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审查角度谈如何提高农药组合物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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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审查角度谈如何提高农药组合物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

从专利审查角度谈如何提高农药组合物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

作者姓名:

周宇

作者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部农业化学处摘要

本文从专利审查角度,对常见的两种农药组合物——农药增效组合物和农药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重点阐述了在撰写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并指出撰写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和权利要求书应该突出重点,相互呼应,体现内在联系,使整个申请文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关键词

农药组合物农药增效组合物农药制剂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1.前言

在农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农药组合物是常见的申请主题。

农药组合物又包括多种不同类型,其中农药增效组合物和农药制剂是最为重要的两种类型,尤其在国内申请中更是如此。

究其原因,一方面,新的农药活性化合物研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和物力,大多企业和科研院所难以承受,因此新农药活性化合物的专利申请大多把持在先正达、巴斯夫等跨国企业集团手中,而对国内企业来说,在无力承担高昂的研发费用情况下,转而申请农药增效组合物和农药制剂专利,不仅能够节省投入,而且在与国外大公司竞争市场时也增加了筹码;另一方面,农药增效组合物和农药制剂发明也是企业专利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农药活性化合物申请专利之后,企业为了加强对核心化合物的保护,往往围绕新化合物进一步开发研究,申请包括新化合物的增效组合物和剂型在内的多种类型的外围专利,以加强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例如,在Agrow第二届工业奖颁奖会上,杜邦公司获得了最佳过期专利农药产品战略将,这是由于杜邦公司利用过期的磺酰脲类产品与专利类似产品混配,从而延长了磺酰脲类除草剂在其2001年专利到期后的商业生命【1】。

由此可见,写好农药组合物专利申请文件,提高授权率,这对国内企业加强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但是,国内企业撰写农药组合物申请文件水平有限,或者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难以把握适合的保护范围,无法体现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创新之处,或者在撰写说明书时内容不够翔实,导致在修改权利要求时难以从说明书中找到有用内容加以补充。

以下,本文仅从专利审查角度,以农药增效组合物和农药制剂两种类型的专利申请为例,对如何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进行初步探讨。

2.内容翔实的说明书是专利申请的基础

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和实现发明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说明书一般包括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五个部分,其中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是最为重要的。

从审查角度来看,农药增效组合物与农药制剂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各部分内容的撰写也应该有不同的侧重点。

2.1.背景技术部分应该准确指出现有技术的缺陷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背景技术部分不仅要写明对发明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还应当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涉及由发明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其中,找出问题和缺点才是撰写背景技术的最终目的,正是由于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缺点,技术人员才有理由进一步研究找到解决方法并产生相关发明专利。

可以说,背景技术部分主要作用就是将说明书的主题引入专利涉及的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发明内容部分,并完成对撰写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和概括权利要求的铺垫【2、3】。

尽管背景技术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意义非凡,但在农药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申请人对背景技术部分的撰写往往并不重视。

虽然在撰写形式上也会指出现有技术缺陷,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却会发现,申请人所指出的涉及由发明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与审查员经过检索和对比最接近现有技术文献后所得出的结论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相符。

这种情况在农药增效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中并不常见,因为这种类型的专利申请目的就是为了发现某些特定活性成分复配产生增效作用,一般都是为了解决单一用药抗药性产生过快、用药量高等问题。

而在农药制剂发明专利申请中,上述情况较为普遍。

以下通过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1】

某专利申请保护一种丙环唑水乳剂,申请人在背景技术中指出目前丙环唑制剂多为乳油,其使用大量有机溶剂,对环境和生产使用人员都有较大毒性危害,而水乳剂则以水代替有机溶剂,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这样的背景技术撰写初步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申请人指出了现有技术中丙环唑乳油剂型的缺点,但是审查员经过检索后发现,现有技术中已有涉及丙环唑水乳剂的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应该将其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文献,本申请的丙环唑水乳剂与之相比只是使用的助剂种类和含量不同。

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应该根据所使用的不同助剂和含量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而并非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用水乳剂剂型来解决乳油剂型所产生的毒性问题。

申请人似乎将特定农药制剂本身所能带来的有益效果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产生贡献的效果相混淆了。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多数国内企业在申请专利之前并未进行详细的检索,因此在撰写背景技术时不能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来确定现有技术的问题和缺点,而只是简单地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本身出发,笼统的提出其必然能够解决的问题;第二,我国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并未强制申请人在背景技术部分对现有技术进行披露,也没有规定申请人不予披露或未能真实披露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申请人倾向于在申请过程中隐匿对其专利审查不利的信息,但是这种做法使审查员不得不花费额外资源获得发明相关信息,从而提高了专利审查成本【4】。

鉴于以上情况,申请人在撰写背景技术时应当进行详细的检索,真实披露与专利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这样一方面使得申请人和代理人可以准确的评估其申请的可专利性,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另一方面也使审查员易于获得与发明最为相关的信息,保证了专利的授权质量。

2.2.发明内容部分应当尽可能详细

发明内容部分应当写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所述有益效果应该是与背景技术部分所描述的现有技术缺陷相对应的。

一般农药组合物专利申请的发明内容部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描述不准确,这主要是因为申请人未能准确把握专利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者有意隐瞒相关信

息,这方面的内容在前文已经进行过详细论述。

技术方案部分一般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相适应,因此将在下文权利要求书部分进行讨论。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点之外,大多数农药组合物专利申请的发明内容部分仍然有可以改进之处,国外申请人的撰写方式值得借鉴。

首先,国外申请人通常会对技术方案中涉及的科学术语进行明确定义,无论这些科学术语是否具有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含义。

这样做一方面是由于某些领域的术语可能并不是十分规范,同样的术语可能有不同定义,或者不同的术语也可能有相同的定义,当审查员质疑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含义时,不但可以从说明书中找到更为详细的定义,而且也为修改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存在翻译的原因,某些术语可能无法准确的使用其他语言的单词或词组描述,或者可能出现翻译错误,在出现此类问题时,经过明确定义的科学术语显然更容易进行解释。

对国内申请人来说,在国内申请专利时,术语不规范的情况同样存在,而在国外申请专利时也需要注意翻译的问题,如果在发明内容部分对科学术语进行定义,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误解。

其次,国外申请人在发明内容部分除了记载与权利要求相应的技术方案之外,还可能给出权利要求书中未涉及的,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一些改进技术方案。

这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更全面的保护,当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难以获得授权时,也可以考虑从发明内容部分选取其他技术方案进行保护。

例如,对农药增效组合物专利申请来说,可以在发明内容部分加入各种制剂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详细记载不同制剂所使用的助剂种类和含量;而对于农药制剂专利申请来说,则可以在发明内容部分加入与其他农药活性成分复配的技术方案,并详细列出可选的活性成分。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改进技术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有所体现,否则当将这些方案加入权利要求中时很可能造成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2.3.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实验数据应当有针对性地证明技术方案的优越性

农药组合物专利申请应当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给出产品实施例、产品质量控制指标和效果实验数据等,以证明技术方案的效果。

这些效果还应该与背景技术部分所提出的现有技术缺陷相对应。

最理想的情况是给出全部可能的实施方式和实验数据,但出于研发成本的考虑,这样做既无必要,也没有可能。

由于农药增效组合物发明和农药制剂发明的侧重点不同,因此对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要求也就不同。

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2.3.1.农药增效组合物

农药增效组合物发明重点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活性成分复配产生增效作用。

众所周知,不同农药活性成分复配可能产生三种不同效果,即拮抗、加和和增效,由于活性成分的联合对生物的作用十分复杂,根据活性成分种类一般无法预期会产生何种效果,只有通过实验数据进行验证。

因此,效果实验数据对农药增效组合物发明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与之相反,虽然增效组合物最终也要制备成某种剂型产品进行使用,但这并非发明重点所在,因此产品实施例和质量控制指标并不是必要的。

证明增效作用的效果实验数据可以使用农药混用联合作用的评价方法计算得出。

例如杀虫剂混用效果评价可使用三角坐标法、Bliss法、Mansour法、共毒系数法、πonoB法、Finney法等【5】,杀菌剂混用效果评价可使用Gowing法、Abbott法、Wadley法等【6】,除草剂混用效果评价可使用Colby法、共毒系数法、等效线法等【7】。

虽然某些方法可以通用,但还是应该注意,不同类型、不同数量的农药混用应当使用适合的评价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可以选择任意适合的手段证明增效作用,而并非只能采用以上列出的评价方法。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增效作用会受到实验环境影响,实验室中测定具有增效作用的组合物可能在田间实验中表现出不同效果,但是从目前审查实践操作来看,并未对效果数据是实验室数据还是田间数据进行要求。

2.3.2.农药制剂

农药制剂的发明重点在于选择适合的助剂种类与活性成分相配合,并确定各种成分适合的含量范围。

这就需要考虑活性成分的理化性质,活性成分与助剂以及助剂之间种类和含量的相互配合。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应当给出适当数量的产品实施例,实施例数量应当与要求保护的范围相适应。

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与之类似的剂型出现,申请人应当给出产品质量控制指标以证明其技术方案确实能够实施,在某些情况下,效果实验数据也能间接证明剂型能够制备,但这毕竟不如产品质量控制指标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如果现有技术中已有类似剂型,申请人则应给出对比实验数据以证明所申请技术方案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例如,在前文【案例1】中,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丙环唑水乳剂,申请人就应该给出对比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方案的优越性,否则很可能由于创造性问题而难以授权。

对于农药制剂来说,效果实验数据并不是不可缺少的。

这是因为农药制剂所使用的都是已知农药活性成分,只要证明农药制剂能够制备,并符合一定的产品质量指标,那么一般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够预期所述农药制剂具有一定的效果。

正如前文所述,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所证明的技术方案效果还应该与背景技术部分所提出的现有技术缺陷相对应,这样无疑能够提高实验证据的说服力,有利于专利申请的授权。

以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2】

某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驱蚊线香,其技术方案非常简单,即限定驱蚊线香中含有一定量的炔丙菊酯作为活性成分,并含有一定量的增效胺作为加热蒸散促进剂。

申请人在背景技术中指出,现有驱蚊线香在燃烧时活性成分有相当一部分不能挥散在空气中,因此增加活性成分挥散率,提高其在空气中的浓度,有助于提高线香的杀虫效力,现有技术中虽然已经存在炔丙菊酯的驱蚊线香,增效胺也是常用的拟除虫菊酯增效剂,但并没有公开增效胺能够提高炔丙菊酯的挥散率。

相应地,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申请人对比了仅含炔丙菊酯的线香和含有不同量的炔丙菊酯和增效胺的线香,结果表明增效胺能够促进炔丙菊酯的挥散率,缩短击倒时间,并且炔丙菊酯和增效胺的比例对加热蒸散促进效果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该申请中,申请人在背景技术中指出了现有技术驱蚊线香存在的活性成分挥散率低的问题,并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设计了相应实验,证明了本申请技术方案能够提高线香中活性成分的挥散率,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两部分内容前后呼应,实验证据很有针对性。

3.保护范围适当的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的灵魂所在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并且与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相适应。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大小应该适当,保护范围过大可能会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不相适应,导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也有可能将现有技术包括在内,导致缺乏创造性;而保护范围过小则会损害申请人自身利益,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

确定适合保护范围的关键在于判断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中只需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尤其是应该记载体现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最宽,如果还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则势必会缩小保护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则可以对必要技术特征做进一步限定,或者增加新的技术特征。

对农药增效组合物来说,必要技术特征包括活性成分种类和比例,这同样是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征。

权利要求一般写法为:

一种农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活性成分为A和B,其中A和B的质量比为1:

10-10:

1。

至于组合物中所包含的其他助剂以及各种成分在组合物中的含量则都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一般可以根据不同制剂的需要加以确定。

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可以进一步限定活性成分A和B的比例,也可以增加助剂种类和含量技术特征。

对于农药制剂来说,必要技术特征则一般包括活性成分和助剂的种类及含量,其中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征可能是使用的特定助剂,也可能是某种成分的含量等等。

权利要求一般写法为:

一种农药制剂,其包含活性成分1-10%,溶剂20-30%,表面活性剂5-15%,防冻剂5-10%,增稠剂1-2%……一般需要对助剂的种类进行具体限定,如果直接使用上位概念,或者助剂种类范围过大,则很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或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案例3】

某案要求保护一种吡虫啉静电油剂,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吡虫啉静电油剂,其特征是包括:

吡虫啉0.1份~20.0份

导电剂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或十二烷基苯磺酸钙1.0份~10.0份

助溶剂1.0份~25.0份

表面活性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单油酸山梨醇酐酯的一种或两种的组合2.0份~3.0份

溶剂为邻二氯苯与甲基萘或C10芳烃的组合42.0份~96.9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吡虫啉静电油剂,其特征是:

助溶剂选用环己酮,二甲亚砜,N-甲基吡咯烷酮、或N,N-二甲基甲酰胺。

本申请在说明书中指出吡虫啉在溶剂邻二氯苯中溶解度高于其他常规溶剂,这对制剂的配制起到关键作用,而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公开相关内容,并且在具体实施方式中给出多个制剂实施例,还测定了制剂的质量控制指标:

低温相容性好,在-5℃下,冷藏7d不析出结晶或悬浮物;挥发性低,滤纸悬挂法测定结果,挥发率低于30%;对植物安全,无药害;采用闭口法测定,闪点大于70℃;黏度小于10mPa•s;电导率(μΩ•cm-1在1~10-3之间。

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相应内容来看,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了制剂的必须组分,尤其是限定溶剂为邻二氯苯与其他物质的混合溶剂,充分体现了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

对于制剂中较为重要的导电剂和表面活性剂,申请人也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根据实施例进行了限定。

而对于制剂中次要的助溶剂,则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进行限定。

4.总结

以上从专利审查角度对两种类型的农药组合物发明专利撰写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虽然农药增效组合物和农药制剂二者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侧重点不同,但申请文件各个部分都应该突出重点,相互呼应,体现内在联系,使整个申请文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具体来说就是:

在背景技术部分准确把握现有技术状况,提出问题和缺陷,由此引出发明内容部分中为解决现有技术问题而提出的相关技术方案,然后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给出足够的实施例和实验证据以证明发明技术方案的效果,最终根据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和实施例概括得到保护范围适当的权利要求。

国内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申请人应当对农药组合物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给予足够的重视,借鉴国外申请人的合理经验,从相关领域的专利审查、保护申请人利益等多个角度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专利申请的撰写质量和授权质量,使申请人获得与其创新性成果相匹配的权利和利益,真正从根本上体现专利法的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

说明:

本文所用案例均经过一定程度加工,仅为表明作者观点。

参考文献【1】崔蕊蕊,杜邦公司与陶氏益农公司不分胜负分获农药最高奖项——Agrow第二届工业奖获奖项目,山东农药信息,2010年01期,50页【2】路伟廷,浅谈背景技术的撰写,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年01期,73页【3】赵蕊,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和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08期,73-74页【4】梁志文,论专利申请人之现有技术披露义务,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1期,130-138页【5】欧晓明等,评价杀虫剂混用联合作用的六种方法比较,农药科学与管理,1997年1期,20-23页【6】刘学敏等,杀菌剂混剂的增效作用,农药科学与管理,2002,23(5),12-14页【7】高爽等,除草剂混用及其药效评价方法,农药,第46卷第9期,633-634,643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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