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公交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AA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公安部门负责会同城市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停车区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以及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专业机械立体(住宅区域除外)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AA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六条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违停成本高于规范停车成本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
白天时段为8:
00至20:
00,夜间时段为20:
00至次日8:
00。
(一)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核心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1)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2)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计次收费
(1)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设施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第九条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执行包月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所在区制定。
第十条经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认定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等换乘停车设施(包括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期间,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临时调整部分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特种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的停放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范围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普通住宅的停放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定是否停放、是否收取停放费,停放费标准应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定。
第十三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汽车停放费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使用。
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同一计费时段(12小时)内多次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按一次计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汽车停放费。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
(二)车辆进入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
(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四)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
(五)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含1小时),超过1小时后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章停车服务收费监督
第十七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到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等级申报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到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备案的收费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区域不高于上一区域同类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核心区域不高于同区域道路支路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收费等级申报、收费标准备案,实行网上办理。
首次收费或变更收费标准的,应于15日前,在网上填报停车设施收费的具体标准及相关内容,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
明码标价牌应标明:
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免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优惠政策、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明码标价方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第二十条停车服务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停车服务收费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实施。
《关于印发的通知》(宁价规〔2014〕1号)文件废止。
以前停车服务收费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
洪武路、洪武北路、北门桥、丹凤街、安仁街、高楼门、傅厚岗、中央路、湖南路、山西路、江苏路、大方巷、云南路、上海路、莫愁路、秣陵路、洪公祠、三元巷、程阁老巷所围合的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山南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
一级区域:
核心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西安门隧道、通济门隧道、龙蟠中路、龙蟠南路、应天大街、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梦都大街、庐山路、奥体大街、江东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区域:
一级区域外,郑和北路、幕府西路、幕府东路、栖霞大道、经五路、营苑北路、网板路、华电东路、华电西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街、后宰门街、清溪路、中山东路、沪宁连接线、苜蓿园大街、光华路、中和桥路、大明路、永乐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河西大街、扬子江大道、郑和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和5A级旅游景区。
三级区域:
二级区域外,江南六区范围内。
中山陵园风景区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
太平门路、明城墙、明陵路、梅花谷路、陵园路、景区绿道(十朝文化园、博爱园)、博爱路、博爱东路、邮局西路、邮局东路、灵谷寺路、灵谷寺景区、青年路、头陀岭景区、紫金山索道、天文台路、索道下站口所围合的区域内。
外围区域:
中山陵园风景区内核心区域以外的区域。
附件2
干道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区域等级
车辆类型
白天时段
(元/15分钟)
夜间时段
(元/小时)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核心
小型车
4
5
1
大型车
4.5
5.5
1.5
一级
小型车
3
4
1
大型车
3.5
4.5
1.5
二级
小型车
1.5
2
1
大型车
2
2.5
1.5
三级
小型车
0.5
1
大型车
1.5
1.5
支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区域等级
车辆类型
白天时段
(元/15分钟)
夜间时段
(元/小时)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核心
小型车
3
4
1
大型车
3.5
4.5
1.5
一级
小型车
2
2.5
1
大型车
2.5
3
1.5
二级
小型车
1
1.5
1
大型车
2
2.5
1.5
三级
小型车
0.5
1
大型车
1.5
1.5
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区域等级
车辆类型
计时收费标准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
白天时段
(元/15分钟)
夜间时段
(元/小时)
白天时段
夜间时段
核心
小型车
2
1
14
6
大型车
3
1.5
18
10
一级
小型车
1.5
1
12
6
大型车
2.5
1.5
16
10
二级
小型车
1
1
10
6
大型车
2
1.5
14
10
三级
小型车
0.5
1
8
6
大型车
1.5
1.5
12
10
火车站
小型车
2
1
大型车
3
1.5
中山陵园风景区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车辆
类型
区域等级
计时收费标准(元/15分钟)
(8:
00-20:
00)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
(8:
00-20:
00)
国庆、春节长假
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小长假以及双休日
其他时间
国庆、春节长假
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小长假以及双休日
其他时间
小型车
核心
7.5
5
3
60
40
15
外围
3
15
大型车
5
25
备注:
1.大型车:
10座(含10座)以上的客车,4.5吨(含4.5吨)以上的货车;小型车:
大型车以外的车辆。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加收50%。
3.车辆进入停车设施15分钟后开始计费,前15分钟不纳入计费时间。
4.白天时段为8:
00至20:
00,夜间时段为20:
00至次日8:
00。
首小时指0至60分钟。
5.停车设施出口或入口设置在区域合围路段上,可执行合围路段上高收费标准的等级。
6.中山陵园风景区停车设施,夜间时段:
计时收费,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1.5元/小时;计次收费,小型车6元/次,大型车10元/次;若中秋与国庆连休,执行国庆长假期间收费标准。
7.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核心区域:
计时收费,不高于同区域道路支路收费标准;计次收费,白天时段,小型车不高于16元/次,大型车不高于20元/次,夜间时段,小型车不高于6元/次,大型车不高于10元/次;一级、二级、三级区域不高于上一区域同类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位类型
汽车停放费
(元/月)
车位租金
(元/月)
露天车位
100-180
室内车位
50-80
≤270
机械车位
≤130
≤27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