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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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齐齐哈尔市《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全面推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样式印制,统一编号管理,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编号保持不变。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各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专门台账。

利用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第四条登记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就业、灵活就业均应进行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等情况。

第五条用人单位从登记失业人员中招用人员,须查验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规定的就业管理部门备案,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就业登记。

第七条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就业登记。

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登记内容,并加盖经办人员工作名章。

同时,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在《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表》上做好就业情况记载。

第九条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再次办理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程序进行失业登记。

第三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条件

第十条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从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户口、毕(肄)业证书;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持户口、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废业证明;

(四)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和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持户口、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

(六)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持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户口、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失业后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半年以上暂住证;

(九)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以上相关失业人员证明材料。

第四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程序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持上述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失业登记申请,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经审核合格者填写《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表》,同时录入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失业登记人员名册及有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经审核合格者,将有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市)就业部门;区、县(市)就业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核合格者,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钢印(区由市劳动市就业局加盖钢印)后,经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失业登记注册,免费发放给失业人员本人。

第十二条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首先按照齐人社发[2010]26号文件规定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区先由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就业局逐级审核《齐齐哈尔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再报市劳动就业局审核批准,批准后再附失业人员证明材料到社区通过“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对此类人员,社区集中收集困难人员材料,然后集中逐级审核)。

出证后由市劳动就业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齐齐哈尔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县(市)先由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逐级审核《齐齐哈尔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再报县(市)就业局批准认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受理其申报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申领资格审核认定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填写缴费年限、核定领取期限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等情况,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

第十四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五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

第十七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

第六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第十九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的检查和督导工作。

对变卖或违规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要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规定通过转让、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扶持政策和资金等行为的,没收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到原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年审。

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其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统一在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服务站办理年审;不办理年审的,跨年不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过去规定的就业失业登记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近期二寸

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

民族

婚姻状况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残疾

失业时间

原工作单位

学历

毕业学校

毕业日期

所学专业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取得职业资格日期

职业资格名称

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专技资格日期

户籍地址

户口性质

户口登记日期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常住地址

省市县(市)区街道门牌号

申请人

属于

哪类人员

(在对应项目前的“□”处打勾)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的

□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

□6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

□9符合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属于哪类

外来人员

□1省内其他市地的农村劳动力

□2省内其他市地的城镇失业人员

□3外省农村劳动力

□4外省城镇失业人员

是否属于就业援助对象□是□否

□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残疾人

□4零就业家庭成员者

□5其他(□1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2因失去土地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3劳动模范□4军人配偶□5烈属□6单亲抚养未成人)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县(市)、区就业局审批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

1、申请办证人员需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及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失业人员证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县(市)、区就业局各一份。

(背面)

失业证明材料粘贴处

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粘贴处

户口复印件粘贴处

失业人员证明材料:

1、从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户口、毕(肄)业证书;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持户口、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废业证明;

4、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和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持户口、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

6、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持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户口、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失业后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半年以上暂住证原件;

9、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以上相关失业人员证明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持户口或本人身份证和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2、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和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失业证明;

3、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低保居民综合救助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社区出具的失业1年以上的证明;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失地证明;

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军人配偶提供《结婚证》、军人《军官证》或《士官证》及所在部队证明、烈属提供《烈属证明书》;

9、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子女身份证明。

 

申请书

县(市)、区就业局:

本人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主动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

   3、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就业状况。

4、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年检《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参加年检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2:

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黑龙江省230000

230100哈尔滨市

230101市辖区   230102道里区   230103南岗区

230104道外区   230106香坊区230108平房区

230121呼兰区230181阿城区230123依兰县

230124方正县 230125宾 县230126巴彦县

230127木兰县230128通河县230129延寿县  230182双城市230183尚志市  230184五常市

230200齐齐哈尔市

230201市辖区   230202龙沙区   230203建华区

230204铁锋区   230205昂昂溪区 

230206富拉尔基区230207碾子山区  

230208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230221龙江县   230223依安县   230224泰来县

230225甘南县   230227富裕县   230229克山县

230230克东县   230231拜泉县   230281讷河市

230300鸡西市

230301市辖区   230302鸡冠区   230303恒山区

230304滴道区   230305梨树区 230306城子河区

230307麻山区   230321鸡东县   230381虎林市230382密山市

230400鹤岗市

230401市辖区   230402向阳区   230403工农区

230404南山区   230405兴安区   230406东山区

230407兴山区   230421萝北县   230422绥滨县

230500双鸭山市

230501市辖区   230502尖山区   230503岭东区

230505四方台区  230506宝山区   230521集贤县

230522友谊县   230523宝清县   230524饶河县

230600大庆市

230601市辖区   230602萨尔图区  230603龙凤区

230604让胡路区  230605红岗区   230606大同区

230621肇州县   230622肇源县   230623林甸县

23062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230700伊春市

230701市辖区   230702伊春区   230703南岔区

230704友好区   230705西林区   230706翠峦区

230707新青区   230708美溪区  230709金山屯区

230710五营区   230711乌马河区 230712汤旺河区

230713带岭区   230714乌伊岭区  230715红星区

230716上甘岭区  230722嘉荫县   230781铁力市

230800佳木斯市

230801市辖区   230802永红区   230803向阳区

230804前进区   230805东风区   230811郊 区

230822桦南县   230826桦川县   230828汤原县

230833抚远县   230881同江市   230882富锦市

230900七台河市

230901市辖区   230902新兴区   230903桃山区

230904茄子河区  230921勃利县

231000牡丹江市

231001市辖区   231002东安区   231003阳明区

231004爱民区   231005西安区   231024东宁县

231025林口县   231081绥芬河市  231083海林市

231084宁安市   231085穆棱市

231100黑河市

231101市辖区   231102爱辉区   231121嫩江县

231123逊克县   231124孙吴县   231181北安市

231182五大连池市

231200绥化市

231201市辖区   231202北林区   231221望奎县

231222兰西县   231223青冈县   231224庆安县

231225明水县   231226绥棱县   231281安达市

231282肇东市   231283海伦市

232700大兴安岭地区

232721呼玛县   232722塔河县   232723漠河县

 

附件3: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

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8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义编码;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未进行自定义编码的,该2位数字统一编为“00”。

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

5.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130103,未自定义编码,该区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

“130********00015”。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就业管理局”。

(三)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2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照片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户籍性质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

(1)农业;

(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直接填写学历证书上的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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