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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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

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6994-1997《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本标准与GB16994-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更名为《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安全规程》。

——将液体化学品、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液化烃码头纳入到本标准适用范围之中。

——修改原标准中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了油气化工码头建成运行后的一般要求。

——将原标准中的作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扩充,形成“作业安全要求”章节。

——新增了“安全管理要求”章节。

本标准正文共6章内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994-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化工码头作业过程中基本的作业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油气化工码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T15626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

GB18180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

GB18434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2951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JTS165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165-5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

JTJ212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556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油气化工码头Oil&gasandchemicalterminals

港区范围内装卸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码头的统称。

4 一般要求

4.1 基本规定

5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工艺系统应与设计船型、装卸能力、货种特性、配套储运能力等相匹配,并具有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防泄漏、防风、防止事故扩大和防止船舶碰撞的安全设施。

6 油气化工码头的安全设施应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测试或检测。

7 安全仪表、气体监测、消防控制、自动联锁保护和紧急停车等控制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

8 防爆设备、静电接地系统、防雷装置、工艺设备设施、防风装置、防污染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装备等应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测试或检测。

9 应定期对码头前沿护舷进行检查、维护。

10 应定期对港内水域进行水深扫测。

11 除装卸液体化学品船舶以及5000吨级以下油船可以根据货种和作业量等条件采用软管装卸作业外,均宜采用装卸臂作业。

12 安全标志、警示标识以及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的设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2893、GB2894、GB7231的规定执行,存在高毒作业的油气化工码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Z/T203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等应清晰、醒目、无破损,至少每半年检查1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12.1 防火、防爆

13 在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电器等设备设施应根据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进行选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GB50052、GB50074、JTJ237的规定。

14 油气化工码头应严格控制点火源,并采取以下措施:

——不应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

——不应在爆炸危险区域穿戴铁钉鞋或使用铁质、钢制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属具;

——不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

——应对进入码头的机动车进行检查,并配备合格的尾气火花熄灭装置;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特殊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安全防护、专人监护等措施。

15 防爆设备设施运行时应保证设备周边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设备外壳完好、安装或连接牢固、无异常声音、振动或过热等情况,对出现故障的防爆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15.1 防静电和杂散电流

16 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2158、GB13348的规定。

17 应定期检查工艺管道、装卸臂、钢栈桥、消防炮等金属构件的等电位连接。

18 使用登船梯、跳板等供人员上下船的梯道时,其与船舶甲板或码头平台搭接处应采取绝缘措施,避免形成船岸之间电气通路。

19 采用装卸臂作业时,应在装卸臂上设置绝缘法兰;采用软管作业时,应在软管上设置不导电短管;亦可采用其它有效的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的装置。

20 进入下列场所时,应通过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有效消除人体静电:

——码头引桥或引堤入口处;

——码头作业区内操作区域的入口处;

——上下船通道岸侧入口处。

21 装卸臂和工艺管道内货种的流速应控制在其设计流速范围内,并满足船舶或储罐进料口要求的安全流速。

22 定期检查连接点、连接线和接地端等静电接地系统,确保电气通路应完好有效。

23 定期对接地系统、非金属材料(如绝缘法兰)的电阻进行检测,电阻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13348、GB12158的规定。

24 进入油气化工码头的人员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24.1 防雷

25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7、GB50065和JT556的相关规定。

电气和信息系统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43的相关规定。

26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各连接导体应完整、有效连接。

防雷装置中的引下线、连接板、断接卡、接地线及其螺栓等,凡是不在混凝土内的器件,都应进行热镀锌处理。

接地线与接地体在地下的焊接点应采取沥青密封等防腐处理。

27 防雷装置每年应检测1次,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1次。

27.1 防泄漏

28 装卸臂、工艺阀组和管线、机泵等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货种物料扩大蔓延。

29 应使用经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压力仪表、测温仪表、安全阀、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等仪表、设备。

30 工艺管道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在线检验,并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开展全面检验,检验报告均应存档。

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

31 采用软管进行装卸作业的码头,应定期对软管的导电率、强度、永久伸长率等进行检测,检测周期不应超过1年。

3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493的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检定。

33 应根据装卸货种理化性质,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用于巡检或事故状态下应急使用,配备数量可根据场地条件、装卸货种的危险性、作业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34 应定期对装卸臂的紧急脱离装置进行测试,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34.1 防风

35 设置有装卸臂、登船梯等大型机械的码头应根据气象预报(警)信息和现场气象观测对风况进行研判,开展台风、阵风预防工作。

36 装卸臂应采取以下防风措施:

——固定旋转部位;

——收拢并固定装卸臂,锁紧用于固定装卸臂的插销;

——采用绳索将装卸臂进行绑扎、固定等。

37 登船梯应采取收回、固定、楔紧行走滚轮、锁闭防风插销等防风措施。

38 应对防风装备和防风应急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台风和阵风多发季节,每月至少检查1次,其他时段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38.1 防污染

39 油气化工码头应按照水上防污染风险评估的要求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和溢油、浮油回收、处理设施和器材,并按照有关操作规定安放防污染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40 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需要排放的,应经处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8978规定后方可排放。

40.1 消防

41 消防设施、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50151、GB50338、GB50116、JTJ237、JTS165的相关规定执行。

42 灭火器的配置、检查和维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50140、GB50444的相关规定执行,灭火器应每半个月检查1次。

43 应对消防水源每半个月检查1次。

采用海水为消防水源的,应检查取水口的洁净度。

44 火灾警报装置,如通讯器材、广播、声光警报器、电铃及电笛等,应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45 消防水和消防泡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消防管道、法兰连接处、阀门等部位应密封无泄漏、无腐蚀损坏,泡沫液应在有效期内,消防控制系统应能有效运行。

46 可能结冰的地区应采取必要的防冻、放空措施,防止消防管道、阀门等冻裂或堵塞。

46.1 个体防护及救生

47 应为码头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临边作业应穿戴救生衣。

48 应根据装卸货种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并定期检查维护,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和药品并定期检查、更换。

49 作业安全要求

49.1 基本要求

50 进港船舶应与码头靠泊能力相匹配,并满足ISGOTT、GB18434、GB18180的要求。

51 应明确禁止靠泊、停止装卸及紧急离泊的条件。

52 应及时获取气象预报信息,遇有雷雨、突风、大浪、大雾等不良天气不得作业。

预报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应通知船方做好避风准备。

53 作业人员应培训考核合格,并熟练掌握以下知识:

——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现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装卸货种的理化特性及应急处置方法;

——个体防护装备及救生设备设施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相关事故的经验、教训;

——设备设施的操作要求、岗位分工;

——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54 应与库区建立协同作业程序和应急程序。

55 应建立船舶技术审核制度,进行船舶筛选。

56 首次抵港船舶或经船坞修造的船舶应要求船方提供维修检查验收等证明文件。

57 当潮流大于60cm/s时,船舶应采取助泊、助航措施。

57.1 靠泊前准备工作

58 应制定靠泊作业计划,并提前48小时与船方进行抵港前信息交换,核对船舶信息,并向船方提供潮流数据。

靠泊24小时前,码头装卸管理人员应对码头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59 与库区、船舶明确通信方式、应急信号及应急措施。

60 组织召开装卸前安全会议,明确装卸货种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要求,制定作业安全措施、巡检计划、值班人员安排,向库区、船方及相关人员通报作业安全要求。

61 检查码头附近水域,不应有影响靠泊的障碍物。

62 检查装卸设备设施、附属设施、安全设施,确保相应设备设施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作业前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存有安全隐患。

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

——装卸臂、软管、工艺管道等装卸设备设施;

——系泊设备、辅助靠泊设备、风浪监测设备等附属设施;

——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防泄漏、防污染、消防等安全设施;

——个体防护装备及救生设备设施;

——通信设备设施;

——照明设备设施;

——紧急冲淋器、洗眼器等。

63 需要进行消拖船或警戒船监护的船舶应在装卸作业前处于监护位置。

64 应划定码头作业区域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64.1 船舶靠泊作业

65 靠泊前与引航员或船方确定靠离泊专用频道,并议定备用通信方法,与靠离泊无关的通话不得随意占用专用频道。

66 装卸管理人员应在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到达现场,检查附属设施、开启辅助靠泊设备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妨碍船舶靠离泊的障碍物。

67 与引航员或船方保持密切联系,告知船方潮流、潮速、潮向、风速、风向及建议靠泊舷侧,并正确显示泊位位置信号,确保码头接口与船舶管汇接口处于正常范围内。

68 靠泊时,作业人员应严密注意船舶靠泊速度和角度,若超过限定范围,应及时通知引航员或船方调整。

69 靠泊船舶应严格遵守JTS165、JTS165-5、JTS237等规范,落实船舶安全间距的要求。

69.1 系缆作业

70 系缆前应检查缆绳及系缆设施周围,不得有妨碍系缆作业的障碍物或无关人员。

71 系缆前应与船方确认系缆的数量。

缆绳不得存在破损的情况,且应有足够的强度及长度,能抵御涌浪、潮流、风等,并适应船舶吃水、潮位变化和船舶的运动。

72 系缆作业人员应指引船方将撇缆头抛向指定区域。

系缆时应按先倒缆,再横缆,最后首缆或尾缆的顺序进行系缆。

73 系缆作业人员应穿戴带缆手套、安全帽、救生衣、安全鞋等个体防护装备。

74 系缆作业期间,作业人员不得把手、脚放在系缆设备上;不得用脚踩踏正在滑动、溜动的缆绳;不得跨过系缆绳及锚钩;不得背对海侧作业;不得站在缆绳的反弹区内操作。

75 使用绞缆机时,牵引绳在绞缆装上缠绳不得少于2圈。

绞缆应缓慢进行,系缆作业人员应与绞缆机保持安全距离。

76 使用快速脱缆钩时,快速脱缆钩在系缆操作开始前应处于复位锁定状态。

快速脱缆钩各锚钩间不得相互影响。

数根缆绳同时连接时不能交叉。

77 系缆作业完毕后,应与船方进行确认。

77.1 装卸前准备工作

78 装卸前应完成下列操作:

——布设围油栏;

——架设船岸通道;

——与船方、库区进行工艺流程的确认,阀门开启状态应符合工艺要求。

79 船岸之间架设的上下船通道应牢固可靠,设置有效的安全网。

船岸通道放稳后方可进入,且应限制最大同时登船人数。

80 操作登船梯前,应对登船梯进行检查、测试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达到安全使用要求。

81 应根据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登船梯。

登船梯操作过程中,登船梯附近不得有妨碍运行和操作的人、障碍物存在,登船梯上严禁站人。

82 登船梯停机4小时以上时,再次启动液压系统,应空载运行5-10分钟。

83 登船梯运转时,应观察各机构有无异常情况及声响,发现异常及时停机检查。

84 登船梯在使用过程中,应适时观察、调整悬梯的位置,防止悬梯与甲板上的设备、设施碰撞。

若船舶运动幅度过大,应及时收回船梯。

85 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应停止使用登船梯,将悬梯放到码头平台上并固定牢靠。

85.1 船岸安全检查

装卸作业开始之前,应进行船岸安全检查,并落实装卸作业计划、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填写并签署船/岸安全检查表,约定复查时间间隔。

85.2 软管连接作业

86 作业前应对软管进行安全检查,软管应无裂纹、扭结、破损等可能导致失效的情况。

软管内应清洁、无残留物。

87 应选择与货物性质、装卸作业要求相匹配的软管进行作业。

88 应依据船型、波浪、潮差、船舶运动等因素核定软管长度,并适当增加余量。

89 应根据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软管吊。

操作前应对软管吊进行检查、测试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达到安全使用要求。

90 连接软管和出口管线法兰的螺丝应对角上紧。

91 软管连接完毕后应进行密封性测试,测试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

试压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向进行操作。

92 软管严禁缠绕、交叉、扭结,不得与地面及其他坚硬物体硬摩擦。

软管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摩擦产生火花的措施。

92.1 装卸臂连接作业

93 操作前应对装卸臂进行检查、测试,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达到安全使用要求。

94 应根据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装卸臂。

手动操作装卸臂时,应两人以上进行操作。

95 不得超出装卸臂的工作区域进行连接。

96 操作装卸臂时,装卸臂的正前、正后方不得站人,不得使装卸臂互相碰撞。

97 防爆工具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产生火星。

98 法兰垫片应与工艺管道、装卸臂口径匹配。

法兰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螺栓对角上紧。

99 接装卸臂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口。

100 连接完毕后应进行密封性测试,测试压力不得小于最大工作压力。

101 LNG等低温货种作业前应对装卸臂进行预冷,确认装卸臂的温度达到装卸要求方可作业。

101.1 装卸船作业

102 应与船方、库区保持信息通畅。

待船方、库区、码头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开始装卸船作业。

103 作业时应按规定的压力及流速进行作业。

装卸船初期,泵压力应逐渐增至正常操作压力。

如库区储罐为浮顶罐,应与库区商议确定合理流速。

104 作业过程中不应擅自变更装卸工艺。

有加剂作业的,应严格执行加剂作业作业的有关规定。

104.1 作业过程监控

105 作业过程中应和船方、库区保持密切联系。

106 装卸作业开始30分钟内,应对工艺流程、工艺管道压力等进行检查。

107 应每隔1小时核对装卸数量,并根据装货速度推算装货完成时间,并约定停泵时间。

108 应对船岸界面进行重点监护。

装卸船作业过程中每隔一小时检查以下内容:

——船舶舱位、储罐液位;

——液位、温度、压力等各项工艺参数就地仪表指示数和控制中心(站)指示数一致,且处于正常工作范围;

——装卸臂或软管状态正常;

——系泊状况良好,缆绳受力均匀;

——船舶朝码头侧的门窗处于关闭状态。

109 应密切关注装卸臂的状态。

处于作业过程中的装卸臂应符合下列要求:

——带紧急脱离装置的装卸臂,作业期间不能动作;

——装卸臂作业中,不得切断控制柜的电源;

——装卸臂暂停装卸作业要恢复作业前,需全面检查装卸臂,并做好记录。

中止作业4小时以上的,要将装卸臂收回;

——不应关闭外臂的液压锁定阀,确保外臂处于自由状态;

——当风速超过装卸臂允许作业风速时,应停止作业并收拢固定。

110 交接班时应进行工作交底,并做好记录。

110.1 吹扫作业

111 应选择安全的吹扫介质和吹扫工艺。

112 吹扫前应确认作业流程已关闭。

113 吹扫过程中应控制吹扫速度和压力。

114 吹扫结束后,应缓慢开启排空阀进行排空。

115 装卸臂、软管应吹扫干净、泄压后方可拆除。

116 除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应远离阀门及装卸臂、软管连接口。

116.1 通球作业

117 通球作业前应与库区进行通球工艺流程的确认,应根据管线尺寸、货种特性选择合适的清管器。

118 通球作业过程中应控制进气量与进气压力。

119 排空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方向。

120 开启收发球筒时,其正对方向及盲板转动方向半径内严禁站人。

120.1 离泊前准备工作

121 应在离泊前半小时与船方联系,协调离泊作业安排。

122 离泊前,应按顺序完成下列工作:

——拆除装卸臂/软管;

——收回围油栏;

——拆除船岸通道。

123 货种及吹扫介质排空后方可进行装卸臂、软管回收操作。

拆除装卸臂、软管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方向。

124 拆软管作业时需采取将软管缚紧的措施。

125 将所有设备恢复到初始状态。

装卸臂应收臂锁紧,连接口应加装盲板。

软管拆除后应清理干净,并加盲板封死,摆放在固定位置。

125.1 船舶离泊作业

126 解缆作业时,船岸双方应保持联系,解缆作业人员应听从引航员或船方指挥,按顺序进行解缆。

127 解缆完毕应将快速脱缆钩复位锁定。

128 解缆作业人员应参照5.4.5、5.4.6的要求进行作业。

129 船舶离岸后,应整理工具、器材,清洁码头。

129.1 特殊作业

130 油气化工码头的特殊作业应执行GB30871的相关要求。

131 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熟悉作业环境,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132 作业现场应安排现场监护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措施。

监护人员应具备风险识别的能力,且具有要求停止作业的权限。

133 装卸作业期间,作业区域不应进行动火作业、交叉作业。

134 安全管理要求

134.1 日常管理

135 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36 油气化工码头各作业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37 从业人员应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具备风险辨识、应急处置的知识和能力。

138 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临时停用安全设施。

139 应对码头作业劳务外包单位开展承包商的资质审核,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

139.1 应急管理

140 油气化工码头经营单位应根据GB/T29639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并在发生事故时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41 发生以下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启动相应的应的应急预案:

1——装卸臂、管线、阀门等部位发生跑、冒、滴、漏;

2——突然断电;

3——作业压力突然下降或上升,超出正常波动范围且不能立即恢复;

4——船舶纵向或横向漂移量超出许可、船舶发生断缆漂移、船舶撞击码头;

5——船方烟囱冒火;

6——船方、码头、邻船、作业现场或离作业现场较近处发生火灾。

7——雷电、突发性阵风等灾害性天气;

——其他影响作业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的情况。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散装石油、液体化工产品港口储存通则》GB17379-1998。

与GB17379-1998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将《散装石油、液体化工产品港口储存通则》更名为《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安全规程》;

——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保留了原标准中与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相关的要求,并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设计方面内容的条款以及不适用或无效的条款;

——增加了了港口石油化工库区收发、储存及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作业要求;

——增加了港口石油化工库区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要求;

——调整了标准的结构,从一般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三方面对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安全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正文共6章内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379-1998。

 

14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区范围内石油化工库区基本的作业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区范围内石油化工库区,不适用于专门储存、装卸液化天然气、液化烃的库区。

143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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