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资格通用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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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资格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

AN-QP-HT967

版本/修改状态:

01/00

试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资格通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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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资格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

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贯彻执行各项生产任务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进行经济核算,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来赢得更多商业机会,最终实现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管理。

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1999年12月,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并明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行政执法机构。

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行什么法律?

有资格行使哪些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

换句话说,它执法时能拿什么做“尚方宝剑”?

本文试图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定职能与有关煤矿的安全法律、法规的联系等方面,对此问题加以论述。

  1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矿山安全法》在煤矿范围内适用时的执法主体

  1992年11月7日《矿山安全法》颁布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法》是以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和促进采矿业的发展为目的。

该法对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矿山事故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该法的执法主体,该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在某些方面可作为执法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规定,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毫无疑问,不但原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矿山安全法》在煤矿范围内的执法职能,已相应地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而且其他相关部门在涉及煤矿安全时的执法职能也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那么,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矿执行《矿山安全法》时的主要职权有哪些呢?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煤矿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1)检查煤矿企业和管理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煤矿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监督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权进入煤矿企业,检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煤矿企业立即处理。

  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重大煤矿事故时,会同政府及工会和煤矿企业并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2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炭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贯彻执行情况具有执法监督资格

  1996年8月29日《煤炭法》公布,并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

《煤炭法》是我国第一部煤炭专门法律,规定了开发规划、办矿审批、生产许可、安全管理、加工利用及经营管理、矿区保护、矿工特殊保护、监督管理等9项法律制度。

  关于该法的执法主体,该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在这里,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部门、工商部门、物价部门、公安部门,也应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

  那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哪些方面具有《煤炭法》的执法主体资格?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有关煤炭安全管理制度的范围内具有《煤炭法》的执法主体资格,换言之,煤炭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炭法》在安全执法监察方面的执法主体。

  

(1)从理论上讲,煤矿安全监察局承继《煤炭法》在煤矿安全方面的执法主体具有历史承继性。

《煤炭法》颁布于1996年,按照当时的行政体制,《煤炭法》中规定的煤炭管理部门为国家煤炭部及派出机构——煤炭管理局和各地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门。

它们既行使管理职权,又行使执法职权。

由于当时的管理体制在煤矿安全管理上具有管理和监察不分的特点,《煤炭法》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不论是行使煤矿安全管理的职能还是行使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能,都把执法主体规定为煤炭管理部门。

随着政府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进行,将原煤炭部和各省煤管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炭工业局。

改组,不仅意味着原来《煤炭法》意义上的煤炭管理部门一分为二,成为煤炭工业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而且意味着他们原来共同行使的职能和职权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新划分。

其中,安全执法监察的职权理应划归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使,在煤矿安全方面,煤矿安全监察局具有《煤炭法》规定的执法资格。

  

(2)从实际职权划分上看,国家赋予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能使其具有《煤炭法》在煤矿安全方面的执法资格。

  根据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具有《煤炭法》在安全方面的国家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那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炭法》具有哪些执法资格呢?

  根据《煤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中,对煤炭法中有关煤矿安全的内容具有监督检查权。

  第七十条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这一执法资格应由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使。

  (陈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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