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河海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bot项目建设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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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河海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bot项目建设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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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河海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bot项目建设经营合同

 

  篇一:

boT建设合同范本

  篇一:

bot合同

  合同编号:

  bot合同

  年月

  北京合同书目录

  第一部分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解释

  第二部分本项目的特许权

  第三条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

  第四条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

  第五条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

  第六条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

  第七条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第三部分本项目的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

  第九条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四部分项目的融资

  第十二条项目的融资

  第五部分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运营和维护

  第六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调价

  第十四条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调价

  第七部分本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本项目的移交

  第八部分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第十八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第十九条免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政府政策变化

  第二十一条保密

  第二十二条违约

  第二十三条乙方的过错导致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甲方过错所导致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法律

  第二十八条其它第一部分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定义

  1.1.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

即;

  

(2)乙方:

即;

  (3)建造-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

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建

  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的业主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的模式;

  (4)本项目:

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田村圣华园小区内的锅炉房;

  (6)本项目设施:

指本合同第15.3.1条款所规定的全部设施,以及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其它服务设施;

  (7)本项目的建设期:

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

  (8)本项目的运营期:

指本项目按本合同10条款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

  (9)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

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本项目的运营期;

  (10)本项目特许权: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当代广场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力;

  第二条解释

  2.1.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条款的解释中应用。

  2.2.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第二部分本项目特许权

  第三条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

  3.1.甲方授予乙方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权。

  3.2.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权给乙方。

  第四条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

  4.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年,其中建设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运营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2.如果由于甲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时造成错误或因不可抗力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甲方在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

  

(1)项目建设期的延误;

  

(2)项目运营期的中断;

  (3)使乙方遭受了重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或产生额外的重大费用与成本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由甲方以费用进行补偿。

  4.3根据需要,如果甲方要求预留的锅炉进行安装,乙方应该服从甲方的要求,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

  第五条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

  5.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

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

  第六条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

  6.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收回。

篇二:

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格式)

  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建设经营移交(bot)平赞高速公路项目

  特许权协议书

  甲方: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乙方:

中非锦程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一、甲方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北人民政府1.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5.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投资建设的企业;

  三、为了确保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平赞高速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

  第一章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该高速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投资、建设、经营、移交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

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投资、建设、经营、移交特许权。

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平赞高速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

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平赞高速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

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平赞高速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河北省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河北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河北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

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平赞高速公路,主线起点位于井陉县小作镇南石门村东,终点位于

  赞皇南山谷村西南石家庄与邢台两市交界处自北向南依次经过井陉矿区、井陉县、元氏县、赞皇县,全长81.898公里;辅线石家庄支线起点位于石家庄市西南环枢纽互通,终点位于元氏县北正乡,通过北正枢纽互通与平赞高速公路主线相接,沿线主要经过鹿泉市、元氏县、井陉矿区、井陉县、赞皇县,全长24.14公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平赞高速公路共有大桥51座、中小桥14座、隧道11座,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期3年以外的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河北省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平赞高速公路的文件。

  4.2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4.3河北省发改委对平赞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4.5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之赞皇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

  4.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预审意见。

  4.7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平赞高速公路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

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平赞高速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

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工程

  第八条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

平赞高速公路项目工程。

该工程的组成详见本协议工程项目简介及平赞高速公路详细工程地址总说明。

  8.1.2乙方对平赞高速公路详细工程地址勘察总说明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

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

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

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平赞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  

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XX年3号)组织验收。

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控制

  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平赞高速公路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

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

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平赞高速公路的检测和验收。

  篇二:

boT建设合同

  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xxxx新增产能工程

  BOT合同协议书

  20XX年10月

  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xxxx新增产能工程

  BOT合同协议书

  20XX年10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建设、经营和转让(boT)的建设模式,确定由xxxx科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工程。

为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经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方”)和xxxx科贸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xx新增产能项目boT工程,以下简称xxxx项目。

  1.2工程地点

  (xxxx)集团公司煤焦化公司净化车间二区。

  1.3工程内容

  由现生产氨水(10~12%)能力约15m3/天,通过改造扩能后生产氨水(18~25%)能力约30m3/天。

  1.4资金来源

  乙方自筹。

  1.5工程造价

  工程概算为xxx万元。

  1.6承包方式

  

(1)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场地内以现有设备技改升级进行扩能改造,通过改造扩能后生产氨水(18~25%)能力约30m/天。

  a、增设分缩器、冷凝冷却器各一台并与现有蒸氨装置连接3

  安装(分缩器:

130m,内衬钛材;冷凝冷却器:

80m,内衬钛材);

  b、在新分缩器、冷凝冷却器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对现有分缩器、冷凝冷却器拆卸检修以作备用;

  c、将冷凝冷却器出口端连接炼焦酸气管道,管道管径由Dn50改为Dn250,并配套安装阀门,材质为钛材;

  d、恢复蒸氨塔至原有装车线xxxx槽管线、储槽及装车泵设施,且装车线xxxx水槽内衬为钛材;

  e、分缩器回流管改为钛材管道。

  

(2)在营运期内向甲方提供合格氨水。

  (3)营运期满90个日历日,乙方对本合同范围内所有设施进行检修,营运期满,保证本合同项下设施可正常使用,乙方将上述设施零价格转让给甲方。

  2承包范围:

  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等。

3建设工期22

  合同签订起6个月20天内完成建设并开始投料试车。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双方书面确认,乙方可以顺延工期。

  乙方提前供应时间不计入营运期。

  4质量标准

  建安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设备质量标准:

合格

  设计质量标准:

合格

  5乙方xxxx(氨水浓度为20-25%)销售价格(含增值税)

  xxxx(氨水浓度为25%)销售价格为:

xxx元/吨。

  6甲方提供的能源介质价格(含增值税)

  工业水:

2.14元/m3,生活水:

2.23元/m3,电:

0.55元/Kwh。

7付款方式:

  7.1乙方开始供应xxxx1个月后开始计算。

  7.2以后按月结算,现金付款不低于50%(含50%),其余为银行承兑汇票。

所有交易费用均为含税价。

双方按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3甲乙双方开完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挂账对冲后净额按7.2条款执行。

8履约担保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履约担保相关手续,提供50万元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9人员安排

  合同期间乙方根据需要,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能够提供的技术及操作人员,具体用工事宜另行签订劳务合同。

  10资产转让

  合同期结束,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所有设施(无担保、无债务纠纷)零价格转让给甲方。

  如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包含土地使用权,但转让时包含合同项下的场地使用权。

  11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将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

  

(1)合同协议书

  篇三:

boT建设合同

  BOT建设合同

  年20XX月

  目录

  1.定义与解释

  2.工程

  3.工程造价

  4.工程实施责任

  5.风电场的建造

  6.工程进度

  7.调试

  8.成立生效日

  9.风电场的运行

  10.收入分配

  11.转让所有权

  12.赔偿责任

  13.文件和专利

  14.不可抗力

  15.保险

  16.情况的变化

  17.通知

  18.争议解决

  19.法律和语言

  20.仲裁

  协议各方:

  A:

  b:

  本合同由_国宏新能源克旗公司(下称A)和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b)签署。

  鉴于A和b于__年__月__日签订的风电场投资建设备忘录对B授予建设和实施、运营风电场项目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A与b共同建设,建成后b在约定时间内运营,运营期结束后b将风电场移交给A。

鉴于,贷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运维合同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风电场总装机容量为_300mw_,以及_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与解释:

  “工程”指风电场建设的规划、微观选址、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维护。

  “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b证明风电场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义见第16款。

  “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附件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

“转让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

  “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予b的特殊权力。

“日”指公历日。

  2.工程

  2.1本工程命名为_

  2.2风电场位于_。

其确切位臵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调整。

  2.3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

2.4本工程的组成。

  2.5经A和b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和竣工的基础。

  3.工程造价

  3.1工程造价__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__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__万元人民币,详见预算。

  3.2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价的细目见附件:

  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2)建造和安装费用;

  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4)管理费用;

  5)其他费用;

  6)不可预见费;

  7)建造期利息6.14%/年;

  8)商业保险费。

  3.3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

如因工程地质等问题引起大的投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A批准。

A与B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

  4.工程实施责任

  4.1b应负责下述工作:

  1)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

  2)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3)风电场项目的运行;

  4)在约定的转让日期将转让给A。

  4.2A应负责:

  1)安排

  ——向b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包括开发批准、许可、同意、现场转让、使用及其他权利,解决公司注册、工商手续、政府批文等必需的要求;

  ——为b获得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

  ——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免、投资鼓励;

  ——项目建成后,以每年可支配现金流归还b所代垫的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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