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讲第八章公共行政学基础一新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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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讲第八章公共行政学基础一新款
第八章公共行政学基础
大纲要求
8.城乡规划管理知识
8.1公共行政管理知识
8.1.1了解公共行政的概念
8.1.2熟悉公共行政的主体与对象
8.1.3掌握政府的主要职能
8.1.4熟悉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8.1.5掌握公共政策与公共问题
新版教材的变动
本章从原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知识》中剥离出“公共行政管理知识”的部分,单独作为一章,内容大幅度精简。
第一节名为“行政与公共行政”,组织结构较旧版教材有较大调整。
删去了“公共行政的范围和作用”。
“公共行政的主体和客体”修改为“公共行政的主体和对象”,增补了一些内容。
第二节名为“行政体制和行政机构”,大致继承了旧版相关内容。
第三节名为“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大致继承了旧版相关内容。
第四节名为“公共行政领导”,属新增知识点。
第五节名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体系”,大致继承了旧版相关内容。
第六节名为“公共政策”,大致继承了旧版相关内容,只删去了“公共政策分析”。
授课时间
本章大约需要一讲的时间。
一、行政与公共行政
1、行政
行政是一种组织的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其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和管理的职能。
2、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是指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活动。
公共行政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而一切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管理活动、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动、私营企业的管理活动都不是公共行政。
3、公共行政的特点
所谓公共行政包括“公共”和“行政”两个方面。
行政是“公共的”,是公共权力机构整合社会资源、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处理公共事务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公共行政是公共机构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和。
(1)公共性
1)公共权力。
行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服务并受人民的监督。
政府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
政府公共权力受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的制约,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政府公共权力还受到司法部门的监督和制约。
政府公共权力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
行政机关的行为“越权无效”。
行政机关超越立法机关的授权和法律允许的界线,便是越权,而越权行为无效。
2)公共需要与公共利益。
公共行政存在和发展的依据是社会公共需要及其发展变化。
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体现。
为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可以直接提供公共产品,也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即私人行政进行符合公共利益的社会性管制和经济性管制,如强制性劳动标准、社会保险、价格管制、反垄断等。
3)社会资源。
社会资源包括公共资源和民间资源两种。
政府管理必须投入资源和产出资源,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必须以有效地整合整个社会资源为基础。
政府要善于利用政府机制、市场机制、社会自治机制三种机制,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与民间资源。
4)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
为人民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政府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全体公民提供全面而优质的公共产品,为社会提供公正、公平的公共服务。
政府不提供私人产品。
5)公共事务。
政府活动的核心是对公共事务的处理,公共事务涵盖了政治管理、经济管理、文化管理、社会管理等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
政府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上才是权威,私人事务不属于政府的管辖范围,在私人事务上政府不是权威。
6)公共责任。
政府的公共责任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领导责任、经济责任五个方面。
政治责任是指政府要对立法机关负责、对政党负责、对司法机关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民主政治负责;法律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后果;道德责任要求政府是一个“廉价政府”,政府工作人员要勤政廉洁;领导责任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行政决策的失误负领导责任并承担后果;经济责任是政府必须严格按公共预算办事,讲究政府行为的绩效。
7)公平、公正、公开与公民参与。
“公民第一”的原则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公民在公共决策上享有知情权和顾问权。
公共行政应追求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公正,公共行政应增加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的监督与参与。
(2)行政性
行政是政府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和,是以政府为主的公共管理机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指挥,它包括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政府对自身的管理两个方面。
公共行政包括决策、组织、协调和控制四种基本的管理活动。
决策活动包括制定公共政策、作出行政计划、确定行政目标等方面。
组织活动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组织职责的划分与目标体系的建立、规章制度的建立与预算体系的确立、人员的配备、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开发、非正式组织的管理等内容。
协调活动包括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协调、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协调、政府之间关系的协调、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政策执行过程的沟通与协调等方面的内容。
控制活动主要指对行政机关的监控,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控制机制,以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与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外部力量对公共行政的监控机制等。
4、公共行政的主体和对象
(1)公共行政的主体
公共行政的主体,一般认为是政府。
对“政府”有三种理解;一是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总称,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一种理解将政府等同于国家。
二是政府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成立的各种享有行政权的独立机构。
三是政府仅指行政机关。
我们用第二种的政府概念,即政府是指行政机关及独立行政机构。
公共行政的主体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
公共管理组织除国家行政机关外,还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和法定组织。
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
我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例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公共卫生等。
(2)公共行政的对象
公共行政的对象又称公共行政的客体即是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依其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四类:
国家事务、共同事务、地方事务和公民事务。
国家事务是全国性统一的行政事务。
共同事务是涉及区域较广、涉及利益集团较多、跨行政区域、需要多方面协调的事务。
地方事务是指地方性的行政事务。
公民事务是涉及公民个人权利的事务。
(3)公共产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行政的主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因而,要建立科学、全面、公平的政府公共产品体系。
政府的公共产品体系构成政府所管理公共事务的范围。
从公共产品类别来划分:
政府公共产品体系由如下几方面构成:
1)经济类公共产品。
例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与中长期指导性规划、技术开发与资源开发规划、财政政策与收入分配政策、产业政策、经济立法与司法、产品质量与劳动监督、重点工程建设与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等。
2)政治类公共产品。
例如,外事、国防、公安、海关、国家机关管理等。
3)社会类公共产品。
例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自我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与公共设施管理、城市土地管理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保健与防疫等。
4)科技、教育与文化类公共产品。
例如,教育战略与教育法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资助、科技发展战略与国家科技开发创新体系建设、基础性科学研究与高技术国家资助、科学普及、民族文化建设与文物保护、群众性体育活动与竞技体育资助等。
(4)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可以分为:
1)政府提供基本产品的公共服务。
2)政府提供的混合产品的公共服务。
3)一些无论收入高低都要消费或者得到的公共产品服务。
4)一些需要政府管理但由私人部门生产,需要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并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服务。
二、行政体制和行政机构
1、行政体制
(1)行政体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体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
在公共行政中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一个国家的行政体制是否合理、健全,对公共行政的效果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行政体制通常与国家的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相对应。
(2)行政体制的内容
行政体制包括广泛的内容,例如,政府组织机构、行政权力结构、行政区划体制、行政规范等,其核心是政府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以及运行机制等。
1)政府组织机构是行政体制的载体。
任何一种行政体制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组织形态之上。
政府组织机构通常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政府机构设置和各级政府内部的横向机构设置等多种类型。
2)行政权力结构是行政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行政体制得以正常运转的动力。
行政权力结构不仅规定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的方向、方式等,而且还要规定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及群众团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其核心内容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政治体制中所拥有的职权范围、权力地位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等。
3)行政区划体制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将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层次的区域单位,并建立相应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制度。
行政区划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和层次,例如,我国现行的省级行政区域、市级行政区域、地级行政区域、县级行政区域、乡级行政区域等。
4)行政规范是指建立在一定宪政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实施公共事务管理的行为规则。
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授权,所有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等也必须通过一定法律加以限定。
(3)政治制度与行政体制。
政治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其阶级统治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相关的制度。
它是政治统治性质和政治统治形式的总和,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国体与政体的统一。
它决定行政体制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行政体制是为一定的政治统治服务的。
国务院制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
其主要特点是:
国务院是全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制是一种建立在合议制基础之上的个人负责制的行政体制。
它体现了民主集中制、法制以及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的原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
2、行政机构(组织)
(1)行政机构(组织)的概念
行政机构(组织)是指在国家机构中除立法、司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构系统,即各级行政机关。
其主要功能是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等手段,来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公共事务。
行政组织具有政治性、强制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特征。
(2)行政组织类型
行政组织的类型可以有多种划分标准。
例如,按照公共行政的程序,可以将行政组织划分为决策部门、职能部门、咨询信息部门、监督部门等。
按照行政组织的职能来区分,可以将行政组织划分为领导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和派出机关。
领导机关。
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执行机关。
是指各级政府中在领导机关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具体部门,故又称职能机关。
辅助机关。
属于行政组织系统的内部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协调领导机关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办理领导机关交办的各项行政事务,或负责行政机关某方面的综合性工作或专业性工作。
辅助机关的上述职能,决定其一般不具备对外的职权,也不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派出机关。
是指一级政府根据公共行政的需要,按法律规定或经上级批准,在职权或所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
派出机关的设立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是需要专门负责和特殊处理某一方面事务或某一区域的行政事务;二是由于下一级管理层次的管理幅度太宽,而难以适应公共管理的需求,从而需要设立派出机关。
三、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1、行政权力
(1)行政权力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行政权力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解决一系列行政问题的强制力量与影响力。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行政权力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的主要内容。
2)特征:
行政权力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约束性的特征。
政府是整个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者,代表国家对各种公共事务实行管理,这就决定行政权力的公共性。
由于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进行的,因此,行政权力具有较高的强制性。
在一定的行政权力管辖范围之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地服从,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行政权力的权威性。
(2)行政权力的内容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行政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立法参与权。
指政府参与立法过程的相关权力。
在我国或实行内阁制的国家,政府拥有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力。
在一些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通过运用法律公布的权力,达到延缓或否决法律的目的。
2)委任立法权。
指立法机关制定一些法律原则,委托行政机关制定具体条文的法律制度。
在此原则下,政府可以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法规、条例,作出决定、命令、指示等。
3)行政管理权。
政府的基本职责,就是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公共事务,行使行政管理权。
首先,制定和执行政策权,这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一项主要职能。
其次,掌管军队和外交权即管理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的权力,以及任命外交使节、接受外国来访、对外宣战、媾和以及缔结条约、参加各种国际会议等外交事务的权力。
再次,编制国家预算、决算权,这是政府干预和调节国家经济事务的重要手段。
但是这种权力要受立法机关的制约,因为不管是编制预算,还是决算,都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
最后,管理行政机构内部各种重要事务的权力,例如,任免行政官员、管理行政机构以及与行政人员相关的日常事务等。
此外,政府还拥有管理国家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各种公共事务的权力。
4)司法行政权。
指政府依据法律所拥有的司法行政方面的权力,如决定赦免,对行政活动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解、复议和仲裁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司法行政权时,必须按照相关的原则办事。
2、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一个范畴。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指法律上的行政责任,一是指普通的行政责任。
法律上的行政责任是指政府工作人员除了遵守一般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有关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履行公务中如果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
普通行政责任则不涉及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等。
分述如下:
1)政治责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最重要的责任之一。
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行使公共管理权力时,所有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不仅要保证行政管理政令的畅通,国家各项法令、政策的贯彻和实施,而且首先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责任感,要从维护国家的政治利益、国家主权以及国家安全等政治问题出发,处理和解决各种公共问题。
2)社会责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对社会所承担的职责。
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解决各类影响社会正常运行的社会问题,是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责。
3)道德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所承担的道义上的职责。
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时,要始终代表社会公众利益,代表正义和公平,这就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洁身自好,弘扬正义,而且要承担起引导社会成员继承和发扬传统美德,提高社会成员的素质,使社会在一种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发展的责任。
(2)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力、行政职位
行政责任常常是与行政权力、行政职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职、权、责的关系问题。
任何行政组织都必须保持职、权、责的平衡和一致,这是公共行政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保持职、权、责的平衡和一致,首先,要明确划分各个行政机构的职能以及相应的职责范围,并依据其承担的职能和职责,授予相应的行政职权。
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明确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责任关系,建立完善的权责体系。
其次,要把行政机构的权责体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公务人员身上。
使公务人员能够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才能使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到实处。
第三,要建立有关权责一致、平衡的制度保障体系。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监督、考核、奖惩、升降等。
通过这些制度体系,加强对行政机关以及行政人员职、权、责实际状态的考核和监督,保证其尽职、尽责,正确地运用和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