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注监理土建案例考点串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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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注监理土建案例考点串讲
(一)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
1.建设工程监理评标的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的基本素质、工程监理人员配备、建设工程监理大纲、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其应用能力、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报价。
人质纲报价
2.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通常采用“综合评估法”。
对比:
投标决策定量分析:
总分=Σ权重×因素得分;决策树法:
期望值=Σ预期损益值×概率
3.建设工程监理投标文件的核心是反映监理服务水平高低的监理大纲,尤其是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的监理对策,以及向建设单位提出的原则性建议等。
监理大纲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述;
(2)监理依据和监理工作内容;(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方案;(4)建设工程监理难点、重点及合理化建议。
依容述实施难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1.监理人义务
2.调换监理人员相关要求:
①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应提前14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③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3.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三)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1.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立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
特点
优点
缺点
直线制
任一下级只受唯一上级命令,不另设职能部门
机构简单;命令统一、权力集中;职责分明、隶属关系明确;决策及信息传递迅速
实行无职能部门的“个人管理”;对总监要求全能
职能制
设立专业性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有权指挥下级
加强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能发挥职能机构专业管理作用,高效管理;减轻总监负担
下级受多头指挥;直线指挥部门与职能部门双重指令易生矛盾,使下级无所适从
直线职能制
直线指挥部门拥有对下级指挥权,对部门工作负责;职能部门是直线指挥部门的参谋,只对下级业务指导
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清楚;目标管理专业化强
信息传递路线长
矩阵制
纵向管理系统为职能系统;横向子项目系统
加强了各职能部门横向联系;有较大机动性(职能人员调动);将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最佳结合;有利于解决复杂问题
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易生矛盾,扯皮
3.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5.任职条件
总监
总监代表
专业监理
监理员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四)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
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
依据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工程外部环境调查研究资料、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输出的有关工程信息
(1)已批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盖饭有内幕,巨型人站岗之时,三控两管一协调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两点一流程还有方法和措施
程序
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五)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内容和主要方式
1.目标控制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包括巡视、平行检验、旁站、见证取样等方式。
3.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见证取样实施细则,细则中应包括材料进场报验、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工作程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职责、取样方法等内容。
见证取样程序:
(1)监督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按随机取样方法和试件制作方法进行取样;
(2)对试样进行监护、封样加锁;
(3)在检验委托单签字,并出示“见证员证书”;
(4)协助建立包括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台账等在内的见证取样档案等。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实施及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3.安全事故等级
等级
死亡
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
特大
30≤x
100≤x
1亿≤x
重大
10≤x<30
50≤x<100
5000万≤x<1亿
较大
3≤x<10
10≤x<50
1000万≤x<5000万
一般
x<3
x<10
x<1000万
(七)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基本表式应用说明
(1)下列表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1)A.0.2工程开工令;
2)A.0.5工程暂停令;
3)A.0.7工程复工令;
4)A.0.8工程款支付证书;
5)B.0.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6)B.0.2工程开工报审表;
7)B.0.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8)B.0.11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9)B.0.13费用索赔报审表;
10)B.0.14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
(八)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1.风险分析与评价
风险分析与评价的任务包括:
确定单一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分析单一风险因素的影响范围大小:
分析各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时间;分析各个风险因素的结果,探讨这些风险因素对建设工程目标的影响程度;在单一风险因素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多种风险因素对建设工程目标的综合影响、评估风险的程度并提出可能的措施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
(1)风险度量。
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繁程度,可将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分为3~5个等级。
等级的划分反映了一种主观判断。
因此,等级数量的划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2)风险评定。
1)风险后果的等级划分。
为了在采取措施时能分清轻重缓急,需要评定风险因素等级。
通常,可按事故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3~5个等级。
2)风险重要性评定。
将风险事件发生概率(P)的等级和风险后果(O)的等级分别划分为大(H)、中(M)、小(L)三个区间,即可形成9个不同区域。
在这9个不同区域中,有些区域的风险量是大致相等的,因此,可以将风险量的大小分为5个等级:
①VL(很小);②L(小);③M(中等);④H(大);⑤VH(很大)。
3)风险可接受性评定。
根据风险重要性评定结果,可以进行风险可接受性评定。
风险等级为大、很大的风险因素表示风险重要性较高,是不可接受的风险,需要给予重点关注;风险等级为中等的风险因素是不希望有的风险;风险等级为小的风险因素是可接受的风险;风险等级为很小的风险因素是可忽略的风险。
2.建设工程风险对策
建设工程风险对策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在完成建设工程风险分析与评价后,如果发现风险发生的概率很高,而且可能的损失也很大,又没有其他有效的对策来降低风险时,应采取放弃项目、放弃原有计划或改变目标等方法,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
(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是一种主动、积极的风险对策。
损失控制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个方面。
预防损失措施的主要作用在于降低或消除(通常只能做到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而减少损失措施的作用在于降低损失的严重性或遏制损失的进一步发展,使损失最小化。
一般来说,损失控制方案都应当是预防损失措施和减少损失措施的有机结合。
(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中十分重要且广泛应用的一项对策。
当有些风险无法回避、必须直接面对,而以自身的承受能力又无法有效地承担时,风险转移就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选择。
风险转移可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大类。
(4)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指将建设工程风险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通过采取内部控制措施等来化解风险。
风险自留可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两种。
(九)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施工招标投标时间规定
2.施工评标办法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4.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规定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6.评标委员会
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7.开标相关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8.确定中标人及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9.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鞋中投砖通标纸弹)
2.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施工场地
(2)组织设计交底
(3)约定开工时间
3.承包人的义务
(1)现场查勘
(2)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3)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4)施工控制网
(5)提出开工申请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1.施工质量管理: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4)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2.竣工验收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2)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十二)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
1.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索赔成立的条件:
(1)承包人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同时满足):
1)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2)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可抗力除外;3)索赔事件造成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
(2)工程延期申请成立的条件(同时满足):
1)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2)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5.工期索赔的计算:
关键线路上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拖延,必然造成总工期的拖延,可提出工期索赔,而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活动在时差范围内的拖延如果不影响工期,则不应批准工期索赔的要求。
6.索赔费用的组成: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迟延付款利息等)、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与税金及其他应包含的内容。
7.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三)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
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十四)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