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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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及对策

朝阳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及对策

朝阳区司法局鲍春明

朝阳区的建筑工地占全市工地面积的50%左右,是本市工地最多、面积最大的区县,已成为一个劳务输入大区,农民工维权问题相对比较突出。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全区每年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大概60%左右为农民工维权案件。

当然,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不少,有待进一步引起重视,加以改进。

现笔者试就目前农民工的一些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后,对农民工维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件类型及需求状况分析

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合法权益随时面临各种各样的威胁,因此在维权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类型,刑事方面主要是农民工犯罪的刑事辩护问题,行政方面主要是就业、工伤等引发的同相关部门的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问题。

民事方面涉及内容最多,涵盖了追索劳务报酬、工伤索赔、交通及医疗事故索赔、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问题。

作为输入务工人员相对较多的区,农民工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是旺盛的,其中大多数人生活在社会底层,打不起官司,是潜在的受援对象。

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同时,又由于农民工对法律援助不是很了解,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的并不是很多,而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受案件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的限制,真正能够得到援助的少之又少。

例如,2005年全区为农民工的维权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仅431件。

调查结果显示,近两年全北京市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每年在2000件以上,由此可见,我区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压力和挑战是不言而喻的。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适当扩大范围,放宽条件、简化程序等,情况有所好转,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我区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除部分为刑事、行政案件的外,在民事方面主要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索赔、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范围其实是很窄的。

二、主要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近些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主要体现在:

(一)不断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

近些年来,农民工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朝阳区政府区从机构、经费、制度、业务等各方面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了《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加强了同各相关部门的合作,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为农民工排忧解难。

(二)建立健全机构,完善农民工法律维权网络

我区设有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在42个街道、地区和5个社团建立了一批工作站点,并逐步向社区、乡镇延伸,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区建委法律援助工作室为依托,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全力协作、区域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地覆盖全区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格局。

对在咨询接待中掌握的农民工重大侵权事件,立即反馈至区法律援助中心,确保为农民工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积极开展各种专项活动,切实为农民工排忧解难。

每年两节期间,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服务月活动”。

一是优先受理。

中心接待室优先受理农民工咨询、投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做到快指派、快办理;二是在区建委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室。

组织20家律师事务所43名律师名律师到建委设立农民工法律咨询站,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关于订立、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失业、养老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安全生产、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等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事项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对咨询来访者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代书、律师代理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服务;三是建立了严格的值班接待和报告、反馈制度。

要求工作人员和律师对在咨询接待中掌握的农民工重大侵权事件,立即反馈至区法律援助中心,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积极用法律援助的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切实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伤以及其他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为构建和谐朝阳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认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工作中,始终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局出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扩大范围,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

例如,法律援助中心免费发放法律援助爱心卡,为持有该卡的农民工提供方便的法律援助。

对行动不便的农民工采取电话预约的办法,提供上门服务。

近几年来,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扬扶弱救贫、无私奉献的精神,克服各种想象不到的困难,想方设法为农民工排忧解难,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事迹。

其中,比较典型的有王根等99名打工者与十八里店某工地追索劳动报酬案,王根等99名名打工者无故被拖欠工资,追讨无门,后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下,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3万余元并全部执行到位;马骏工伤索赔一案,原告马骏在某工地打工,不幸因工致残,得不到及时的治疗,法律援助律师几次顶着酷暑与对方协商,最终对方同意支付各种费用67.8万元;李静工伤致残索赔案,李静从山东来京打工,工作期间被机器截去右上肢前部,就后续治疗费和损害赔偿费多次与厂方协商未果,区中心批派律师多方调查,先后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最终当事人获赔72万余元。

这些典型案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凸现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农民工法律维权中的地位,为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同时,扩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知名度,使许多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能够想到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问题。

我区自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也要看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不少。

主要是反映出政府行政执法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难以依法签订。

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采取欺诈或者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合同的目的,往往是为自己日后不履行合同时给劳动者设置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的障碍。

二是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

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较为普遍,少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劳动保险权益被剥夺。

不少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非法剥夺了农民工依法享有的劳动保险权益。

四是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一些高风险和高污染企业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陈旧,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一些用人单位不对农民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导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时有发生,对农民工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五是劳动休息权得不到落实。

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来料加工业,往往需要赶工期、赶定单,超时加班、强求加班现象比较严重,且大多不进行调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针对上述侵权问题,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律师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要遇到以下问题:

一、取证难。

一是农民工不知道侵害主体。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人负举证责任,在权益纠纷发生后,很多农民工特别是外来打工的都是通过所谓的工头介绍,劳动报酬也是通过工头给予结算,有的甚至经过几道程序转包再转包,工人连老板是谁都不知道。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关系理不顺,有的就把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或是变成了工头与工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此类人员几乎都是外来打工的流动人员,这些人员全国各地都去,没有固定场所,如果发生纠纷可能连人都找不到,合法权益如何能得到维护。

二是权利义务不明确。

由于不少农民工务工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还有的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已经“私了”或者已将矛盾激化,增加了诉讼及执行的难度;还有一些农民工由于自身违反劳动纪律及操作规程、违反交通法规而出现了工伤、交通事故,在要求伤害赔偿时处于不利地位。

二、律师积极性不高。

主要是农民工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农民工作为原告,他们不知道侵害者姓名、地址、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去调查取证,有的案件为农民工追回几千元钱,律师所花的费用要大大超过其诉讼标的。

由于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比办理其他案件所花的精力、物力要多得多,个别律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

三、法定诉讼程序繁杂。

尽管仲裁机构与各级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降低仲裁和诉讼门槛,但对大多数农民工而言,维权时效与诉讼成本仍然较高,使其仍难以承受,农民工即便胜诉,支付的成本与收益之间也严重失衡。

由于维权成本高,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拒绝赔偿等侵权事件发生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比例很低。

一些因工伤、交通事故的案件要经过多个部门的事故认定,伤残鉴定后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而农民工维权往往是火烧眉毛急需用钱。

农民工大多经济条件较差,主要依靠打工的工资为生,遇到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缓不济急。

再加上有些援助案件即便胜诉,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因此,部分农民工不愿意通过法律援助解决问题,而是无奈地选择放弃,有些甚至采取非正常方式解决。

大量的非诉案件,农民工或无奈放弃,或用非正常方式去谋求解决。

四、索赔难。

许多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为单位,背景复杂,办案阻力大;农民工因贫困交不起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费用,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很多案子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造成有权无法可依;用工制度不健全,造成调查难、取证难;还有一些法律制度不完善、程序设置不合理,诉讼程序繁琐、时限长也是农民打官司难的重要原因。

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农民工维权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现象非常突出。

以民工讨薪为例,按所有法律程序进行完毕,共要21个月时间。

如果民工遇到工伤纠纷,程序更加烦琐,全部程序走下来要29个月。

期间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如果官司打不赢,那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无异于雪上加霜。

五、执行难。

对于农民群众来说,赢了官司赢了理,是莫大的欣慰。

但在很多情况下,不少当事人却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讨回说法空欢喜”,费尽千辛万苦得到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

对于经济条件较弱、法律知识贫乏、社会关系单一的农民来讲,则是天大的难题。

三、对策和建议

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应着力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因此应当进一步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克服观望、畏难、推诿等消极思想,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特别是要充分认识到,农民工法律援助既向我们提出了挑战,也为我们带来了良好的机遇,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二)完善维权网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延伸法律援助的触角,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得到援助。

比如,同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专门工作站点,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设立联系点等等。

同时,要积极争取财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或者向社会募集必要的资金,条件具备的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从财力上保证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畅通维权绿色通道

农民工法律维权如何与法律援助衔接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否则影响工作的开展。

要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条件、程序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尽可能保证所有打不起官司的农民工都能获得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四)加快建立援助机构间的协作机制

农民工案件,涉及到输入地、输出地两个地方。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和办案人员两地奔波,疲于奔命的现象非常突出。

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办案成本,也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办案质量。

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援助机构间特别是省际援助机构间的办案协作机制,在案件申请、材料审查、案件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执行、回访等方面提供协助,以降低援助成本,资源共享。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

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加大对《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一方面使农民工知道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提高法律维权意识。

另一方面,又使农民工知道就业、用工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还可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六)突出重点,不断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要从管理和办案的各个环节入手,建立相应的制度,努力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

一是要加强农民工维权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二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是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的理论研究,探讨法律维权的有效途径,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

四是要建立完善案件讨论、跟踪检查等相关制度,提高办案质量。

(七)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

农民工法律维权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能单独完成的。

因此,在工作中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联动机制。

可在有关部门设立工作联系点,条件具备的可建立多部门参加的联合办事机构。

平时则要多联系,多协商,相互帮助,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

(八)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农民工的前身是农民,农民在我国长期二元化的社会中存在着诸多明显的先天不足或者缺陷。

其中,最大的不足就是教育投入的不足。

教育投入不足,导致农民接受教育的机会远远少于城市居民,最直接的后果是农民的文化程度和技术能力普遍较低。

较低素质的农村劳动力在实现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自然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阻力和困难,缺乏就业优势,往往在就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只有全面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生产的要求,这也是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的实际需要。

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要解决这一问题,从长远来看,要调整和改善我国教育资源结构,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国家财政支出要向农村教育倾斜。

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必须从农村开始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完全免费制,让农村所有适龄儿童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机会,从而提高全体农民的受教育水平。

从近期来看,必须大力实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是一项巨大的也是十分紧迫的系统工程,在指导思想上,我们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就业引导培训。

在培训方式内容上,要采用多种方式,坚持以技能培训为主,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实际操作能力。

在培训经费上,要推行政府出钱购买培训成果的做法,同时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将农民工技能培训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和从业水平。

同时,还要加强农民工基本权益维护、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文明常识,以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

(九)调整城市管理理念与政策设计,倡导城市文明新风,创造平等融洽的社会氛围。

200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论断不仅承认了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属性,而且确定了农民工在工人阶级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从根本上彻底消除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各种障碍。

然而,要真正确立农民工的产业工人地位,特别是要让农民工并入城市市民社会生活中,确实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政府需要转变城市管理理念,再也不能将农民工这一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强的社会群体当作一种边缘群体来对待,他们已经不是城市的过客,而是新型产业工人,是城市居民的新成员,是充满活力不断成长的新市民。

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以及农民工的管理,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调控,政府要做的工作就是引导和服务。

对于过去制订的一切不合理的歧视性政策,必须在清除的前提下,努力减少直至消灭其影响。

同时认真调整政策设计,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沟通与融合。

一方面要引导市民正确对待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变化,以及对原有利益的影响,倡导宽容的城市文明新风。

另一方面,要引导农民工对所在城市的认同和归属,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和平等意识,树立城市文明所需要的现代思维和价值观念,提高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道德修养和内在素质,练就良好的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自信、自立、自尊、自爱,奋发进取,自强不息。

要让广大农民工参与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同时给予他们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政治权利、国民待遇和公共社会服务,从而焕发其主人翁的精神和创业热情。

只有这样,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才能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和睦相处,农民工才能真正融入城市社会之中,一个平等、自由、美丽的和谐社会也才能得以构建和实现。

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1、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

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

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

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2、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

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

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

(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

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

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

(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

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

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

(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

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3、制定《工资支付条例》。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

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

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4、《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

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

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

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

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5、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

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

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十)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一种长效机制。

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十一)农民权益保护的司法救助机制

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把立法、执法和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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