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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规范贷款程序,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健全贷款运行机制,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以及省联社的有关制度,按照“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分社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命令、规章、制度等;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发放贷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为“三农”服务、为本辖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本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原则。

三、坚持为个体、民营经济、优质中小企业服务的原则。

四、坚持小额为主,控制大额,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

五、坚持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六条按贷款期限划分为: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指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贷款。

第七条 信用社贷款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

第八条信用社贷款按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分别按照《ⅩⅩ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执行。

二、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的规定以第三人承诺的方式,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第三人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国家机关、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担保属无效担保。

三、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的而发放的贷款。

本办法所指抵押物只限于有合法处置权的土地、临街易变现的商业用房。

企业库存商品、存货、原材料、专用设备以及居民、农户的住宅不得作为抵押。

四、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

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转让该权利优先受偿。

第三章 贷款范围、对象

第九条信用社本着立足辖区、坚持面向“三农”、面向城市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市场定位,为入股社员服务,为“三农”服务,为本辖区服务。

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域及异地贷款。

第十条信用社贷款主要针对本辖区内的入股社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优质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信用社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借款人应当是在ⅩⅩ县行政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及本社区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信用社对在其他信用社已有贷款的同一借款人或关联企业授信,要严格审查、审核,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四章借款人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自愿申请、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二、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放的营业执照和年检手续,以及国家税务机关合法的税务登记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有国家核准发放的企业代码证书。

四、已在辖区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企业贷款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五、在本辖区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固定住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抵押、质押贷款,必须有符合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的抵押物和质物,并能为贷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保证贷款,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经济代偿能力,提供资信证明,并同意借款人未按协议偿还贷款时代为借款人清偿债务的书面承诺。

七、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50%,流动资金贷款,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取得批文,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自有资金不少于50%。

低于上述标准的,必须在补足后方能申请贷款。

信用社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条件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依本《办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依条件获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合同以外的不合理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交的各种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社)账号及资金使用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借款人应主动向贷款人提供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企业应按季、按年提供资产负债、财务损益报表。

三、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四、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在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对借款人借款的限制

一、不得在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投资。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资,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用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合同转移用途、挤占挪用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五章 保证人、抵押人

第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认定

一、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做保证人必须有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予以确认。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三、保证人应具有切实可靠的物质保障。

四、保证人所担保的贷款额度(含其它担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50%。

五、不能充当担保人的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4、保证人在自身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或不能按期结息时,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 抵押物及抵押条件的认定

一、抵押人应具备的条件:

1、抵押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并持有抵押物所有权证书,使用权属证书。

3、抵押物必须是《担保法》所规定的可抵押物。

4、抵押物为共有时,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5、必须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⑴土地在土管部门登记。

⑵房屋在房产部门登记。

⑶通用设备及动产抵押物在工商等部门登记。

6、同一抵押物不得重复抵押。

第十九条抵(质)押物价值及抵(质)押率的确定

一、抵押物价值由法定评估机构确定或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依据抵押物帐面净现值结合本地现行市场及变现能力商定。

二、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物作价,按以下抵押率确定:

1、以房产作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实际价值的70%。

2、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期限一半,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作价的50%。

3、以权力(股票除外)质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价的80%,其中以本社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存款额的90 %。

第六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规定

1、农户生产费用贷款、生活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农户改善生活、生产基本条件所需贷款,期限可确定为一至三年。

3、个体工商户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4、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5、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期限不超过十年。

二、贷款期限商定

商定贷款期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据合理。

一要符合各种贷款的期限规定;二要与生产经营周期相适应;三要与借款人综合经济效益相吻合。

2、分期偿还。

对贷款额度大或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还要根据上述要求,具体商定分期偿还时间及金额,不能笼统规定。

3、据实商定。

商定期限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每笔贷款的具体用途、对象、额度、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投入和还款来源等具体情况,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贷款展期

一、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展期时,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提出《贷款展期申请》。

二、贷款人接到《贷款展期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借款人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抵押人(担保人)是否属同一人等。

三、审查同意后,由贷款人向担保人发出《申请展期征求意见函》,由担保人签注是否同意展期期限承担担保责任的意见。

四、第三项成立后,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及担保人的同意函,对其进行贷款展期的审批。

如同意展期的,通知借款人办理展期手续,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不同意展期的,出具书面不予展期通知书,并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

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由临柜会计转入逾期贷款管理,并按五级分类要求做好形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根据资金成本、资金松紧、季节差别、金融竞争等实际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合理确定,全县统一。

并按照利率市场化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利率市场化,对确定的利率要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纳利息。

一、贷款到期后,贷款人同意展期的(贷款展期期限加原借款期限达不到新的利率档次时),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人不同意展期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的,按逾期贷款计息。

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三、逾期贷款从到期日起到还款前一天止的逾期期间,按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四、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期限计息,但贷款人保留按原贷款合同有关条款向借款人收取合同约定期限所有利息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贷款结息日

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

按季结息时,应将结息日算在内,下一个月结息日从结息日后的次日,即21日起息。

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五条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联社审贷委员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以物抵贷贷款停息的处理,需经信贷部门提出申请,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批准后从有关贷款科目转到“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从转账之日起执行停息。

第二十六条借新还旧

一、为保全信贷资产,完善贷款手续,对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确需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要严格控制,小额贷款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凡符合借新还旧条件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省联社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的四个条件。

即:

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利息不欠,本金最低下降10%以上,完善落实担保抵押手续,后手优于前手。

并保存好原始信贷资料,同时按五级分类要求做好风险认定,调整贷款形态。

三、严禁借新还旧,搞弄虚作假。

第七章贷款程序

贷款程序包括:

贷款申请程序、贷款受理程序、贷款调查程序、贷款签批程序、贷款进帐程序、贷后检查程序、贷款还款程序、贷款展期程序、风险贷款处置程序。

第二十七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程序

凡符合第四章借款人申请贷款基本条件的,均可以向开户社直接申请贷款,申请注明借款金额、用途、期限、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

凡申请贷款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㈠借款人及担保人情况。

㈡有关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所核准的借款人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㈢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㈣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和贷款卡。

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㈥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㈦相关部门核发的企业代码证。

㈧公民身份证、护照等个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属自然人申请用于生活、消费类的贷款需提供以上㈠、㈢、㈧项,属自然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类的贷款应参照企业法人需提供的㈠至㈧项。

㈨具备以上条件的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信用社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流程指引》进入贷款受理程序。

二、贷款受理时间:

㈠质押贷款受理时间:

1、本社存单质押贷款,要在申请贷款当日受理;

2、以凭证式国库券质押贷款,贷款人凭出质人书面同意意见当日受理。

㈡抵押贷款受理时间:

1、本社老客户:

企业法人受理时间10——20个工作日;自然人受理时间5——10个工作日。

2、在本社初次申请贷款的新客户:

企业法人受理时间10——40个工作日;自然人受理时间5——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贷款受理程序

一、分社受理程序:

信贷人员根据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书》受理贷款。

按照县联社授权授信的规定进入贷前调查程序,撰写内容真实、态度明确的调查报告。

属分社权限内的,由分社决策审批;超越分社权限的,分社签注明确意见后上报信用社。

二、信用社受理程序:

信用社根据分社提供的资料再次进行调查,超过审批权限的上报联社。

第二十九条贷款调查程序

1、信用社在受理《借款申请书》后,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逐项调查,尤其对抵押物须进行现场调查,逐项填写《房屋抵押调查表》、《相关贷款调查表》,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有关处分权及担保人的资格实力,对抵押物进行估价,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授信业务调查报告编制指引》写出调查报告,企业贷款应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评定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

2、联社业务部门根据信用社提交的有关资料逐项进行核实、审查、复测风险度,按照信贷政策规定结合贷款计划,对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方式、贷款利率、贷款风险等做出初步意见后提交联社贷审会。

同时,联社业务部门应随时关注以下指标:

①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30%;

②资本充足率在8%以下、4%以上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

③资本充足率在4%以下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

④对最大10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0%;

⑤信用社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

⑥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⑦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以内。

3、严禁提供虚假调查报告坚决杜绝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贷款、跨辖区贷款、多头贷款、垒大户及背皮贷款、冒名贷款,从源头上防止贷款风险。

第三十条贷款审批程序

通过贷前调查,按照授权范围实行分级审批,由信用社主任或联社分管领导及贷审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

联社对基层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基层机构按书面通知执行,稽核和检查人员按书面通知认定。

第三十一条贷款进帐程序

临柜会计人员要做好贷款进帐程序的复审工作,按章办理借款手续。

一、会计人员要严格复审借款借据内容及各要素是否齐全,对缺少要件或发现条款意见不清楚、不符合规定的,拒绝办理贷款进账手续。

二、经复审无误后,会计人员按借据填写的账号办理划付资金手续,小额贷款可根据用途付给现金;大额贷款必须先进存款帐,实行监督支付,禁止直付现金。

第三十二条 贷后检查程序

贷款发放后,信用社对借款人进行定期检查,大额贷款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其它生产、生活贷款每季检查一次,并填写《贷后跟踪检查表》。

县联社每年组织一次全辖范围的信贷大检查。

1、现场检查内容:

对贷款的用途、效果等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能力、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现金流量、收入等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借款人重大经营决策变化等影响贷款风险的其它情况以及贷款人认为应该检查的其它情况。

检查报告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送交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2、非现场检查:

借款人(企业)按季向贷款社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其它有关报表及材料。

3、对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有权提出纠改意见和纠改时间,信用社(部)以及分社应抓好纠改措施的落实,;被检查人应自觉抓好纠改。

被检查人对检查结果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联社书面反映。

对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后对指出问题不纠改的借款人,信用社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4、信用社(部)、分社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自身存在的问题应落实责任限期纠改。

对责任重大或纠改无力的责任人,联社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贷款还款程序

信用社贷款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到期催收、展期申请、按期收回”的制度。

一、贷款到期前15日内,贷款责任人填写《贷款到期通知书》,送达借款人签收后作为延续时效的依据。

二、贷款已到期未归还全部本息的,贷款责任人于到期日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分别送达借款人、担保单位(担保人),并按要求签章认可后收回,由信用社存档。

三、对未办理或未批准展期的贷款,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借款单位(人)仍不能归还的,按合同规定强行收回,如是担保贷款,要向担保单位(人)催要,征得担保单位(人)同意后,从担保单位(人)账户中强行扣款,直到按法律程序收回贷款。

四、对借款单位(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行为,信用社按照贷款合同确定的有关条款和规定,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保证借款合同正常履行。

五、凡收回贷款必须按有关制度规定,认真办理手续,做到严密无误。

收回贷款本息的,开具一式四联贷款收回凭证,对部分收回的贷款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要结出尚欠金额。

对贷款按期计息的要开具《贷款按期计息清单》计算利息。

六、凡恶意欠款不还或抵押财产可能出现风险的,信用社应及时采取措施,按司法程序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 贷款展期程序

对经营正常要求贷款展期的贷户,填写《贷款展期申请书》,按本《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原审批机构批准,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凡抵押担保未能重新落实者均不能展期。

第三十五条 风险贷款处置程序

信用社在贷后检查中,若发现借款单位的管理人员、债权债务关系、产供销、财务状况、账户资金往来等方面发生变化,可能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时,要填写《风险预警通知书》,送往借款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社贷款审查程序,提高贷款决策水平,实现信贷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由贷审会主任组织召开贷款审查会,参会人员必须超过贷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信用社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严格按照《ⅩⅩ县农村信用社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授权范围和额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审会工作流程:

1、由业务发展部负责人介绍借款人基本情况、信用社意见及初审意见。

2、贷审会各成员发表意见。

3、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意见,当会决定是否贷款,同意数超过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联社理事长享有一票否决权。

贷审会会议纪律:

公开发表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反对者保留意见,所有全部意见要有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贷审会及贷审小组的会议记录应作为重要信贷资料长期保存,列入移交。

第三十八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㈠向业务发展部了解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客户状况及信贷管理情况。

㈡对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㈢对改进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㈣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㈤对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主任审批通过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三十九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在行使权利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㈠按时出席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并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㈡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信贷政策制度进行审议,及时签署意见。

㈢审贷会会议内容属高度商业机密,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漏。

第九章  贷款管理岗位职责

第四十条建立以“三查”制度为基础的审贷分离制度。

根据贷款管理程序,要将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决策、核准、检查、监测等环节按“贷前、贷中、贷后”管理职能,分解为四个相对独立的岗位,即调查管理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检查监督岗。

一、调查管理岗的主要职责。

1、受理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

2、对贷款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对企业的资信程度进行评审,对贷款的风险度进行测算。

3、对贷款保证人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和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

4、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种类、期限、利率以及贷款方式的初步意见。

5、对已批准的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并对抵(质)押物权属登记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6、负责贷后的跟踪服务,日常检查和管理,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7、负责贷款早期风险预警并根据风险程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化解,视其情节轻重提出不同的信贷制裁意见,经有关负责人签注意见后,通知借款人执行。

8、建立借款人的经济档案,掌握借款人的经济活动,发现贷款出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9、受理贷款展期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10、按规定提前签发“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二、审查核准岗的主要职责。

1、按照信贷政策原则对调查管理岗提交的报告和全部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贷款风险度计算的准确性进行事实审查和认定。

2、根据调查管理岗的意见提出贷款与否,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复审意见。

3、对审查认可的贷款送交主任或贷审机构决策审批,对否决的贷款说明理由转回调查管理岗退回申请单位。

4、对调查管理岗提交的展期申请签注初审意见,提交审批决策岗。

5、定期不定期对各社(部)的信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检查一次须有书面记录。

三、审批决策岗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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