《中国畜牧业年鉴》公布的各地近十年各类畜禽养殖数量的年际变化率均值核算。

核算期核算数据与《中国畜牧业年鉴》最终公布数据存在差异的部分在下一年度核算时予以修正。

(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资料,现场核查时应提供完整、详实的数据资料,作为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二、农业污染源COD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农业污染源COD排放量是指核算期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的排放量之和,核算公式如下:

E总=E畜禽+E水产+E种植(2-4-1)

式中:

E总—核算期农业污染源COD排放量,吨;

E畜禽—核算期畜禽养殖业COD排放量,吨;

E水产—核算期水产养殖业COD排放量,吨;

E种植—核算期种植业COD排放量,吨。

(一)畜禽养殖业COD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畜禽养殖业COD总量减排核算的畜禽种类包括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核算范围包括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COD排放量为五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排放量之和,核算公式如下:

E畜禽=E规模化+E专业户(2-4-2)

式中:

E畜禽—核算期五类畜禽COD排放量,吨;

E规模化—核算期五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COD排放量,吨;

E专业户—核算期五类畜禽养殖专业户COD排放量,吨。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COD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COD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E规模化=E猪+E奶牛+E肉牛+E蛋鸡+E肉鸡(2-4-3)

式中:

E规模化—核算期规模化养殖场(小区)COD排放量,吨;

E猪、E奶牛、E肉牛、E蛋鸡、E肉鸡—核算期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COD排放量,吨。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某类畜禽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Ei=[Pij现场×ei×(1-fij现场)]×10-3+[Pij非现场×ei×(1-fij资料核定)]×10-3+(Pi总-Pij现场-Pij非现场)×ei×(1-fi平均)×10-3

(2-4-4)

式中:

Ei—核算期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某类畜禽COD排放量,吨;

n—核算期日常督查、定期核查和随机抽查等现场核查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某类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

日常督查、定期核查、随机抽查的养殖场(小区)范围为:

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新(扩)建的养殖场(小区)、经环境保护部同意调整补充的治理项目及“十二五”期间核算过减排量的重点项目;

Pij现场—核算期日常督查、定期核查和随机抽查等现场核查的第j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某类畜禽存(出)栏量,头(只);猪、肉牛、肉鸡以出栏量计,奶牛、蛋鸡以存栏量计;不在减排项目清单中的,Pij现场按现场核查时养殖状况确定;

ei—某类畜禽产污系数,千克/头(只)·(年);

fij现场—核算期日常督查、定期核查和随机抽查等现场核查的第j个养殖场(小区)某类畜禽的COD去除率;

m—核算期减排项目清单中未现场核查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数量;

Pij非现场—核算期减排项目清单中未现场核查的第j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某类畜禽存(出)栏量,头(只);猪、肉牛、肉鸡以出栏量计,奶牛、蛋鸡以存栏量计;与上年养殖数量差异较大的,须有合理解释;

fij资料核定—核算期减排项目清单中未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核确定的第j个养殖场(小区)某类畜禽的COD去除率;

Pi总—核算期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某类畜禽存(出)栏总量,头(只);

fi平均—核算期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某类畜禽上年COD平均去除率。

2、畜禽养殖专业户COD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畜禽养殖专业户COD排放量按照排污强度法计算,公式如下:

E专业户=E猪专+E奶牛专+E肉牛专+E蛋鸡专+E肉鸡专(2-4-5)

式中:

E专业户—核算期畜禽养殖专业户COD排放量,吨;

E猪专、E奶牛专、E肉牛专、E蛋鸡专、E肉鸡专—核算期养殖专业户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COD排放量,吨;

某类畜禽养殖专业户COD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Ei专=Pi专业户×Si×10-3(2-4-6)

式中:

Pi专业户—核算期某类畜禽养殖专业户存(出)栏总量,头(只);

Si—某类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千克/头(只)·(年)。

3、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1)五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规模:

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出栏)。

五类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

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100头(出栏)、500只≤蛋鸡<10000只(存栏)、2000只≤肉鸡<50000只(出栏)。

(2)减排项目清单中畜禽养殖存(出)栏量(Pij),原则上采用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提供的逐户数据;无法提供农业畜牧部门数据的,采用现场核查确定的养殖数量。

一般情况下,畜禽存栏数量与栏舍面积对应关系为:

1头猪/m2、0.5头奶牛/m2、1头肉牛/m2、15只蛋鸡/m2、10只肉鸡/m2。

某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总量(Pi总),原则上采用省级农业畜牧部门快报数据;没有快报数据或快报数据与上年公布数据相比存在显著差异且无合理解释的,按照《中国畜牧业年鉴》公布的各地近十年该类畜禽规模化养殖总量的年际变化率均值核算养殖总量。

全年核算时需根据本年度公布的上年《中国畜牧业年鉴》数据对上年核算养殖总量进行校核,对存在差异的部分予以修正。

半年核算时畜禽养殖数量取上一年度核算养殖总量的一半。

2001年至2009年五类畜禽养殖总量及变化率见附表2-4-1至附表2-4-5。

某类畜禽产污系数(ei)见附表2-4-6。

核算期某类畜禽养殖场(小区)上年平均去除率(fi平均),按照上年核定的平均去除率取值(2011年核算采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见附表2-4-7);

(3)现场核查的某类畜禽第j个养殖场(小区)COD去除率(fij现场)和未现场核查的某类畜禽第j个养殖场(小区)COD去除率(fij资料核定),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蛋鸡和肉鸡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可认定COD去除率100%;

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治污设施的,无污水排放口,且所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机肥、沼渣、沼液及经处理后的污水等)经现场认定完全农田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每出栏10头不少于1亩土地,治污设施完全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可认定COD去除率100%;

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且配备了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的,可认定COD去除率99%;

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农业利用、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且出水全部利用的,可认定COD去除率为97%;

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每出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储存设施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可认定COD去除率90%。

采取其它综合治理措施的,按附表2-4-8于水放也后达标排放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取值;

⑦未采取上述综合治理措施的,不纳入减排项目核算。

(4)对减排项目要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方式逐一核算。

日常督查、定期核查、随机抽查应覆盖不同养殖种类、养殖规模、治理方式、去除效率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半年和全年核查时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定现场核查项目,对减排项目分别按照五类畜禽养殖规模大小分三段各抽取2-4个养殖场(小区)进行现场核查,对项目数量较多的省份,可酌情增加现场核查项目数量。

核算期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设施投运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除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其他省份必须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没有采取雨污分流措施的,按水冲粪方式计。

除上述地区外,其他省份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养殖方式的,不纳入减排项目核算。

粪便农业利用的,必须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并定期清运。

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出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1头肉牛(出栏)或每2头奶牛(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2000只肉鸡(出栏)或每500只蛋鸡(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

养殖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

一般情况下,每亩土地年消纳粪便量不超过5头猪(出栏)、200只肉鸡(出栏)、50只蛋鸡(存栏)、0.2头肉牛(出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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