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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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行政许可主体: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条件: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外勤、推销人员;

2、长途运输人员;

3、长驻外埠的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2、申请条件的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申请方式

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条件)标准: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3、受理岗位: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

(2)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即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3)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材料不全,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4)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审查依据: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审查岗位: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4、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依法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审定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3)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定岗位及职权:

科长根据经办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报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报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申报:

(1)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六、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

作出行政许可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

市劳动保障局业务指导电话:

行风监督举报:

12333

公告查询网址:

七、监督管理措施:

专项检查及举报查处。

其他附件: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点击可下载)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编辑本段标准工时制

  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编辑本段标准工时制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编辑本段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编辑本段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编辑本段不定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编辑本段不定时工作制特点

  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编辑本段三种工时制度比较

  为了能直观的区分以上三种工时制度,现以下列表格做综合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比较表  种类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性质工作时间定工作量工作时间定工作量直接确定工作量  范围一般劳动者特定的三类人员特定的三类人员  内容8h/天,40h/周一个周期内平均无固定时间要求  8h/天,40h/周  要求不需要批准需劳动部门批准需劳动部门批准  加班工作时间超过标一个周期内超过一般不存在加班,  准时间就是加班,总标准工作时间只有法定节节假  休息日、法定节就属于加班;节日安排工作才算  假日安排工作也假日安排工作也加班  是加班是加班

编辑本段工作制的风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风险  1、企业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增大。

  企业如何进行审批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到劳动行政部门去了解具体情况,或是致电12333劳动热线咨询。

  2、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的职工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是,才会存在,且只能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天或某周来看是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也不以加班来看。

同样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是视为加班,按法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但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

而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行以上两类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何种方式的休息时间安排才能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用人单位先制定具体方案,并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时,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若通过,则按审批的方案执行即可。

编辑本段企事业的工时管理

  目前国外流行工时管理,能够将工时核算成成本,降低风险,国内外比较流行使用的是一个叫GTimeSheet的软件进行管理,能够与打卡机一块使用,是web的并且多达八个国家的语言,放到互联网上全球都可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

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

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依法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并在《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1995年1月1日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略) 

          2、《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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