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范标准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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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范标准详.docx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范标准详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

为加强“一通三防”和爆破管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的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

第1条各生产矿井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通防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矿井通风

第2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

第3条井下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第4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低于2℃时,要采取防冻措施。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4℃时,要采取降温措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5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能力要与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

各矿(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组织一次通风能力核定。

各生产矿井要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必须按核定后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围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6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通风系统,必须编制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一条未明风的巷道不得同时安排两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施工。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对无法形成全负压通风的残采工作面,要制定通风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新面投产和采区、老面回撤,都要编制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7条每个采区(包括下山采区)必须布置至少一条单独的回风巷。

上一水平生产采区的回风上山,不得同时兼作下山采区的回风巷。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容易自燃煤层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或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于整个采区的长度或高度,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新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都必须有专门的通风设计,应充分考虑巷道断面,并对通风阻力进行计算。

第8条矿井总进风巷与总回风巷、采区进回风上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严禁平面交叉。

进回风巷之间应禁止跨皮带建风门、挡风墙,特殊地点确需建风门的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对车场、绕道、进回风联络巷必须留足建筑风门的距离(不小于5m)。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所有联络巷的风门必须安设2道及以上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无压风门。

回采工作面上下平巷不应与掘进工作面有联络巷进行连通,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调节风窗及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并有安全措施。

第9条矿井必须以《生产矿井风量计算细则》为依据,每月按现场实际温度和有关参数计算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全矿井所需风量及各采区的风量;并按《规程》规定的最低、最高容许风速,对各类巷道风速予以验算。

第10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第11条采区进风应采用从采区下部或上部进风。

单独进风确有困难时,必须作出专门通风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2条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全矿井围的通风阻力测定和网络解算,以掌握各类巷道断面积、风阻值随时间的变化及风量分配状况。

矿井新投产、转入新水平或改变矿井、一翼通风系统也要进行一次阻力测定。

第13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有瓦斯喷出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生平的进风中。

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确保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4条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采区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5条加强采区部通风系统调整。

坚持每旬测风制度,每次测风结果应做好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

巷道贯通和通风网络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风量调节,全面进行一次测风,保证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满足要求。

每旬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原始记录表上,同时执行旬报表、月报表制度。

测风旬报表、月报表报送矿总工程师和通防科,月报表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集团公司。

第16条扩散通风

1、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凡采用扩散通风的机电硐室、存车场、躲避硐室、工具房和其它硐室等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2、高瓦斯区、瓦斯异常区、瓦斯重点区回风隅角瓦斯达到1%时不允许带采煤柱。

其它区域采煤工作面带采煤柱,回采工作面正向风流带采不得超过6m、背向风流带采不得超过3m,必须制定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特殊情况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17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的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的两帮和顶部,以及前进式开采的上、下平巷,均应采取防止向采空区和冒落区漏风的有效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将通至采空区的贯眼封闭,采区、工作面结束1个月必须把所有通往采空区的通道永久封闭。

第18条井下爆炸物品库或临时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第19条井下充电硐室和压风机房、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都不得超过0.5%。

第20条矿井必须有符合生产实际的通风系统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并实现微机绘图。

每季绘制一次,并按月补充修改,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并具有通风系统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

第21条采深超过800m且工作面长度超过800m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压风自救装置;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瓦斯异常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二、主要通风机

第22条矿井必须采用抽出式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外部漏风率每季至少测定一次,并做好记录。

2、每个回风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运转,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在10min开动。

3、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口应安装防爆盖(门),防爆盖(门)每半年检查维修1次并做好记录。

4、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或通风机叶轮改造后,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

5、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并做好记录;改变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批准。

6、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能力与风网的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围。

矿井各通风系统风量与阻力应合理匹配,通风阻力应控制在下表围。

通风阻力与风量匹配表

主要通风机工作风量(m3/min)

﹤3000

300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

通风系统阻力值(Pa)

﹤1500

﹤2000

﹤2500

﹤2940

﹤3920

风压(矿井通风阻力)超过上述围,应列出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计划,采取措施尽快降至合理围。

第23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遇灾变需要反风时,必须在10min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对多台主要通风机通风的矿井,应分别作多台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和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反风的演习,以分别观测其反风效果。

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本年度可不进行反风,但必须对反风设施完好进行检查,并制定发生火灾时的反风技术方案。

2、每季进行一次反风设施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主要检查项目:

主要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进风楼、反风道、所有地面的闸门和风门、牵引绞车和钢丝绳、防爆门(盖)及地面反风设施的防冻情况以及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道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

第24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它用。

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调度室的,并有反风操作示意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必须由专职司机三班负责运转,每小时记录一次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汇报调度室。

第25条主要通风机房,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主要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转,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需提前1天填写停风审批书,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停风4小时以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安全预案,纳入矿井灾害与处理计划中,在发生无计划停风时,能及时落实安全措施。

第26条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的风量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三、局部通风

第27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通风设计,确保通风设施齐全、系统合理、风量符合集团公司《生产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规定。

主要容:

掘进巷道总长度、有效风量和风筒直径的确定、局部通风机的选型计算及供风方式、局部通风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防止瓦斯、粉尘措施,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等。

第28条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掘进工作面开门前,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实行机械通风。

建立掘进工作面开门局部通风机安装审批、验收制度,并建立局部通风机使用管理台帐。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第29条岩巷掘进工作面通风可以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混合式;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压入式,如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不得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风门前后,如遇特殊情况安装在风门前的应将风门改为调节门。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第30条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单台局部通风机只能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一台2×11KW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在向一个正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同时可向附近的一个小硐室(小绞车房)或不超过30m的倒车场供风。

但两地点的风量、风速必须满足要求。

第31条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安全措施,包括停电停风时间、原因、停风前的准备工作、停风期间的安全保障、恢复通风的步骤等容,并明确责任人,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检查瓦斯浓度要填写瓦斯报表,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有计划停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有计划停风报告单;无计划停风必须有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处理。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地点必须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班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四、巷道贯通

第32条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距贯通地点50m前,其它掘进工作面距贯通地点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巷道预透通知单”。

通风部门接“巷道预透通知单”后编制巷道贯通通防安全措施,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准备容应包括:

⑴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浓度,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变化情况。

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放炮站岗人员等安全措施。

第33条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只准从一个掘进工作面向前贯通,另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第34条掘进工作面预透盲巷、旧巷时,必须提前对被贯通巷道按规定探查、排放瓦斯,只有当被贯通巷道瓦斯浓度不超过1%、CO2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贯通。

对于无常恢复通风的旧巷,贯通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由救护队参与贯通全过程。

第35条巷道贯通时必须由总工程师安排人员现场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因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某些地点出现风量不足和瓦斯积聚,对相关地点的风流、风量、瓦斯情况进行检测。

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36条水平延深贯通工程、新采区贯通工程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设计要求,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完善通风设施后,方准实施贯通。

五、瓦斯管理

第37条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以及采深超过600米的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释放速度等指标。

第38条瓦斯检查制度

1、通风部门每月末根据生产布局编制下月瓦斯检查设点计划,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瓦斯检查点增减变更,由通风部门填写“瓦斯检查点增减报告单”,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工作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围。

设点地点:

矿井总回风、一翼总回风、采区总回风、独立通风的机电硐室、采煤工作面、采煤面上(下)隅角、掘进工作面、采掘工作面巷道高冒处(大于1.5m)、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流、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侧、螺旋钻采煤处、备用工作面、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的栅栏前、爆炸物品库、设在进、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机电设备3台及以上)、正在回撤的工作面、修复巷道地点。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和瓦斯重点管理区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工作面的进、回风流、上隅角、煤壁、切顶线、老塘、工作面风流、链板机槽、机尾、煤机附近、支架顶部等处的瓦斯;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风流、巷道迎头及回风流、煤壁、巷道底板、链板机槽、机尾、巷道顶部及高冒处的瓦斯。

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和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3、检查规定:

⑴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瓦斯重点管理区采煤工作面及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正在回撤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要求班与班、次与次检查间隔时间在2~4小时之间,每次检查取最大数据填写在瓦斯检查牌板和记录手册上。

⑵非瓦斯重点管理区域采掘工作面、巷道高冒处、正在安装、回撤的工作面、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流、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侧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要求班与班、次与次检查间隔时间在3~5小时之间,每次检查取最大数据填写在瓦斯检查牌板和记录手册上。

⑶独立通风的机电硐室、爆炸物品库、备用工作面、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的栅栏前、设在回风巷道中机电硐室、矿井总回风、一翼总回风、采区总回风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

4、瓦斯检查牌板的悬挂位置:

采煤工作面在回风侧距安全出口20m的巷道中(包括上、下隅角);掘进工作面在距迎头50m的巷道中;有人工作的机电硐室在司机岗位处;无人工作的硐室在调节风窗处;回风道设在测风站。

5、井下机电硐室、爆炸物品库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

6、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工,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瓦斯检查工下井必须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用好瓦斯智能巡检系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掌上电脑、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由当班采掘班组长签字,杜绝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兼职瓦斯检查工也要经过专门培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将瓦斯检查结果记入爆破时控卡,上井后将“一炮三检”手册(单)交仪器发放室。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和瓦斯重点管理区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的要求进行“三测三报”,专职瓦斯检查员只检查一头或一面的要随测随报。

专、兼职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涌出异常,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汇报矿生产调度室和通风区值班领导。

制定专门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只有瓦斯降至《规程》允许浓度后方准恢复生产。

8、瓦斯检查工应检查沿途路线的通防设施,并对瓦斯探头显示数据进行复查、校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有记录备查。

第39条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采煤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在上隅角交接班;掘进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在掘进巷道迎头交接班(迎头不进尺可在本头或局扇附近交接班);其它瓦斯检查员要在工区指定的安有的地点交接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前离岗。

2、交班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向下一班人员交待班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应注意的问题及沿途通防设施使用情况等,做到交班清楚,接班明白。

第40条瓦斯报表审签制度

1、瓦斯检查工要做到手册、牌板、班报“三对口”,班报由通风区值班领导当班审查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2、专、兼职瓦斯检查工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涌出异常,上井后要立即填写瓦斯超限(异常)报告单。

报告单分别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

并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分析,查清原因,排除隐患。

3、瓦斯日报要填写当日三班的最高瓦斯含量,并注明瓦斯检查员。

矿长、总工程师必须每天审阅瓦斯日报表并签字,一矿多井的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签。

通防部门要有一份矿长、总工程师审签的瓦斯日报,以便备查。

第41条瓦斯异常区域管理

1、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

⑴采掘工作面在正常配风的基础上再增加10%,保证工作面风量满足要求。

⑵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盯头盯面,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

⑶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三专两闭锁”。

⑸综采机或综掘机必须安设机载式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2、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瓦斯管理

⑴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当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和超过1%时严禁爆破作业,必须安装使用专用抽出式风机(双风机双电源)抽排回风隅角瓦斯,抽出式风机必须有专人负责,保证正常运转。

抽排风机的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和阻燃性能,风筒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与巷道回风混合后的浓度不得超过1%,否则必须自动切断抽出式风机电源;当抽出式风机停止运转,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严禁在工作面一侧采取增阻办法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利用普通局部通风机强制稀释回风隅角瓦斯。

⑵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以及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备有风障(在建有抽放系统的工作面还应备有瓦斯抽放管),当回风隅角瓦斯积聚或超限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高位钻孔、埋管抽放等措施进行处理。

⑶因回风隅角空间过大,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时,要采取放顶或充填等方法进行处理时,必须消除瓦斯积聚或超限。

⑷工作面回风隅角要按作业规程的要求,及时回柱,缩小回风隅角空间。

回风隅角回柱不得滞后采空区切顶线。

⑸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柱放顶时,必须对20m围和上(下)隅角切顶排以进行洒水灭尘。

回柱时要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生产单位要洒水灭尘,回柱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回柱造成顶板大量冒落,造成瓦斯超限,并要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

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设监控甲烷传感器,以便连续监测。

⑺机组割煤严禁与上(下)机窝爆破同时作业。

上(下)机窝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机组喷雾(、外喷雾)必须正常使用。

⑻采煤工作面在合理配风的情况下,炮采面爆破后炮烟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减少一次起爆炮眼个数;机采面应根据机组割煤时的瓦斯浓度,合理确定切割速度,防止瓦斯大量涌出,引起瓦斯事故。

⑼采煤工作面要优先选用本安型电气设备,所有电气设备及电缆要经常维护,杜绝失爆。

3、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巷道出现瓦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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