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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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1·2条 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1·3条 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第1·4条 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1·5条 鼓励污水处理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

   第1·6条 鼓励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或进行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1·7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

   第1·8条 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   运营资质管理

   第2.1条 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

   第2.2条 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五类:

   一类:

50~100万吨/日;

   二类:

20~50万吨/日;

   三类:

10~20万吨/日;

   四类:

5~10万吨/日;

   五类:

1~5万吨/日。

   注:

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表1列出的基本条件。

   第2.3条 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运营收入,BOT、TOT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

   第2.4条 运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为纪录和无法及时处理的合同或法律纠纷。

   第2.5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运营项目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保障运营项目正常、安全、高效运行的可靠机制,具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生产调度等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经验。

   第2.6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管理纳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考核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运营企业更换污水处埋厂技术负责人,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事污水处理厂运营而未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或在运营期间出现违反本章规定的运营企业,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扣减运营服务费,直至终止运营服务合同。

表1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规模

条件

一类污水厂

(50-100万吨/日)

二类污水厂

(20-50万吨/日)

三类污水厂

(10-20万吨/日)

四类污水厂

(5-10万吨/日)

五类污水厂

(1-5万吨/日)

运营企业

注册资金

不小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不小于1500万元人民币

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

运营企业的

运营经验

1、运营同类污水处理厂二年以上且单个汗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不小于

50万吨/日;

2、同期运营的同类污水处理厂总建设规模不小于100万吨。

1、运营同类污水处理厂二年以上且单个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不小于20万吨/日;

2、同期运营的同类污水处理厂总建设规模不小于50万吨/日。

1、运营同类污水处理厂二年以上且单个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不小于10万吨/日;

2、同期运营的同类污水处理厂总建设规模不小于20万吨/日。

1、运营同类污水处理厂二年以上且单个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不小于5万吨/日;

2、同期运营的同类污水处理厂总建设规模不小于10万吨/日。

运营同类污水处理厂二年以上且单个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不小于3万吨/日,或运营(或合作运营)同类污水处理厂三年以上且建设规模不小于1万吨/日。

运营项目生产或技术负责人职称及从业经验

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10年以上

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10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8年以上。

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8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2、5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工作3年以上。

运营项目专业人员职称及人数

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10人。

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10人。

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6人。

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人数不少于6人。

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2人。

运营项目操作工人技术等级及人数

高级工、技师不少于10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不少于22人。

高级工、技师不少于6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不少于15人。

高级工、技师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不少于9人。

高级工、技师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含中级工)不少于5人。

高级工、技师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含中级工)不少于3人。

运营项目本专业岗位证书人员人数

至少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国家级本专业岗位证书

至少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国家级本专业岗位证书

至少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国家级本专业岗位证书

至少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国家级本专业岗位证书

至少6名操作人员取得国家级本专业岗位证书

注:

1、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退休聘用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3、职称指任职资格。

4、表中“同类”指处理深度相同或以上等级。

 

第三章  工艺运行管理

   第3·1条 污水处理厂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和合同的要求,认真做好工艺运行的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出水、废气的排放、污泥的处理、噪声的控制均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3·2条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工艺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艺运行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调度、巡查管理和工艺参数调整等工作。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编制工艺运行管理作业指导书。

   工艺运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3·3条 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接规定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3·4条 污水处理厂应确保进厂污水100%的经过处理,并达标排放,出水合格率达到95%,不得擅自减产、停产,更不得偷排,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上报:

   

(一)进水水质异常,可能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进水水质异常指:

   

(1)水质超过设计标准;

   

(2)可生化性差,导致生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因碳源严重不足等因素影响生化系统除磷脱氮;

(4)有毒有害物质至使生化系统遭到破坏;

(5)进水水质变化较大且无规律,影响生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水量大幅度超出污水处埋厂设计处理能力,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三)因供电部门线路故障、错峰用电、紧急限电等造成长时间停电或停产,或主要设备、控制系统遭到雷击等造成停产,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四)设备、设施的抢修、检修,以及按计划进行的大中修或技术改造,可能影响正常运行的。

(五)因工程建设(包括新、扩、改等)需要造成设备、设施停运,可能影响正常运行的。

   第3·5条 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

   第3·6条 应根据水量和水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工艺单元的投运组数和相关运行参数,并保证各组之间的水量分配满足工艺要求。

   应定期对生化池、二沉池和污泥浓缩池等工艺中间控制点进行取样分析,指导工艺运行。

第3·7条 应控制格栅过栅流速,并及时清除和外运栅渣;应及时排砂和调整沉砂池曝气强度等运行参数,保证除砂效果。

第3·8条 应观察活性污泥的颜色、气味和絮体状态及泥水混合程度,及时调整运行工况,当生化处理系统产生异常的泡沫和浮渣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恢复正常运行。

第3·9条 每日测定污泥沉降比及污泥指数,定期测定MLVSS,观察生物相,了解污泥的品质。

定期核算生化处理系统的污泥负荷、配水、配泥和配气的工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满足工艺运行要求。

第3·10条 应根据生化处理系统溶解氧控制要求及时调整鼓风系统的投运台数和工况,按工艺要求合理分配各池风量。

应观察曝气是否均匀,发现不均匀现象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清洗或更换曝气器。

第3·11条 应控制二沉池的进水负荷,及时排泥;应检查二沉池出水堰出流是否均匀,若不均匀应及时调整;经常观察二沉池有无污泥上浮或污泥膨胀现象。

应经常检查二沉池吸泥机,保持吸泥管路畅通;检查浮渣斗与排渣管道的排渣情况,及时清除浮渣,

   第3·12条 应控制重力浓缩池负荷,合理进泥和排泥,及时清除池面浮渣,并定期观察上清液的悬浮物情况。

第3·13条 应严格控制滤池进水SS,并根据进出水水质和水头损失等状况调整各组滤池进水量、反冲洗周期和反冲洗强度。

第3·14条 应加强消毒工艺的运行管理,各项操作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其按达到消毒效果。

   第3·15条 应加强各工艺段的通风、除臭工作,从运行管理上降低臭气的产生量,并保证除臭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3·16条 应根据污泥性质和出厂泥饼含水率等因素,选用合适的污泥絮凝剂,调整投加量,控制脱水设备的运行参数。

   第3·17条 脱水污泥含水率应不大于80%,泥饼在厂内露天停留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并应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3·18条 应按照混/絮凝剂的种类、有效期、贮存条件来确定贮备量和贮存方式。

第3·19条 污水再生利用时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章  设备及设施管理

   第4.1条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的设备及设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保养、检修、维修、故障鉴定和更新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及设施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及设施维护规程以及点检、巡检标准,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

   设备及设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操作规程,并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4.2条 污水处理厂应保存完整的各类设备及设施的档案资料,具体包括构筑物的设计图纸、竣工资料、维修改造资料,设备的出厂资料、开箱记录、安装、运行、维修以及报废、更新的全过程纪录资料等。

   第4.3条 污水处理厂应按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对各种设备、设施作好日常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维修工作应按照预防性维修原则制定设备、设施维修计划和设备技改、大修、更新的年度计划,并上报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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