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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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部门(政府)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及理由

1

市国资委

建议将我委从第3项(国有企业先行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第7项(国有企业带头使用塑料替代产品)任务的牵头单位中删除。

理由:

根据三定方案,我委履行的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在智能转变方面要求“全面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将依法应有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公司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即我委依据市政府授权对监管范围内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

采纳

2

江干区

建议在第3页第14行“(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游局等)”修改为“(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游局)”。

未采纳,理由:

根据职责分工,同时参照国家、省里办法,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书店、药店等场所不可降解塑料袋专项整治,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新闻出版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

建议在第9页第8行“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并通过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修改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通过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未采纳,理由:

与国家、省里文件相对应,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应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立案查处。

4

建议在第10页第2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等)”修改为“(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数据资源局等)”。

未采纳,理由:

市发改委是全市信用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塑料信用治理,作为推进塑料监督执法的配套手段,具体执行过程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5

建议在第12页倒数第6行“将符合绿色包装标准的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绿色包装的商品和物流服务,逐步将绿色包装作为政府招投标和采购的强制条件。

”删除“逐步将绿色包装作为政府招投标和采购的强制条件”。

理由:

在上位法未作为强制条件的情况下,和优化营商环境相矛盾,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可作为评审因素加入,或通过上位法制订政策明确强制条件,所以建议保留前两句,删除最后一句。

未采纳,“逐步将绿色包装作为政府招投标和采购的强制条件”为长期目标,非短期任务。

6

建议在第17页“杭州市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第23项分为两块,“垃圾清理行动”由市城管委牵头。

未采纳,理由:

城管委负责前段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包括生活垃圾非正规点、倾倒点排查整治等,后端塑料污染治理应由生态环境局牵头。

7

西湖区

第10项,实施绿色快递之都专项行动,市级牵头单位为市邮政管理局,因区级无邮政管理局,涉及相关内容的细化方案中明确联系人,方便对接,其他涉及市邮政管理局需同步明确联系人。

采纳,在后续制定实施快递业过度包装专项整治行动中,由市邮政管理局予以明确。

8

第35项,开展典型经验推广由于“八进”属于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工作内容,建议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作为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列为配合单位。

采纳

9

第43项,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

因涉及物业管理问题,建议牵头单位改为市住房保障局。

部分采纳,将市住房保障局列为配合单位。

10

市经信局

 

在“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动源头减量1.禁止部分塑料制品项目准入”中,建议删除“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范围产品”内容。

同时在“

(二)加强回收利用处置”增加相关工作任务,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

理由: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正确认识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安全性”;“再利用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玩具等儿童用品及健康相关产品”为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求对相关输液瓶(袋)利用企业进行摸排,如果一刀切禁止,则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输液瓶(袋)的末端处置。

部分采纳,此项内容为国家文件原文,调整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牵头。

11

在“保障措施(四)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和“杭州市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序号39中,建议删除“探索制定塑料制品绿色设计导则。

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理由:

相关设计导则以省级及以上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制定为宜,且我市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企业规模太小,此项内容缺乏实际指导意义。

部分采纳,删除“探索制定塑料制品绿色设计导则”,“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为国家文件原文,应予以保留。

12

在附件《杭州市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中第44序号“加大对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绿色包装的研发生产以及专业化智能投放运营项目的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可降解塑料材料和制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推动可降解塑料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和推广应用争取国家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示范试点。

”的牵头单位,建议修改为: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局。

理由:

加大对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绿色包装研发的支持力度应由市科技局负责,加大对专业化智能投放运营项目的支持力度应由市城管局负责。

部分采纳,采纳将市城管局作为配合单位,经信部门是全市产业主管部门,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绿色包装的研发生产应由其牵头。

13

市文广旅游局

因机构改革,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职责已划入市委宣传部对外加挂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牌子,因此,文中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中,

(一)大力推动源头减量第2点“开展不可降解塑料袋专项整治行动”,第7点“加快替代产品推广力度”,其中所涉及书店行业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主管部门应为杭州市新闻出版局。

采纳

14

根据职能,宾馆、饭店、餐饮行业主管单位应为杭州市商务局,民宿行业主管单位应为杭州市农村农业局,因此,文中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中,

(一)大力推动源头减量第3点“开展一次性塑料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三)强化塑料污染治理第16点“严格执法监督”,其中所涉及宾馆、饭店、餐饮行业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主管部门应为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农村农业局。

 

部分采纳,文广旅游局牵头做好星级宾馆的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其他住宿业由市商务局负责。

15

在附件《杭州市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中,序号6“制定并有序实施书店不可降解塑料袋减量实施方案”,牵头单位改为“市新闻出版局”;序号9“制定并全面实施酒店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实施方案,到2021年底,全市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牵头单位改为“杭州市商务局”;序号13“推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书店、药店等场所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以及可循环使用的‘共享购物袋’,鼓励大型外卖平台通过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消费者逐步使用满足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替代产品。

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牵头单位改为“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新闻出版局”;序号28“全面开展商场、超市、书店、药店、餐饮外卖、酒店、集贸市场等重点领域及各类展会活动禁限塑推进情况专项检查”,牵头单位改为“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新闻出版局”。

16

萧山区

应鼓励相应企业生产各类规格、质优价廉的可降解塑料包装袋,满足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实用需要。

采纳,相关内容在文件中已有所体现。

17

第二条第

(一)项第1点“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中建议“一次性棉签”修改为“一次性塑料棉签”。

本实施方案针对的是塑料污染治理,一次性棉签建议明确是一次性塑料棉签。

且与本文后面的描述保持一致。

本条中仅限制了“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对于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的行为没有约束,建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的规定,增加“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的内容。

本条“禁止审批、核准、备案上述禁限范围内的塑料制品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建议修改为“禁止审批、核准、备案上述禁限范围内的塑料制品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

采纳

18

3、建议在第4点后增加关于农用地膜的内容,前文第二条第

(一)项第1点中仅规定了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并未对此段过渡期内的农用地膜使用进行规范。

建议增加“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地膜。

农用地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

未采纳,此项内容为国家文件原文。

19

4、第二条第

(二)项第11点“在校园、社区、商圈等设置快递包装物回收点、外卖餐盒回收设施,到2022年底,全市建成一批快递包装物回收点。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进商超、进社区、进机关、进市场、就宾馆、进餐饮,签订塑料废品回收协议。

”中存在三个问题:

①表述问题,建议修改为“在校园、社区、商圈等地点设置快递包装物回收点、外卖餐盒回收设施”。

②“到2022年底,全市建成一批快递包装物回收点”中“一批”的概念过于模糊,因该回收点设置相对比较简单,建议可以细化,比如覆盖率达到百分之几。

③对于“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进商超、进社区、进机关、进市场、就宾馆、进餐饮,签订塑料废品回收协议”的规定,建议修改为“鼓励双方签订塑料废品回收协议”,因签署协议本身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不建议以行政力量进行过多干预指导。

部分采纳,第②点建议修改为“到2022年,城区快递网点包装物回收装置实现全覆盖”,第③点建议中,前面已明确为“指导...”,非行政力量干预。

20

第二条第(三)项第16点中缺少关于除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线索移交外的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建议增加“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妥善处置投诉举报信息。

”以便除各行业主管部门外其他人员、部门进行监督,有一个集中的投诉、举报、处理、反馈平台。

采纳

21

第二条第(三)项第18点“以电商、外卖等平台和商场、超市为试点,探索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绿色信用制度,对选择绿色包装材料、开展包装物回收利用、使用非一次性购物袋等绿色行为的商家和消费者给予绿色积分奖励,并纳入统一的绿色信用体系,积极拓宽绿色信用体系的覆盖范围和应用领域,将绿色信用失信主体纳入信用黑名单”中,“统一的绿色信用体系”是否系选择绿色包装材料、开展包装物回收利用、使用非一次性购物袋等绿色行为的商家和消费者建立的,其内容是否是绿色积分的累计?

“绿色失信主体”又是什么,本实施方案并未阐述,是没有按照前述规定选择绿色包装材料、开展包装物回收利用、使用非一次性购物袋等绿色行为的商家和消费者?

还是有其他非绿色行为的主体?

与本方案后面提到的企业法人的失信机制是否有重合?

采纳,目前信用治理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内容已作调整。

22

第三条第(五)项“争取一批国家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农膜回收示范县和废旧回收利用等示范试点”中的“农膜回收示范县”的表述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建议修改为“农膜回收示范区(县、市)”。

未采纳,“农膜回收示范县”为国家统一表述。

23

第三条第(五)项“将符合绿色包装标准的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绿色包装的商品和物流服务”中对于“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调整范围过大,“各级机关”可以包括市级以上的机关。

建议明确“全市”这一限制范围。

采纳

24

表格中具体要求第9项“到2021年底,全市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的规定与前文的规定时间不符,前文第二条第

(一)项第3点中“到2021年底,全市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两者的要求并不一致,建议统一工作要求。

采纳

25

生态环境局

主要任务第16项严格执法监督中,建议将“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并通过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修改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并配合其依法立案查处,并通过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理由:

形成部门合作,加大执法力度。

采纳

26

《工作任务分解表》第29项,建议将“建立覆盖塑料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测体系,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

”修改为“探索建立覆盖塑料污染源回收、利用、处置等重点环节信息化监测体系,加强塑料废弃物利用、处置等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推行非接触、智慧化监管模式”。

同时对主要任务第17项探索数字化监管的文字内容予以调整。

理由:

按照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塑料废弃物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

部分采纳,修改为“探索建立覆盖塑料污染源回收、利用、处置等重点环节信息化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管,推行非接触、智慧化监管模式”。

27

保障措施第三项强化督查考核中,建议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协同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相关督查内容纳入美丽杭州、垃圾分类、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星级市场、绿色饭店、文明机关、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各类考核和评定活动。

”修改为“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协同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相关督查内容纳入美丽杭州、垃圾分类、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星级市场、绿色饭店、文明机关、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各类考核和评定活动”。

同时《工作任务分解表》第37项,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为配合单位。

理由:

按照职责,生态环境部门非塑料污染治理的牵头单位。

未采纳,与省文件保持一致,该项工作由生态环境局牵头。

28

保障措施第四项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中,建议删除“适时推进杭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完善塑料污染防治相关内容。

”同时《工作任务分解表》第38项,“适时推进杭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也建议删除。

理由: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法案,新修订的固废法规范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环节,明确了对塑料固体废物的处置和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新修订的固废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针对塑料固体废物地方立法已无必要性。

采纳

29

农业农村局

第13条落实废弃包装物常态化、长效化回收处理机制,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处置率分别达80%、90%。

修改意见:

落实废弃包装物常态化、长效化回收处理机制,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80%(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明确农药废弃物处置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浙政办发[2020]2号)。

同时表格内容同步修改。

采纳

30

亚组委

P14页,第11点实施绿色亚运行动方案中,根据文字表述的职责要求,牵头单位应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数据资源局”,亚组委应为配合单位。

未采纳,亚组委为亚运会责任主体,绿色亚运行动方案应由其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31

P4页,第5点实施绿色亚运行动方案,责任应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数据资源局、亚组委”

32

 

市商务局

关于总体要求:

建议在指导思想中,“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后加上“把牢生产源头关”。

理由:

塑料制品的生产源头不加以严格控制,仅聚焦流通使用过程,对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是指标不治本,是无效的。

部分采纳,目前我市塑料生产规模体量小,同时文件重点任务第1点已明确提出“禁止审批、核准、备案上述禁限范围内的塑料制品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已从审批环节对项目立项进行了要求。

33

“禁止部分塑料制品项目准入”中,责任单位删除市商务局,理由:

我局对生产企业、生产项目没有审批、核准、备案的职责。

采纳

34

“开展不可降解塑料袋专项整治行动”中,建议将牵头单位删除市商务局,调整为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城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理由:

我局既不是限塑工作的牵头单位,又没有相关监督执法权限,只能对类似整治活动、专项行动配合开展宣传。

未采纳,与国家、省里文件任务分工相对应,市商务局作为全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在相关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中发挥重要牵头作用。

35

“开展一次性塑料制品专项行动”中,建议将牵头单位调整为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城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理由同上。

36

“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中,建议牵头部门中删除市商务局,重新调整明确。

理由:

一是根据杭州市商务局三定方案,我局扶着拟定电子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动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和应用。

作为行业发展主管部门,我市主要职责是指导电子商务发展和应用,帮助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在经营中发生的有关设计市场、城管、公安、卫生、消防、交通、劳动、邮政等方面的工作事项,我局可配合开展工作,但作为牵头责任部门明显无法理依据,也无可实际操作手段。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原则,电商(外卖)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理应由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较为合理。

37

“加快替代产品推广力度”中,建议将牵头单位调整为有关职能部门,删除市商务局;建议在文中增加有关牵头部门“公布符合环保要求、满足消费者使用功能的塑料替代产品目录”的表述,共相关单位宣传推广、市场选择使用。

理由:

根据市三定方案,我局已经原先承担的农贸市场、商品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统筹市场监管力量,避免多头管理。

市商务局主要承担统筹规划全市商品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商品交易市场;没有替代产品,就无从谈起加快替代产品推广力度。

部分采纳。

(1)与国家、省里文件任务分工相对应,市商务局作为全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在商场、超市等重要场所推广塑料替代产品工作上发挥重要牵头作用。

(2)同意将农贸市场替代产品推广工作调整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3)塑料替代产品种类繁多,无法穷尽,国家、省均没有公布塑料替代产品目录。

38

“推进塑料废弃物分类收集全覆盖”,建议责任单位删除市商务局,理由:

垃圾分类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采纳

39

“推动回收模式创新”中,到2020年底,全市培育骨干再生资源回收企业26家以上,“到2022年底,废弃物回收网络覆盖90%的社区和60%的行政村”中“废弃物回收”改为“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

采纳

40

“强化产废者主体责任”中,建议牵头单位调整为相关职能部门,删除市商务局。

理由:

根据市三定方案,此项工作不涉及我局工作职责范畴。

对生产企业产废的管理工作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具体要求,我局可提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名录,由产废企业择优合作。

未采纳,文字内容主要为塑料废弃物回收方式,相关内容也来自《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8]46号),因此将小标题修改为“创新塑料废弃物回收方式”。

41

建议删除“探索兜底回收机制”这一条,理由:

无工作依据,难以落实。

采纳

42

“探索数字化监管”中,建议责任单位删除市商务局,理由:

我市政府没有出资建设过再生资源回收数字化信息系统,目前没有条件实施。

采纳

43

“(五)完善政策支撑”中,建议删除“市商务局”以及“争取...废旧回收利用示范试点”,理由:

受城市建设发展、生态环境等因素制约,杭州区域难以落实回收企业规划土地,企业难以形成“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产业链。

采纳

44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禁止部分塑料制品项目准入: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的“塑料购物袋”的概念;《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及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中已明确“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塑料棉签”,而非“一次性棉签”,且“非医用”,此项中应当与上级文件内容(含文件附件内容)一致;“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此处应结合九部委文件附件:

“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版)五、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和牙膏、牙粉等。

”因此,建议改为:

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和牙膏、牙粉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且明确了,对于生产和销售固体废物的行为,由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处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

(二)项明确了,违反“禁止销售或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罚则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并且,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的成分检测是做不到的,也是没有职能的。

“医疗废物”的监管部门应当由生态环境局和卫健委。

因此,此项牵头部门应当为生态环境局,而我局仅为配合部门。

部分采纳。

(1)将“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棉签”修改为“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塑料棉签”;

(2)市市场监管局作为综合执法部门,应在市场执法中起牵头作用,各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为属地责任主体;(3)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将在文件中予以脚注。

(4)将“禁止以医疗废弃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牵头单位调整为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

45

关于开展一次性塑料制品专项整治行动: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第五十三条明确了违返上述条款应当此项中,餐饮行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商务局,我局只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因此建议将生态环境局纳入到牵头单位,而我局放在配合单位为妥;且“全市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的罚则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因此此方案中的牵头处罚部门应当为生态环境局。

部分采纳,已将市商务局列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紧密配合,同时在主要任务第16点已明确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局立案处理,无需在本条中再明确。

46

关于加大替代产品推广力度: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因此,此条牵头部门应当为各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局为配合单位。

部分采纳,文稿对这部分已做了调整,将这块内容与开展不可降解塑料等专项行动已进行了整合。

47

关于探索信用治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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