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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引言1

研究方法1

讨论与分析2

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2

(一)缺陷产品及其召回制度的概念2

(二)缺陷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几种类型2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背景3

(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4

(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特征5

二、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外和中台湾地区的制度实施状况6

(一)美国产品召回制度6

(二)英国产品召回制度6

(三)澳大利亚的产品召回制度7

(四)日本产品召回制度7

(五)台湾地区产品召回制度7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其实施困境8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8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9

四、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和完善10

(一)明确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10

(二)强化刑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立法11

(三)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机构、行业评估标准和监测体系11

(四)建立和完善顺畅的信息系统12

结论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的发展提高,产品在种类上日渐丰富,性能和构造也更加复杂,因为设计、制造失误而产生的大量缺陷产品流入市场,严重的危及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与此同时,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社会各界对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要求召回的呼声越来越高。

如在2001年我国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三菱帕杰罗”事件、“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和2010年的“丰田油踏板”事件,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2004年3月15日颁布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初步建立,随后我国相继在食品、儿童玩具、药品等领域出台相关召回制度的部门规章。

然而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召回的范围较狭窄,且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较低、缺乏完善的规范实施的保障手段。

如何构建一套保障所有缺陷产品都能有效召回的制度,从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规范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消除缺陷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成为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分析出发,与该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比较,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提出建议。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通过对图书馆书籍、电子阅览室中文期刊数据库文献的查阅,这些资料为本文的理论框架构建提供依据;

2•信息研究法。

通过互联网络资源和报刊杂志,收集大量产品质量问题的案例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的制度资料,为本文提供的丰富的实例依据;

3.分析与归纳法。

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比分析,把资料进行整合,提出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

讨论与分析

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缺陷产品及其召回制度的概念

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提高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产品制造企业主动加大技术和安全环保领域的投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具有极其的重要作用。

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当今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已普遍建立和施行,实践证明,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产品。

召回制度是指“由于生产者的原因造成某批次或者某类型的不安全的缺陷产品,由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⑴若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

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延误迅速在社会上消除隐患的时机,使损害进一步扩大。

(二)缺陷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几种类型

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缺陷产品主要划分为如下几类:

产品制造缺陷、产品设计缺

陷、产品指示缺陷、科学上不能或者尚未发现的缺陷。

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生产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原因不符合

该产品的设计规范,或者未达到设计要求,不符合质量标准,致使产品存在致人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安全因素。

一般分为原材、零部件及装配方面的缺陷。

例如:

“2003年,安徽省阜阳地区发现上百名婴儿因食用“黑心”奶粉出现营养不良综合症,其中有的成了“大头娃娃”,有的因并发症死亡。

食用“黑心”奶粉形成“大头娃娃”的致病原因是:

该奶粉脂肪、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等基本营养物质不及国家标准的三分之一,最少的不足0.37%。

食用“黑心”奶粉的婴儿由于蛋白质摄入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婴儿的生长需要,导致婴儿患上“重度营养不良综合征”,食用此类不合格奶粉的儿童四肢短小,身体瘦弱,脑袋尤显偏大,因此被当地人称为“大头娃娃”,严重的会导致心、肝、肾等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⑵在我国,“产品制造上的缺陷往往多于设计上的缺陷”。

⑶产品设计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他是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原因。

设计缺陷由处方、配方、科学原理、结构设计错误的原因造成的。

产品设计错误造成的产品缺陷危害较产品制造缺陷大的多。

设计缺陷的特点有:

第一,危害的严重性,设计缺陷是产品的先天存在的,因为设计的问题,所以可能影响产品本身的性质。

第二,判断的困难性。

在国际上也对设计没有统一和确定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也无系统明确的定义可以解释,简而言之就是没有判断或者检测设计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

2009年4月刚刚国产上市的丰田RAV4(城市越野)于2010年2月开始大幅召回决定自2010年2月28日开始,对2009年3月19日至2010年1月25日生产的75552辆RAV4车辆进行召回,召回的车辆使用加速踏板时有阻滞,可能影响车辆的加减速。

极端情况下,加速踏板松开时会发生卡滞,车辆不能及时减速,影响行车安全。

丰田方面的解释是因为零部件的缺陷问题导致的“踏板事件”,此次召回的缺陷汽车属于制造缺陷。

然而这一缺陷的出现早在产品设计之初就已经存在,而并非生产制造过程中造成的,应属于产品设计的缺陷。

由此可见产品设计缺陷的难以判断性。

产品警示缺陷是指产品缺乏在使用上或者危险防止是必要的、适当的禁止性说明和

警告标识,致使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案例:

2006年8月

的一天,某蛋糕店业主购买了6瓶被告工厂生产的杀虫气雾剂。

隔数日,3名工人在蛋糕店制作间、营业厅和二楼清扫卫生,并用该杀虫气雾剂进行喷洒,使用了两瓶半。

下班时,一名工人在关闭电灯时发生爆炸,一人被炸成重伤,另外两人造成轻伤,造成部分财产损失。

经现场勘验,为空气爆炸,是空气中的杀虫气雾剂浓度过高所致。

该杀虫气雾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农药临时登记证、注册商标,产品包装上注明可按10平方米房内喷射15秒的剂量做空间喷射,喷后若关闭门窗约20分钟效果更佳”,产品有易燃品标识,但没有易爆品及切勿接触电源等字样,没有适当的禁止性、警

示性说明。

科学上不能或者尚未发现的缺陷指产品在制造和投入流通的时,根据当时的科技水

平难以发现该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近期一种可抗绝大多数抗生素的耐药性超级细菌NDM-1在英美印度等国家小规模爆发,这种细菌其实是一种特殊的酶,它能够进入大多数细菌的DNA线粒体中存活,从而使细菌产生广泛的耐药性,因这种细菌最初是在前往印度进行医疗旅行的整容者和外科手术者身上发现,又被西方媒体称为新德里'

细菌。

其实耐药型的细菌并非新事物,它们一直存在并且随着人类滥用抗生素而进化出强大耐药性,在这场特殊博弈中,人类是超级细菌的幕后推手。

抗生素的这种药物的生产自青霉素1941年应用于临床后,人们相继发现了上万种抗生素,有200余种抗生素

应用于临床。

抗生素的广泛应用已挽救了无数生命,时至今日抗生素仍然是医生治疗感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药品。

然而随着抗生素的使用,引起人类疾病的许多细菌已经对它的对手产生了耐药性。

[5]相信超级细菌没有爆发,以当时的科技条件,并不能发现这种挽救了无数人生命的药物会引发可怕的超级细菌,现在的情况下,从多的抗生素也应该视为缺陷产品。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背景

着名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

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不

是技术因素,而是制度因素。

绝对的契约自由导致了市场的垄断,限制竞争及不正当竞争、绝对的意思自治引发了生产过剩,缺陷产品充斥市场,从食品到药品,从廉价的低端商品到价值高昂的汽车,缺陷产品致人伤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

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很好的引导这个消费者唯一的消费环境健康发展了,所以,国家作为“有形之手”就应当发挥作用了,不能再安于“守夜人”的经济职能,积极的干预经济,通过立法改变市场的不健康状况,打破市场角色中一方的信息优势,使市场真正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

也因此,2004年3月5日颁布,2004

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就是我国政府对于市场失灵,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缺陷汽车伸出的经济干预的公权力的手。

(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

1.消费者理论

个人是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承担主体,个人承受能力决定其承担的法律义务。

社会利益是立法的考虑重心。

每个人都是社会成员,且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是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它在产品召回制度相关的内容中是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自己承担一定的社会成本,从消费者手中召回存有系统性缺陷的产品,以避免危害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发生。

据此,经营者和生产者是对社会公众召回缺陷产品的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负责,承担的是社会责任。

2.消费主权论

商品的生产最终极的目的是微笑着提供消费品。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

中说:

“消费是生产的唯一目标,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够促进消费者利益时考虑。

⑹。

消费是生产的目的,生产者生产商品的品种、生产数量,应由消费和消费市场决定。

就企业而言,唯有根据消费者意愿来进行生产方能获得最大利润价值,才具有广阔的利润空间。

同类产品和不同产品之间竞争胜负的因素在于方法经济、品质优良、价格便宜、

受消费者欢迎等等因素。

试想,假使企业缺少诚信,失去消费者对自身的信赖,丧失了产品在市场上的份额,销售状况必定大受影响。

那么,就相当于这个企业将会没有生存的前提了,就必然被市场所淘汰。

所以生产者出于对企业的生存考虑而不得不为“为消费者着想”才主动把缺陷产品从消费者手中召回,提供免费修理或更换。

3.经济法责任理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主体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经

济法领域内,法律责任客观存在。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要对其进行协调和解决,就必须看到个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发生了侵害这两种利益的情形时,既要弥补侵害私人利益而产生的个人成本,又要弥补侵害公共利益而产生的社会成本。

因此,经济法责任就应运而生。

产品召回的对象主要是存在缺陷的产品,此类产品因为侵害了不特定的消费者利益,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所以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成为经济法责任的内在要求。

(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特征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下要求召回的对象主要是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

这些带有系统性、同一性缺陷的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危及的将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故而,召回制度保护的对象就不仅仅是某个或某几个特定消费者,而是为同类缺陷产品的所有消费者提供救济的渠道。

2.确立目的的公益性

传统民事法律制度以个人为本位,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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