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76489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x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x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样本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行细则

(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12月18日审议通过)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保证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一章实习登记及实习规范

第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如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惩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符合本细则规定其她条件。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领、审核、发放: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通过拟接受其实习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登记,拟接受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对如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实习合同》;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4、申请实习人员学历证书;

5、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非我市户籍人员提交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6、申请实习人员出具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申请实习条件书面承诺;

7、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未受过刑事惩罚(过错犯罪除外)证明材料;

8、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辞去原职证明,或本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档案存储证明及本人可以参加所有实习活动保证书;

9、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

10、拟接受申请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所不具备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阐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申请实习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为其出具从事法学教诲、研究工作证明和批准其实习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批准,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她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准予实习登记,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受其实习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理由,同步将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本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律师协会或者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河南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成果告知申请人。

不能直接告知,通过《河南律师网》公示告知。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

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4位顺序号。

第三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刊登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

(二)受过刑事惩罚,但过错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不适当从事律师职业不良品行;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处分,处分期限未满。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引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取接受其实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引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备案查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成果后再决定与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适当从事律师职业不良品行”,涉及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用强制性教诲矫治办法;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其她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此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此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惩罚或者行业惩戒本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审核批准,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五条实习人员实习期为一年,涉及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项内容。

实习期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载明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遗失或损坏,由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向省辖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放弃实习、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无合法理由转往她所实习,已进行实习无效,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注销其实习资格。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或指引律师丧失接受条件或怠于履行指引职责而中断实习,可以在中断因素发生起三十日内申请转所实习。

转所实习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已进行实习有效,实习期持续计算。

第七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完毕规定实习内容,并建立实习工作记录。

第八条实习人员应当接受河南省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河南省律师协会也可以委托省辖市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

(一)每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种月,培训内容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安排。

(二)集中培训结束,组织培训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依照集中培训大纲拟定。

(三)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考核不合格,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四)集中培训期间,实习人员缺课达五分之一以上课程,视为该次培训不合格。

第九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顾问合同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刊登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她有关资料;

(六)其她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二章实习考核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接受其实习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引律师出具考核意见;

(三)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毕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七)河南省律师协会及省辖市律师协会规定其他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引律师出具考核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引律师及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状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实习人员参加重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引律师点评意见。

第十一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省辖市律师协会可依照实际状况,恰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如下简称考委会),详细组织实行对实习人员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构成。

第十三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办法,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毕实习项目状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状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对实习人员详细考核范畴、办法及程序由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制定详细实行办法,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毕集中培训项目并获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毕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测评和考核,被评估为合格;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被考核算习人员及接受其实习律师事务所,同步将考核成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引处备案。

第十五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刊登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

(二)受过刑事惩罚,但过错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并予以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用强制性教诲矫治办法;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其她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

第十七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并予以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处分:

(一)擅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引律师监督管理;

(三)不能按规定完毕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五)有其她违背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

第十八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省辖市律师协会应依照状况规定实习人员补送或者完毕有关实习项目,待完毕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毕集中培训项目或未获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毕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鉴定为不合格;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九条对考核不合格,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意见、理由及解决成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被考核算习人员及接受其实习律师事务所,同步将考核成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引处备案。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意见及解决成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律师协会或者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成果告知申请人。

河南省律师协会发现考核工作有违背本细则规定情形,应当责令组织考核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在本地律师协会文献或网站中对考核合格实习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种月。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出具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有效证明文献。

考核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