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事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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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事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江西省公事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事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事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依照公事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事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公事员大体工资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1.职务工资。

主要表现公事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公事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主要表现公事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公事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

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公事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肯定

(附表一、附表二)。

3.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录用的职务。

4.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录用现任职务昔时起,按如实际任职时刻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公事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刻,归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时刻。

公事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归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依照公事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按照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形,对照同样条件人员肯定级别工资。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5.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刻归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刻,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刻(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刻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擅长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刻可归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刻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窗历层次学制时刻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擅长国家规定的相同窗历层次学制时刻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昔时起按如实际工作时刻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在归并计算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或任职年限时,其同一年份不能重复计算。

6.公事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归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事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窗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窗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窗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窗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7.公事员如所任职务低于同样学历新录用公事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样学历新录用公事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肯定的办法,不作为肯定职务的依据。

8.实施公事员法后列入参照公事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按照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肯定的职务,对照同样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9.2006年7月1日及以后至本单位工资套改结束前改任较高或较低职务人员的工资,先按2006年6月30日的所任职务套改,再从改任的下月起,按改任后的实际职务肯定工资。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一、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事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之内的,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公事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昔时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更级别的昔时起从头计算。

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事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更的昔时起从头计算。

3、达到公事员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公事员按套改办法从头肯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昔时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其中,职务未发生变更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肯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

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冲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更的昔时起从头计算。

公事员的级别工资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再也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事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昔时起从头计算。

五、其他。

公事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昔时起从头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昔时起计算。

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不是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事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刻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公事员考核为大体称职、不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事员试用期工资别离为:

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取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事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依照比本单位同样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肯定。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事员,在一年的试用期间,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肯定。

二、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事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事员,职务工资别离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

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取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

级别和级别工资别离定为:

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取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l档。

其他新录用的公事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对照本单位同样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公事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大体工资低于相同窗历新录用公事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窗历新录用公事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予高定:

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县级政府所在地乡镇工作的,级别工资可高定二档;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政府所在地工作的,级别工资可高定一档。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一、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工人仍实行职位技术品级工资制,大体工资组成由现行职位工资、技术品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职位工资和技术品级(职务)工资两项(附表三)。

技术品级工资。

技术工人按考评(聘用)的技术品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品级工资标准。

职位工资。

技术工人的职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品级(职务)、任技术品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肯定(附表四)。

现任技术品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品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用)的技术品级(职务);任技术品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用)技术品级

(职务)昔时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刻归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品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品级(职务)套改的职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品级(职务)套改的职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品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品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技术品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品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品级(职务)的年限归并计算为低一技术品级(职务)的年限。

二、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仍实行职位工资制,大体工资组成由现行职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职位工资一项(附表三)。

普通工人的职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肯定(附表四)。

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一、晋升职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l月1日起晋升一档职位工资。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职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昔时起从头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品级(职务)后,职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品级(职务)相应的职位工资标准。

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品级(职务)正常晋升职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职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品级(职务)的昔时起从头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品级(职务)正常晋升职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职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职位工资档次的昔时起计算。

二、晋升技术品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品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品级(职务)对应的技术品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按照本单位同样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从头肯定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待遇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80元,第三年59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待遇为570元。

技术工人学徒期满后定级为低级工一档;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定级普通工一档(附表五)。

技校和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制学徒期,学徒期期间执行第三年的工资待遇标准,期满后分派到技术工人职位上工作的执行技术工人定级工资。

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工人定级工资标准为:

中专为低级工二档或普通工二档,大专为低级工三档或普通工三档,本科为低级工四档或普通工四档(附表六)。

工人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大体工资低于相同窗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窗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四、实行年关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关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肯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昔时12月份的大体工资。

年度考核为大体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关一次性奖金。

五、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事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抵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三)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事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按如实际情形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担任非领导职务并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可按非领导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四)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的,按照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五)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维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了一档的,仍可高定一个级别(职位)工资档次,原高定了两档及以上的,高定两个级别(职位)工资档次。

因同一事迹同时取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国家明确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其他人员,可参照前款办理。

(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罢免处分的公事员,在套改肯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肯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观察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职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职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行政、刑事惩罚的人员,惩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派了正式工作的,依照行政、刑事惩罚的轻重适当低定工资,原降低了工资级别或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套改后,降低相应的工资级别或档次。

正在同意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别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六、实施时刻

改革公事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职位技术品级(职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七、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设区市和县(市、区)在完成公事员(参照管理人员)记录工作后,对进行了记录的公事员(参照管理人员)和机关工人依照本实施意见套改工资。

套改工资前,各单位应将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等情形与本人查对,如有必要可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

(二)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赣单位填写《2006年江西省公事员工资套改审批表》、《2006年江西省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审批表》和《2006年江西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套更名册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省委管理的担任副厅局级以上职务人员的工资套改,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人事厅办理工资套改手续。

(四)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审批程序由设区市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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