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三方合约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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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代理三方合约协议书.docx

出口代理三方合约协议书

出口代理三方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36楼

法定代表人:

陈旭

丙方(工厂):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姓名:

电话: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2015-12-18

签订地点:

深圳市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36楼

 

 

附件1《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格式

附件2《出口货物运输委托单》格式

附件3三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及公章备案留底

 

一总则

1.1甲、乙、丙三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由甲方向丙方购买由丙方生产及/或销售的本协议项下的货物(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并由乙方代理甲方将出口货物出口销售给甲方,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至福田保税区加工厂事宜。

1.2本协议为建立甲、乙、丙三方间法律关系的总协议。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两方签订的所有法律文件(见本协议2.2款)均受本协议的约束,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3甲、乙、丙三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具体业务行为的法律性质,均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予以理解并执行。

1.4甲、乙、丙三方均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及做法。

现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协议。

二法律关系及法律文件

2.1法律关系

2.1.1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执行本协议项下的货物代理采购及代理出口事宜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委托乙方以自身名义向丙方采购货物,并代理出口相关货物给指定外商,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代理采购及报关、运输、结汇、退税等出口代理服务。

2.1.2甲方与丙方之间为货物买卖关系,由甲方向丙方购买由丙方生产及/或销售的货物。

2.1.3乙方以甲方受托代理人的身份、以自身名义与丙方签订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内贸合同”);与指定外商建立为办理相关货物出口事宜所需的一切法律关系,必要时,以自身名义与指定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出口合同”)。

2.2法律文件

2.2.1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修改协议。

2.2.2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

甲方以《采购清单》的形式向乙方确认代理采购及代理出口委托事项的基本内容(格式见本协议附件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就每一批出口货物所发出的《采购清单》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乙方根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采购清单》代理甲方与丙方签订内贸合同。

2.2.3出口货物运输委托单

甲方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以《出口货物运输委托单》的形式,向乙方确认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运输的基本内容(格式见本协议附件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就委托乙方运输出口货物所发出的《出口货物运输委托单》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乙方根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出口货物运输委托单》,为甲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运输服务。

2.2.4出口合同

甲方负责与丙方的业务联系及业务谈判,确认出口合同条款,并根据出口合同内容向乙方出具《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

如有必要,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以自身名义与甲方签订出口合同,在此情形下,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出口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签出口合同传真给甲方备案,并及时通知甲方相关联系人;若甲方在乙方发出传真后24小时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对出口合同的内容表示完全认可,甲方不得由于出口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

2.2.5内贸合同

乙方与丙方签订内贸合同(如与《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的规定不符,以内贸合同为准,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实际出货情况重新出具《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并按照本协议3.2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丙方应根据该合同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的规定向丙方支付内贸合同价款。

2.2.6其他

包括但不限于:

与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相关的、三方认可的邮箱发出的邮件以及经双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及/或盖有备案印章(见本协议附件3)的传真、往来公函等书面文件。

三委托确认

3.1甲方根据其与丙方达成的销售内容,以《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的形式向乙方确认委托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箱数、包装方式、价格、重量、尺寸、运输委托、保险等(格式详见本协议附件1),并随附出口货物实物照片及彩盒、外包装的照片。

3.2甲方应在每一批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前二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的《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如甲方需修改该确认单,仍需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修改后的单据,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而导致乙方无法在预订时间内完成报关手续,则货物出口的时间顺延,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物流运输

4.1甲方应在发货前与指定外商确定出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方式、发货地点、运输路线、收货地点、收货方、运输期限等事项,并提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上述事项。

货物由深圳送往福保税区加工厂。

4.2甲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

4.2.1由甲方自行负责安排货物在送至爱你保税区外仓事宜。

甲方应于货物送货前2个工作日前将货物型号、数量、品牌、价格等信息提供给乙方及福田保税区加工厂。

4.2.2甲方或福田保税区加工厂应承担货物运输环节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费、报关费、拖车费、商检费、海运费、仓储费、装卸费、查柜(车)费、因海关查验所产生的压夜费、转场地费等。

4.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

4.3.1甲方应于货物装运前2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预定车辆,装运前1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出口货物运输委托书》(格式详见本协议附件2),确认委托的业务范围。

4.3.2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如属国家规定的危险品或者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且在委托书上详细注明,不得私自与普通货物夹带在一起,否则由此给乙方及/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或使乙方遭受海关处罚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3.3丙方应及时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交付货物,并提供加盖其业务章的出货单,单上列明每批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事项。

如出货单上的记载与《出口货物运输委托书》上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不符,则实际出货情况应以出货单为准(本款规定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6.4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4.3.4货物运输环节中的费用承担:

由甲方或福田保税区加工厂承担的费用如下:

报关费,保险费,拖车费,商检费,海运费,仓储费,装卸货费,查柜(车)费,其他(请列明);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甲方指示错误或其他甲方原因而发生额外运输费用的,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全额补偿。

4.3.5货物风险承担

乙方自甲方或甲方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时,甲方应保证乙方实际提取的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并与《出口货物运输委托书》一致。

如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可视其内在货物完好,交货时甲方及/或甲方指定收货方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

自乙方收到货物时起至乙方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方为止,货物由于乙方不当装运或者乙方提供出口代理服务中的其他过失所遭受的损坏、灭失由乙方负责,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及/或甲方指定收货方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或风险。

4.3.6甲方应自行购买或委托乙方代为购买覆盖货物运输全程的货物保险,若甲方既未自行购买相关保险,亦未委托乙方办理相关保险的,所出现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本协议4.3.5款规定的乙方责任除外)。

若甲方自行投保的,出险事件发生后由甲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委托乙方投保的,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甲方无法提供必要资料、迟延提供资料或无法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等事宜导致无法赔付或影响赔付金额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险

5.1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的保险事宜,应在《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中详细注明需投保的险种、投保起止点、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价值等信息;出险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5.2若甲方自行办理货物保险事宜,甲方应明确告知自己投保的保险种类,并应乙方要求提供自行投保的保单(保险合同)等资料供乙方备案,出险后甲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六报关

6.1甲方和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货物出口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出口商品的详细内容,以便乙方准备出口报关的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6.2甲方和丙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出口报关的手续,及时提供给乙方商检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货物需要办理商检情况下)、出口许可证等出口报关所需法定文件;如因甲方及/或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乙方无法在预订时间内完成报关手续,则货物出口的时间顺延,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6.3在货物和出口手续均齐备的情况下,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负责出口报关及办理相关手续。

6.4如由于甲方所提供的《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等资料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不符,及/或其它甲方原因导致货物出口报关时的虚报、错报、漏报、海关扣柜及/或处罚、延误船期、延期交货等后果,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

七退税

7.1丙方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就相关货物向乙方开出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如因丙方未能及时交付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相关退税事宜无法办理的,乙方无义务向丙方支付相关内贸合同中规定的税款,乙方已经向丙方支付税款的,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若乙方因此受到税局处罚的,丙方应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7.2丙方对向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负全部责任,如丙方所交付的票据未能通过退税主管机关的审查,则乙方无义务向丙方支付相关内贸合同中规定的税款,乙方已经向丙方支付税款的,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若乙方因此受到税局处罚的,丙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7.3乙方在货物真实报关出口、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外汇货款、收齐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审核无误、税务主管机关函调无异常(如果税务主管机关对丙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函调)的情况下,按照相关内贸合同的规定,以支付内贸合同合同款的方式将相关退税款支付给丙方,退税主管机关支付的退税款由乙方享有。

7.4甲方和丙方应配合乙方保存、提供货物运输单据等退税备查单据。

7.5如退税主管机关在向乙方支付了相关退税款后,又发现甲方及/或丙方存在出口骗税行为并立案处罚的,过错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退税主管机关向乙方追回的相关退税款及向乙方收取的罚款等)。

八结算

8.1外汇货款的收取

甲方及/或指定外商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将相应的全部外汇货款支付给乙方。

如甲方及/或指定外商未能如约支付全部外汇货款而导致乙方遭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及其他损失的,甲方及/或指定外商应补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8.2货款结算标准与条件

8.2.1外汇货款

甲方或指定外商与乙方之间以美元结算相关出口货物的货款:

货物单价以《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上注明的甲方与丙方确定的人民币价格为准,货物数量以实际出口数量为准,汇率以乙方收到甲方或指定外商支付的外汇货款之日前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收盘价为准。

8.2.2在乙方收到甲方及或其指定外商支付的相应外汇货款(分批交货、分批付款的,指每批货物的全部货款)前,乙方无义务按照内贸合同的规定向丙方支付任何货款,且免除任何有关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8.3代理费

对于乙方提供的代理出口服务,甲方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金额支付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1)根据报关美金金额每美金收取0.09元人民币;

2)单次出口最低手续费不低于RMB1500.00;

报关外汇金额根据报关前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收盘价计算确定。

8.4甲方应付外汇总额:

8.4.1甲方应付外汇总额=

内贸合同金额/X

Y:

收到外汇当日银行买入价

X:

换汇比

内贸合同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退税率为17%,若汇率变动,换汇比会相应调整,公式如下:

(Y-0.09)*1.17=X

退税率为15%,若汇率变动,换汇比会相应调整,公式如下:

(Y-0.09)*1.17/1.02=X

退税率为13%,若汇率变动,换汇比会相应调整,公式如下:

(Y-0.09)*1.17/1.04=X

上述“甲方应付外汇总额”包含代理费,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代理费。

8.4.2本协议是建立在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基础之上的;如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协议三方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参照新的退税率重新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新的“甲方应付外汇总额”公式,以保证乙方的收益水平不变。

8.5内贸合同金额

内贸合同金额=货物单价X实际出货量

实际出货量以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为准。

8.6款项结算方式

8.6.1、预付款支付方式:

(货物未出口或未丙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支付所有的金额都为“预付款”)

乙方在收到甲方指支付的预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外汇款项按照(收款当天现汇买入价-0.4)折算成人民币预先支付给甲方指定供应商。

甲方货物必须在60天内出口。

如60天内货物未出口,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必须退回丙方帐户,丙方也要将乙方支付的人民币退还乙方;如超出60天后货物出口,则甲方要承担乙方因预付款所产生的财务利息(月利率为0.15%,从第61天起根据预付款按天计息)。

如果外商无法支付余款,丙方应将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全额退回乙方帐号,或该笔款项冲减后续订单货款。

8.6.2余款支付方式:

1)如报关由乙方自理,甲方负责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日内将该批出口货物的全额外汇货款付到乙方帐户;并提供涵盖相关《收购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合法有效的17%增值发票及提单复印件给乙方。

乙方在货物出口和收到该笔外汇货款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收购合同》的金额扣除乙方按照本协议本条第1款中已向甲方支付定金后,将余款支付给甲方指定供应商。

2)如报关由甲方自理,甲方负责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日内将该批出口货物的全额外汇货款付到乙方帐户;并提供涵盖相关《收购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合法有效的增值发票交给乙方。

甲方应将符合退税规定的全套单据在货物出口65天内退还乙方,如超过此期限造成的退税及补纳税款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乙方收到该笔外汇货款,和甲方退回的全套符合退税规定的单据(核销单,报关单,放行条,提单复印件等),在2工作日内按照《收购合同》的金额扣除乙方按照本协议本条第1款中已向甲方丙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将余款支付给甲方指定供应商。

若未收到上述单据,乙方将扣除17%税款,待收齐资料后,即将税款付给丙方

8.7退税款结算

退税款已包含在《内贸合同》金额中,乙方无需另行向丙方支付。

8.8代垫费用

乙方代垫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装卸费、仓租费、报关费、商检费、保险费、运输费及外汇结算手续费等)均未包含在上述代理费内,根据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承担。

若乙方为甲方垫付费用,甲方需在收到乙方费用清单后7日内确认,并在清单签发日起20日内支付所有费用,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垫付费用,甲方需按照日息1%支付滞纳金。

若甲方需乙方开具垫付费用的发票,需支付6.2%税金。

九产品保证

9.1出口货物的生产由丙方负责,丙方保证其出售给甲方的货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完全符合甲方要求及/或出口合同的规定。

9.2甲方和丙方应共同保证由丙方生产并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的货物不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他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在中国境内及境外其他国家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等);如乙方因所代理出口的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遭受海关处罚及/或相关知识产权所有人索赔的,甲方和丙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根据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对其他知识产权人作出的赔偿金、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不可抗力

10.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瘟疫(包括非典型肺炎)、交通管制、交通事故、政府行为(海关通关系统故障等)和/或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其对方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10.2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

若乙方不能因此免除对丙方责任的,乙方对丙方承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11.1如丙方未能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交付全部货物(分批交货、分批付款的,指每批货物),但甲方或指定外商已向乙方支付了定金或部分货款,且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八条将定金或部分货款支付给丙方,甲方及/或指定外商应直接要求丙方返还定金或相应货款,无权依委托代理关系及/或出口合同关系向乙方追索任何货款及/或追究违约责任;同时,丙方应补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1.2对于出口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质量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迟延交货、不交货等事宜,甲方应直接与丙方及/或指定外商协商处理,乙方可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及/或指定外商无权就上述事宜以任何方式与理由向乙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如乙方因此而垫付了有关费用或者受到任何经济损失,甲方、丙方应对乙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根据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对指定外商及/或其他第三方作出的赔偿金、律师费、差旅费等)。

11.3如因甲方及/或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乙方无法在预订时间内完成报关手续,导致货物出口的时间顺延,乙方免除对甲方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对甲方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11.4因甲方原因而导致丙方及/或指定外商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尽力协助丙方及/或指定外商向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有关费用或者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丙方及/或指定外商给予全额补偿。

11.5因丙方及/或指定外商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向丙方及/或指定外商提出索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有关费用或者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补偿。

11.6如由于海关对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知识产权等问题提出异议而造成本协议书不能正常执行的,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因此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

十二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仲裁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通知和联络

13.1邮寄地址

甲方邮寄地址:

乙方邮寄地址:

丙方邮寄地址:

上述地址为三方邮寄送达书面函件的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应书面告知另外两方,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3.2电子邮箱地址

甲方专用邮箱:

乙方专用邮箱:

丙方专用邮箱:

甲、乙、丙方可以通过上述专用邮箱进行商务往来,包括委托确认单的确认、有关文书送达、协议履行沟通等等事务。

任何双方或者三方之间通过以上电子邮箱所发出的邮件对双方或者三方发生法律效力。

13.3签字及公章

甲、乙、丙方各自授权的业务联系人签字及印章式样见附件3,如发生变化,应书面告知另外两方,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乙丙三方往来的纸质单据必须由业务联系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印章方具法律约束力。

十四其他

14.1甲、乙、丙三方应于每月月末就本月所发生的业务往来帐目进行核对,并就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执行的问题(如增值税票的提供、延迟收汇等)进行磋商,提出三方均可接受的处理意见。

双方就每月核帐结论及相关问题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作为下个月核帐的基础;

14.2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必须绝对保密,不得故意直接或间接向外泄露丙方及指定外商的有关商业资料(办理出口许可证、报关、外汇核销等手续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除外)。

14.2本协议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14.3本协议由三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效力均等。

14.4本协议有效期自20_年_月__日起,至_20_年_月__日止。

十五特别条款(本款规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不符的,以本款规定为准):

甲方:

业务联系人签字:

盖章:

 

乙方:

业务联系人签字:

盖章:

 

丙方:

业务联系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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