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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湖航务安全管理职责

翠管会管船站的工作职责

1、负责向辖区航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船员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

搞好对船员经常性安全和尊章守纪的教育。

2、督促辖区内航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到海事机关申请或主动办理《航舶检验证书》、《航舶登记证书》、《航舶国籍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航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航行签证薄》、《航船安全检查记录薄》、《水路运输许可证》、《航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务和投保航舶法定保险并按照海事机构的规定配齐合格的持证船员,做到“航名牌”、“载重线”和“船籍港”等标志的完整醒目。

3、负责辖区航舶日常安全管理和自用船只登记、检丈、管理,制定辖区内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现场检查、维护秩序、制止超载、纠正违章。

4、组织航舶船主、船员参加海事机构组织的安全学习、技术培养,负责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办理有关证书的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注意见。

5、负责建立健全翠管会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基础资料、台账管船员工作责任制、安全预防案,每月向翠管会及没季度向县海事部门汇报水上交通安全。

6、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事故隐患,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翠管会和海事机构报告并赶赴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协调海事机构调查处理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

翠管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1)主任工作职责

1、主任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抓好管船站的建设,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3、组织对管船员、签单员的选拔、考核、应聘工作。

4、落实管船站、管船员、签单员的工作经费。

5、组织对管船站工作的考核。

6、督促、协调、落实对重大水上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2)分管领导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船主、船员、群众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每季度组织管船站对辖区船主、经营人、船员进行安全培训。

2、适时组织管船站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季度组织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3、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例会。

4、在“五一”、“十一”、“春运”、“汛期”和大雾等恶劣天气组织安排管船员加强现场检查和维护秩序。

5、督促辖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6、负责协调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事宜。

7、检查管船站尽职履职情况、对管船站进行考核。

8、负责每年督促村、船主签定安全责任书,并定期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3)管船员(签单员)职责

1、宣传贯彻水上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船员,船主守法自律懂法自保的意识。

2、负责建立船舶管理站水上安全基础台账、日常管理档案,做好安全检查、会议等工作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3、检查督促辖区内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到海事机构申请主动办理有关证件;监督各类船舶做到有名牌、载重线、船籍港等标志完整醒目,消防和救生设备按规定配备。

4、负责辖区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和现场检查,开展经常性现场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维护秩序、制止超载、纠正违章。

对签单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组织船舶的船主或经营人、船员参加海事机构的安全培训。

在翠管会、管船站组织下,开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日常管理培训和教育。

6、跟踪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整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7、负责汛期辖区内水情传递、停航、封渡等日常管理工作。

8、认真做好每艏船没航次所载人(车)数记录,未经签单或船舶超载员,不得发航。

(4)村委主任职责

1、负责对全村的群众宣传贯彻水上交通法律法规,经常组织村民学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

2、负责对本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了解辖区内各类船舶的基本情况和设备设施的配备情况。

3、负责落实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整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问题。

4、在汛期负责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吧船舶停靠在指定的安全地带防洪,并检查船舶的缆绳揽庄的牢固情况,监督渡口船在水位达到封渡线时停渡。

5、负责对本村的船舶、船员、渡口进行经常性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向翠管会报告,并协调海事机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6、协调处理海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管理制度

(1)船舶管理制度

1、船舶按运输船、渔船、农自用船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2、对所有船舶必须服从管船站、所属村及联组的管理,每年按时与翠管会(或管船站)签定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落实。

3、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办齐各类证书证照、配齐船员,始终保持船舶适航,并做到船员名标识清楚。

4、凡从事货物运输、采吸,客、渡运输船,由当地航务部门办理证照、其航舶载重线、安全警示牌、乘客定额标示必须醒目、规范。

5、凡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及其辅助活动住家的船舶,由渔政部门负责办理各类证书证照,凡证照不齐全、过期失效、标志不明的,一律不得航行和作业。

6、渔船不得设渡载客,不准装载货物搞运输;不得损坏或移动航标或水上安全设施;不准在航道上安设固定渔具、拦河网具和种植水生物。

7、凡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的农自用船舶,由船主户籍所在地翠管会管理自用船手续,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自用船舶从事客、货营业性运输。

8、所有船舶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和洪水陡涨期等恶劣天气气候下冒险航行,从事客、渡运输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

9、实行船舶安全保证金制度,管船站按运输含(含客船、渡船、采砂采石船、货运穿)、渔船(住家船)、自用船分别收取每艏300元、200元、100元安全保证金,年度内船舶安全无事故的,安全保证金如实退还或转下一年度。

船舶、船员因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不得在保证金中扣减。

10、船舶无任何证书证照航行或参与运输、从事捞捕的,一经查获,一律以“三无”船舶论处,予以没收销毁。

(2)安全会议制度

1、翠管会党委、行政每季度召开一次翠管会领导、有关管理人员参加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翠管会、管船员定期对村社干部进行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

3、翠管会管理领导每月组织一次管船站人员、村社管理人员安全分析会,分析或通报辖区水上安全形势,安排布置下月的重点工作。

4、管船站,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船主、船员安全学习会,搞好对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教育。

5、在重点时段(春运、五一、十一、春节),翠管会、管船站要随时组织召开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布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6、翠管会每年年度总结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乡镇管船员、村社管理人员、船员(或业主)全体参加,总结上年度工作,表彰先进管理人员和遵章守纪业主(船员),布置下年度工作。

(3)安全检查制度

1、翠管会党委每季度、行政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本镇辖区内水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半年、年终由主要领导带队进行检查。

2、翠管会分管领导逢场天、节假日坚持到码头进行巡查和监督。

3、翠管会分管领导没半月、村干部每10天、社长每3天检查或了解一次船舶生产输运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管船员每天都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5、管船员每半月对辖区内(或本码头停靠)的船舶及证书证照、安全设施设备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翠管会、县安监、交通和海事机构。

(4)船员(业主)安全学习制度

1、船员除参加海事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定期学习;重要时期(春运、五一、十一)或特殊情况下,管船站可临时,安排组织业主学习;培训处,每月必须参加由管船站组织业主学习。

2、船员、业主安全学习水上交通法律法规、安全管理部门文件精神为主,并通报和分析上月安全情况,提出下月工作要求。

3、船舶、船员违法行为累积达到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必须参加由翠管会管船站举办的强制学习,或者到海事机构加强培训。

(5)隐患整改跟踪制度

1、管船站对翠管会党委、行政、管船站本身检查以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或通报整改安全隐患必须建立隐患登记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落实责任人。

2、船舶安全隐患的整改分限时整改和停航整改。

凡属重大安全隐患,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一律停航整改,并由乡镇管船站负责监管;对船舶安全航行五重大影响的,可以限时整改。

3、在整改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整改责任人乡管船站报告,由管船站负责复查,并负责向查出隐患的单位或领导书面报告(或回复);超过时限未完成整改的,不论隐患大小一律停航,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管船站要及时向安监、交通、海事机构报告并申请复查。

4、翠管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船舶,要及时通报到船主所在的村社、或在联组成员通报、发动全员参与监督、督促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5、管船站应每月对辖区水域船舶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每月翠管会党委、行政会议上通报。

6、对重大、处理棘手的安全隐患,翠管会党委、行政应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方案,落实跟踪整改责任人。

(6)分片包干责任制度

翠管会要与管船站、行政村(街道或社区)、学校、管船的船主(船员),层层签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实行“管委会领导包村(或学校)”,村干部包社,社长包船,老师包学生的分片包干、分级负责制,把水上安全管理落实到人头、船头。

(7)船舶签单发船制度

1、凡日均客流量300人以上的渡口和重点渡口翠管会实行航次签单。

2、船舶发航签单可由管船员负责;签单员应熟知本码头的船舶及驾驶员情况。

3、做好进港船舶的登记,向船主、船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检查船舶证书证照,救生设备是否随船带齐和有效,船舶是否适航,驾驶人证相符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采取措施;作出处理,现场予以制止。

5、船主申请离港时,签单人员要马上上传核实船舶载客人数和受载情况、消防设备是否规定放置,检查救生、消防设备是否按规定放置。

6、船舶未超载、证书证照齐全有效;救生消防设备放置合理,水域气候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允许开航,签单人员在《发航签证记录簿》上做好离港时间、载客数的记录,由航舶所有人或驾驶员等签字认可。

7、船舶经签单认可后,不得再上客,否则取消当班航次。

8、签单员坚守岗位,第一班发航前到岗,到最后一班船收渡为止。

(8)档案管理制度

1、航舶安全管理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搜集、保管、整理由管船站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整理装订、编号,保证查询方便。

2、《船舶档案》应包括船名,船舶主要尺度、吨位、主动功率、建造日期、用途、所有人(或经营人)及地址、满载人数(或载重吨)、救生消防设备数量等技术情况等。

3、《技术船员档案》包括船员姓名、出生年月、相片、证书号码、证书发证时间、证书等级职务、航线、服务簿号码等内容。

4、《船舶事故档案》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水域)名称、事故船舶、驾驶员姓名、事故经过、基本原因、伤亡情况、责任、损失、处理结论等内容。

5、《文书档案》包括安全文件、制度、目标责任书,违法处理、法规规章、统计资料等。

6、档案资料的借阅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不得遗失、损坏或缺页,档案资料管理必须保持原始,不得有涂改,换掉或增删。

(9)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为保证重大安全事故伤员得到及时、妥善救治,根据上级各有关要求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翠管会成立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由翠管会党委、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水上安全领导任副组长,派出所、综治办、卫生院、安全办、管船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建立一支救援抢险分队,落实有关人员组成。

3、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水域内的重特打安全事故人员抢救工作组织,协调和伤员先期救护工作。

公安派出所人员具体负责现场秩序维护、现场保护、交通疏导;综治办人员协助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伤员及其家属和群众的法制宣传及疏导工作;卫生院负责组织人员对伤员进行急救处理,提出初步治疗和伤员转运方案;翠管会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负责事故报告,现场指挥,落实救援器材和车辆组织对伤员抢救和转运,提供后勤保障。

4、互通消息、快速出动,凡是发生伤亡事故出现伤员,所在水域的单位、村社应及时向翠管会(或船管站)报告,翠管会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赶赴现场,接到通知的单位及人员必须尽快出动,不得延误。

5、事故救援以救人为主,凡是负有事故救援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无法履行职责的应立即向翠管会主要领导报告,说明原因。

(10)交界水域安全管理定期联系制度

1、为加强交界水域乡镇水上安全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增进相互了解和掌握交界水域内船舶运营状况;有利于控管各籍船舶,做到管理、处罚尺度的基本一致,制定本制度。

2、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联系,参加人员为交界水域乡镇的分管领导、管船员、船员代表,邀请乡镇的主要领导、当地交通、海事部门领导参加。

3、联系会议议题,总结上季度(或半年来)安全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报对方籍船舶运输情况,交流管理经验,拟制公管措施等。

4、形成联系会议纪要,乡本籍船舶宣传。

二00五年十月

翠管会船舶互为救助工作制度及职责

翠管会自救互救小分队联系会议制度

1、位切实加强翠管会的安全管理工作,互通相邻自救互救小分队之间船舶安全信息、协同管理,建立翠管会船员自救互救联系会议制度。

2、联系会议由相邻的自救互救小分队成员共同发起,定期召开。

3、参加联系会议的小分队应当介绍本小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管理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加强自救互救小分队管理的措施。

4、制定翠管会自救互救小分队共管水域办法,制定段界船舶的管理措施,加强管理协调。

5、建立联系会议自救互救小分队之间的汛情通报,违章信息通报,航班信息通报制,及时内通管理信息,开展联合检查和自救互救工作。

6、做好小分队联系会议记录,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工作。

翠管会险情(事故)信息传递制度

为最大限度降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切实提高辖区船员自救互救的意识,及时发现、报告,传递险情(事故)信息,结合救助作业区域分布及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凡在辖区水域从事航行运输、生产生活自用等各类船舶均负有险情(事故)信息报告和传递义务和责任。

2、本辖区各类船舶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配备有效声号、锣鼓、口令哨、红白手旗等信息设备。

3、辖区所有船员、业主通讯联络电话经救助组登记后,均不得擅自改变。

若有变更应及时将新的号码本救助组正、副组长重新登记,并在救助组内通知。

4、船舶发生险情(事故后),应在可能情况下,及时通过船上声响信号设备及手机,呼叫等方式发出救援信号,声响信号以急促短声发出。

5、周边船舶闻讯后,船舶驾驶员应立即驾驶往事故发生地实施救援,本船水手负责向本救助区域副组长报告险情或事故的基本情况。

副组长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报告给救助小组组长。

救援小组组长应根据险情(事故)发生水域和相关情况向副组长下达救援工作指令,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相关水域救助小组参与救援,有人员受伤、溺水等情况应及时拨打110指挥中心和120救护中心电话。

6、凡发生船舶翻沉致人员落水、洪水爆发致船舶失控、船舶失火,生产作业过程中人员伤亡等突发时间时,第一现场的船员及时向救助小组负责人报告或直接拨打翠管会互为救助小组和县海事处值班电话报案。

7、辖区所有水运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若因推诿,故意放弃等行为造成救助信息传递错误或中断,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一经核实,救助小组将上报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翠管会船员自救互救例会制度

1、为了确保水上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加强翠管会的日常监管,制定翠管会船员自救互救例会制度。

2、翠管会每季度组织一次以上翠管会船员自救互救例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安办主任、管船办负责人参加,贯彻上级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文件,会议精神,通报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研究翠管会自救互救船舶安全问题和隐患整治工作、部署下季度自救互救工作。

3、管船办每月召开一次船员自救互救例会,管船办人员、村组干部、签单员参加。

研究本月水上自救互救工作、分析安全形势、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隐患整顿情况,按例会工作要求落实自救互救管理工作。

4、管船办每月组织一次船主、船员自救互救例会,本辖区船主、船员参加。

传达学习上级法规和上级安全文件,通报在安全检查和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跟踪隐患整顿情况,落实整改措施。

5、每次自救互救例会应做好记录,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成员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并给予通报、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向自救互救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委托主持会议召开会议的领导请假,同时在年度考核中给予相应项目扣分处理。

翠管会船舶自救互救指挥协调制度

为有效提高水上交通险情和事故处理效率、逐步提高辖区内船员、业主自救互救参与意识和能力,确保救助行动及时有序进行,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船舶自救互救区域划分,船舶自救互救指挥、协调及与相邻乡镇水域救助联系协调工作自由自救互救领导小组和副组长负责。

2、自救互救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在接到或得到险情(事故)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安排、调派事故水域救助力量及自救互救应急小分队赶往现场参与救助。

3、辖区水域船舶发生险情或事故后,组长、副组长应尽一切可能快速赶往现场指挥和参与救助行动,若无法及时到达,可先行指派一名已到达现场并具有一定救助经验的船员负责本次救助行动和现场指挥。

4、辖区船舶自救互救行动开展,遵循谁发现谁报告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参与投入救助的原则进行。

参与救助船舶和人员必须服从小组负责人或被制定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不得盲目蛮干、人为恶化事态发展。

5、辖区救助小组正、副组长必须保持救助意识的高度统一,救助作业区域之间必须紧密配合,形成有效整体,在险情和事故发生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在组长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及时部署本救助区域内的救援工作,确保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

6、船舶实施救助过程中,有条件时及时将遇险情况报告翠管会和县海事处,如情况紧急未立即报告的,也要事后将救助情况向翠管会和海事处报告。

7、若辖区水域内发生的险情或事故超出船舶自救互救能力范围,救助小组组长应及时向翠管会和县海事处报告,请求组织社会救助和专业救助力量的投入救援工作。

翠管会船员自救互救责任制度

为保障辖区水域的船舶、船员、设施及乘客安全,提高船员、业主自救互救责任意识,规范船员救助行为,经船舶自救互救组所有接受倡议的人员讨论制定本制度。

1、所有船员、业主应不断努力加强水上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抢险的意识,提高业务水平、操作技能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2、所有船员、业主必须随时保持本船舶况良好、各类安全救助设备齐全有效,船舶在航行中,应加强瞭望,谨慎操作,不得超员、超载、超规冒险航行,同时加强护船值班,船舶出现搁浅、断绳、翻沉、人员落水等事故的发生。

3、为使自救互救机制常态化,发生险情后、能准确及时展开自救互救工作,凡加入自救互救组的船主、船员务必到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凡变更通讯信号的,应及时将新号码报告自救互救组长,组长或本人有责任将新信号汇报到组内所有成员。

4、任何船舶发现其他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有险情征兆时,应采用直接有效的方式,给当事船员、船主予以提示和告诫;并主动或协助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5、船舶发生险情事故后,除按规定程序报告外,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自救,同时发出求救信号,并通过手机、喊话等形式及时报告遇险船舶的船名、位置及事故情况,沿河附近各类船只、船员、在收到求救信号后,应迅速赶往出事水域紧急施救。

6、遇险船舶的船主、船员在救助中,应沉着冷静,首先维护好船舶的安全秩序、有效组织船内人员实施自救,参与船舶救助的人员、应坚持生命第一的原则,尽全力救助遇险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7、联组内各类船舶船主、船员,必须服从自救互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自救互救组组长的统一指挥和管理,服从调度,积极救援。

8、对在船舶遇险救助过程中,变现突出者,由自救互救组组长申报给政府或上级领导,给予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若见死不救、遇难不帮者将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和批评外,情节严重者还将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接吊销从业资格。

翠管会自救互救专业培训制度

1、为了加强翠管会辖区船舶自救互救的建设,提高翠管会船舶自救互救的专业技能,建立完善翠管会船舶突发险情紧急应变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救助专业精细工作实行辖区负责制,翠管会应根据辖区街道、船舶情况或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情况下的救助科目训练,合理配备救助的专业力量。

3、建立翠管会船舶自救互救设备储备库,凡是辖区只有《船员驾驶证》的船员、水平、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的水上从业人员应纳入自救互救专业人才储备库。

4、翠管会每年商定船舶自救互救人员的培训计划方案,并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培训计划和方案,同时上报海事处备案。

五、救助小组内要加强救助专业的学习技能、技术培训、学习并开展船舶遇险求救信号的使用、代发;船舶失控遇险,旅客转移缰绳拦截遇险船舶救生,逃生,实带实操、救火及应变船舶专业技能的培训,熟练掌握基本救助技能,并不断提高救助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亡和财产损失。

六、救助专业技术培训人员从后背力量储备中选拔,经综合考核合格后由翠管会颁发《救助人员资格证》。

七、对已获得《救助人员资格证》的,根据发展需要可到县一级进行更高的专业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其专业的救助技能。

八、船舶自救互救小组内应加强自身自救的技能日常培训,并认真做好对辖区救助工作的总结和经验提炼,不断探索完善自救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

翠管会自救互救宣传教育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翠管会自救互救领导小组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区干部群众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1、翠管会每月组织自救互救宣传和业务学习,集中对各村委会、下属各单位、泊岸村干部、群众、船主、船员及各类从业人员进行认真宣传、每年宣传覆盖率达到100%。

2、各沿岸村委会,对村民、群众的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不得少于1小时,教育要达到95%。

3、各中、小学校对职工及学生的自救互救教育宣传。

每周不得少于1小时,教育面达到100%。

4、自救互救领导小组,对各船主、船员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每月不得少于2小时,教育面达到100%。

5、对自救互救宣传教育内容、时间、人员核实,以记录、登记、点到为准,凡是未落实宣传教育内容、时间、人员,因此而酿成伤亡事故的,按法律规定准就责任人的责任。

 

翠管会自救互救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负责辖区水上自救互救的全面工作。

2、定期主持召开水上自救互救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安排下阶段工作。

3、下达辖区突发险情和紧急情况下的水上救助指令,命令所属成员单位及应急抢险队伍第一时间奔赴现场实施救助。

4、随时督查本辖区救助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

5、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救助工作任务。

翠管会自救互救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工作,负责辖区自救互救日常工作。

2、牵头做好辖区应急救援方案,救助小组培训计划工作;负责建立完善辖区自救互救装备、人员、经费的保障机制和体系。

3、在接到水上救助指令,第一时间应率领辖区单位及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4、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一线对辖区自救互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5、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有关救助工作任务。

翠管会自救互救领导小组成员(组)职责

1、救助领导小组成员由涉及救助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赵寅成,并在救助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界定,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尽职尽责,共同做好辖区船舶自救互救工作。

2、成员涉及单位或部门:

党政办、安办、财政办、交管办、船管办、民政办、卫生院、派出所、各村委会等,按其职能和救助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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