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基础知识重点知识精华版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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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基础知识重点知识精华版汇总

法理

●法的概念: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法的特征:

1、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2、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3、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4、规定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

引导;促进;保障;制约。

●法对微观经济的作用:

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哦的各种纠纷,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制约(政治关系发展、整体改革、政治活动的内容),法服务于政治(调节阶级间、阶级内关系,维护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打击制裁违法犯罪,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

●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相同点(内容实质方面联系):

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经济基础、社会目标等

区别:

意志属性、规范形式、调整范围(不尽同)、实施方式、稳定性程序化程度

●法与党的政策相互作用:

一、法的制定:

1、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2、发将政策转为形式合理效力普遍的行为规范

二.发的实施:

1、政策变法,使正统,又反之约束政治活动2、法的实施借助政策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

民主是法制产生的依据、力量源泉,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法律规范的形式上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效力等级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和地方政府)。

●宪法:

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全国范围内生效;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

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为宪法、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发的渊源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市、国批的较大市),适用本地方。

●规章:

1、部门规章:

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中银+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为:

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2、地方规章:

政府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的较大市)依据: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区域内生效

●特别行政区法: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国际条约:

与民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精神产品、人身、行为)、内容(权利义务)

●权利能力:

能够才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无法谈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生于成立,终于解体

公民的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

完全、限制、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的制定:

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

本国实际与外国有益经验结合、稳定性与变动性结合、法制统一、对法的解释必须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

●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

一、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立法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草案的审议讨论,法律的通过,公布

●法律实施包括:

执法、司法和守法。

●执法:

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

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守法: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依法从事事务、行为的活动

●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

即准确、合法、及时。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权机关行使,独立不受干涉,依法正确适用法律)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的效力:

对人(属人、属地、保护主义);空间(包括眼神领土:

船舶、飞机、驻外使馆);时间(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我国的法律制裁分为:

违宪、民事、刑事、行政

●立法和监督的最基本形式: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宪法

●宪法的显著特征:

(1)内容上,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

(2)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制定和修改程序律严格

●宪法的本质:

鲜明的阶级性、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的作用:

1、对统治权(确认、维护、巩固;规范权利防滥用,ie.民主性体现)2、对法制(促进法的完备健全、统一)3、对政治制度(确立维护、整体改革)4、对经济(确立、保护、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5、对公民权利保障(规定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和必要的保障)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监督的内容:

审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合宪性

●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一切权利归人民,人大代表民主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我国,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

(全国人大:

改撤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不当法律,撤全国人大常委批准的违宪自治单行条例,罢免违宪最高机关领导人;全国人大常委:

撤抵触上级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批准的违宪自治单行条例;任何一级行政司法活动违宪的监督)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

(第二部1975左;第三部1978左;第四部1982ie.现行宪法四次修正:

1988、1993、1999、2004)

●宪法和共同纲领内容上根本不同:

规定的社会形态和体现的原则不同

●1982年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国体(国家性质)决定因素: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社会的精神文明

●历史上的国体:

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体: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三方面因素:

政治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1)政治基础:

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3)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4)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反对党),发挥参政议政和监督作用;

(5)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

政治协商会议

(6)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7)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和重要机构。

政协按其性质,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

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国家的标志: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目前世界各国具体政体形式:

君主制和共和制

●国家的结构形式:

单一制(一部宪法,一套中央机关,中央授权,对外独立。

我国是单一制);复合制(联邦和邦联)

●我国的政体(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切权利归人民;人民代表人民选,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审判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收人民监督

●人大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实现民主的主要途径;代表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由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

2、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管理各项地方性事物3、各民族平等,有权使用自己文字,保护改革风俗习惯4、国家对其各项建设事业给予支持帮助5、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据需要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特别行政区指导方针:

一国两制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授权;无外交防务管辖权;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中国公民担任;特区立法不得与基本法抵触,基本法制定修改权属全国人大,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自治(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般不需与国内法律法规统一;独立税收预算制度;发行货币,单独同各国家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经济制度

(一)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经济制度)

(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

(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经济体制)

(四)公共财产、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基本权利:

宪法赋予、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是社会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要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除外;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信教不信教,信什么教,信教的什么派,今天信明天不信)

4、人身自由,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

请求权(赔偿、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

6、社会经济(财产、劳动、休息、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尊重保障人权的根本途径是: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人权是:

生存权和发展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国家机关包括: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及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五年)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职权:

1、宪法性职权即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任免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重大问题决定权,如(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5、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如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五年,正副委员长不过两届):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

7、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

8、决定任免中央机关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团的任免;)

9、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10、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权批准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或刑事审判的机关师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家主席(五年,不过两届)权力:

公布法律;任免权(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发布命令(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外交权;荣典权(授予国家勋章荣誉称号),

●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

●国务院ie.中央人民政府(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不过两届):

性质地位:

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包括央行行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职权:

1、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规制定、决定命令的发布2、提出议案权3、行政领导权4、人事行政权5、行政监督权(改撤各部位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监督地方行政规章、行政措施;撤销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6、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五年,没有规定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军事指挥

性质:

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组成:

主席、副主席、委员

主席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大(五年):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本级行政司法机关,下级人大推选代表(县以下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年)

地方各级政府(五年):

首长负责制

●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区、州、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主席由相应民族担任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年,不过两届)

性质:

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军事法院

●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年,不过两届)

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双重从属制

●政府基本职能:

政治(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文化(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体育)、社会(调节社会分配、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人口质量等)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

●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

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构有:

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

●非领导关系有: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

●中央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的原则:

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字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90内予以审批

●当前我国具有综合性审批控制职能的组织是:

人大常委会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选出或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提请该机人大常委会批准

行政法

●行政法:

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依法行使;违法必责);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l)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3)内容上的广泛性

●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

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可以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法的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力的主体,防止其违法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法律关系

构成:

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客体(物质、精神财富、人的行为等),内容

特征:

必须有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预先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合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行政机关也能形成。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自行约定,必须是法律预先规定,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双方自行约定。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明,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行政执法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包括人和事两方面,对人方面,行政执行所指向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事方面是所涉及的是具有各种个性特征的具体事务。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量裁性、单方意志性、效力限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赋予、剥夺权益;科以、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非因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体现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

内部外部,抽象具体,羁束自由量裁,依职权以申请,单方双方,要式不要式,作为不作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分类:

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性质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其他(针对广泛不特定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的行为)

●行政立法特征:

行政性;立法性

●行政立法的主体: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人们政府;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的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

●行政征收的特征:

针对行政向对方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强制无偿取得向对方财产所有权,以向对方赋有行政法上缴纳义务为前提

●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

区别:

(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征购是以合同方式对财产所有权取得并支付价金的行政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双方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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