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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建委52号

舟建委〔2008〕52号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全市各招投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原《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暂行规定》(舟建委[2005]193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建市〔2002〕25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对投标人实行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采用何种资格审查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四条 实施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在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应将资格预审文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采用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统一格式。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条件包括投标人的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条件。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条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二确定。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要更改的,必须提出书面更改意见和理由,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后,向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报名单位发送。

招标人发送经修改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在资格预审申请递交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完成。

第八条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由招标人自行组织的资格预审评审小组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小组人员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审小组就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满足要求的,不能定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二)评审小组按附件一约定的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进行评审,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的,不能定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三)评审小组按附件二约定的附加条件标准进行定量评分,按各投标申请人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条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一)当符合第九条第

(一)、

(二)款要求的投标申请人不足15家(含15家)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为投标入围单位。

(二)当符合第九条第

(一)、

(二)款要求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5家时,按第九条第(三)款得分排序从高到低确定不少于15家投标报名单位为投标入围单位。

(三)经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入围单位不足15家时,招标人应允许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报名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更正资料(不包括因弄虚作假而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报名单位),并按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补充投标入围单位。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制作“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评审报告”应包括:

1、投标申请人汇总表;

2、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汇总表;

3、有全部评审人员签名的各项原始评审记录;

4、投标入围单位名单;

5、评审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结果仅作为招标人选取投标入围单位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评标阶段以资格预审的评审意见及结果引导评委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二、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后审

第十四条实施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的标准按附件一确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方法和要求。

第十五条实施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应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的内容为: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外地企业的进舟备案表三项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资格初审的结论只作为投标人获取购买招标文件资格的条件,不替代资格后审程序。

三、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对于邀请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应对所邀请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条件应满足附件一规定的要求。

资格审查结果和资料应与招标文件一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投标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

1

企业营业执照

真实有效

2

企业资质

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真实有效

3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企业安全许可证书,三类人员类安全资格证书真实有效

4

进舟企业备案

外地企业必须出示进舟备案登记表,且年审合格

5

企业、项目经理经营行为

符合舟建委[2007]76号文件规定

6

项目经理资质

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真实有效

7

项目经理承接工程业务量

符合舟建委2007(221)号文件规定。

8

项目经理近两年承接的项目

提供项目经理手册和《项目经理两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表》,两者记述应一致

9

项目班子配备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必须配备齐全、持证上岗,且均应有社保证明

10

诚信承诺

投标报名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诚信承诺

注:

1、投标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实,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如无法提供原件核实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发文部门盖章确认。

2、第8项中如项目经理手册和《项目经理两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表》,两者记述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否则此项审查将不予通过。

 

附件二:

资格预审附加条件

一、企业分(满分40分)

1、企业信誉(满分10分)

(1)上年度,企业获舟山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得5分;企业获舟山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得3分;

(2)上两年内,企业获浙江省先进建筑业企业称号的,得3分;企业获舟山市先进建筑业企业称号的,得2分;

(2)上两年内,企业获浙江省或舟山市“诚信企业”称号的,得3分;

(4)上两年内,企业经理获市级以上优秀建筑业企业经理称号的,得2分。

(5)上三年内,企业承包过招标人的工程项目并被招标人认为履约信誉良好的(须提供招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得2分。

2、工程质量(满分10分)

(1)上两年内,企业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浙江省和舟山市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分别得10分、8分、6分,参建的则乘以系数0.5,非本专业协会评选的乘以系数0.5;

(2)上两年内,企业承建的本市工程项目,在县(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及评比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得2分(此项加分最高为4分)。

同一工程不重复计分。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满分10分)

(1)上两年内,企业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创浙江省、舟山市和各县(区)文明标化工地的,每项分别得8分、6分、4分;

(2)上两年内,企业承建的本市工程项目,在县(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及评比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得2分(此项加分最高为4分)。

同一工程不重复计分。

4、工程业绩(满分5分)

(1)上三年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指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过投标项目类似工程的,得5分。

5、应急管理(满分5分)

企业应急机制完整、总部在本市、应急救援能够快速实施的,得5分。

6、企业诚信记录扣分

(1)上两年内,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的,每起扣20分;发生过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每起扣5分。

(2)企业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正在受公示的,每起扣5分。

(3)上两年内,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分。

(4)上两年内,企业有拖欠民工工资现象,被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每起扣2分。

(5)上两年内,企业有拖欠有关部门规费现象拒不改正的,每起扣2分。

(6)上三年内在招标单位承接过工程施工业务的投标申请人,有履约信誉不良记录事件的(须有招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每起扣2分。

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二、项目经理分(满分60分)

1、项目经理资信(满分12分)

(1)上两年内,项目经理获浙江省或舟山市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得7分;

(2)项目经理资质高于招标项目要求等级的,得2分;

(3)上三年内承包过招标人的工程项目,被招标人认为

履约信誉良好的(须提供招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得3分。

2、工程质量(满分12分)

(1)上三年内,项目经理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创国家级、浙江省和舟山市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分别得10分、8分、6分,参建的则乘以系数0.5,非本专业学会评选的乘以系数0.5。

(2)上两年内,项目经理承建的本市工程项目,在县(区)

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及评比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得2分(此项加分最高为4分)。

同一工程不重复计分。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满分12分)

(1)上两年内,项目经理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创浙江省、舟山市和各县(区)文明标化工地的,每项分别得10分、8分、6分;

(2)上二年内,项目经理承建的本市工程项目,在县(区)

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及评比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得2分(此项加分最高为4分)。

同一工程不重复计分。

4、工程业绩(满分14分)

(1)上三年内项目经理有工程业绩的得6分。

(2)上三年内,项目经理在工程所在地(指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过投标项目类似工程的,得8分。

5、海岛工作经验(满分10分)

项目经理有8年(含8年,下同)以上海岛施工经验的得10分;5年以上得5分;三年以上得2分。

6、项目经理诚信记录扣分

(1)上三年内,项目经理承建的工程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0分;发生过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每起扣5分。

(2)项目经理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正在受公示的,每起扣10分。

(3)上三年内,在招标人处承接过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有履约信誉不良记录事件的(须有招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每起扣2分。

(4)上二年内,项目经理承建的工程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或被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分。

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三、企业、项目经理各子项得分超过满分值的,以满分计;出现负分值的,以0分计。

四、企业得分和项目经理得分相加即为投标人资格预审附加条件总得分。

五、投标申请人报名时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实,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如无法提供原件核实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发文部门盖章确认。

六、年限划分以资格预审报名截止日期或资格后审日期为界;工程专业类别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划分。

 

主题词:

建筑业招投标资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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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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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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