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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现状与分析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摘要: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学习的空余加入到兼职的队伍中,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
不论是在假期还是在平时,都有不少大学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来做兼职工作。
一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就业增添砝码。
二来还可以获取一些生活费用,减轻家庭负担。
一时间,大学校园里出现了“兼职热”,校园广告栏贴满了各色各样的兼职信息。
但是随着大学生对兼职岗位的需求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黑中介”、“黑单位”让人防不胜防。
经过调查发现,这些不良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不仅以各种名义直接骗取钱财,而且经常在大学生为其付出大量劳动后不给予应有的回报,更有甚者诱导大学生从事不良、危险的工作。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兼职市场混乱,相关立法不完善,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欠缺。
因此,应规范大学生兼职市场,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兼职环境。
本次调查采取问卷法和个案访谈法收集资料,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调查对象,共抽取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部分大学生构成本次调查的样本。
实际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82份,有效回收率为82%。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与分析
1.大学生兼职的性别及年级分布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学生表示在校期间“做过兼职工作”。
其中,女生所占比例为49.4%,而男生相对较少,只占有44.8%(如表一)。
这可能是因为女生考虑到未来工作的不确定性,更愿意提前介入到工作的“实战”中去磨炼自己,为以后的求职做准备。
同时女生对兼职岗位的预期并不高,“计较”程度相对较低。
表示“做过兼职工作”的大一、大二、大三的学生分别占50.6%、60.9%和10%,大三学生要明显低于其他年级的学生,原因是大三学生需要出去实习,空闲时间少,没有时间兼职。
表一性别
频率(人)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男
39
44.8
47.6
47.6
女
43
49.4
52.4
100.0
合计
82
94.3
100.0
缺失
系统
5
5.7
合计
87
100.0
2.大学生兼职原因
在“大学生兼职原因”这一项调查中,有的47.6%的大学生选择了“赚钱”,而24.4%的学生选择了“锻炼自己”,有11%的学生选择了“了解社会”,6.1%的学生选择了“广交朋友”。
可以看出,赚钱和锻炼自己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一方面,就业压力的加大促使大学生全面提高自身能力。
现在,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招聘时雇主非常关注应聘者是否有工作经验,因此,通过兼职提前累积工作经验,锻炼自身能力成为了必然条件,而赚钱也是大学生兼职的另一大原因。
3.大学生兼职的渠道
当今大学生获得兼职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根据调查报告分析,通过朋友熟人介绍比例为51.2%、专门的中介介绍比例为21%,这两种方式已成为大学生找到兼职的主要渠道。
其次是校园海报或广告,足见大学生对兼职中介的依赖性之强。
另外,只有6.4%的人通过毛遂自荐的方式找到兼职工作,而在国外,情况则正好相反,大部分大学生兼职都是直接与雇主联系,这也说明了我国大学生在自我推销能力上有一定的欠缺。
4.大学生兼职的类型
根据调查,兼职的主要类型集中在发传单占45.1%,餐饮服务占35.4%,促销员占23.2%,而其他的工作类型很少。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兼职都在做一些廉价的劳动力,但是这是不利于大学生发展的。
5.大学生兼职收入情况
在有效的82份调查问卷中,仅仅12个人的月工资上了500元,而其他70个人的月工资都在500元以下(如表二)。
表二兼职一个月的收入
频率(人)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0
28
32.2
34.1
34.1
200以下
16
18.4
19.5
53.7
200元~500元
26
29.9
31.7
85.4
500元~1000元
4
4.6
4.9
90.2
1000以上
8
9.2
9.8
100.0
合计
82
94.3
100.0
缺失
系统
5
5.7
合计
87
100.0
6.学校对学生兼职方面的指导
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只有13.6%的学生表示接受过学校有关兼职的指导或者培训。
而当调查到“你对兼职方面的法律法规知道多少”时71.3%的学生说自己了解一点。
这说明,当前大学生兼职仍然是一种自发的行为,学校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也没有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在调查“你认为学校是否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兼职指导机构,以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并保证兼职的安全”时60.9%的大学生都认为非常有必要,只有6.9%的大学生认为没有必要。
而当我们再次调查“你或你的同学在所有兼职中是否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时只有7.3%的大学生认为自己能识别,而大多数的同学都选择了部分能识别,我们不难看出其实同学们对兼职方面都是不了解的。
在调查的过程中有这样一个问题“你觉得学校除了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兼职指导机构外,还可以通过哪些措施来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
”39.1%的大学生希望可以开设更多的法律教育课程,29.1%的大学生希望完善学生的保险制度,33.3%的大学生希望加大对大学生从事兼职的关注度,希望学校可以加强对学生兼职这一方面的指导。
7.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的形式
根据调查结果的显示,在调查到“就你了解,你或者你的同学在做兼职时是否有过被骗或出现经济纠纷的经历?
”有63.2%的大学生回答到偶尔会遇到(如表三)。
表三兼职中是否有过被骗的经历
频率(人)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经常
3
3.4
3.7
3.7
偶尔会遇到
55
63.2
67.1
70.7
从来没有
19
21.8
23.2
93.9
不知道
5
5.7
6.1
100.0
合计
82
94.3
100.0
缺失
系统
5
5.7
合计
87
100.0
有27.9%的大学生是因为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服装费等费用后,却不聘用大学生,有工作后发现工作危险性大或含有违法、色情成分的大学生占11.2%,而最多的是48.2%的学生表明单位拖欠工资或有严重克扣工资现象,这一切的调查结果都说明当代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调查显示只有12.6%的大学生认为自己能在兼职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旦发生了什么侵权的行为,大学生们会因为缺乏证据,往往是百口莫辩,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8.大学生兼职权益的维护
在兼职过程中,有82.7%的大学生都认为兼职存着安全隐患,这是占有着一个相当高比例的,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当发生权益受侵后,只有8%的学生会找中介公司赔偿,14.9%的大学生会直接找“骗子”赔偿,而自认倒霉,不了了之的大学生却有21.1%,有7%的学生会找工商、行政、执法部门,9%的学生向学校反映,希望得到学校的帮助。
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草草把事情了结。
而在调查“你觉得社会可以为兼职大学生提供哪些权益保障”36.8%的学生都希望可以制定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28.7%的大学生则希望政府加大对中介机构及用人单位的监督,12.6%的大学生希望媒体加大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度,16.1%的学生希望可以针对大学生开展法律宣传,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兼职权益的保障制度是很不完善的,所以大学生的兼职才不能步入正常有序的程序。
2、大学生权益受侵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权益受侵的形式
1、工作一段时间后被辞退,单位以各种借口拒付、少付工资。
2、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服装费等费用后,却不聘用大学生。
3、工作后发现工作危险性大或含有违法、色情成分。
4、单位拖欠工资或有严重克扣工资现象。
(二)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
1.权益普遍受到侵害。
经调查发现大部分兼职学生认为自己的兼职权益受到了侵害。
2.兼职的种类单一。
大学生兼职种类中以促销员和家教为主,这与学生本身的能力相关,将知识用于实践转化为生产力,加上家教多以小时给付工资,在课余时间从事家教是学生较为理想的兼职工作。
对于促销,无需工作经验,临时性比较强,而学生比较缺少工作经验,兼职的时间又不稳定,及时得到报酬的促销这种兼职工作当然成为学生经常的选择。
从事校内勤工助学,一般由学校提供岗位,既考虑学生的上课时间问题,又能兼顾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可操作性强,安全有保障。
从其他兼职工作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与自己所学专业联系很少,主要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和缓解经济压力。
3.兼职的环境不安全。
据调查大部分学生认为兼职环境不安全的,这说明大学生兼职工作的环境存在不安全隐患,如大学生在生产线上、工厂里、从事机械操作、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强制执行中都在安全措施不到位,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危险。
4.兼职的途径不畅。
大学生兼职途径以中介机构为主,对中介机构有严重的依赖性,但目前中介机构很不规范,存在不守信用、收取费用高、信息伪造、存在欺骗性等严重问题。
所以中介市场有待规范和完善,使大学生能够接受和信任中介机构,减少虚伪和欺骗,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度。
5.劳动协议形同虚设。
大部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这说明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太过于相信用人单位。
另外还存在用人单位拒绝签劳动协议的情况,学生认为自己的权益毫无保证,但是迫于兼职市场供大于求,为了获得兼职而不得已。
6.维权的形式单一。
面对权益遭受的侵害,大部分的大学生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或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少数大学生会主动求助政府相关部门,或找家人他人帮忙,有的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只有极少数的会提起仲裁或通过司法解决。
三、遭遇侵权的原因分析
自1993年9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高校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改革的配套措施和学校重要的日常工作认真对待以来,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市场日益扩大和丰富。
但在客观上,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转轨阶段,兼职市场还很不规范,大学生接触社会时缺乏一定的警惕性,这正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法制不健全导致保护失范。
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
根据有关规定,“高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的范畴。
因此,勤工助学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不能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无法认定为工伤损害而得到法律救济。
这些年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委曾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和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由于程序繁杂,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等原因得不到学生的认可,目前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公权部门不作为或弱作为导致保护失效。
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途径主要有四个:
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
但由于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在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使大学生在维权时无所适从。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
第一,相关劳动部门缺乏精力。
由于其更多的职能被局限在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上,所以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的权益加以保护。
第二,工商部门职权的局限。
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到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时候是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的时候才会予以介入。
而且这种介入的后果也只是局限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与最终大学生的权益得到维护没有多大的相关性。
第三,公安机关角色的间接性。
只有具体到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介入。
因此,很多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得不到公安机关的帮助。
第四,媒体及社会舆论职能的局限性。
媒体更多是承担曝光的角色,其作用更多的是一种警示,以提防更多的人遭受同样的侵害。
如果该问题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即涉及面不大,影响不是很恶劣,那么舆论和外界的压力是很难促成问题的最终解决的。
综合以上这些因素,使得目前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处于边缘化。
(三)校方的帮助、引导力度不够,导致保护失效。
校方的帮助、引导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
高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作用十分有限,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程度不够。
多数高校专门成立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其职能主要包括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与管理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指导。
但是其勤工助学职能的范围主要是针对校内,由学校自身开设勤工助学岗位并加以管理,并且主要是为贫困学生提供扶持和帮助;校外勤工助学指导几乎处于空白,即使有宏观指导,但效果也非常有限,更谈不上维护校外打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了。
而且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有限,难以满足同学们对兼职工作的需求。
因此,获得兼职信息渠道有限的大学生往往只能把目光投向中介公司,依靠校园内散布的招聘小广告来寻求兼职。
加上学校对大学生从事校外兼职的关注度不够,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推波助澜。
(四)大学生兼职信息来源单一、可信度不高,社会中介市场混乱无序。
目前在校大学生获得兼职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介绍、网络信息、社会媒体等方式来寻找到兼职工作。
当前在校大学生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工作,而中介机构又鱼目混杂,“黑中介”明目张胆欺骗大学生。
有的正规中介也趁机混水摸鱼,收取费用不履行承诺,甚至在人才市场冒充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兼职学生,在收取相关“工本费”后,再骗取大学生继续缴纳中介费用。
而广大在校大学生在上当受骗后,因为被骗数额不大,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意识薄弱,往往放弃通过法律途径索赔或者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举报。
客观纵容了不法中介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大学生对自身权益的消极态度导致保护失效。
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观念不深入,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退缩的态度。
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学生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首先,缺少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
作为兼职市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处于不利地位,他们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缺乏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对于一些广告陷阱和变相收费,他们根本不懂如何分辨。
其次,对劳动协议书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很多用人单位以兼职没必要签合同为借口,对于试用期、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仅以口头承诺,而大学生求职心切,又缺乏相关的经验,用人单位说不签,就不敢提出签合同的要求。
等到上当受骗后,由于无凭无据,根本无法追讨自己的损失。
再次,大学生维权观念不深入。
在校大学生往往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付之于行动的不多。
主要是被诈骗金额都不大,不容易引起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的重视。
同时,由于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劳动仲裁机构也爱莫能助。
据有关人士介绍由于监察大队的行业监管力度很有限,处理违规中介最多也只能是责令整顿,限期补办手续。
而如果大学生选择走诉讼程序的话,一是时间漫长,程序复杂;二是需要支出较高的费用,与他们兼职所得的收入相比,维权成本太高,导致大学生依法维权信心不足,往往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四、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措
(一)将大学生兼职纳入普通兼职序列
就目前而言,大学生兼职属勤工检学的范畴,勤工检学定位决定了大学生兼职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因为勤工检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未建立劳动关系”意味养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或个人没有形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没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
因此,勤工助学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不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
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无法认定为工伤损害而得到法律救济。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成为用人单位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武器,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侵犯大学生权利现象时有发生,如学生所付出的劳动却和普通的劳动者一样,获得的工资却比其他劳动者还低;用人单位随时斥退大学生,而不说明任何理由;依法应当购买的保险往往不能到位等。
加之缺乏明确的劳动报酬给付办法,学生兼职利益常被侵害。
因此,建议将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依法确定为雇佣关系,即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基础上成立的,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将大学生兼职放入普通兼职的体系,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并依法明确劳动报酬给付办法。
只有这样,才会让兼职大学生获得同普通兼职者一样的平等权利;才有助于规范大学生兼职行为,使其更加健康地发展。
(二)学校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帮助和宣传教育工作
目前,高校都开设法律基础知识课,但多数学生学得不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缺乏了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甚至不知道该向哪个机构投诉。
在实际中也缺乏法律实践,学用分离,重学轻用,最明显表现为多数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书而用工协议,而是采用口头协商的方式,在出现纠纷后较难举证。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一方面,学校可以开设兼职辅导系列讲座,有针对性地向学生介绍在兼职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兼职态度和观念,加强对社会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另一方面,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大学生依法维权的能力。
在学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上,可以通过剖析贴近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案例的方式开展《合同法》、《劳动法》等的教学。
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这些与他们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同时深化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大学生真正做到懂法、用法,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发挥学校勤工助学信息中心的作用
面对高额的中介费和虚假信息,多数学生更希望通过安全免费的途径。
这就需要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积极发挥作用。
一是建立兼职网络信息平台,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信息。
学校的勤工助学信息中心不应局限在为贫困生提供兼职岗位上。
二是与某些用人单位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定期举办专场兼职招聘会,增加大学生与单位零距离接触的机会。
三是积极开辟能提供长期、稳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基地和实体。
四是争取提供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岗位。
勤工助学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学生从中获取报酬,更重要的是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得到锻炼。
这就需要加强与人才市场、劳动部门的定点联合,尽量把学生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结合,力求高层次的岗位,使得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可以理论与实际结合,学以致用,为以后的学习、工作做准备。
(三)大学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很多事例表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几乎都与大学生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有关,很多大学生不知道怎么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无法辨认用人单位信息的真伪,以及在出现不安全因素和发生事故后不知道怎么办。
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说明:
预防和解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遇侵权的问题,最重要的方法就是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1.自觉培养法律意识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首先必须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特别是对于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熟悉和运用。
试想,连合同的格式和相关内容、要求都不懂的学生,又怎么能够确定合同是否是正规合法的呢?
又怎能不被黑中介、黑单位利用呢?
再者,要培养证据意识。
大学生在外兼职期间最有效保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就是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即使没有合同也要签订协议等书面证据,切忌口头协议。
一旦发生纠纷就能以这些书面协议为证据,追讨损失。
最后,当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权利受到损害时,一定要冷静应对,要学会利用正当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千万不要一时冲动、私下采用暴力解决。
同时也不能忍气吞声,任凭中介摆布。
要知道维权、懂得维权、善于维权。
2.对中介机构的合法性有个清楚的认识
据调查发现,不良中介一般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没有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因此,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大学生在通过中介寻求兼职时应该首先注意其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招聘职员,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所以,大学生通过中介机构寻求兼职时可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这一文件。
3.对用人单位保持警惕性
一方面,兼职的大学生应该了解聘方的实际情况。
比如:
工作内容和性质是否合法,工作条件如何,是否合适自己,要有知己知彼,防患于未然的心态。
另一方面,兼职期间应该主动与用人单位或用工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
若在公司或事业单位兼职时,大学生就应该慎重些,不但要订立全面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还要注意是否存在根本无法做到的霸王条款,特别是最为核心的工资给付时间、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潜在的欺骗行为都应做出事前的鉴别。
在未经过全面研究合同条款,未清楚合同对自己的利害关系时,不要草率签字。
另外,大学生还应当谨慎对待公司或用人单位对兼职的大学生收取押金或培训费、扣押身份证等情况。
(四)成立专门机构为大学生兼职维权提供帮助
由于兼职市场太混乱,大学生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因此应在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成立专门的保护大学生兼职时的权益机构,制定相关条例,提供法律咨询和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规范兼职市场,从而充分保护大学生兼职时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该看到,兼职是大学生从学校过渡到社会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对他们人格的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是否受到公平的对待、是否接受诚信的熏陶,直接影响着他们将来是成为社会秩序的建造者还是成为践踏者。
因此,完善各种保障制度,使大学生的兼职活动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关系到大学生个人的利益,更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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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卷调查
各位大学生朋友:
你好!
感谢你在百忙中参加我们的调查活动。
你所参加的调查是第一小组开展的调查活动。
你的真实回答有助于我们很好的了解并掌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情况,为我们进一步做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调查打好基础。
你的个人资料我们绝对保密。
感谢你的参与!
性别:
年级:
1.你是否做过兼职?
(否直接跳到第6题)
A.是B.否
2.你兼职的原因?
A.赚钱B.锻炼自己C.了解社会D.广交朋友E.其他
3.你是通过什么渠道得知兼职信息?
(多选)
A.同学或熟人介绍B.兼职网站C.专门的中介机构D.校园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