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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实务培训资料全

一、收入确认的条件、确认的时间、确认的金额

  

(一)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

  2.收入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3.收入确认的金额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二)增值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解释,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收入金额——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三)消费税

  1.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6)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里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企业所得税

  1.收入确认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收入确认的时间

  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存在销售折扣、销售退回情况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分析

  1.概念

  会计规定的相关概念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涉及的概念名称: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概念名称: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

  2.处理方式

  折扣销售:

一般指价格的折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所得税: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

  三、综合案例

  某小家电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委托某商场代销豆浆机5000台,双方约定,按照每台10元的价格计算手续费,待5000台全部出售并取得代销清单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代销费用。

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是已收到其中2000台的不含税的货款20万元。

  2.直接将本企业生产的豆浆机销售给某大型商店,不含税售价15万元,另收取运输装卸费1万元。

所有款项均收存银行。

  3.为了促销豆浆机,企业开展一系列促销活动,豆浆机不含税价格是每台450元,单位成本是280元。

活动规则是如果购买金额达到或超过2万元(不含税),就可以享受3%的折扣优惠。

如果达不到这个数量,可以选择“买一赠一”的实物折扣活动,即买一台豆浆机赠送精美茶具一份,茶具的成本价20元,正常售价30元(不含税)。

本月订单中,达到2万元享受3%折扣的销售额是16万元,组合销售实际售出560台。

  要求:

  1.编制相应会计分录

  2.计算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案解析】

  1.委托代销

  会计按照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借:

银行存款                200000

    贷:

预收账款                200000

  增值税要确认销项税额=200000*17%=34000(元)

  借:

预收账款                34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2.借:

银行存款               185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547(1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953(1453+25500)

  3.属于商业折扣(折扣销售)的

  借:

银行存款                181584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55200(160000*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384

  属于实物折扣的

  借:

银行存款                29484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5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84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68000

    贷:

库存商品——豆浆机           156800

          ——茶具            11200

一、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还本付息)

  还本销售(还本不付息)

  会计规定: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

不论回购价格是多少,均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所得税规定: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例:

2008年11月1日,新华公司与E企业签订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该公司向E企业销售设备3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280万元。

11月18日,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该设备签订补充合同。

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以每台288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全部购回。

  该公司已于11月20日收到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08年度已按每台28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问:

公司做法是否正确?

  答:

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

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该设备的义务。

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其次,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判断本业务属于融资业务,应按融资业务相关的规定处理,不应确认收入,公司确认收入280万元是错误的。

  案例:

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因为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月初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一批木材给甲公司,合同约定销售总价格是5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还约定12月末,企业要无条件地以53万元(不含税)的价格从甲公司将该批木材回购回来。

木材的成本是40万元,材料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银行存款               585000

    贷:

其他应付款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

发出商品               400000

    贷:

库存商品               400000

  每月末

  借:

财务费用               5000

    贷:

其他应付款              5000

  回购时:

  借:

其他应付款              5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100

    贷:

银行存款               620100

  借:

库存商品               400000

    贷:

发出商品               400000

  二、以物易物

  会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涉及的问题包括换出资产收益确认与换入资产价值的确认两方面。

  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确认收入实现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

换入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成本,换出的资产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

自产的按照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的可按照购入价格。

  增值税:

确认收入,按照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

  消费税:

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

  案例:

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本是8万元的500平方米实木地板,换入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两台,双方协商价格是12.5万元,实木地板本月在其他销售中上半月售价是每平方米240元,下半月是每平方米255元。

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价格均为不含税),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率是5%。

  借:

固定资产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2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25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

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消费税=500×255×5%=6375(元)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6375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375

  三、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认计税依据征税。

  案例:

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一批学生用桌椅给当地一所学校,新桌椅每套成本是30元,零售价是60元。

旧桌椅折价为每套15元。

该学校一共更换了1000套桌椅。

  借:

银行存款               55200

    原材料                15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

库存商品               30000

一、劳务收入的确认

  会计准则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计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综合案例

  中意公司为境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业务,兼营设计业务。

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1.2008年12月10日,该公司与C企业签订销售安装丙设备一台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19万元,其中设备费702万元,安装费117万元。

合同规定,该公司向C企业销售丙设备一台,并承担安装调试任务;丙企业在合同签订的次日预付价款702万元;丙设备安装调试并试运行正常,且经C企业验收合格后,C企业一次性支付余款117万元,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发票。

至2008年12月31日,该公司已将丙设备运抵C企业,安装工作尚未开始。

丙设备的销售成本为每台490万元。

  会计:

2008年不确认收入,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借:

银行存款                7020000

    贷:

预收账款                7020000

  借:

发出商品                4900000

    贷:

库存商品                4900000

  税法:

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交增值税。

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借:

预收账款                102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0

  2.2008年6月20日,该公司与D企业签订一项数控机床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00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日D公司需要预交定金5万元,设计开始后再付200万元,完成时支付剩余款项95万元。

该公司自11月1日起开始该电子设备的设计工作,至12月31日已完成设计工作量的20%,发生设计费用40万元;按当时的进度估计,2009年4月30日将全部完工,预计将再发生费用110万元。

D企业按合同已于2008年11月支付设计费用200万元。

  分析:

  会计:

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工作量或成本发生情况)

  收到定金时不确认收入,确认负债5万元。

  借:

银行存款     50000

    贷:

预收账款     50000

  11月收到200万元时:

  借:

银行存款     2000000

    贷:

预收账款     2000000

  发生设计费时

  借;劳务成本     4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400000

  年末会计核算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完工进度的选择可以灵活,或者300*20%=60(万元)或者根据已发生成本确认完成进度,确认收入300*40/150=80(万元)。

  借:

预收账款         600000(或者80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或者80万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或者40万元)

    贷:

劳务成本         300000(或者40万元)

  根据营业税条例和细则规定,6月的5万元不确认收入,11月确认205万元,2009年再确认95万元。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1025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2500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与会计的相同。

  (财税【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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