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电子商务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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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寿县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
寿县电子商务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寿县从事电子商务领域有关业务的单位志愿参加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到道德风尚;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单位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以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推动并引领寿县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在寿县工业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
一、研究寿县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电子商务的行业规范,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的制定。
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
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定期召开政策新闻发布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官员解释、阐述、答疑;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的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
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交流管理经验;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积极组织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热诚为广大用户服务;
八、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的活动。
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
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寿县电子商务协会理事会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如政策新闻发布会等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培训活动及书刊、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或由理事会作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项等;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一半以上理事参加才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和网上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和业务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决定;
四、组织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量力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