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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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规范业务管理,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四条现金管理坚持“当日核对、离岗查库(箱)”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时,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时,坚持“单人临柜、逐笔结清、账款自付”的原则,大额现金收付由授权员采取“卡把”的方式进行复点。

第六条柜员临时离柜,应退出操作系统或锁屏,要将款项全部入箱加锁保管,钥匙随身携带。

本机构设现金库房的,营业终了,柜员在监控范围内将实物尾箱内现金及等价物、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物品换人复点后当场封箱加锁,双人送入库房保管;本机构未设现金库房的,营业终了,柜员在监控范围内将实物尾箱内现金及等价物、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物品换人复点后与复点人共同装入款箱加锁,办理交接手续后交押运员送交上级机构入库保管,移交应在监控范围内进行并由监交人登记具体交接事项及时间。

第七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实行券别管理,实物券别与系统中券别明细必须保持一致。

第八条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电子银行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现金调缴与调剂

第九条现金调缴是指系统内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系统内机构向开户行调缴现金的过程;现金调剂是指本机构柜员向库管员领取或上缴现金的过程。

第十条系统内现金调缴需凭“调/缴款通知单”办理;系统外调款使用现金支票、缴款使用现金交款单办理。

调缴机构库管员要与携款员、押运员办理交接手续,调入的现金实物必须当天入库,账务处理要做到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下级机构向上一级机构调缴现金时99尾箱柜员在系统中进行预约,由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网点负责人授权。

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网点负责人离岗时,可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或另一名05级柜员授权。

第十二条县级行社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以内。

县以下各营业网点库存现金限额由当地人民银行或县级行社核定,超过限额部分要及时上缴。

各营业网点柜员尾箱现金不足或超过限额时,应及时调剂。

第四章 票币整点与兑换

第十三条柜员整点现金,要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整捆(把)现金未清点完毕前,不得将原封签(腰条)丢弃。

第十四条整点票币时,应按照以下标准随时挑出损伤票币。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纸质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氧化、磨损、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条票币整点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

每把(卷)须盖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处贴封签,标明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营业网点不足把的损伤券,应随时上缴县级行社,县级行社按规定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十六条残缺污损票币的兑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原封新票币,应予以收回。

收回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级行社送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五章 票币反假

第十八条各营业网点营业期间至少有两名取得“反假币资格证书”的柜员在岗,负责假币收缴工作。

第十九条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发现假币,应由取得“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场收缴,换人验证,无误后使用蓝色印油在假人民币纸币正、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对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面额、张(枚)数、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时,应开具“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登记簿》,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应将已没收假币连同假币收缴凭证一并入库保管。

假币收缴过程需在有效监控或客户视线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条信用社对收缴的假币应按月上缴县级行社。

县级行社按照规定程序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二十一条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要予以没收。

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第二十二条外币反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错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严格履行报告程序。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错款损失,应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经县级行社分管领导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

(二)责任事故错款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侵占资金以及侵吞长款的,要追回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根据错款性质和张数的不同,区别处理。

(一)如确认非本机构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及监控图像资料通过县级行社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二)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及监控图像资料,通过县级行社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二十五条现金调缴发生的错款,调入行社和调出行社都负有追查责任,要当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账务,错款事项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库房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县级行社应设置中心库房实现辖区内现金集中管理;未设置中心库房的信用社(支行)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

库房的结构、安防设施要符合安全保卫部门规定标准;无现金库房的营业网点应配备保险柜(三人管理),用于日间现金存放。

第二十七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等必须入库保管。

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做到账款、账实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金库钥匙应由两名出纳人员分别管理;金库密码日常由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管理,必须随用随动。

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离岗,金库密码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下同)管理,信用社主任、坐班主任(会计主管)同时离岗,在确保钥匙、密码分管和平行交接的前提下,指定专人负责密码管理;无现金库房的营业网点,保险柜密码由网点负责人管理,网点负责人离岗,必须在钥匙、密码分管的前提下指定专人负责密码管理。

密码换人管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现金库房的营业网点要单独设置金库钥匙保险柜,用于保管金库钥匙,营业终了出纳人员应将金库钥匙锁入保险柜中,保险柜密码日常由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管理,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离岗,保险柜密码管理比照金库密码管理规定执行,钥匙由出纳人员分管并随身携带。

第三十条信用社(支行)库房备用钥匙及备用库门钥匙由库管员与信用社(支行)负责人共同密封后,交县级行社会计部门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

金库密码设定后,单独封存,并加盖设定人员印章,交县级行社保卫部门入库保管,金库密码原则上每年变动一次,金库密码管理人员变动同时要更换金库密码。

特殊情况需要动用备用钥匙和金库密码时,应经县级行社主管会计主任(行长)和主管保卫工作主任(行长)批准,并会同网点负责人和密码管理或钥匙管理人员启封。

第三十一条出入库房应坚持两人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必须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

除库管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本机构负责人或坐班主任(会计主管)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第三十二条核算中心及信用社(支行)坐班主任(会计主管)、分社(分理处)及储蓄所负责人每月至少要对所在网点查库四次;坐班主任(会计主管)每月至少对所辖其他网点至少抽查两次;信用社(支行)负责人对所辖网点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县级行社会计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对所辖网点抽查一次,县级行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主管主任(行长)每年对营业网点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各级管理人员查库次数不得重复统计。

第三十三条坚持不定期查库和日初、日间、日终不同时点查库,查库结束后应登记《查库登记簿》,注明查库具体时间,并由相关人员签章,打印的尾箱余额登记簿单独装订保管。

99尾箱、99尾箱以外的其他柜员尾箱及自助设备现金要一并清查,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查库内容。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的使用、管理情况,库房、保险柜的密码,钥匙的使用、交接、管理情况,金库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是否执行三人管库(含金库密码管理员)和双人出入库制度。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五)调阅监控录像,检查库管员、查库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操作,是否有违规现象。

第八章出纳交接

第三十五条出纳或库管员工作变动或临时休假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交接双方要在监交人的监督下,共同清点库内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业务印章、保险柜钥匙(密码)等事项,无误后登记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手续严密,签章齐全,有据可查。

第三十六条库管员办理交接时,金库钥匙、密码不能交叉保管、使用,应遵循平行交接原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吉农信联发〔2011〕57号文件中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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