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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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2.docx

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汇总解答2

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

一、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连续的任职或雇佣关系,那么个人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是否具有“连续的任职或雇佣关系”可参考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待遇等。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

但是独立个人劳务的独立程度具有弹性,实践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在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可参考以上四个指标。

二、新的《职工薪酬准则》确定的薪酬范围有所扩大,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掌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笔者认为,会计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与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单位在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规定,准确计算个人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显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

(二)职工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税法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企业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正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职工支付以及职工个人支付的基本保险(不超标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基本保险超标部分以及各种补充保险,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住房公积金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6〕10号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实行的是“双向控制”,而不是“总量控制”,即只要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一项超标,就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某市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该地区职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为720元(1000×3×12%×2)。

张某2006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6%,2007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600元(5000×6%×2)。

陈某2006年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5%,2007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450元(1500×15%×2)。

从表面上看,张某和陈某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没有超过720元的最高标准,但是,因为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元(1000×3×6%×2),多缴存的240元(60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因为陈某的缴存比例超过12%,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元(1500×12%×2),多缴存的90元(45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笔者认为,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属于企业费用支出的部分(如职工学习培训费用、工会活动费用),因为个人并没有取得所得,所以不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对于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实物等,除明文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项目外,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目前对个人的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征税不存在争议。

但是对于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此情形个人并无所得,因此不应当征税,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为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从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角度看,企业支付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必须计入个人所得。

但是对企业将自己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需要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补偿

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77号文件规定: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一次性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仍然应当减除法定扣除费用。

例:

2007年1月,甲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李某补偿金50000元。

李某在甲公司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2年。

当地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0-10000×3)÷12-1600〕×5%}×12=40(元)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包括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等等。

对于股票期权所得,应当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除股票期权外,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仍然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注意事项

一是对于只领取董事费人员,和不具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对其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从薪酬的支付对象来看,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对于这些福利,除独生子女费,福利费、抚恤金等明文规定的免税项目外,都应当并入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发数月的拖欠工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没有发放工资;2、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

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3、按月计提的工资与实发工资完全一致。

如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应合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在内部食堂免费就餐,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就餐属于个人消费,公司承担个人的消费支出,与给雇员发放工资奖金的性质是相同的。

公司支付就餐费用时,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并与当月其他薪酬一并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仍是为职工个人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到每个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六、董事费应当如何判定纳税义务?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214号文件规定: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个人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其取得的董事费和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分别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但是从雇佣关系的角度来看,个人从雇佣单位取得的所得不应当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对既领取董事费又领取工资的董事,应当将董事费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对只领取董事费的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费仍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七、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为什么不按住房的公允价值确定个人收入?

如果出售的住房已经提取折旧,如何确定成本价?

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取得此项所得,是否合并为一次征税?

财税〔2007〕l3号文件规定: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按“成本价减支付购房价款”确定个人所得的原因,主要是成本价比较容易取得,而住房的公允价值有时候难以计量,为了避免争议,总局规定统一按成本价确定个人所得。

对于已经计提折旧的旧房,如何确定成本价,政策未作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成本价应当按照购置价减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确定成本价。

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取得此项所得,目前尚无合并为一次征税的要求。

笔者认为,个人多次取得此项所得,可分别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退职费如何征税?

对个人取得的退职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曾经有明确规定。

但国税发〔2006〕62号文件明确废止了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

因此,个人取得的退职费,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的相关规定(财税〔2001〕157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执行。

九、对个人提前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如何征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国税发〔1999〕58号文件没有被废止,而且内部退养与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不同性质,因此,对个人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不能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的规定征税。

例:

李某月薪1600元。

2007年4月,李某提前50个月办理内退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61000元,内退后仍保留其原月工资标准2400元,但不得享受以后的加薪和奖金等。

1、先将其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61000÷50=1220(元)

2、与当月工资合并确定适用税率:

1220+2400-1600=2020(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

3、李某应缴个人所得税:

(61000+2400-1600)×15%-125=9145(元)

十、在内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能否适用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仅限于外籍专家。

十一、我公司在国外接到一项工程,所有工作人员从国内派出,工资在国内发放,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确定费用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国内派出人员费用扣除标准应为每人每月4800元(1600+3200)。

十二、对个人取得的双薪,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双薪属于奖金性质,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个人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双薪),一律与当月工资合并征税,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有关年终双薪政策停止执行。

十三、个人工作不满12个月,如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应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单位实际工作不满12个月的个人,如果仍然按上述方法计算,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但是因为政策对此类情形未作明确规定,所以从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向去理解,无论个人在单位实际工作是否满12个月,都应当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十四、如何把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月份和奖金范围?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在此原则下,纳税人可任意指定某月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

如果指定月份存在多笔奖金,纳税人可指定全部奖金或者其中的任意几笔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未指定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并入当月工资征税。

在同一单位内,个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范围,允许存在差异。

十五、对雇员和非雇员取得的保密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雇员从本单位取得的保密费,属于取得与雇佣有关的所得,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十六、非上市公司能否向职工支付股票期权所得?

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

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非上市公司也可向职工支付股票期权。

十七、在计算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掌握“规定月份数”?

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对如何理解“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问题,文件未作明确规定,总局口头答复,应理解为从授权日至行权日。

十八、员工离开公司后再行使股票期权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离开公司再行权,其行权时市场价与实际买价之间的差额,仍是属于雇佣期间的一种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按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九、个人认购证券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是否仍然适用国税发〔1998〕9号文件?

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号文件(针对股票期权)规定: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除股票期权以外,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取得的其他折扣或补贴,仍然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对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十一、职工或者职工家属生病,单位给予的医疗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应属于福利费,并且不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按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职工无实际股权,但有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其分得的税后利润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取得的收入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单位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手续费后,再支付给相关人员,是否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非办理代扣代缴税款人员取得的上述手续费,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以股权形式取得本公司量化资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缓征”规定仅适用于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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